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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经济法课件.ppt

上传人:sjmd695 文档编号:8749674 上传时间:2019-07-10 格式:PPT 页数:61 大小:20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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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伙企业法,概述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新旧对照,1扩大了设立主体的范围 由“自然人”扩大到“法人和其他组织” 2明确本

2、法调整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 同时,在普通合伙企业一章中增加了“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普通合伙人的含义,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非公司制形式的企业。 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

3、份有限公司。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益性活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有限合伙人的含义,有限合伙人,是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后,不再以自己合法所有或者合法占有的其他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不同责任形式的合伙人可以依法转变承担责任的形式。(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适用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伙企业法即合伙企业法。该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4、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是一种独立的市场主体。 合伙企业有自己的商号 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和稳定的财产 合伙企业可成为诉讼主体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

5、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根据这些规定,成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伙协议,而且应当是书面的。,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了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 ; 9

6、、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企业名称规定的新旧对照,对企业名称的规定,由禁止性规定的表述改为正面性表述。即由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禁止性规定,修改为在有关问题中分别作出正面引导性规定。修改为: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

7、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不能直接简单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合伙人出资,1.注意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中的合伙人出资数额问题。合伙企业法并没有规定一个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原因在于:一是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较大,很难对合伙企业确定统一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二是作为一种比较简单的企业形式,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会因此受损害。因此,合伙企业法仅规定了合伙企业应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而没有具体的出资数额。,2.修改后的规定增加了“认缴”方式出资,主要考虑是: 第一,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较严格

8、的公司企业,允许“认缴”出资,设立较为灵活且合伙人承担严格责任的合伙企业也应允许; 第二,利于出资人根据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及自身的情况及时设立相应的合伙企业。,3、合伙人出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货币出资 实物出资,一般指厂房和其他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 知识产权出资: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以及其它科技成果权。 土地使用权出资 劳务出资 其他财产权利:如担保物权、采矿权、资本证券、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商业秘密等。,4、出资评估作价 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问题。第一,是否评估由合伙人协商确定;第二,需要评估时,如何评估由合伙人自己确定。 劳务出资需要评估,评估办法由全体合

9、伙人协商确定,确定后须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出资的财产必须是合伙人本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由合伙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合伙企业的申请提交文件: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人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其他证明文件 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二、合伙企业的财产(一)构成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 一是合伙成立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数额向合伙企业投入的货币、实物等财产;原始财产 二是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

10、积累起来的财产。积累财产(包括合法接受赠与的财产),(二)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 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因此,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转让应严格依照规定进行。第一,外部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二,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

11、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出质是指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质押物来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均有权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公司只有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公司,(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原则和形式原则: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平等的权利,事务执行的形式,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事务,但对企业重大事务有决策权,不执行企业事务的人的权利,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

12、企业承担。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一是询问和检查执行情况;二是提出异议、请求暂时停止执行。)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二)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 业的知识产权和其 它财产权利,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三)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

13、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强制性规定),(四)合伙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义务,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一)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的限制,只对合伙人发生效力,如果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 非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对合伙企业有效。除非第三人知道他不是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二)合伙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合

14、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三)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只能由合伙人偿还,不得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偿还,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所负债务,该合伙人只能以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五、入伙和退伙(一)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履行告知义务,新合伙人与

15、原合伙人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条件,效力,指非合伙人加入业已存在的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 地位和资格的法律行为,概念,(二)退伙,退伙,退伙种类,退伙的法律后果,自愿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退伙,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火,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的事由 4其他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 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1,2,法定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

16、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注意继承问题,法定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1,2,4,5,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 资格而丧失该资格,3,除名退伙,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退伙的法律后果,1、合伙企业继续存在2、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结算。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未了

17、结的合伙企业的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3、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退还货币,也可退还实物。4、退伙人的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承担连带责任。若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按前述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处理,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无限连带责任。,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

18、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执业风险基金: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从其经营收益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留存或根据相关规定上缴至指定的机构所形成的资金。 职业保险,又称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过

