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张云林副局长在全市外贸企业重点产品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8 年 3 月 21 日同志们:针对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出口产品质量尤其是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出现的新问题、面临的新形势,为进一步确保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自去年下半年,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在内的许多措施。国家质检总局也相应地制定了许多新办法,提出了许多新要求。这些新法规、新制度、新办法、新要求、新措施更具针对性,更加严密化。进出口企业应该全面掌握、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坚决执行。下面,我就深入贯彻落实这些新要求讲九点意见。一、出口企业要切实履行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去年 7 月 26
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该规定对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大和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首次明确了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之所以这样讲,因为质量是在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中形成的。如果企业严格按照进口国以及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生产加工的全过程、各环节进行控制,就会生产出合格的产品。所以,提高质量,主体在企业,关键在生产加工的源头。为此,全市外贸企业要牢固树立“以质 取胜” 的核心思想,按照既治标、又治本的原则和全面强化、重点整治、长短结合的工作思路,全面加强企业的质量管理
3、,全力确保产品质量,以质量出效益,以质量上水平,以质量求提高,以质量促速度,以质量树形象,以质量谋发展,真正落实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当前,我市一些外贸出口企业在质量安全、质量责任方面还存在着一些误区。一是对出口产品生产加工全过程质量管理落实不到位,产品质量存在隐患和风险。例如,有的农产品企业对所采购2的原料既没有要求供方提供合格检测报告,又没有自行抽样送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在根本就不知晓原料药残是否合格的情况下就用于生产加工。如果原料就存在药残超标的问题,生产加工出来的成品能合格吗?又如,有的农产品企业将用于生产加工的原料和生产加工的半成品、成品混放在一起,能保证出口产品的卫生质量和
4、发运质量吗?再如,有的企业虽然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但是没有有效运行,甚至根本就没运行,不是流于形式,就是纸上谈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怎么能够生产出合格产品?在此,我再次强调,出口产品要通过官方检验检疫,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既出口产品生产加工从原料到发运的全过程必须要符合出口标准,生产加工的出口产品必须要符合出口标准。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二是对出口产品质量要求理解不到位,全面质量管理存在漏洞和差距。例如,有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对产品质量的理解就是出口产品符合外贸合同规定的水分、杂质等指标就是合格产品。而实际上,出口产品的质量既包括外观质量,又包括内在质量;既包括卫生质量,又包括安全质量。因此,出口企业
5、对出口产品所有方面的质量都要进行控制,都要严格把关,存在任何一个方面的质量问题都不能是合格产品。众所周知,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到达进口国家或地区后,进口国还要对进口农产品围绕有毒有害物质、疫病、致病微生物三个主要项目实施检验检疫。我国农产品特别是动物源性食品出口受阻,主要原因就是不符合国外严格的检验检疫要求,药残超标、染疫和安全性差的问题比较严重。因此,出口企业务必要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对待产品质量问题,不能以偏盖全。特别是不能因为多年来没有出现过国外反馈的不合格信息或者没有发生国外退货、销毁的问题就高枕无忧、盲目乐观。要强化质量意识,要树立忧患意识。过去没出事,不等于现在不会出事;现在不出事,
6、不等于将来不会出事;现在没出事,不等于现在没有事。三是对自身质量主体的责任履行不到位,自律意识和诚信行为存在严重问题。如前所述,产品质量是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形成的,不是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形成的。因此,产3品质量出现任何问题、隐患、风险,企业要负全责。但是一些出口企业对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问题,不是认真地自查自究,不是坚决地实施整改,而是百般辩解,消极对待,甚至对我局依法行政、依法施检、严格把关的正常、正当行为无端指责、肆意攻击,将其自身问题强加在检验检疫机构身上。在此,我希望少数企业要讲法治,讲大局,讲诚信,讲责任,讲自律,不要再说过头话,不要再做过分事。作为检验检疫机构,我们会一如既往地坚决履
7、行国家赋予的严格把关的神圣职责,不会因任何困难、压力、阻力而动摇。二、要严格按照进口国的标准组织生产。2002 年 4 月份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去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都明确规定,出口产品的检验依据首先要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标准。这里所讲的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标准是指进口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技术法规要求,而不是进口商的要求。这就意味着出口企业必须要按照进口国的要求组织生产,而不能简单地按照外贸合同组织生产。在一定程度上讲,出口产品符合外贸合同的要求,不等于就是合格产品。例如,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规定对黄米等进口农产品要进行三百余项的药残检测。因此,尽管
8、买卖双方的外贸合同上只签定了水分等一些常规和简单的品控指标,但是,无论是出口企业在组织生产时,还是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时,都必须对药残进行检测。只有百分之百地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技术法规的要求,检验检疫机构才能放行出口。虽然近年来我局加大了宣传力度,但我市一些出口企业对这个规定仍然不掌握。特别是少数企业虽然了解这一规定,但是置若罔闻,置之不理,甚至说三到四,认为是检验检疫机构人为设置障碍阻挠企业出口。在此,我希望一些出口企业要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法,严格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从事外贸工作。三、要认真落实外贸进出口资质准入规定。为进一步确保进出口产品的质量,在继续实行出口食品卫
