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表 4.3一般规模(m 2/处) 配置级别类别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规定居住地 区居住 区居住小 区备注36 班 36000 39600 57600 63000 48 班 48000 52800 76800 84000 1 寄宿制高中60 班 60000 66000 96000 100000用 地 面 积 为32 35m2/座 ,建 筑 面 积 为20 22 m2/座 。 寄 宿 制 高 中 宜 设 36 班 、48 班 和 60 班 ,每 班 50 座 。寄 宿 制 高 中 应 设 置 400m 标 准 环 形 跑 道 (含 不
2、小 于100m 的 直 跑 道 ),室 内 体 育 馆 1 座 ,另 至 少 应 设 4 6个 篮 球 场 、3 5 个 排 球 场 (兼 羽 毛 球 场 )、1 2 个 网 球场 ,1 个 游 泳 池 以 及 300 400 m2器 械 场 地 。18 班 7650 9450 16200 18900 3.524 班 10200 12600 21600 25200 3.5 4.530 班 12800 15800 27000 31500 4.5 5.52 普通高中 36 班 15300 18900 32400 37800 5.5 6.5用 地 面 积 为18 21 m2/座 ,建 筑 面 积 为
3、8.5 10.5 m2/座 。 普 通 高 中 宜 设 24 班 、30 班 或 36 班 ,每 班 50 座 。在 人 口 不 足 3.5 万 人 的 独 立 地 区 ,宜 考 虑 设 置 18 班 普通 高 中 。普 通 高 中 的 运 动 场 与 邻 近 住 宅 有 一 定 的 间 隔 。运 动 场 地应 设 200 400m 标 准 环 形 跑 道 (其 中 含 不 小 于 60m 的直 跑 道 ),室 内 体 育 馆 1 座 ,另 至 少 应 设 2 3 个 篮 球 场 、2 3 个 排 球 场 (兼 羽 毛 球 场 ),1 个 游 泳 池 以 及150 200 m2器 械 场 地
4、。18 班 7200 8550 13500 16200 324 班 9600 11400 18000 21600 3 4教育设施3 初中30 班 12000 14300 22500 27000 4 5建 筑 面 积8 9.5 m2/座 ,占 地 面 积15 18 m2/座 。 初 中 宜 设 24 班 、30 班 或 36 班 ,每 班 50 座 。初 中 应 按 其 服 务 范 围 均 匀 布 置 ,市 区 范 围 内 初 中 的 服 务半 径 不 宜 大 于 1000m。在 人 口 不 足 3 万 人 的 独 立 地 区 ,宜 考 虑 设 置 18 班 。23续表 4.3一般规模(m 2/
5、处) 配置级别类别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规定居 住地 区 居住 区居 住小 区 备注初中36 班 14400 17100 27000 32400 5 6 初 中 的 运 动 场 与 邻 近 住 宅 有 一 定 的 间 隔 。学 校 运 动 场 地应 设 200 300m 标 准 环 形 跑 道 (其 中 含 不 小 于 60m 的直 跑 道 ),风 雨 操 场 或 室 内 体 育 馆 1 座 ,另 至 少 设 2 3个 篮 球 场 、2 3 个 排 球 场 (兼 羽 毛 球 场 )以 及 150 200 m2器 械 场 地 。18 班 学 校 可 适 当 减
6、少 球 场 数 。18 班 、24 班 学 校 用 地 应 保 证 至 少 有 一 个 边 长 不 小 于55m,30 班 、36 班 学 校 用 地 应 保 证 至 少 有 一 个 边 长 不小 于 65m。27 班 10800 12200 20200 23000 1.536 班 14400 16200 27000 30600 1.5 245 班 18000 20300 33700 38300 2 34 九年一贯制学校54 班 21600 24300 40500 45900 3 3.5用 地 面 积15 17 m2/座 ,建 筑 面 积 8 9 m2/座 。 新 建 地 区 在 用 地 条
7、件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可 考 虑 小 学 与 初 中合 并 ,建 设 九 年 一 贯 制 学 校 。九 年 一 贯 制 学 校 宜 设 36班 、45 班 或 54 班 ,每 班 50 座 。学 校 的 服 务 半 径 应 控 制在 500 1000m 范 围 内 。学 校 运 动 场 地 应 设 200 300m 标 准 环 形 跑 道 (其 中 含不 小 于 60m 的 直 跑 道 ),风 雨 操 场 或 室 内 体 育 馆 1 座 ,另 至 少 设 3 5 个 篮 球 场 、2 3 个 排 球 场 (兼 羽 毛 球 场 ),200 270 m2器 械 场 地 。18 班 5300
