1、 1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附加学生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准予备案序言1本条款中如无特别约定, “您”指投保人, “我公司”及“ 保险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本条款是您与我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您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您要仔细阅读本条款的内容。在确保您对本条款的内容均明白无误,且对您所不能理解的内容已经向我公司提出询问,我公司对您所询问的问题均解答清楚,而且对我公司的免责条款、以及其他可能导致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均向您明确说明后,您可与我公司签订保险合同。3为了我公司正确评估是否接受您的投保请求,和确定合理的保险费收取标准,您应当向我公
2、司如实的说明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相关情况。4本条款内容中所用的标题如果明确约定了具体内容,则合同双方应遵守该内容;如果标题没有明确约定具体内容,则该标题仅作为阅读指引,不构成对合同内容的规定和解释。 2第一章 我公司保险责任第一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起 30 日后(续保者自续保之日起)因疾病经我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并在保险期间内住院进行治疗的,我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下列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级数 报支后医疗费用级距 我公司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自付比例1 1000 元及以下部分 55% 45%
3、2 1000 元以上至 4000 元部分 60% 40%3 4000 元以上至 7000 元部分 70% 30%4 7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部分 80% 20%5 10000 元以上至 30000 元部分 90% 10%6 30000 元以上部分 96% 4%注:本给付比例表为分档累进给付表,住院费支出在 01000 元之间的,我公司给付比例为 55%;超过 1000 元不足 4000 元的部分,我公司给付比例为 60%,其余按上表类推。我公司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上述标准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当被保险人累计自付的合理医疗费用金额超过 6000 元时,我公司就其
4、超过部分按 100%的比例给付,但累计给付金额不能超过其保险金额,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我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不能超过其保险金额,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至本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日仍未出院的,我公司继续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日起 90 日(含 90 日) 。住院床位费按普通病房标准给付,确定需要入住特殊病房的,必须书面通知我公司并获得我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我公司将按普通标准给付。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实需要转院治
5、疗者,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的医务人员签署的诊断证书及医院的转院证明,并经我公司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所致住院医疗费用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处取得了补偿,我公司仅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规定。3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第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我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第二章第七条所述证明、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我公司将在十日内(含十日)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
6、属于保险责任的,我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即我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保险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合同年度、保险合同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届满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情形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期满后,如果您提出续保申请,我公司有权对您提出的续保申请重新审核,对是否同意续保,适用何种费率以及续保期限,我公司可以依照续保时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管理制度决定。第四条 说明义务特别提醒:您只有对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完全了解后
7、,才能最好的保护自己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您应该在签订合同之前,就所有不明白、不清楚事项向本产品的销售人员了解清楚。第二章 您的权利第五条 您解除、变更合同的权利一、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当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合同及其它保险凭证;(二)解除合同申请书;(三)您的户籍证明原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四)我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相关的证明和材料。二、如您在收到并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刻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三、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如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
8、应当向我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申4请,在您与我公司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险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第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公司将不接受任何变更或其它指定。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保险金前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第七条 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形不同,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向我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的,由被保险人
9、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我公司申请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一)保险合同及其它保险凭证;(二)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原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三)由我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门、急诊医疗手册,诊断书、出院小结及住院病历,医疗费用的原始收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四)转院治疗者须提供转院证明;(五)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六)我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给付相关的证明和材料。二、其他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等资料,
10、在必要时,需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若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我公司认为申请给付保险金所需的上述证明或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完整,申请人应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申请人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等效证明和资料,以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如果未向我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则视为其已放弃要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5第三章 保险费的交纳第八条 您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我公司一次性足额交清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第四章 免责条款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我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
11、责任一、主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所致情形以及主合同发生退保或失效期间;二、保险金受益人或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从事犯罪行为或拒捕、服用或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四、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五、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精神疾病、椎间盘突出症;被保险人怀孕、分娩(含难产) 、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产前产后检查、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六、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一般身体检查、疗养、
12、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被保险人参加任何潜水、空中运动、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活动。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五章 附则第十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的投保人申请,经我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合同相关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条款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
13、在保险合同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本附加合同由我公司签发的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有关书面协议共同构成。6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一、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合同效力终止;二、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三、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四、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
14、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人签发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 释义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住院:指
15、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住院天数:本合同所称的住院天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天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天。同一原因住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需间歇性入住医院治疗,并且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 90 天,则视为同一原因住院。手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后,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实施的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及康复性手术。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
16、崖、冰山等运动。探险: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7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活动。酗酒:是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造成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艾滋病:是获得性免疫缺乏综合征的简称。艾滋病病毒:是获得性免疫缺乏综合征病毒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乏综合征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免疫缺乏综合征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