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申请人:黄治平,男,身份证号码:442523194907131134,住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 7 号。 联系电话:申请人:黄克凡,男,身份证号码:44252319550118111X ,住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街镇东一路 2 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黄相志,男,身份证号码:442523197006101134,住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 9 号。被申请人:黄相汉,男,身份证号码:44162419751129111X ,住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 9 号。行政处理请求:将坐落于黄沙乡跌鬼山东至黄沙乡 、南至黄 镜犬山、西至山脚、北至叶甫山处
2、山林土地所有权确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所有。事实和理由:坐落于黄沙乡跌鬼山东至黄沙乡 、南至黄镜犬山、西至山脚、北至叶甫山处山林土地,面积为 333.5 平方米,该山林地本为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被申请人祖父黄锦标从祖父黄延鉴财产继承下来,但上述争议山林地并未具体划分权属,实为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被申请人祖父黄锦标共同所有。1953 年和平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土地所有权登记时,由于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母亲均不在家中,故由申请人叔父黄锦标家人作为代表家族进行登记所有权人,当时由于只向和平县人民政府申报黄恒星(黄锦标之子,申请人堂兄,被申请人父亲)作为权属登记,导致和平县人民政府遗漏申请人父亲黄志伟所有权
3、人身份,将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错误确权为被申请人父亲黄恒星一人所有。多年来,申请人一直不清楚和平县人民政府已将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证颁发给被申请人父亲黄恒星,而认为是两家共同所有并且在上述争议山林地进行共同作业。直至近年来,被申请人宣称,上述争议山林地为其一家所有,不准申请人进行任何形式劳作经营活动,双方产生纠纷。综上,申请人认为,上述山林地本为父亲黄志伟及叔父黄锦标从祖父黄延鉴手中继承,本应两家共同所有。由于人民政府在 50 年代末进行四固定时没有详尽调查,遗漏被申请人父亲黄志伟作为共同所有权人的身份,错误颁发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证书,导致产现时的纠纷。因此,为了保障申请人的财产合法权益,尽快解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特申请对上述争议山林地进行产权确认。此 致 和平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申请人:(签名捺印或盖章)年月日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2.证据目录清单 份及相关证据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