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的暂行办法 办法对“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 ”情形做出界定。“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应当是后备干部;民主推荐得票相对集中,在相同年龄段内名列前茅;获得过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等称号,或者年度考核优秀,或者其负责的部门被评为先进集体。“工作特殊需要的”是指选派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干部;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配备的非中共党员干部、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等;援藏、援疆、援滇干部和由组织选派到中西部地区工作的干部。 办法规定,拟破格提拔为处级领导干部的一般应当在 55 岁以下,拟破格提拔为局级领导干部的一般应当在 40 岁以下。破格的具体标准是:(1
2、)适当放宽“工龄 ”要求。全日制本科生可放宽至 4 年以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放宽至 3 年以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 2 年以上。(2)适当放宽“基层工作经历”要求。在县、街道乡镇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时间 1 年以上;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时间可纳入基层工作时间计算;市级机关干部在区(县)直属机关工作过(含挂职),也可纳入基层工作时间计算。(3)适当放宽“任职经历” 要求。由于组织原因没有交流工作岗位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出具证明;在同一单位虽连续担任某一职务,但分工进行过调整,或者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4)适当放宽“任职年限 ”要求。任职年限应当达到规定任职年限的三分之二以上;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外选拔的社会优秀人才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5)适当放宽“任职前培训” 要求。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上报任免材料时应写明原因及任职后一年内安排培训的具体时间;属于任职试用期人选,如试用期内没有安排培训,一律延长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