8、 6100 11300 13700 1.524 班 7000 8100 15000 18300 1.5 25 小学30 班 8800 10100 18900 23000 2 2.5用 地 面 积14 17 m2/座 ,建 筑 面 积6.5 7.5 m2/座 。 小 学 宜 设 24 班 、30 班 或 36 班 ,每 班 45 座 。小 学 应 按 其 服 务 范 围 均 衡 布 置 ,服 务 半 径 不 宜 大 于500m。在 不 足 1.5 万 人 的 独 立 地 区 宜 设 置 18 班 小 学 。小 学 的 设 置 应 避 免 学 生 上 学 穿 越 城 市 干 道 和 铁 路 ,不
9、宜24续表 4.3一般规模(m 2/处) 配置级别类别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规定居 住地 区 居住 区居 住小 区 备注小学36 班 10500 12200 22600 27500 2.5 3 与 商 场 、市 场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及 医 院 太 平 间 等 场 所 毗 邻 。小 学 的 运 动 场 与 邻 近 住 宅 宜 保 留 一 定 的 间 隔 。学 校 运 动场 地 应 设 200m 标 准 环 形 跑 道 (其 中 含 不 小 于 60m 的直 跑 道 ),风 雨 操 场 1 座 ,至 少 设 2 3 个 篮 球 场 ,2 个排 球 场 (
10、兼 羽 毛 球 场 ),以 及 100 200 m2器 械 场 地 。18班 学 校 可 适 当 减 少 球 场 数 。18 班 和 24 班 学 校 用 地 应 保 证 至 少 有 一 个 边 长 不 小 于55m,30 班 和 36 班 学 校 用 地 应 保 证 至 少 有 一 个 边 长 不小 于 65m。6 班 1600 2000 1800 2100 0.79 班 2400 3000 2700 3200 0.7 112 班 3200 3900 3600 4300 1 1.56 幼儿园18 班 4800 5800 5400 6500 1.5 2用 地 面 积10 12 m2/座 ,建
11、筑 面 积 9 11 m2/座 。 幼 (托 )儿 园 宜 设 6 班 、9 班 、12 班 或 18 班 。每 班 30 座 。幼 (托 )儿 园 应 按 其 服 务 范 围 均 衡 分 布 ,服 务 半 径 宜 为100 300m。幼 (托 )儿 园 应 独 立 占 地 ,有 独 立 院 落 和 出 入 口 。幼 (托 )儿 园 应 有 全 园 共 享 的 游 戏 场 地 ,室 外 游 戏 场 地 面积 (平 方 米 )=180 20(N 1),N 为 班 数 。同 时 应 设 置各 班 专 用 的 室 外 游 戏 场 地 ,场 地 应 日 照 充 足 并 采 取 分 隔措 施 ,场 地
12、面 积 不 应 小 于 60 m2。25续表 4.3一般规模(m 2/处) 配置级别类别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规定居 住地 区 居住 区居 住小 区 备注200 床 12000 14000 22000 24000 4 6500 床 30000 35000 55000 60000 10 127 综合医院800 床 48000 56000 88000 96000 15 20用 地 面 积110 120 m2/床 ,建 筑 面 积60 70 m2/床 。 全 市 医 院 总 规 模 按 4 床 /千 人 标 准 计 算 。对 于 市 级 或 区 级 医 院 而 言
13、,宜 配 建 800 床 或 以 上 规 模的 大 型 综 合 医 院 。8 门 诊 部 200 3000 3 5 在 设 置 有 大 型 综 合 医 院 的 居 住 区 内 不 宜 单 独 设 置 门 诊部 。医疗卫生设施9 社 区 健 康 服务 中 心400 1000 1 2 社 区 健 康 服 务 中 心 主 要 开 展 健 康 促 进 、卫 生 防 病 、妇 幼保 健 、老 年 保 健 、慢 性 病 防 治 和 常 见 病 诊 疗 等 工 作 。少 于 1 万 人 的 独 立 地 段 ,应 设 1 处 社 区 健 康 服 务 中 心 。宜 与 其 它 非 独 立 占 地 的 社 区 服