9、生注册登记制度、机电产品质量许可制度、部门养殖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制度的基础上,自去年专项整治以来,国4家质检总局研究制定了新的外贸进出口资质准入规定。涉及我市进出口产品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项。相关进出口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一是所有出口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存放单位实施注册登记管理。从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未经注册登记的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稻草加工热处理企业不得出口;从 2007 年 10 月 15 日起,未经注册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宠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出口;从 2007 年 11 月 1日起,未经注册登记的果园和包装厂的水果不得出口;从2007 年 12 月
10、 1 日起,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的种苗花卉不得出口;从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加工的粮谷、豆类等其他农产品不得出口。二是对进口农产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实施备案管理。从2007 年 12 月 1 日起,只有经过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或代理人才能申请进口农产品的检疫审批和报检工作。进口农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年。三是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行质量许可制度。自2008 年 5 月 1 日起,对未申请及未通过质量许可准入的生产企业,一律不受理报检。四是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实行注册登记。自 2008年 4 月 1 日起,对不具备注册登
11、记资质的企业,一律不受理报检。结合上述新规定,我局均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在本局网站上公布。请相关出口企业登陆本局网站查询。四、全面加强出口产品所用原料的质量控制。用于生产加工出口产品的原料质量直接影响着出口产品的质量。为此,出口企业必须要进一步强化对原料的质量管理和控制。一是出口企业要严格执行合格供方制度。对国家明确要求所用原料必须来自检验检疫备案供方的,生产加工出口企业必须在备案供方采购,不得收购非备案供方的原料,并具有供方供货合格证明以及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所需项目检测合格报告。对国家未要求所用原料必须来自5检验检疫备案供方的,生产加工出口企业应该按照 ISO9000标准的要
12、求自行进行合格供方评价和选择,建立合格供方名录,具有固定的进货渠道、固定的产地和必要的来源证明并在本局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具有供方供货合格证明以及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并将检测报告送本局主管部门备案。生产加工出口粮食、豆类、籽仁饲料等农产品的企业要特别落实好这一规定。二是出口企业要严格执行采购验收制度。所有出口企业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包括出口用包装),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等内容。同时,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制度,审验生产供货企业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等。三是检验检疫备案基地要强化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所有养殖和种植备
13、案基地必须要建立健全药物、化肥、种苗、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进货核查和使用记录。此外,粮谷类及饲料类产品生产加工出口企业要逐批建立产品配料成分档案。出口企业对原料控制的情况,我局从今年开始已实行严格的审查验证制度。对不符合要求,一律不受理报检。五、严格执行报备和申报制度。一是所有检验检疫备案基地在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的种苗、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以及出口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等必须符合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并建立进货核查、使用等管理制度和实施记录,同时,向本局主管部门备案。二是所使用的添加剂必须是食品级添加剂,并来自备案生产厂家,具有相关证书及检验报告。三是对出
14、口食品农产品的原料来源、药物及饲料等投入品使用等情况要实行向本局逐批书面申报制度。对违反规定采用非备案基地的原料以及国家禁用投入品的商品,我局一律不受理报检,以确保源头管理的各项要求得到有效执行。六、进一步加强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一是全面实施“公司 +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形成企业与基地相对稳定、质量共保、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有6机整体。二是严格执行原料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制度和标准要求,全力确保备案基地标准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凡是达不到规定标准以及不按照要求操作的原料基地,坚决不予备案。三是出口企业要对所属备案基地严格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记录。要坚决改变出口企
