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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24讲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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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 24 讲讲义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 24 讲讲义.txt“我羡慕内些老人 羡慕他们手牵手一直走到最后。交话费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话那么值钱。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 24 讲课件讲义(环球职业教育在线)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 24 讲讲义城乡规划方针政策第七章 城乡规划方针政策近年来,建设部有关部门针对城乡建设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和具体事项,如节能与环保、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编制、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和住房建设,联合发布了通知或指导意见,这些也都是城乡规划工作必须熟悉的内容。第一节 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一、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坚持以

2、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准确把握世界发展趋势、认真总结我国发展经验、深入分析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方针。1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2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

3、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城乡发展,就是要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发展。统筹区域发展,就是要继续发挥各个地区的优势和积极性,逐步扭转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就是要在大力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快社会发展,加大对社会事业的投入,大力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就是要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推进发

4、展中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的承受力,统筹考虑当前发展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既积极实现当前发展目标,又为未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的良性循环。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就是要适应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入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3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我们的发展要更加注重统筹兼顾,做到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

5、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妥善处理当前各方面突出矛盾、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物质条件时,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大力加强农田水利、耕地质量和生态建设2、加快乡村基础设施建设3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三、构建和谐社会1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2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3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加强医疗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

6、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4加强环境治理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事实重大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工程,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统筹城乡环境建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第二节 其他有关城乡规划的政策一、节能1节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加强建筑节能和城市公共交通节能工作,实现“十一五”期间建设领域节能目标,原建设部于 2006 年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 号),要求提高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从源头上转变城乡建

7、设方式,具体内容如下: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要充分体现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制定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从节约能源的角度,统筹考虑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制定城市总体规划,要根据本地区的环境、资源条件,科学确定发展目标、方式、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限制高能耗产业用地规模。村镇规划要符合村镇体系布局,规划建设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严禁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向乡镇转移,不得为国家明确退出和限制建设的各类企业安排用地。严格规划审批管理制度,重点镇的规划要逐步实行省级备案核准制度。

8、从规划源头控制高耗能居住建筑的建设。各地应根据当地住房的实际状况以及土地、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分析住房需求,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当地新建商品住房总面积的套型结构比例。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按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的总体要求,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 90m2 以下住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布局。2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中央从战略高度提出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是新时期转变城乡建设方式,提高城乡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决策。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要

9、求,原建设部在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200578 号)中对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1)充分认识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重要意义。(2)建筑节地。到 2010 年,城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增长幅度要在现有基础上力争减少 20;到 2020 年,城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增长幅度要在 2010 年目标基础上再大幅度减少。在城镇化过程中,要通过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和节约程度。重点是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实现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的合理发展、基本稳定、有效控制;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定各项配套措施和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建房,节约用地;城市集约节地

10、的潜力应区分类别来考虑,工业建筑要适当提高容积率,公共建筑要适当提高建筑密度,居住建筑要在符合健康卫生和节能及采光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要突出抓好各类开发区的集约和节约占用土地的规划工作。要深入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实现城市的集约用地。进一步减少黏土砖生产对耕地的占用和破坏。 (3)主要政策和措施。加强城乡规划的引导和调控。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镇发展用地合理布局。在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不同层次和类型的规划中,要充分论证资源和环境对城镇布局、功能分区、土地利用模式、基础

11、设施配置及交通组织等方面的影响,确定适宜的城镇发展空间布局、城镇规模和运行模式。加强规划对城镇土地、能源、水资源等利用方面的引导与调控,立足资源和环境条件,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合理选择建设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坡地和废弃地,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要注重区域统筹,积极推进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有效降低交通能耗和道路交通占用土地资源。要注意城乡统筹,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加快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合理调整居民点布局,引导农房建设和旧村改造,减少农村现有居民点人均用地,提高村镇建设用地的使用率,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

12、。要对各类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促进其集约和节约使用土地。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 号),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严格保护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严格控制土地使用,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防止突破规划和违反规划使用土地,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土地管理在 2003 年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后,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于 2004 年出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工作密切相关,因此原建设部随后发布了关于贯彻(关

13、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建规2004185 号)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1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的相互衔接工作(1)依法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相互衔接工作。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应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2)在城乡规划制定工作中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要把规划区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作为强制性内容,在图纸上详细标明。今后,凡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涉及基本农田的,调

14、整前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认可,经认可后方可调整;调整后的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3)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按照 13号文件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建规2002204 号)要求,近期建设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要相互衔接,统筹安排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合理确定各类用地布局和比例。各地要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城市建设发展的年度目标和安排。要优先安排危旧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中拆迁安置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保证近

