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 地 利 用 规 划 名 词 解 释11 基 本 名 词 ( 3 3 条 )1 .1 土 地 利 用人 类 通 过 一 定 的 活 动 , 利 用 土 地 的 属 性 来 满 足 自 己 需 要 的 过 程 。1 .2 土 地 利 用 现 状在 一 定 区 域 范 围 内 调 查 时 土 地 的 利 用 类 型 、 数 量 、 质 量 、 分 布 及 利 用 状 况 。1 .3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分 类主 要 依 据 土 地 的 用 途 、 利 用 方 式 和 覆 盖 特 征 等 因 素 , 对 土 地 利 用 类 型 进 行 归 纳 、 划 分 。1 .4 土 地 利 用 规 划为
2、实 现 土 地 资 源 优 化 配 置 和 可 持 续 利 用 , 依 据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需 要 和 土 地 自 然 条 件 等 , 对一 定 区 域 未 来 土 地 利 用 的 结 构 、 布 局 进 行 安 排 以 及 制 定 相 应 措 施 的 过 程 。1 .5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体 系各 级 各 类 的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相 互 联 系 、 有 机 结 合 构 成 的 整 体 。 按 行 政 层 次 分 为 国 家 级 规 划 、省 级 规 划 、 市 级 规 划 、 县 级 规 划 和 乡 级 规 划 ; 按 规 划 对 象 和 功 能 类 别 分 为 总 体
3、 规 划 、 专 项 规划 和 详 细 规 划 ; 以 及 根 据 需 要 编 制 的 区 域 性 规 划 等 。1 .6 土 地 规 划 用 途 分 类在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编 制 过 程 中 , 根 据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和 管 理 的 需 要 , 在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分 类 的基 础 上 划 分 的 土 地 类 别 。1 .7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管 理 信 息 系 统为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编 制 、 报 批 和 实 施 管 理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 实 现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数 据 采 集 、 处理 、 存 储 、 分 析 、 查 询 、 输
4、出 和 传 输 的 信 息 系 统 。1 .8 规 划 期 限从 规 划 实 施 起 始 年 到 规 划 目 标 年 的 时 间 段 , 一 般 包 括 规 划 近 期 ( 五 年 ) , 规 划 远 期 ( 十年 ) 。 1 .9 规 划 目 标编 制 和 实 施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所 要 达 到 的 总 体 目 的 。1 .1 0 规 划 指 标根 据 规 划 目 标 , 在 规 划 期 间 所 要 实 现 的 定 量 化 的 具 体 任 务 。 可 以 分 为 约 束 性 指 标 和 预 期性 指 标 两 类 。1 .1 1 .1 约 束 性 指 标必 须 实 现 的 规 划 指
5、标 。 如 耕 地 保 有 量 、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面 积 、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 整 理 复 垦 和开 发 补 充 耕 地 规 模 等 。1 .1 1 .2 预 期 性 指 标期 望 达 到 的 土 地 利 用 指 标 。 如 园 地 面 积 、 林 地 面 积 、 牧 草 地 面 积 等 。1 .1 1 基 本 农 田按 照 一 定 时 期 人 口 和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对 农 产 品 的 需 求 , 依 据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不 得占 用 的 耕 地 。1 .1 2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区按 照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的 需 要 ,
6、根 据 管 制 规 则 的 差 异 划 分 的 区 域 。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区 用 于 县 级和 乡 ( 镇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1 .1 4 .1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为 对 基 本 农 田 实 行 特 殊 保 护 而 依 据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确 定 的 特 定 保 护区 域 。1 .1 4 .2 一 般 农 地 区2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划 定 的 不 作 为 基 本 农 田 的 耕 地 区 域 。1 .1 4 .3 林 业 用 地 区主 要 用 于 林 业 生 产 , 以 及 直 接 为 林 业 生 产
7、 和 生 态 建 设 服 务 的 营 林 设 施 的 土 地 利 用 类 型区 。 1 .1 4 .4 牧 业 用 地 区主 要 用 于 牧 业 生 产 , 以 及 直 接 为 牧 业 生 产 和 生 态 建 设 服 务 的 牧 业 设 施 的 土 地 利 用 类 型区 。 1 .1 4 .5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区为 城 镇 ( 城 市 和 建 制 镇 ) 发 展 需 要 划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区 。1 .1 4 .6 城 镇 近 期 建 设 用 地 区是 指 在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区 内 为 城 镇 近 期 发 展 需 要 划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区 。1 .1 4 .