14、 务 设 施 组 合 设 置 。10 文 化 站 5000 7000 10 15 居 住 地 区 级 文 化设 施 人 均 面 积 不低 于 0.05 m2。 宜 配 置 图 书 阅 览 、培 训 、少 儿 活 动 、展 览 、文 艺 康 乐 等 室内 活 动 以 及 进 行 文 化 活 动 的 文 化 广 场 ,其 中 室 内 文 化 活动 场 地 面 积 不 应 低 于 3200 m2。若 文 化 站 附 设 影 院 ,宜 按 照 影 院 指 标 增 加 建 筑 面 积 。文化娱乐设施11 居 住 区 级 文化 中 心4000 6000 4 6 居 住 区 级 文 化 设施 人 均 面 积
15、 应 不低 于 0.1 m2。 宜 配 置 文 化 康 乐 设 施 、图 书 阅 览 、科 技 普 法 、教 育 培 训等 设 施 ,并 应 专 门 设 置 老 人 活 动 中 心 、青 少 年 活 动 中 心 、儿 童 活 动 中 心 、儿 童 图 书 阅 览 馆 (室 )等 项 目 ,宜 设 置 多功 能 厅 、展 览 厅 、电 脑 室 等 。规 模 较 大 的 工 业 区 内 应 设 一 处 。26续表 4.3一般规模(m 2/处) 配置级别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规定 居 住地 区 居住 区居 住小 区 备注12 居 住 小 区级 文 化 室15
16、00 3000 1 2 居 住 小 区 级 文 化设 施 人 均 面 积 不应 低 于 0.15 m2。 宜 配 置 文 化 康 乐 、图 书 阅 览 、科 普 宣 传 、老 年 人 活 动 、青少 年 活 动 及 儿 童 活 动 等 活 动 设 施 。居 住 人 口 不 足 1.0 万 人 应 设 1 处 。13 综 合 体 育活 动 中 心 12000 18000 4 6 居 住 区 级 体 育 设施 人 均 面 积 应 不低 于 0.3 m2。 宜 配 置 户 外 健 身 场 地 (包 括 室 外 器 械 场 地 、慢 跑 道 等 )、排 球 场 、篮 球 场 、网 球 场 、羽 毛 球
17、 场 、游 泳 池 以 及 儿 童 活动 场 所 等 。14 游 泳 池 200 300 2000 3000 4 6 宜 与 体 育 活 动 中 心 或 社 区 体 育 活 动 场 地 合 设 。体 育设 施15 社 区 体 育活 动 场 地 200 15001500 30003000 6000 0.50.5 11 2居 住 小 区 级 体 育活 动 场 地 的 人 均面 积 不 应 低 于0.3 m2。 社 区 体 育 活 动 场 地 宜 结 合 住 宅 区 绿 地 或 社 区 文 化 娱 乐中 心 ,设 置 户 外 健 身 场 地 (包 括 室 外 器 械 场 地 、慢 跑 道 等 )、篮
18、 球 场 、网 球 场 、羽 毛 球 场 、儿 童 活 动 场 所 等 设 施 ,条件 许 可 还 宜 设 置 游 泳 池 、排 球 场 等 。社 会福 利与 保障 设施16 敬 老 院 (颐养 院 )3000 6000 5000 9000 建 筑 面 积15 20 m2/床 ,用 地 面 积25 30 m2/床 。 为 缺 少 家 庭 照 顾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居 住 及 文 化 娱 乐 场 所 。各 区 敬 老 院 每 处 容 纳 200 300 床 ,有 条 件 的 居 住 地 区可 参 照 设 置 。28续表 4.3一般规模(m 2/处) 配置级别类别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
19、地面积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规定居 住地 区 居住 区居 住小 区 备注17 街 道 办 事 处 1500 2500 10 15 街 道 办 事 处 的 办 公 用 房 。宜 独 立 占 地 ,且 与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组 合 设 置 。18 社 区 居 委 会 100 200 1 2 社 区 居 委 会 负 责 社 区 管 理 ,其 办 公 用 房 宜 与 其 它 非 独 立占 地 的 社 区 公 共 设 施 组 合 设 置 。19 社 区 服 务 中心1500 2000 10 15 宜 设 置 助 残 、康 复 保 健 、家 政 服 务 、计 划 生 育 宣 传 咨 询 、婚 姻 中