15、期建设规划中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2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指标,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和合理利用(1)加快制定建设用地指标。抓紧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定和修改完善工作,优先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教育和公共文化、体育、卫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重点做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用地指标框架体系。(2)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建设用地指标。各地要严格依据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和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确定城乡建设和用地规模。凡建设用地规模超过国家用地指标的规划,一律不得审查通过,

16、并责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缩减。(3)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指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时,要依据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对建设用地面积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国家规定用地指标的,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禁止超过国家用地指标、以“花园式工厂”为名圈占土地。(4)各地要立足于本地区土地资源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鼓励和推广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进行绿化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禁止利用基本农田进行绿化。基本农田上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不得列人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考核范围。凡在基本农田上进

17、行绿化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并予以纠正。(5)指导和推广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新技术、新材料。要加快城乡规划动态监测系统及监测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实施城乡规划动态监测。积极推进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替代实心黏土砖。禁止占用耕地烧制实心黏土砖。在资金、技术允许情况下,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3加强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的调控和指导(1)省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和各地区用地。要充分考虑和利用现有基础设施,合理规划,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超规模建设。(2)加强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监管。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发展建设范

18、围,必须符合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发展目标,划定近期建设控制线。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位于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控制线内。要加快近期建设控制线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凡未按要求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和用地的规划审批;对违反近期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用地申请,一律不予批准。(3)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要严格执行 13 号文件的规定,开发区范围内规划制定、审批权必须集中由所在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不得下放。凡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凡存在下放开发区规划管理权且尚未纠正的,对申请扩区的,一律不予批准。申请

19、设立开发区或扩区的,必须报经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审查,核定用地范围并出具审查意见。设立各类开发区,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城市总体规划。禁止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设立开发区。因开发区发展需要申请扩区的,新增用地范围必须位于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4)加强对存量土地利用的规划安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新建建设项目凡能利用存量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城中村”改造。存量土地再利用时,应当优先保证适合中低收人家庭需要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必需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集镇和村庄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

20、划。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批准城市和集镇、村庄建设用地。(5)加强城乡规划对土地储备、供应的调控和引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就近期内需要收购储备、供应土地的位置和数量提出建议。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存量土地收购储备涉及房屋拆迁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 阴46 号),纳入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实施土地供应,必须符合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地城乡规划行

21、政主管部门要将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拟储备出让土地的地区作为重点区域,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规划设计条件。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具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凡没有列入或者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不得办理规划手续。(6)规范建设用地和项目审批程序。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的,批准文件无效,已占用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需报请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必须先取得城乡规划

22、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4加强对划拨土地上开发活动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 (1)规范原有划拨土地的房地产开发活动。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纳入房地产开发管理。独立工矿区、困难企业可以利用自用划拨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组织住房困难职工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等形式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2)严格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建制镇、村庄和集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

23、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出具有关流转地块的规划条件。没有编制或违反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规划要求的,有关集体建设用地,不得进行流转。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禁止以“现代农业园区”或“设施农业”为名、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活动。(3)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管理。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5强化村庄集镇建设和用地管理(1)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确定重点镇的数量;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要确定镇和中心村的布局;村庄集镇总体规划,要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

24、数量、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要统筹规划工业用地,严禁零散安排乡村工业用地。在符合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统筹规划农村居民点、迁村并点。尚未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要抓紧编制和报批。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地区,要及时修编村庄和集镇规划。(2)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村镇宅基地必须位于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并符合村庄、集镇规划的安排。凡没有制定村庄、集镇规划或宅基地申请与村庄、集镇规划不符的,一律不得办理许可手续。已确定撤并的农村居民点内,不得批准进行新的建设。禁止多处申请宅基地。因实施农房建设,需申请批准新宅基地的,原有宅基地应当退回。农村住宅设计,不得突破当地规定的宅基地规划、建设标准。(3)采取切实措施,加

25、大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理顺管理体制,加强村镇基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6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依法监督和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地方各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未经审批乱圈地、突破国家用地指标和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使用土地、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等问题。对建设单位、个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用地和项目建设,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扩大建设规模,违反法律规定和规划要求随意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等行为,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法给予处罚。按法律规定应当没收或拆除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必须依法处罚,不得以罚款或补办手续取代。触犯刑律的,要

26、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2)建立行政过错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 13 号文件规定,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调整规划,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擅自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批准、设立开发区,以及对违法用地不依法查处等行为,除应予以纠正外,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于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撤职以下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三、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1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为了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

