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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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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关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4 号)精神,现将我省实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人员认定、审批程序(一)人员认定条件和范围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2、零就业家庭劳动年龄内登记失业人员;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二)人员认定需要提供的材料1、居民身份证;2、就业失业登记证;3、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副本;4、税务登记证副本;5、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未离校);6、毕业证(毕业年度离校后)。(三)人员认定审核内容(

2、1)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2范围;(2)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费纪录;(3)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四)人员认定审批程序申请人持上述相关材料到创业所在区、县(市)就业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填写黑龙江省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报审批表(附后)。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九页“享受就业 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 ”栏中,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各地就 业 部门要及时将人员认 定信息(“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录入省 “金保工程”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二、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审批程序(一)

3、人员认定1、认定条件和范围(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 1 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2、人员认定需要提供的材料(1)居民身份证;3(2)就业失业登记证;(3)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相关身份证明;(4)最低生活保障证明。3、人员认定审核内容(1)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主要查看就业失业登记证第 7 页“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 栏 中身份 认定情况或相关身份 证明

4、);(2)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费记录;(3)新招用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4、人员认定审批程序申请人持上述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县(市)就业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 7 日内办结。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九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栏中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各地就业部门要及时将人员认定信息(“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录入省“金保工程 ”人力 资源信息管理系 统。(二)企业认定1、企业认定条件和范围(1)商贸企业;4(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5、中的加工型企业;(4)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2、企业认定需提供的材料(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人员签订 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7)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 就业服务企业证书。(8)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3、企业认定审核内容(1)核

6、查当期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是否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2)核查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5(3)企业为新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4)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新增岗位招用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现场核实;(5)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对不符合享受优惠经营范围的企业不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4、企业认定审批程序申请认定的企业持上述相关材料,向企业所在市(地)、县(市)就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符合条

7、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省厅统一印制),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企业可持此证明及其它材料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凭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凭证的核发、使用和管理。(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采6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主管人力资

8、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二)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 (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 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四)严格年检制度。各地按照审批权限负责本地区企业吸纳政策、自主创业政策的年检工作。对年检合格的在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由税务机关核准继续给 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收待遇。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地

9、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厅每年将定期对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凭证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规范和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各市(地)在“个体经营 税收政策人员认定、审批” 和“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审批”过程中,如有 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就业服务处。7联系方式:联 系 人:龚春宝联系电话:0451-87130185 附件:1.黑龙江省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报审批表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二一九二一九年七月八日附件 28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 实际( )工作时间表企业名称(盖章): 年度序号 录用人员姓名 就业失业登记证 编号在本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单位:月)县(区)以上就业部门(含本级)审批意见(盖章):注:企业申请预核定减免税时,在预定()中划;企业在认定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在实际( )中划。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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