8、7 独 立 工 矿 区主 要 用 于 采 矿 业 以 及 不 宜 在 居 民 点 内 配 置 的 其 他 工 业 用 地 。1 .1 4 .8 村 镇 建 设 用 地 区是 指 为 农 村 居 民 点 ( 村 庄 和 集 镇 ) 发 展 需 要 划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区 。1 .1 4 .9 风 景 旅 游 用 地 区具 有 一 定 游 览 条 件 和 旅 游 设 施 , 为 人 们 进 行 观 赏 、 休 憩 、 娱 乐 、 文 化 等 活 动 需 要 划 定 的土 地 用 途 区 。1 .1 4 .1 0 自 然 和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区为 对 自 然 、 人 文 景 观 进
9、行 特 殊 保 护 和 管 理 划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区 。1 .1 4 .1 1 其 它 用 途 区根 据 实 际 管 制 需 要 划 定 的 其 他 土 地 用 途 区 。1 .1 3 土 地 利 用 方 针为 实 现 规 划 目 标 而 确 立 的 土 地 利 用 的 方 向 和 原 则 。1 .1 4 土 地 利 用 问 题土 地 利 用 现 状 与 土 地 利 用 目 标 存 在 的 差 距 。1 .1 5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分 析对 规 划 区 域 内 土 地 资 源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及 其 动 态 变 化 , 结 构 和 布 局 , 利 用 现 状 、 利 用
10、 程 度和 效 益 等 进 行 的 分 析 , 明 确 规 划 区 域 土 地 利 用 有 利 条 件 和 不 利 因 素 , 找 出 土 地 利 用 存 在 的 主要 问 题 。1 .1 6 土 地 利 用 战 略对 规 划 区 域 内 土 地 利 用 全 局 性 和 长 期 性 问 题 的 策 略 。1 .1 7 土 地 可 持 续 利 用指 当 前 的 土 地 利 用 不 能 对 后 代 的 持 续 利 用 构 成 危 害 , 即 土 地 的 利 用 既 要 满 足 当 代 人 的 需求 , 又 要 有 利 于 人 类 今 后 的 长 远 发 展 。2 总 体 规 划 ( 55 条 )(
11、 注 : 关 于 指 标 或 规 模 的 词 条 如 没 有 特 殊 说 明 均 指 规 划 )2 .1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各 级 政 府 为 实 现 土 地 合 理 利 用 的 综 合 目 标 , 对 本 辖 区 一 定 时 期 内 全 部 土 地 资 源 的 开 发 、利 用 、 改 良 和 保 护 , 在 时 间 、 空 间 和 结 构 上 统 筹 安 排 的 过 程 。2 .2 全 国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纲 要3国 家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对 一 定 时 期 内 全 国 土 地 资 源 的 开 发 、 利 用 、 改 良 和 保 护 进 行 的
12、统 筹 安 排 的 战 略 性 、 政 策 性 规 划 。 主 要 阐 明 规 划 期 内 国 家 土 地 利 用 战 略 , 明 确 政 府 土 地 利 用管 理 的 主 要 目 标 、 任 务 和 政 策 , 引 导 全 社 会 保 护 和 合 理 利 用 土 地 资 源 , 是 城 乡 建 设 、 土 地 管理 和 指 导 下 级 规 划 的 纲 领 性 文 件 , 是 加 强 土 地 宏 观 调 控 和 严 格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的 重 要 依 据 。2 .3 省 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省 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是 统 筹 省 域 行 政 范 围 内 土
13、 地 利 用 的 战 略 性 、 政 策 性 、 综 合 性 规 划 ,依 据 全 国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纲 要 , 立 足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在 土 地 利 用 管 理 上 的 职 责 , 对 辖 区 土 地利 用 管 理 的 政 策 性 指 导 和 对 全 社 会 用 地 的 宏 观 控 制 , 对 各 业 、 各 类 用 地 和 重 大 土 地 利 用 活 动做 出 统 筹 安 排 , 其 中 国 家 下 达 的 约 束 性 指 标 不 得 突 破 或 必 须 实 现 。