27、展观,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审批工作,原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2 号),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重要性。城市总体规划是促进城市科学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是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与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是指导城市科学发展的法规性文件。城市总体规划直接关系到城市总体功能的有效发挥,关系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必须体现前瞻性、战略性、综合性。各地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体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修编工作要从基本国情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控

28、制土地使用,防止滥占土地,保证城市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2)切实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要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协调机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相互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安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和发展方向;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应一致。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必须坚持集约和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尤其要注重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要将规划区内已经确定的基本农田明确列为禁止建设区。修编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凡涉及改变基本农田性质和范围的,必须按依法程序

29、办理有关手续。修编或调整的城市总体规划上报审批或备案时,有关批准文件应当作为附件。(3)认真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论证工作。要重视和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工作。各地在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前,要对原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新情况,着眼城市的发展目标和发展可能,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远的发展保障出发,组织空间发展战略研究,前瞻性地研究城市的定位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要客观分析资源条件和制约因素,着重研究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解决好资源保护、生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发展的主要环节。要处理好城市与区域统筹发展、城市与乡村统筹发展的关系,在更广阔的

30、空间领域研究资源配置、区域环境治理等问题。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地提出城市发展的目标、规模和空间布局,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提供基本依据。(4)改进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方法与内容。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转变单一由部门编制的方式,采取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的方式。规划修编的有关专题研究,要在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领衔担任专题负责人。规划的修编过程中要广泛吸收包括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各方意见,要采用咨询、交流、公示等方式,促进公众对规划修编的参与。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要改变只注重建设规划的观念,使规划内容能体现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问

31、题;要突出规划的控制性,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规划禁止、限制与适宜建设地区;要统筹考虑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要重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要重视对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要明确近期建设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5)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制度。目前正在修编的、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应当按照合理限制发展规模、防止滥占土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和衔接,以及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方法和内容的要求,对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行检查。在此之前,暂缓对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纲要和初步成果的审查。城市总体规划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也应当进行一次检查。各地城市总体规划的修

32、编工作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 号)文件的精神。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必须经原规划审批机关的认定;未经认定不得修编。擅自进行修编的,按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追究。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部将严格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纲要和规划的初步成果进行行政审查。有关城市必须依据城市规划部际联席会成员单位提出的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完善,并提出明确说明。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和修编2007 年,一些省(自治区)的省域

33、城镇体系规划即将到期,已着手修编规划;一些省(自治区)根据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通过调整和修编规划,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规划内容,强化规划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为维护已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对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的管理,规范规划变更程序,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管理的通知 (建规200788 号),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要严格实施经国务院同意批复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认真总结规划实施绩效。各地要认真执行对本省(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的批复,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要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实施机制,深化和落实规划内容,并认真做好规划实施的评估。

34、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城镇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转变城镇增长方式,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优化和转型,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要立足宏观调控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职责和事权,切实发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全省(自治区)城乡规划制定的指导作用。(2)要严格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和调整工作。经国务院同意批复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具有法定效力,要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在认真总结规划实施绩效的基础上,科学有序地开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调整和修编工作。修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需经我部同意。修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镇化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35、城镇体系结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空间开发管制等规划重大问题的变更;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0204 号)文件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变更。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自治区)建设厅向我部提出修编申请,说明现行规划执行情况、规划修编的必要性和修编重点,并附关于现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绩效的评估报告。我部将于 20 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答复意见。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局部内容需报我部备案。在规定的属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内容之外对规划进行局部内容调整,省(自治区)建设厅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我部备案,说明调整的理由、调整内容和协调过程,

36、以及该项调整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其他相关内容的影响。(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按照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批复的要求,定期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并报我部备案。要科学严谨地开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和局部调整。未经认定,不得擅自对依法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修编;超出本通知规定和未经我部备案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局部调整无效。3道路广场建设 2004 年,原建设部发现一些城市在建设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方不顾客观实际,盲目攀比,建设超标准的大广场、宽马路;有的在建设中侵犯群众利益,违规强行拆迁;有的建设资金不足,强行摊派,拖欠工程款等,不利于地方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37、精神,确保城市建设健康发展,发布了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 (建规200429 号),具体内容如下:(1)暂停城市宽马路、大广场的建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地城市一律暂停批准红线宽度超过 80m(含 80m)城市路项目和超过 2ha(含 2ha)的游憩集会广场项目。在此之前,已经批准的 2ha 以上(含 2ha)的游憩集会广场项目,尚未竣工的,一律暂停建设;对已经办理规划、用地和开工批准手续,但尚未动工的,一律暂停开工;已经批准,但尚未办理用地和开工批准手续的,一律暂停办理用地和开工批准手续。(2)清理城市各类广场、道路建设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