20、 介 等 社 会 救 助 和 便 民 利 民 的 服 务 项 目 。宜 与 街 道 办 事 处 组 合 设 置 。20 社 区 服 务 站 200 300 1 2 宜 设 置 社 会 救 助 、社 区 的 便 民 利 民 服 务 。宜 与 社 区 居 委 会 及 其 它 非 独 立 占 地 的 社 区 公 共 设 施 组合 设 置 。21 派 出 所 2500 3000 2000 2500 10 15 宜 具 体 结 合 公 安 系 统 内 部 的 基 层 设 施 建 设 的 有 关 规 划 ,进 行 选 址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22 社 区 警 务 室 20 50 1 2 宜 与 社 区
21、 居 委 会 及 其 它 非 独 立 占 地 的 社 区 公 共 设 施 组合 设 置 。商业设施23 居 住 区 级 商业 设 施 4 6 建 筑 面 积400 500 m2/千 人 。 宜 相 对 集 中 布 局 ,独 立 设 置 。若 设 置 于 建 筑 物 底 层 ,应 有 独 立 出 入 口 。29续表 4.3一般规模(m 2/处) 配置级别类别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规定居 住地 区 居住 区居 住小 区 备注24 居 住 小 区 级商 业 设 施 1 2 建 筑 面 积450 550 m2/千 人 。 布 局 应 将 其 噪 声 和 气 味 对 周
22、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减 至 最 低 程度 ,宜 设 置 于 住 宅 底 层 ,但 应 有 独 立 的 出 入 口 。餐 饮 店宜 集 中 布 置 ,不 应 设 于 多 层 住 宅 底 层 。社 区 肉 菜 市 场 应 设 在 室 内 ,宜 设 在 运 输 车 辆 易 于 进 出 的相 对 独 立 地 段 ,与 住 宅 要 有 一 定 的 间 隔 。社 区 肉 菜 市 场的 建 筑 面 积 宜 控 制 在 500 1500 m2。25 邮 政 支 局 1500 2000 邮 政 支 局 宜 独 立 占 地 ,便 于 车 辆 出 入 及 识 别 。26 邮 政 所 100 150 邮 政 所
23、 应 设 在 人 流 集 中 的 场 所 ,便 于 车 辆 出 入 及 识 别 。宜 与 其 它 非 独 立 占 地 的 公 共 设 施 组 合 设 置 。27 液 化 石 油 气瓶 装 供 应 站100 200 1000 1500 服 务 半 径 宜 为 1 3km。28 垃 圾 收 集 站 50 90 100 150 每 0.1 1 km2应 设 一 处 垃 圾 收 集 站 ,宜 采 用 分 类 收 集方 式 ,且 与 周 围 建 筑 物 的 间 隔 不 小 于 5m。29 再 生 资 源 回收 站800 1200 1000 1500 宜 独 立 占 地 ,并 应 设 置 在 与 周 围
24、建 筑 物 的 间 隔 不 小 于50m 的 隐 蔽 地 段 ,避 免 对 居 民 生 活 的 干 扰 。30 再 生 资 源 回收 点30 100 宜 与 垃 圾 收 集 站 或 基 层 环 卫 管 理 机 构 组 合 设 置 。应 与 周 围 建 筑 物 的 间 隔 不 小 于 5m。市政公用设施31 公 共 厕 所 60 80 60 80 1 2 独 立 式 公 共 厕 所 与 周 围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应 不 小 于 5m,周围 宜 设 绿 化 带 。30续表 4.3一般规模(m 2/处) 配置级别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规定居 住地 区 居住 区居 住小 区 备注类别32 环 卫 工 人 作息 站7 20 1 2 供 工 人 休 息 、更 衣 、沐 浴 和 停 放 小 型 车 辆 、工 具 等 。作 息 场 所 视 具 体 情 况 宜 与 公 共 厕 所 、垃 圾 收 集 站 设 置 在一 起 。 注:()市政公用设施除表 4.3 中所列项目以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 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燃气 设施、消防 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请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 1219 章的有关规定。()表中为必 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