2 .4 市 ( 地 ) 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市 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14、 是 统 筹 市 域 行 政 范 围 内 土 地 利 用 的 结 构 性 、 政 策 性 规 划 , 是 在 上级 规 划 的 控 制 和 指 导 下 , 进 一 步 研 究 分 析 地 市 域 土 地 的 供 需 情 况 , 综 合 研 究 提 出 各 类 用 地 供需 总 量 指 标 , 提 出 各 地 域 土 地 利 用 的 方 向 和 管 理 措 施 , 重 点 确 定 中 心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和 增长 边 界 , 处 理 好 土 地 开 发 、 利 用 、 保 护 、 整 治 的 关 系 , 确 定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和生 态 环 境
15、 保 护 建 设 的 重 点 地 区 , 并 将 耕 地 等 重 要 土 地 资 源 的 控 制 指 标 分 解 到 县 级 政 府 , 为 全市 土 地 资 源 利 用 的 宏 观 调 控 、 管 理 和 社 会 经 济 政 策 的 制 定 提 供 依 据 。2 .5 县 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县 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是 统 筹 县 域 行 政 范 围 内 土 地 利 用 的 实 施 性 规 划 , 依 据 上 级 规 划 要求 和 本 地 土 地 资 源 特 点 , 分 解 落 实 土 地 利 用 控 制 性 指 标 , 划 分 土 地 用 途 区 , 重 点
16、是 基 本 农 田保 护 区 、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区 、 独 立 工 矿 用 地 区 、 自 然 和 人 文 保 护 区 等 , 落 实 中 心 城 镇 , 交 通 、水 利 、 能 源 、 环 保 等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规 模 和 布 局 。2 .6 乡 ( 镇 ) 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乡 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是 本 级 行 政 范 围 内 土 地 利 用 的 操 作 性 规 划 , 是 具 体 落 实 土 地 用 途管 制 制 度 的 法 定 图 则 , 根 据 上 级 规 划 的 要 求 和 本 乡 自 然 社 会 经 济 条 件 , 将 各
17、类 土 地 利 用 控 制性 指 标 、 规 模 和 布 局 等 落 实 到 实 地 。 将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 村 镇 建 设 用 地 区 、 独 立 工 矿 用 地 区 、自 然 和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区 以 及 土 地 用 途 二 级 分 区 界 线 落 实 到 乡 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上 。2 .7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程 序包 括 确 定 任 务 、 规 划 编 制 组 织 、 规 划 实 施 评 价 、 规 划 前 期 研 究 、 提 出 规 划 大 纲 、 编 制 规划 方 案 、 选 择 最 佳 方 案 、 形 成 规 划 成
18、果 ( 文 本 、 说 明 、 图 件 、 规 划 数 据 库 ) 、 审 批 、 实 施 规划 、 监 测 ( 或 监 督 ) 规 划 与 修 编 规 划 。2 .8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供 选 方 案围 绕 规 划 目 标 , 针 对 不 同 的 实 施 途 径 和 措 施 进 行 分 析 比 较 , 提 出 的 土 地 利 用 结 构 和 布 局调 整 以 及 相 关 的 土 地 整 理 复 垦 开 发 、 建 设 用 地 、 生 态 保 护 等 多 种 规 划 方 案 。2 .9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方 案一 套 阐 明 为 实 现 预 定 的 规 划 目 标 将 如
19、何 利 用 土 地 的 决 策 意 见 , 包 括 文 本 、 说 明 和 图 件 。2 .1 0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编 制根 据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部 署 和 有 关 程 序 规 定 , 开 展 土 地 利 用 总体 规 划 编 制 , 并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报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工 作 。2 .1 1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修 改在 土 地 总 体 规 划 实 施 过 程 中 , 根 据 对 土 地 总 体 规 划 实 施 情 况 和 新 形 式 对 土 地 规 划 工 作 的需 要 , 按 照