38、立即组织本地区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对各类在建和拟建的广场、道路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检查。清理检查的重点是:各类广场、道路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本通知的规定,拆迁安置是否得到妥善落实,是否存在拖欠和摊派建设资金的情况。(3)规范城市广场、道路建设规划。各地要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对城市各类厂场、道路建设规划进行规范。今后,各地建设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的规模,原则上,小城市和镇不得超过 1ha,中等城市不得超过 2ha,大城市不得超过 3ha,人口规模在 200 万以上的特大城市不得超过 5ha;而且在数量与布局

39、上,也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人均绿地规范等要求。建设城市游憩集会广场,要根据城市环境、景观的需要,保证有一定的绿地。目前拟建设的游憩集会广场,不符合上述规定标准的,要修改设计,控制在规定标准内。城市主要干道包括绿化带的红线宽度,小城市和镇不得超过 40m,中等城市不得超过 55m,大城市不得超过 70m;城市人口在 200 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城市主要干道确需超过 70m 的,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专项说明。目前拟建设的城市道路,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要修改设计,控制在规定标准内。要改进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管理,针对城市交通中存在的问题,合理规划路网布局,加大路网密度,改善交通组织管理。(4)加强对城市建

40、设用地和城市建设资金的管理。要加强城市建设土地供应和土地出让的管理。城市建设中土地征用、土地开发等活动,都不得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广场、道路等建设项目,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规模超过规定标准的,项目未经批准的,未取得用地计划指标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申请,不得实施供地。要加强对城市建设资金投向的引导。城市广场、道路等由公共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凡不符合已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规模超过规定标准的,或者不符合所在城市实际、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进行建设。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1城

41、乡规划效能监察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主要内容包括:(1)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是否进行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是否经原审批机关的认定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否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编制单位承担;是否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是否建立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2)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

42、监督制度;地(市)、县(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规划和管理;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建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情况;建立城市规划委员制度情况。 (3)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是否研究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4)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是否违反经批准的规划

43、和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对违纪违法案件是否进行了认真查处。2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213 号)要求,不断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总结推广各地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试点工作做法与经验,规范和引导各地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原建设部提出了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 (建规200581 号),具体内容为:(1)充分认识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深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具体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

44、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对于在城乡规划领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更好发挥城乡规划作用等,具有重要的意义。这项制度的建立,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层级监督,有利于形成快速反馈和及时处置的督察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减少违反规划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和经济损失;有利于推动地方规划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在城乡规划决策方面的科学化和民主化。(2)明确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基本思路。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在现有的多种监督形式的基础上建立的一项新的监督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通过上级政府向下一级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国家

45、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应当从省级人民政府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开始。督察工作要努力拓宽省级政府的城乡规划监督渠道,主要促进所在地实行自身有效的规划管理为目标。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当由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得给当地政府及其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增加负担。城乡规划督察员有权对当地政府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46、和有关政策的情况,查处各类违法建设以及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上访的情况进行督察。城乡规划督察员要重点督察以下几方面内容:城乡规划审批权限问题;城乡规划管理程序问题;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定点问题;历史文化名城、古建筑保护和风景名胜区保护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城乡规划督察员特别要加大对大案要案的督察力度。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本着“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不妨碍、替代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在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前提下,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督。一般以参加会议、查阅资料、调查研究等方式,及时了解规划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等情况。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

47、具体情况。应采取公布城乡规划督察员联系方式、设立举报箱等措施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城乡规划督察员反映情况,检举、揭发违反规划的行为。对于督察中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督察意见,及时向城乡规划督察员反馈意见,做到有错必纠。对市(县)政府拒不改正的,应请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省级人民政府就城乡规划督察员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并召开由派驻的城乡规划督察员主持的听证会,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处理。要高度重视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选派工作

48、。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坚持原则,忠实履行职责;熟悉城乡规划政策法规,具备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既可从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院,也可从其他城市或当地城乡规划工作者中选派,但一般应当熟悉被派驻城市的基本情况。城乡规划督察员应严格遵守督察纪律,不夸大、掩饰督察发现的问题,应定期向派出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汇报工作。对督察工作不力、违反工作纪律的城乡规划督察员,一经发现,要及时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省(区、市)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详细界定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职责权限、责任。五、住房建设1调整住房供应结构2005 年以来,

49、各地区、各部门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房地产投资增长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初步得到抑制。但是,房地产领域的一些问题尚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少数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为切实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要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 号)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并根据房地产市场的新情况对部分政策措施作了适当调整。国务院转发了原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其中有关城乡规划的内容如下:(1)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各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在 2006 年 9 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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