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 权 法,主讲:迟姗青岛理工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法学教学部,第一节 物权总论,一、物权的概念、特征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特征:(1)对世性 (2)支配性 (3)特定性 (4)排他性 (5)绝对性,二、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即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的创设。 二、一物一权原则:即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三、物权公示原则:即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2、 四、物权优先原则:,三、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一)物权的支配力:财产所有人具有直接支配物的权利,任何他人不具备这样的权利,并且不得干预此项权利的行使。,(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 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 权利排斥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1、物权相互之间:成立在先例外: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与所有权2、物权对于债权:物权优先例外:买卖不破租赁,(三)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 1、物上请求权的性
3、质 以物权为基础的独立的请求权2、物上请求权的行使(1)直接依意思表示为之例如:甲的汽车停在乙家门口挡住通道,乙有权排除妨害。(2)向法院提起诉讼,四、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一)物权变动的原则1、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1)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2)交付: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2、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4、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1、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2、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即承认物权变动的效力。,五、物权的种类,所有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第二节 财产所有权,一、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财产所有权的独占性第二、财产所有权的全面性。第三、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性第四、财产所有权的弹力性,二、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第一、
5、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第二、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第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 收益权即民事主体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三、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 第一、生产 第二、先占。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标的须为无主物; (2)标的须为动产; (3)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第三、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添附包括三种情形: (1)混合
6、。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掺杂或融合而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产。 (2)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 (3)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第四、善意取得,是指合法占有他人动产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让与人基于元所有人的意志合法占有该动产 (2)须让与人无权处分该动产 (3)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动产 (4)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出于善意 (5)转让的财产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6)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
7、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第五、国有化和没收 第六、拾得遗失物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 付保管遗失物等指出的必要费用。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七、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物权法规定,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参照遗失物的有关规定。,(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 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第一、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具体包括 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等;第二、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接受他人遗赠等。第三、因
8、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 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四、财产所有权的变更和消灭,(一)财产所有权的变更,是指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改变的情形。法律对所有权移转的规定:第一、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移转;第二、不动产所有权必须经过登记或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在通过合同变更所有权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 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二)财产所有权的消灭,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使所有权人丧失物的所有权。 第一、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第二、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1)财产所有权被抛弃 (2)财产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3)财产所有权的主体
9、资格丧失 (4)财产所有权因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而消灭。如财产被依法征收。,案例一,甲、乙为同村村民,甲家唯一的一头耕牛暴病 而死,甲为赶农忙,遂与乙达成协议,租用乙家 一头耕牛一月。租金100元。甲租来后,不过数 日,该牛就产出一头小牛。问该牛应归谁所有?案例二公民甲捡到一只丢失的山羊饲养起来,并花钱 配种生了两只小山羊,后失主找到公民甲要羊。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案例三: 2003年1月,农民蔡某与当地肉联厂达成协议,由肉 联厂将白己养的两头黄牛宰杀后,按净得的牛肉以每斤 3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骨头、牛皮和牛下水归 肉联厂作为屠宰费。达成协议后,蔡某将两头牛交给肉 联厂。肉联厂
10、宰杀时在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 克,肉联厂就将牛黄卖给当地一制药厂,共得价款 2800元。蔡某得知此事,认为牛黄应当归他所有,遂 向内联厂索要卖牛黄的2800元价款。肉联厂则称双方 协议牛下水归肉联厂所有,既然牛黄在牛下水之中,那 么牛黄就属于牛下水的一部分,拒绝支付。蔡某经多次 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牛黄作为牛的 孳生物应归他所有。,请 问:,1. 本案包含哪几个法律关系? 2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为什么? 3. 牛黄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4 . 蔡某能否要回此2800元钱?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第三节 共有,一、共有概述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11、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的法律特征包括: 第一、主体的多数性。 第二、客体的统一性。 第三、内容的共通性。即全体共有人的共同利益制约和影响着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共 同 共 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第一、共同共有以一定的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例如夫妻关系是夫妻共有的前提。 第二、共同共有的财产不分份额。 第三、各共同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 第二、对共同
12、共有财产的处分,一般须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无效。 第三、共有财产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第四、共有关系终止时,可依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没有协议的,应按等分原则处理。 第五、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共有人出卖其分得的财产时,如该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则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三、按 份 共 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人虽然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但各共有人的权利并非局限于其份额,而是及于共有财产
13、的全部。按份共有人按照特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也按各自的份额分担义务。,按份共有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按份共有人虽然按其份额行使权利,并享有利益,但共有财产归属于全体共有人。 第二、处分共有财产以及对共有财产做重大修缮的,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第三、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其共有财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对一项财产,共有人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五、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的视为等额享有。,对按份共
14、有人的义务,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分担经营共有财产所产生的义务。 第二、全体按份共有人对外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第三、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案例分析,2004年6月16日,A酒店因欠甲乙丙的借款无 力清偿,经协商将酒店的音响设备作价6万元 抵偿给以上三人。其中抵偿给甲3万元,乙2万 元,丙l万元。三人均将酒店开具的欠条交还 给酒店并约定由甲负责保管音响设备并联系买 主。2004年10月8日,甲打电话给乙,称:丁 要买音响,价款5万元。乙表示不同意按此价 出售。26日,甲擅自将音响以5万元的价格卖 给了丁。得款后,甲付给乙2
15、万元,其余3万元 由自己所得。,丙获悉后,与甲交涉未果,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判令甲和乙返还其应受偿的l万元及其利息。甲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乙辩称:本人的2万元债权清楚,理应得到偿还。本人没有参与买卖音响行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问 题,(1)试分析本案中存在哪些法律关系, (2)酒店和原被告三方以音响抵债的协议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3)甲未经乙和丙同意出卖音响,买受人丁能否取得所有权?请说明理由。 (4)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请说明理由。,第四节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16、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给予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二、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体现的利益。 第三、相邻关系的内容主要是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与必要的便利,而另一方的权利因此受到限制。,相邻关系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土地通行和占用 第一、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 另一方使用的土地上的,另一方应当予以准许。因此而给另 一方造成损失的,通行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第二、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设电线、埋设管道等需要 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的,他方应当允许。占用的一方如 果
17、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 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三、发生矛盾在经过调解无效时可向法院提出诉讼,二、建筑物内通行,调整建筑物内通行的相邻关系时应遵循以下基本法律要求:第一、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须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第二、因堵塞而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如果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三、用水与排水,物权法86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18、。 第一、相邻多方共临同一水源时,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影响相邻方的用水。相邻一方擅自堵截、改变水路或者独占自然用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因此造成他方损失的,截水一方应负赔偿责任。,第二、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排水一方应当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因此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受益人应当给受害人适当的补偿。第三、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的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四、开挖土地,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沟、
19、水池、地窖、水井和地基时,应注意他方房屋、地基以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如果因此而影响他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五、种植林木,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林木的,应当注意不影响他方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如果一方种植的林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土地或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责令林木种植人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理纠纷,如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时,可提起诉讼。,六、房屋滴水,相邻一方建造房屋应尽量避免房檐滴水对他方造成的损害。因相邻房屋滴水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对有过错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过错方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七、采光与通风,物权法89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方通风采光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谢谢观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