20、有 关 程 序 规 定 , 在 原 规 划 的 基 础 上 开 展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修 改 工 作 , 并 按 照 规 定程 序 报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工 作 。 规 划 修 改 通 常 涉 及 到 规 划 主 要 指 标 和 整 体 布 局 等 原 则 性 变 动 。2 .1 2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调 整在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实 施 过 程 中 , 根 据 对 土 地 总 体 规 划 实 施 情 况 和 新 形 势 对 土 地 规 划 工4作 的 需 要 , 政 府 根 据 法 定 程 序 , 按 有 关 原 则 对 规 划 部 分 内 容
21、( 不 涉 及 主 要 指 标 和 整 体 布 局 )进 行 修 改 , 提 出 规 划 调 整 方 案 , 并 报 规 定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工 作 。 规 划 调 整 通 常 为 规 划 个 别 内 容的 布 局 非 原 则 性 变 动 。2 .1 3 土 地 需 求 量 预 测对 一 定 地 区 、 一 定 时 期 内 各 业 、 各 类 用 地 动 态 变 化 及 规 模 需 求 所 作 的 测 算 , 是 协 调 各 业用 地 矛 盾 、 进 行 土 地 供 求 平 衡 、 编 制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方 案 的 重 要 依 据 。2 .1 4 土 地 供 需 平 衡 分
22、析综 合 各 行 业 、 部 门 对 供 给 土 地 需 求 的 合 理 性 、 科 学 性 , 分 析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和 土 地 利 用 总体 挖 潜 能 力 评 估 为 基 础 , 研 究 提 出 土 地 需 求 和 供 给 的 相 互 协 调 、 平 衡 的 分 析 意 见 。2 .1 5 土 地 利 用 数 量 结 构一 般 指 一 定 区 域 内 , 各 种 土 地 利 用 类 型 之 间 在 数 量 上 的 比 例 关 系 , 以 及 各 种 土 地 利 用 类型 占 该 区 域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比 重 表 示 。2 .1 6 土 地 利 用 空 间 结 构一 定
23、 区 域 内 , 各 种 土 地 利 用 类 型 在 地 域 空 间 的 分 布 , 其 组 合 形 式 和 相 互 关 系 。2 .1 7 土 地 利 用 数 量 结 构 调 整在 土 地 供 需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的 目 标 和 有 关 的 产 业 政 策 、 用 地 政 策 , 对各 部 门 、 各 单 位 提 出 的 用 地 需 求 进 行 综 合 , 协 调 各 类 用 地 矛 盾 , 提 出 调 整 的 各 类 用 地 数 量 和结 构 比 例 的 方 案 。2 .1 8 土 地 利 用 布 局 调 整为 实 现 规 划 目 标 , 对 规
24、 划 区 内 各 种 土 地 利 用 类 型 的 分 布 现 状 进 行 调 整 重 新 配 置 。2 .1 9 耕 地 保 有 量规 划 期 内 耕 地 资 源 总 量 必 须 保 有 的 最 低 量 。2 .2 0 基 本 农 田 面 积规 划 期 内 基 本 农 田 必 须 保 有 的 最 低 量 。2 .2 1 建 设 用 地 总 规 模规 划 期 内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控 制 的 总 量 。2 .2 2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规 模规 划 期 内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控 制 的 总 量 。2 .2 3 城 镇 工 矿 用 地城 市 、 建 制 镇 和 独 立 工 矿 用
25、地 。2 .2 4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规 模规 划 期 内 城 镇 用 地 、 农 村 居 民 点 用 地 和 工 矿 用 地 总 量 不 得 突 破 的 最 高 限 。2 .2 5 新 增 建 设 占 用 农 用 地 规 模规 划 期 内 农 用 地 可 转 用 为 建 设 用 地 的 累 计 规 模 。2 .2 6 新 增 建 设 占 用 耕 地 规 模规 划 期 内 耕 地 可 转 为 建 设 用 地 的 最 大 规 模 。2 .2 7 土 地 整 理 复 垦 开 发 补 充 耕 地 规 模规 划 期 内 将 要 通 过 土 地 整 理 、 复 垦 和 开 发 补 充 的 耕 地