15、业对原料基地只备案、不管理或备了案、管不了的问题。从今年开始,结合专项整治工作,我局要加大对备案基地的管理力度,并坚决取消一批存在重大问题的备案基地。七、出口企业要不断完善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一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是出口企业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出口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因此,出口企业必须要高度重视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问题。没有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出口企业必须要尽快建立,并将体系文件送交本局主管部门备案。已建立或新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体系文件,绝不能写在纸上、喊在嘴上。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近期,国家质检总局下发文件,要求出口食品注册登记企业参
16、照美国肉类、禽肉屠宰场和加工厂食品防护计划,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在所建立实施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及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的基础上,补充制定和实施食品防护计划,以提高对产品的保护意识和水平。为此,食品出口企业要认真学习、研究,并尽快建立食品防护计划,将食品受到蓄意污染或人为破坏的危险降到最低。二要建立健全标准化体系。所有出口企业都具有现行有效的“ 四法四条例 ”以及出口 产品的检验标 准。三要建立健全产品检测体系。所有出口企业要加强实验室建设,补充检测设备,培养检测人员,提高自检自控能力。 四要加强生产基地规范化建设。要严格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实行统一供种、统一供料、统一供药、统一防疫、统一收购的“
17、 五统 一” 管理。五要完善管理制度。当前,备案基地和出口企业要重点建立并有效实施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电子化质量档7案制度、投入品和配料成分及进货渠道报备制度,出口企业要重点建立并有效实施合格供方制度、备案基地严密监管制度、添加剂管理制度、产品和质量溯源制度、产品召回制度。上述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我局将作为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作为企业合格与否的重要标准。围绕上述管理制度,我重点强调三点。一是出口企业,包括服装及家具类产品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辽宁局及我局的要求,规范建立企业端质量档案。所谓规范,就是内容齐全完整,填写及时准确,专一部门管理,专门
18、人员负责,专门卷柜存放。二是出口企业必须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即要严格建立以原料批为单元的企业产品流向登记记录,做到及时准确地从产品追溯到原料。当产品出现不合格时,能通过产品识别代码从成品到原料每一环节逐一追溯,能迅速查找到不合格产品的去向,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不合格原因,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做到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产品可召回。三是出口企业必须要建立安全隐患产品的召回制度。出口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时,要告知进口商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本局报告。八、大力推进出口企业及出口产品电子监管工作。电子监管包括数据电子监管和视频电子监管两个
19、方面。它立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现行法律法规,以 CIQ2000 为基础,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出口企业生产加工过程、实验室检测、产品质量控制等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电子化管理。电子监管把检验检疫工作前推到出口产品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以过程监督、项目检测、风险分析、关键控制、系统保证与符合性验证为基础,通过对产品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持续监控,实施对企业产品质量控制、资源共享与数据及情况的采集,实现对产品质量的超前控制与闭环反馈控制,并在此过程中进行质量跟踪、质量检测、质量预警、质量修正、质量评定和质量判断活动。出口电子监管系统基于公共平台的 设计思想,具开放性、包容性及可拓展性,适用于各种产品、各类企业及
20、不同的监管模式。出口电子监管系统强化了源头管理,实现了监管工8作的前推后移;促进了检验检疫工作科学高效,提高了行政执法效能;增强了企业诚信意识,加强了质量管理;减轻了企业负担,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信息化水平,加快了通关验放速度。因此,实行电子监管对出口企业及出口产品具有提速、减负、增效等重要作用,出口企业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电子监管工作的实施和推进。对我局确定的列入第一批和第二批实施电子监管计划的出口企业,一定要按时保质完成电子监管工作。其他出口企业、特别是年出口量在 5 批以上的出口企业,应确保在年底前完成电子监管实施工作。九、全力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为全面提高检验检疫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
21、有效性和贡献率,切实履行提高质量、维护安全的职责,国家质检总局对今年全系统的工作又提出了一些新思路。根据上级的要求,我局将重点开展以下两项工作,希望全市外贸企业能够积极主动地予以配合。第一,实行企业全备案、产品全登记、检验全记录。为此,非法定检验商品的出口企业,包括服装及家具类产品生产出口企业一要全部在我局备案,并全部建立质量档案;二要将生产产品的种类、性能、标准、质量管理等情况向本局申报和登记;三对产品严格进行出厂前检验,并建立健全检验记录制度。我局也将相应地建立巡查制度,重点巡查出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督促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第二,实行设计审查验证。国家质检总局明确要求,对出口企业关系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设计和/或开发工作(包括产品设计和/或开发 的策划、输入、输出、评审、验证、确认、更改),检验检疫机构要进行在审查。为此,本局要按照ISO9000 等国际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把关,逐批填写对出口企业产品设计和/或开发的审查记录。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出口。以上所讲意见,希望各外贸企业要迅速予以落实。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同我局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希望我们检企双方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为促进我市外贸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