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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应急预案.doc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8732277 上传时间:2019-07-09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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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县人民政府关 于 实 施 县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的 决 定府发20 号县 粮 食 应 急 预 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及依据1.2 适应范围1.3 工作原则2 组织机构和职责2.1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2.2 县级粮食应急机构和职责3 预警监测3.1 市场监测3.2 应急报告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程序4.2 对市级粮食应急状态的响应4.3 县级应急响应4.4 应急终止5 应急保障5.1 粮食储备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26 后期处置6.1 评估和改进6.2 应急经费和清算6.3 应急能力恢复6.4 奖励和处罚7 附则1 总则1.1 编制目的及依据为有效

2、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赣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2 适应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粮食应急状态,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 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1.3 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要求,县政府制定粮食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张情况时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以保持社会稳定,同时,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县各有关部门

3、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粮食事权,各负其责。(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2 组织机构和职责2.1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主任。3成员:由县粮食、发改委、财政、物价、工商、农发行、 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公安等部门负责人组成。2.1.1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1)负责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粮源安排和调拨,粮食加工的安排

4、与协调,粮食供应的资金调度与协调,市场粮食质量的监控;(2)负责组织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市农粮局下达的其他粮食调控、加工特殊供应任务;(3)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提出动用县市级储备粮的意见和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4)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5)对县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2.1.2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分管业务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内设粮源供应协调组,资金协调组

5、,加工协调组,市场、价格和质量监控组,宣传和信息监控组等 5 个工作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2)根据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3)综合有关情况,代县政府起草平抑粮食市场、稳定粮食供应秩序的有关文件;(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5)完成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设工作组职责4(1)粮源供应协调组由县粮食、发改委、财政、农发行、交通、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粮源的

6、组织、安排、 调拨,提出 动用县级、市级或省级储备粮的初步建议。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其中粮食调拨的车辆调度和交通保障分别由县交通、公安部门负责。(2)资金协调组由县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组成。负责粮食收购、加工、供应的资金调度和保障。由县农发行牵头负责。(3)加工协调组由县粮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负责粮食加工的安排调度,粮食加工质量的监控。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牵头负责。(4)市场、价格和质量监控组由县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粮食等部门组成。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由县工商局牵头负责。(5)宣

7、传和信息监控组由县粮食、发改委、财政、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负责粮食调控政策的发布、宣传,以及粮食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市场动态的监控。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牵头负责。3 预警监测3.1 市场监测建立粮食市场信息网点和信息报告制度。在县城范围内确定 2-3 家有代表性的粮食销售网点为市场信息监控点,实行信息报告制度。3.2 应急报告各市场信息监控点在发现市场粮食价格超过平常销售价格 20%以上幅度的非正常波动,或出现群众抢购粮食等非正常情况的 1 小时内,应向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报告。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在及时核实情况后的 1 小时内,向县政府和上一级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市场出现的情况,

8、提出是否启动本级应急调控预案的建议。在启动应急调控预案期间,各信息监控点和执行应急调控预案的粮食销售网点必须每日向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报告当日的库存量、销售量和市场价格等情况。对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网点,将取消应急调控预案粮食销售网点的资格,并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提请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粮食经营资格。5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程序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县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4.2 对省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的响应出现省

9、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应急委员会启动本预案,并服从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挥。4.3 县级应急响应4.3.1 出现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 4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4.3.2 县政府批准启动预案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由领导带班,确保政令和信息畅通。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必须每日向县政府和上级粮食主管部门报告本县粮食库存量、加工量、销售量和市场价格情况,不得漏报、瞒报、 迟报。4.3.3 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

10、急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1)粮源的组织与安排。用于应急调控供应的粮食,主要是大米(含稻谷)。市场应急供应,首先应当安排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商品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商品粮不足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当县级储备粮不足时,向市农粮局申请动用本县市级储备粮;当本县及本县市级储备粮不足全县非农业人口 10 日供应量时,向市农粮局申请调入商品粮或通过市农粮局向省粮食局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动用市、省级储备粮必须逐级上报,经市、省政府批准后执行。(2)粮食调拨。应急调控期间的粮食调拨计划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提6出,并向上级申请

11、落实。用于应急调控的粮食,无论使用商品粮或储备粮,均实行调拨令。调拨令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以正式文件或传真电报形式下达,特殊情况下以电话通知形式下达(以电话通知形式下达的,应随后补发正式文件)。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粮食主管部门下达的调拨令,按时完成调拨任务。(3)粮食加工。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2 家生产条件好、生产能力强并获得生产准入资格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调控粮食的定点加工企业(日产量应不低于 100 吨)。在特殊情况下,非定点加工企业也应接受县政府指令,加工应急粮食。本预案启动后,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县政府的指令,对定点加工企业下达应急

12、调拨指令性加工任务,加工企业必须服从加工指令,积极投入生产。定点加工企业因人员、资金、原粮等问题暂时停产的,由县粮食主管部门协调,迅速恢复生产。定点粮食加工企业可与粮食购销企业签订合同,接受委托加工,由粮食购销企业为加工企业提供原粮,加工企业加工成品粮后,由粮食购销企业批发销售至各零售网点。(4)市场供应。应急粮食供应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系统现有零售网点的作用。当国有粮食网点无法满足应急供应需求时,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选择主体合法、条件相对完善的零售点作为应急粮食供应点,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定点供应点按照市场价或县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供应成品粮,必要时, 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可 实行最高限价

13、或凭有关证件限量购买办法,限量标准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根据粮食库存和市场供应情况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执行。(5)应急粮食供应价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的商品粮,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作价出库,不得亏本销售,也不准借机牟取暴利。储备粮按照储存成本加出库费用(含运输、包装、装卸 费用等 )作价。粮食加工企业按照合理的原则核算加工费用。零售企业按照进价加微利的原则供应成品粮。对其他自行组织货源的品种(包括面粉、面条、粉干、食油等),必要时实行进销差率控制,以不超过 10%为限。粮食出库费用、加工费用和零售费用标准,由县7粮食流通服务中心会同物价局、财政局、农发行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农粮局、

14、物价局、财政局、 农发行备案。4.4 应急终止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县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5 应急保障5.1 粮食储备5.1.1 完善省、市级粮食储备。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进一步争取上级支持,完善省、市级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增强对我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5.1.2 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在稳定我县现有省级、市级储备粮规模的基础上,建立县本级粮食储备制度,逐步增加县级储备规模,由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收代储。储备费用、利息和轮换费用参照省、市储备粮标准执行,列入县级粮食风险基

15、金包干预算。5.1.3 保持经营企业周转库存量。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周转库存量,并承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5.2.1 补贴资金。凡是执行应急调控预案调运、销售和经政府决定执行限价销售的粮食,其价格低于成本价而产生的差价部分及其它相关的合理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县粮食风险基金给予补贴,或由县财政予以补贴。5.2.2 粮食调拨资金。县粮食购销企业因执行应急调控预案调拨粮食所需的资金,经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审核认可后,向有关开户银行申请应急调控粮食贷款,开

16、户银行应及时给予支持。6 后期处置86.1 评估和改进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应急终止后,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6.2 应急经费和清算6.2.1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储备粮和企业周转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6.3 应急能力恢复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等措施,补充各级粮食储备及企业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6.4 奖励和处罚6.4.1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

17、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效显著的;(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6.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97 附则7.1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7.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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