26、规 模 。2 .2 8 人 均 城 镇 工 矿 用 地用 城 镇 工 矿 用 地 总 面 积 除 以 城 镇 人 口 总 数 所 得 到 的 人 均 用 地 面 积 。2 .2 9 人 均 城 镇 工 矿 用 地 水 平规 划 期 内 行 政 辖 区 范 围 内 按 居 住 半 年 以 上 城 镇 常 住 人 口 计 算 的 城 镇 工 矿 用 地 人 均 控 制目 标 。2 .3 0 土 地 利 用 率5已 利 用 土 地 面 积 与 土 地 总 面 积 之 比 。2 .3 1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文 本阐 明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方 案 的 主 要 文 字 报 告
27、, 内 容 包 括 规 划 目 的 、 依 据 、 规 划 期 限 、 土地 利 用 状 况 、 规 划 目 标 和 方 针 、 土 地 利 用 结 构 调 整 、 土 地 用 途 分 区 、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的 规 划 、规 划 方 案 以 及 规 划 实 施 措 施 等 。2 .3 2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说 明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说 明 是 规 划 文 本 的 附 件 , 主 要 阐 述 规 划 文 本 中 重 要 内 容 和 结 论 的 研 究情 况 , 说 明 规 划 决 策 的 依 据 和 理 由 , 是 规 划 实 施 中 配 合 规 划 文 本
28、使 用 的 主 要 参 考 。 包 括 编 制规 划 的 简 要 过 程 、 指 导 思 想 、 原 则 以 及 编 制 规 划 中 若 干 具 体 问 题 的 解 说 等 。2 .3 3 土 地 利 用 结 构 调 整 表规 划 期 内 各 种 土 地 利 用 类 型 占 该 区 域 土 地 面 积 的 比 重 及 动 态 变 化 的 数 据 表 。2 .3 4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全 面 反 映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方 案 主 要 内 容 空 间 分 布 的 重 要 图 件 。2 .3 5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图反 映 在 规 划 区 域 内 规 划 基 期
29、的 土 地 利 用 类 型 及 其 数 量 、 质 量 、 分 布 等 状 况 的 图 件 。2 .3 6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分 区 图反 映 土 地 的 利 用 现 状 、 适 宜 性 和 利 用 方 向 、 方 针 的 相 似 性 和 差 异 性 划 分 的 区 域 图 件 。2 .3 7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规 则对 土 地 用 途 区 内 的 土 地 利 用 活 动 进 行 限 制 的 规 范 , 包 括 区 内 允 许 的 、 受 限 制 的 和 禁 止 的土 地 用 途 和 利 用 方 式 的 规 定 以 及 违 反 规 定 的 处 理 办 法 。2 .3 8 规 划 大
30、 纲规 划 的 纲 领 , 包 括 规 划 编 制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原 则 、 土 地 利 用 战 略 定 位 、 调 控 目 标 、 结 构 与布 局 调 整 以 及 分 区 空 间 管 制 及 措 施 建 议 等 。2 .3 9 规 划 成 果由 规 划 文 本 、 规 划 说 明 、 规 划 图 ( 集 ) 组 成 , 综 合 性 研 究 报 告 包 括 重 大 课 题 研 究 报 告 、规 划 前 期 工 作 报 告 、 规 划 大 纲 和 有 关 附 件 等 , 规 划 成 果 数 据 库 包 括 规 定 格 式 的 数 字 化 文 本 、表 格 和 图 件 等 。2 .4
31、0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实 施 保 障 措 施为 实 现 预 期 土 地 利 用 目 标 而 采 取 的 行 政 、 经 济 、 法 律 手 段 或 制 度 建 设 等 。3 土 地 利 用 分 析 与 调 查 评 价 ( 53 条 )3 .1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调 查以 土 地 用 途 和 土 地 利 用 方 式 的 类 型 、 面 积 、 分 布 等 为 对 象 的 土 地 调 查 。3 .2 土 地 产 出 率产 量 ( 产 值 ) 与 土 地 面 积 之 比 。3 .3 土 地 垦 殖 率耕 地 面 积 占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比 例 。3 .4 土 地 利 用 程 度人
