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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财产权和物权改.ppt

上传人:wspkg9802 文档编号:8699510 上传时间:2019-07-08 格式:PPT 页数:27 大小:78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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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财产权物权与债权,教学目的和要求:,全面掌握物权与债权的概念、种类、特征及其基本内容,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就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物权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我国的占有制度。,物权的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物的权利 2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对物行使权利 3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第6

2、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二、所有权 (一) 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39条) 1占有 占有是指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 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 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法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2使用使用是指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所有人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3收益收益是指收取物所产生的果实或利益。(收取这种孳息的权利),孳息:对物的经济性能加以利用,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物在自然规律作用下产生

3、出的独立利益。(母牛产的犊、果树结出的果实)法定孳息是依法律的规定,因履行一定义务而得到的收益,通常是所有人将财产交付他人使用而得到的对价。(租金、利息等)。区别在于取得权益是否要履行一定义务。 4处分处分是指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命运,是所有权的核心。分类: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是指在事实上改变财产或消灭财产本身;后者则是在法律上对财产进行处置,它并不影响财产本身和所有权的存在。,(二) 所有权的特征 1充分性与完全性(人对物的最为充分和全面的支配权利) 2绝对性与排他性(所有权是一种对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的权利) 3永恒性 4弹力性,(三) 共有共有是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共享所有

4、权。我国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特征: 1. 共有具有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 2. 共有的客体只能是同一项财产 3. 共有的法律关系的双重性,(2) 共同共有。这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具有以下特征: 共同共有往往是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而发生的,例如共同生活、共同劳动等。共有人之间一般都有血亲或姻亲等身份关系,这是共同共有存在的基础。 共同共有人都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就共有财产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共有财产的使用、管理和处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共有人另有约定外,

5、必须依全体共有人的一致意见进行。,(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物的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对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小区和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共同管理成员权的结合。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特征: 1. 权力构成的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和对物业共同管理的成员权组成。 2. 权利存续和处分的整体性。业主不能对所有权进行分割行使、转让、设定负担和抛弃等。物权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

6、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3. 专有权的基础性与主导性。,内容: 1. 专有部分的专有权。根据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业主应合理使用自己的专有部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共有部分的范围包括建筑物规划内除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公用房屋以及其他附属设施。根据物权法第72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3. 业主的成员权,是指业主有权参与业主团体,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承担遵守管理规定

7、和业主团体决定的义务。,(五)相邻关系相邻权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相互之间应给与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一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二是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民法通则第83条物权法第84条)相邻关系的种类: 1. 因用水、排水发生的相邻关系 2. 因使用邻地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1)相邻通行关系。 (2)相邻管线设置关系。 (3)因建筑施工临时占用邻人土地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3. 相邻通风光照关系 4. 相邻环保关系(物权法第90条) 5. 相邻防险关系 6. 相邻疆界关系,(六) 所有权的取得、转移

8、和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方法、依据何种法律事实而取得所有权。包括: (1) 原始取得: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2) 继受取得:新的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而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2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的转移是指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即所有权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所有人手中。确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的意义: (1) 确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以确定所有权的明确归属。 (2) 确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以确定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时风险责任的承担。,对于不动产,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9、,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动产,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交付的几种特殊情况: 简易交付,即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指示交付,即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占有改定,即动产权利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3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而使所有权脱离原所有人的一种法律现象。 所有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1)

10、 所有权的绝对消灭。这是指因所有权客体的消灭而消灭所有权。例如,物在生产中被消耗等。 (2) 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这是指作为所有权标的物的财产本身并未发生变化,但该财产所有权脱离了原所有人而由他人取得。主要包括所有权转让、所有权被抛弃、国家强制和所有权主体消灭等。,(七) 所有权的保护所有权的保护,是指当所有权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手段消除这种侵害及其影响,从而保证所有权的实现。 1. 自我保护 2. 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

11、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法确立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国有集体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所设立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确立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第二节 债权法律制度 一、债的概念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

12、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二、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及特征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债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债的特征: (一)债的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有权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债务人是有义务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债权人请求的人。债权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内容: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对应、相互依存。 (三)债的客体: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注

13、意:债的客体应该是给付行为,而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三、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两类,其中后者包括因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损害之债等。 (一)合同之债合同之债即因合同所生之债。民法通则第85条及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债发生的最普遍、最重要的法律根据。,(二)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作为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不当得利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

14、(2) 不当得利必须是一方受益,并同时使他方受到损害; (3) 一方得到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害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使他人受益。无因管理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就在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了一种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 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或服务的事实; (2) 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 ; (3) 管理人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15、,(四) 侵权损害之债侵权损害是指不法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致人损害的行为,简称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四、债的种类 (一)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根据债所交付的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法律意义:特定物之债的债务人必须以约定的特定物履行债务,特定物若灭失,债务人可以免除实际履行的义务,而代之以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种类物之债的债务人则可以以约定的同种类的任何物履行债务,若种类物灭失,不免除实际履行的义务。,(二)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数量的不同) (三)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权利义务的性质、范围的不同) 1按份之债债的各个主体各自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享有

16、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按份债权人仅对自己的份额享有请求权利,按份债务人也只对自己的份额负有清偿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多数人之债一般都是按份之债。,2连带之债债的各个主体享有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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