19、失或者疏忽大意所造成的合同一方或者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一、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内容 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相同的内容;一部分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同的内容。 不同部分包括: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执行

20、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三、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四、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人有权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后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

21、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的一般事务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

22、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

23、,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力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案情 华发摩托配件厂是由张某、赵某、陈某3人各出资6万元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合伙企业法应当记载的事项,其中有:利润分配和亏损方法的分担为张某分配或分担3

24、5,赵某、陈某各自分配或分担15。发生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张某,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摩托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3年。问题: 1张某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那么赵某、陈某在该合伙企业的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张某在担当企业负责人期间,计划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销摩托车配件的门市部。由王某从邻省一家摩托车零件制造厂提货,张某与王某各出资3万元人民币,另外王某负责提供房子两间作为经营场所。但张某缺乏资金,故欲将其家中放置的一套机器设备作价3万元,卖于华发摩托配件厂。张某的做法对否?为什

25、么?张某能否将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卖给华发摩托配件厂? 3华发摩托配件厂经营期间,与张某关系要好的朋友另一个合伙企业的厂长李某,由于扩大生产规模,欲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故请张某用华发摩托配件厂的名义为其贷款,作抵押担保。李某问:“是不是得取得赵某、陈某的同意?合伙企业法有规定的。”张某说:“没关系的,不用。我的朋友就是你们的朋友,等以后再告诉他们一声就可以了。”问:张某的做法对否?法律对此方面有何要求?,4假如合伙协议明确规定,张某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张某为加快摩托车配件生产的速度,提高其质量,决定同某机械设备厂签订11万元的购销合同。机械设备厂在签订之前,曾向赵某,陈某

26、打听过张某能否签订这么大的数额的合同?赵某、陈某因当时华发摩托车配件厂与外地签订了大量的摩托车配件供货合同,产品供不应求,为得到先进设备,二人皆说张某有这个权利。以后某机械设备厂遂履行合同,华发摩托车配件厂收货后,由于资金紧张,请求机械设备厂允许20天后再付款。机械设备厂对此未置可否。,3天后,华发厂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露天失火,厂房、大部分设备、原材料烧毁。华发厂也未能向大部分客户履行合同,更没有现款支付某机械设备厂。此时,华发摩托车配件厂只剩现款10万元,尚欠工人工资2万元,劳动保险费1万元,张、赵、陈遂决定解散该摩托车配件厂,进行清算,由张某充当清算人。机械设备厂要求偿债,张、赵、陈以

27、合伙协议中规定张某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为由,认为该购销合同无效,且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再偿还机械设备厂的债务,清算期间所花费用1万元。请问:,(l)张某与机械设备厂所签的合同是否有效?张某、赵某、陈某对抗机械设备厂的理由能否成立? (2)张某有无资格充当清算人?如果有,张某在对华发摩托车配件厂进行清算时有何职责?如果无,清算人应当如何确定? (3)在该企业债务清偿中,张某、赵某、陈某承担什么责任?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是什么?张、赵、陈对合伙企业债务的分担情况怎样?,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

28、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也无法预防或控制的意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一是解除合同,二是部分解除合同,三是延期履行合同。,概念,法律后果,二、案情 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赢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 1年。 1998牟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赢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1999年5月,乙、

29、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已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

30、、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三、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3万元、8万元,依法成立了一家德力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涉及公司上市和公司并购。 甲在代理某民营食品公司为原告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获悉了该食品公司目前生产的正在市场上热销的一款运动饮料的配方。甲的表弟任某国有饮料厂的总经理,因饮料行业竞争激烈,饮料厂经营每况愈下。甲于是将该配方告诉其表弟。其表弟将配方稍作改良后投入生产,推出一款名为“喜乐”的运动饮料,一投放市场便大受欢迎。而食品公司的运动饮料由此销量大减,造成大量产品积压,损失达78万余元。 食品公司将德力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几种观点(1)食品公司的损失由甲一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的,应当由甲独自承担责任。(2)律师事务所是合伙制,根据其性质,应当由全体合伙人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甲对食品公司的损失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无限责任;乙丙没有过错,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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