32、 类 对 土 地 的 利 用 与 改 造 程 度 以 及 土 地 受 人 为 影 响 的 变 化 范 围 。3 .5 土 地 利 用 效 益在 土 地 利 用 过 程 中 , 单 位 面 积 土 地 所 提 供 的 经 济 效 益 、 社 会 效 益 和 生 态 效 益 。3 .6 土 地 利 用 社 会 效 益在 土 地 利 用 过 程 中 , 对 实 现 社 会 发 展 目 标 ( 包 括 增 加 就 业 , 收 入 分 配 公 平 , 改 善 劳 动 条6件 , 提 高 健 康 、 文 化 水 平 , 提 高 国 防 能 力 等 ) 所 产 生 的 影 响 和 效 果 。3 .7 土 地
33、 利 用 生 态 效 益在 土 地 利 用 过 程 中 , 通 过 建 立 新 的 土 地 生 态 系 统 或 改 善 原 来 的 土 地 生 态 系 统 所 增 强 的 生态 功 能 和 效 应 ( 术 语 国 标 ) 。3 .8 单 位 耕 地 面 积 粮 食 产 量粮 食 总 产 量 与 耕 地 面 积 之 比3 .9 单 位 播 种 面 积 产 量作 物 总 产 量 与 作 物 播 种 面 积 之 比 。3 .1 0 单 位 播 种 面 积 产 值作 物 产 值 与 作 物 播 种 面 积 之 比 。3 .1 1 单 位 建 设 用 地 产 值建 设 用 地 总 产 值 与 建 设 用
34、 地 面 积 之 比 。3 .1 2 单 位 产 值 占 地 率用 地 面 积 和 土 地 产 出 价 值 的 比 例 。3 .1 3 耕 地 复 种 指 数全 年 农 作 物 播 种 面 积 与 耕 地 总 面 积 之 比 。3 .1 4 土 地 利 用 集 约 度土 地 利 用 过 程 中 , 单 位 面 积 土 地 上 投 放 的 资 本 和 劳 动 的 数 量 。3 .1 5 容 积 率房 屋 的 总 建 筑 面 积 与 宗 地 面 积 的 比 值 , 分 为 实 际 容 积 率 和 规 划 容 积 率 两 种 。 通 常 所 说 的容 积 率 是 指 规 划 容 积 率 , 即 宗
35、地 内 规 划 允 许 总 建 筑 面 积 与 宗 地 面 积 的 比 值 。3 .1 6 森 林 覆 盖 率有 林 地 面 积 面 积 与 土 地 总 面 积 之 比 。3 .1 7 中 低 产 田 比 率中 低 产 田 面 积 与 耕 地 总 面 积 之 比 。3 .1 8 水 土 流 失 面 积 比 率水 土 流 失 土 地 面 积 与 土 地 总 面 积 之 比 。3 .1 9 土 地 人 口 承 载 力一 定 面 积 的 土 地 资 源 生 产 的 食 物 所 供 养 的 一 定 消 费 水 平 的 人 口 数 量 ( 术 语 国 标 ) 。3 .2 0 农 用 地 产 能在 一 定
36、 地 域 、 一 定 时 期 和 一 定 的 经 济 、 社 会 、 技 术 条 件 下 所 形 成 的 农 用 地 生 产 能 力 , 分为 农 用 地 理 论 产 能 、 可 实 现 产 能 和 实 际 产 能 。3 .2 1 农 用 地 理 论 产 能在 农 业 生 产 条 件 得 到 充 分 保 证 , 光 、 热 、 水 、 土 等 环 境 因 素 均 处 于 最 优 状 态 , 技 术 因 素所 决 定 的 农 作 物 所 能 达 到 的 最 高 产 量 。3 .2 2 农 用 地 可 实 现 产 能在 农 业 生 产 条 件 得 到 基 本 保 证 , 光 、 热 、 水 、 土
37、 等 环 境 因 素 均 处 于 正 常 状 态 , 技 术 因 素所 决 定 的 农 作 物 所 能 达 到 的 最 高 产 量 。3 .2 3 农 用 地 实 际 产 能农 用 地 实 际 产 能 是 指 目 前 已 经 实 现 的 产 能 , 即 某 年 农 作 物 已 经 达 到 的 平 均 产 量 ( 多 数 农民 获 得 的 产 量 平 均 值 ) 。3 .2 4 土 地 质 量土 地 功 能 满 足 人 类 需 要 的 优 劣 程 度 , 是 土 地 各 种 属 性 综 合 影 响 效 应 的 总 和 , 是 衡 量 土 地在 一 定 用 途 时 土 地 好 坏 的 标 志 。7
38、3 .2 5 土 地 评 价对 土 地 用 于 某 种 用 途 时 的 性 能 的 评 定 , 包 括 对 土 地 组 成 要 素 和 人 类 活 动 对 土 地 的 影 响 等方 面 的 调 查 分 析 , 以 及 按 评 价 目 的 比 较 土 地 质 量 的 优 劣 或 确 定 可 持 续 的 土 地 利 用 类 型 和 利 用方 式 。3 .2 6 土 地 评 价 单 元能 在 图 上 加 以 区 分 的 、 具 有 特 定 土 地 特 性 和 土 地 质 量 的 土 地 评 价 和 制 图 的 基 本 单 元 。 土地 评 价 单 元 可 以 土 壤 图 、 土 地 类 型 图 或
39、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图 等 为 基 础 或 采 用 网 格 法 、 叠 置 法 来 确定 。 3 .2 7 土 地 适 宜 性 评 价评 定 土 地 对 于 特 定 用 途 的 适 宜 程 度 , 研 究 改 变 土 地 用 途 和 利 用 方 式 的 可 能 性 。3 .2 8 土 地 保 护防 治 土 地 退 化 和 保 护 土 地 质 量 所 采 取 的 各 种 技 术 措 施 、 经 济 手 段 和 法 律 与 政 策 。3 .2 9 土 地 利 用 潜 力 调 查调 查 规 划 区 域 未 利 用 地 状 况 和 已 利 用 土 地 的 实 际 利 用 水 平 以 及 可 调 整
40、 利 用 情 况 等 , 可 以分 为 未 利 用 土 地 开 发 潜 力 调 查 、 废 弃 地 复 垦 潜 力 调 查 、 农 用 地 整 理 潜 力 调 查 、 建 设 用 地 整 理潜 力 调 查 等 。3 .3 0 土 地 利 用 潜 力 分 析是 针 对 某 种 用 途 , 分 析 和 测 算 在 一 定 社 会 经 济 条 件 下 土 地 所 具 有 的 潜 在 生 产 能 力 或 使 用能 力 。3 .3 1 后 备 资 源 开 发 潜 力是 根 据 未 利 用 土 地 的 特 征 、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需 要 和 开 发 条 件 , 评 价 未 利 用 对 某 种 用
41、途 适 宜与 否 、 适 宜 程 度 及 其 数 量 。3 .3 2 土 地 整 理 复 垦 开 发 潜 力土 地 开 发 整 理 潜 力 包 括 农 用 地 整 理 潜 力 、 建 设 用 地 整 理 潜 力 、 废 弃 地 复 垦 潜 力 和 未 利 用地 的 开 发 潜 力 。 应 把 重 点 放 在 已 利 用 土 地 资 源 潜 力 上 , 同 时 适 当 考 虑 待 开 发 土 地 资 源 的 开 发潜 力 。3 .3 3 农 用 地 整 理 潜 力通 过 农 用 地 整 理 增 加 农 用 地 的 面 积 , 是 按 照 现 代 化 农 业 或 农 地 产 权 结 构 调 整 要
42、 求 综 合 对农 用 地 区 域 内 的 田 坎 、 道 路 、 沟 渠 等 进 行 整 治 后 能 增 加 耕 地 的 面 积 。3 .3 4 建 设 用 地 整 理 潜 力通 过 旧 城 镇 、 村 改 造 , 盘 活 土 地 存 量 , 加 强 集 约 利 用 可 以 挖 掘 的 建 设 用 地 潜 力 。 通 过 零星 分 散 的 自 然 村 向 中 心 村 和 乡 镇 集 中 , 分 散 的 乡 镇 企 业 向 工 业 小 区 集 中 而 进 行 撤 并 改 造 的 潜力 。 3 .3 5 农 用 地 分 等 定 级根 据 农 用 地 的 自 然 属 性 和 经 济 属 性 , 对
43、 农 用 地 的 质 量 优 劣 进 行 综 合 、 定 量 评 定 , 并 划 分土 地 等 别 、 级 别 的 过 程 。3 .3 6 耕 地 等 级 折 算补 充 耕 地 数 量 质 量 实 行 按 等 级 折 算 , 是 按 照 农 业 综 合 生 产 能 力 不 降 低 的 原 则 , 利 用 农 用地 分 等 定 级 成 果 和 方 法 , 将 补 充 耕 地 数 量 、 质 量 与 被 占 用 耕 地 等 级 挂 钩 并 进 行 折 算 , 实 现 耕地 占 补 数 量 和 质 量 平 衡 。3 .3 7 土 地 利 用 动 态 监 测运 用 3 S 技 术 与 常 规 调 查
44、手 段 相 结 合 , 以 土 地 详 查 的 数 据 和 图 件 作 为 本 底 资 料 , 对 土 地利 用 的 动 态 变 化 进 行 全 面 系 统 的 反 映 和 分 析 的 过 程 , 以 适 时 掌 握 信 息 及 时 更 新 土 地 信 息 , 保持 其 现 实 性 。84 专 项 规 划 ( 38 条 )4 .1 土 地 利 用 专 项 规 划以 土 地 资 源 的 开 发 、 利 用 、 改 良 或 保 护 的 某 个 特 定 目 的 为 内 容 而 编 制 的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如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规 划 、 土 地 整 理 复 垦 开 发 规 划 等 。
45、4 .2 基 本 农 田 划 区 定 界由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组 织 实 施 经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批 准 的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规 划 , 将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规 划 的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及 建 设 预 留 地 的 范围 , 在 实 地 确 定 界 线 , 并 落 实 保 护 标 志 位 置 。4 .3 土 地 整 理 复 垦 开 发 规 划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规 划 是 在 利 用 已 有 资 料 和 补 充 调 查 的 基 础 上 , 分 析 土 地 整 理 复
46、 垦 开 发 的 潜力 , 确 定 土 地 整 理 复 垦 开 发 的 目 标 和 任 务 , 划 定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区 , 确 定 各 区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的方 向 和 重 点 , 确 定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的 位 置 、 范 围 和 规 模 , 测 算 土 地 整 理 复 垦 开 发 的 投 入 和综 合 效 益 , 提 出 实 施 规 划 的 政 策 措 施 。 包 括 土 地 开 发 、 土 地 整 理 和 土 地 复 垦 等 规 划 内 容 。4 .4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规 划 体 系其 与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相 对 应 , 分 为
47、 五 级 : 国 家 级 、 省 级 、 地 级 、 县 级 和 乡 级 。 其 中 国家 级 、 省 级 和 地 级 为 调 控 层 面 , 县 级 和 乡 级 为 操 作 层 面 。4 .5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区根 据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潜 力 分 布 的 空 间 特 征 , 为 引 导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活 动 和 投 资 方 向 , 在 规 划期 内 有 针 对 性 的 安 排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而 划 定 的 区 域 。 国 家 、 省 级 和 地 级 规 划 划 定 的 区 域 称为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重 点 区 , 县 级 规 划 划 定 的
48、 区 域 称 为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区 。4 .6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综 合 区包 括 土 地 整 理 区 、 土 地 复 垦 区 和 土 地 开 发 区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 且 难 以 区 分 活 动 主 次 关 系的 区 域 。4 .7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以 土 地 为 对 象 , 通 过 工 程 、 生 物 等 综 合 措 施 , 把 尚 未 利 用 或 已 破 坏 的 土 地 资 源 和 利 用 不充 分 的 土 地 资 源 变 为 可 利 用 的 土 地 资 源 , 并 提 高 土 地 的 利 用 率 和 产 出 率 的 建 设 活 动 。4 .8
49、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重 大 工 程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规 划 中 确 定 的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 如 粮 食 主 产 区 基 本 农 田 整 理 工 程 、 重 点 煤 炭基 地 土 地 复 垦 工 程 、 三 峡 库 区 移 民 安 置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工 程 、 西 部 生 态 建 设 地 区 农 田 整 治 工 程 、新 疆 伊 犁 河 谷 土 地 开 发 工 程 、 “ 五 纵 七 横 ” 公 路 沿 线 土 地 复 垦 整 理 工 程 、 “ 南 水 北 调 ” 水 利 工程 沿 线 土 地 整 理 工 程 等 。4 .9 土 地 整 理在 一 定 区 域
50、内 , 按 照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和 城 市 规 划 所 确 定 的 目 标 和 用 途 , 采 取 行 政 、 经 济 、法 律 和 工 程 技 术 手 段 , 对 土 地 利 用 状 况 进 行 综 合 整 治 和 调 整 改 造 , 以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率 和 产 出率 , 改 善 生 产 、 生 活 条 件 和 生 态 环 境 的 过 程 。4 .1 0 土 地 开 发对 未 利 用 地 或 利 用 效 率 低 下 的 土 地 , 通 过 工 程 、 生 物 或 综 合 的 措 施 , 使 其 成 为 可 利 用 的和 ( 或 ) 经 济 、 社 会 、 生 态 综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