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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刑法案例.ppt

上传人:wspkg9802 文档编号:8696626 上传时间:2019-07-08 格式:PPT 页数:82 大小:16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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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某年1 1月7日,被告人周文才雇用货车1辆,为货主孙树英运货。1 1月8日早5时许,汽车行至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永红旅社门口,周文才借口要吃饭,将随车押运的货主孙树英骗下车,自己也随之下车,把孙引到距停车地点约70米处的饭摊前。周谎称去叫司机一起吃饭,离开孙回到车上,又对司机说,货主在旅社休息,要司机和他一起将车开走卸货。当汽车开走时,被孙树英发现,其当即疾呼停车,车未停。周文才让司机将车开到宝鸡市某区其亲戚家,然后把车上的货物全部卸下,据为己有。计有牛皮420张、苹果589斤、茶叶48斤、电热褥4条、麻袋8条、价值共合人民币47110余元。随后,周文才销售部分赃物、获款4080元。案发后,

2、赃款赃物大部分被追回,发还失主。,问题:1周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罪?请说明理由。2周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请说明理由。3周的行为是否属于抢夺罪?请说明理由。4周的行为是在哪些情况下可转化为抢劫罪?,答案:1周的行为不属于盗窃罪。因为本案李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在货主的注意范围内,且在其开走汽车的时候货主已及时发现,不能符合盗窃罪是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特征。2周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因为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使他人信以为真,而“自愿”交给行为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显然货主并不是“自愿”将财物交给周文才的,敞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3周的行为属于抢夺罪。周的行为

3、符合抢夺罪的构成条件。因为,周虽将货主骗离汽车,但离开汽车不远,装有货物的汽车仍在货主的视线内。周把汽车开走时,货主当即发现,并疾呼停车,这表明周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特征,而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符合抢夺罪的特征。周虽然也使用了一些欺骗手段,但货主不是因为受骗而“自愿”将货物交给周的,周也不是以欺骗为主要手段而占有货物的,因此也不应定诈骗罪,而是应定抢夺罪。4周文才在实施前述行为时,如果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则其行为性质转化为抢劫罪。,被告人刘某系刘庄农民,刘父经营毛皮业务。税务所于4月20日通知刘父于4月22日缴纳定额税150元。4月22日税管所会计常某去刘

4、庄村清理农村零散税款,大部分纳税户于4月22日上午缴纳了税款,只剩下3户未交,其中包括刘父。村委会派人去刘家催款,经查得知刘父因病外出医治未归,村里利用广播喇叭通知寻找。正赶上刘父之女(已出嫁)回娘家,听到广播找其父纳税。某女找到了纳税地点,要求常某少征其父的税款,常未答应,发生口角。其女即邀其弟刘某将常某打伤,并扬言税款一分钱也不交,让常出不了刘庄村。后被村干部甲某拉开,由村干部将常护送出村。致使刘庄村的农村零散税款无法正常进行征收,影响很坏。,问题:1、刘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2、假如刘庄村有30多户纳税户都未曾交税,刘某邀集这些人聚在一起,叫大家一起要求少征或免征税款,并且准备木棍、锄头

5、等打人的工具,在征税人员不同意时就一齐采取暴力手段不交纳税款,则刘某行为构成了什么罪?3、假如刘某认为是村干部甲某故意刁难他家,就组织多人到甲某家,大肆摔打,甲某被打成重伤,甲某的摩托车、电冰箱等贵重家具被损毁或抢走(刘某没抢东西),则对刘某应如何处理?4、假如刘某是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组织者,纠集了其团伙成员去甲某家“打砸抢”,造成甲某被打成重伤,甲某的摩托车、电冰箱等贵重家具被损毁或抢走的结果,则对刘某应如何处理?,答案:l、刘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因为刘某明知常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正在执行纳税职务,而故意采用暴力手段,将常某打伤,并对刘庄村的税款正常征收造成很坏影响,构成了妨害公

6、务罪。而本罪之所以不构成抗税罪,是因为刘某和其姐姐都不是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不符合抗税罪的主体要求。2、刘某的行为构成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因为刘某明明知道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却煽动群众采用暴力来抗拒国家法律的实施,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3、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4、应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海某,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中学生。1995年4月6日中午12点30分,海某骑自行车由学校回家。当骑到市郊东坝乡时,因下坡车速较快,把同方

7、向行走的池某(男,58岁)右脚的右外踩关节撞伤。海某从自行车上摔下时,又将池某压倒在身下。当时海某立即抱扶池某,因抱不动,便迅速跑到卫生院呼救。但因池某后脑受外部强力震动致脑颅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死亡。问题:1、被告人海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2、假如海某是1979年3月20日出生的,其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对其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答案:1、海某行为不应当作犯罪处理。因为海某是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其年龄只有15周岁。2、海某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某年龄已满l6周岁,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其年龄尚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

8、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 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 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 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听 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 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问题: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答案: (

9、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刑法规定年满l4周岁才开始负刑 事责任: (2)李某在14岁生日当天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当时他还不满14周 岁; (3)李某在生日的第二天早上偷开一辆汽车并卖掉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冈 为盗窃行为不是法定的14至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4)李某将他人撞死、撞伤的 行为属于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这也不是法定的14至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5)李某在逃亡的第5天教唆他人抢劫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刑法 规定年满14周岁的人应当为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他此时已经年满14周岁。李某

10、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还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引为其不满18周岁,应当按其犯罪情节从轻、减轻处罚。 (6) 李某在逃亡期间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刑法规定14至16周岁的人仅对贩毒 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李某的行为凡不构成犯罪的,都不承担刑事责任。,甲、乙、丙三人于某日晚上商量出去打(偷)狗,回来煮了下酒。甲某向他人借了一支单筒猎枪带上。次日凌晨1时许,三人持猎枪未找到狗,便到一居民家偷鸡。乙、丙进院偷鸡,甲 持猎枪在院外望风。当偷出三只鸡时,被事主发现,乙、丙二人即跑出院外。甲见状,即向房门 开了一枪后逃跑,枪弹击中事主家房门的门框。事主兄弟二人闻声跑出房外,追撵三人未果,返回时,在院门

11、外拾得猎枪护木一块,事主两兄弟即蹲藏在院内守候。甲某等3人逃离现场后,甲发现猎枪的护术丢失,担心无法还枪,便提出返回寻找。3人在返回事主家途中,丙某害怕被抓,来敢继续前行。当乙某持猎枪与甲一起寻找护木时,在事主家门前,被正欲抓捕他们的事主兄弟二人发现。事主丁某刚一起身,乙某即向他开了一枪,击中丁某致死。 问题:甲、乙、丙是否涉嫌犯罪?涉嫌何罪?为什么?,答案:甲涉嫌抢劫罪。甲某在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开枪使用暴力,已构成抢劫罪。本案三被告人的共同故意是实施盗窃,虽然持枪,但是用于打狗,并非用于犯罪,故事先不存在抢劫共同故意。在盗窃过程中,甲某又突然实施了开枪的暴力行为,这种行为使犯罪性

12、质转化为抢劫罪。鉴于开枪是他单独实施的行为,超出了盗窃共同的故意,只能由他个人负责,乙、丙不应对此负责。所以甲某单独构成抢劫罪。,乙涉嫌故意杀人罪。甲、乙在返回寻找护木的过程中,与事主两兄弟相遇,乙某开枪将其中一人打死,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已涉嫌故意杀人罪。甲某虽然一同前往,但并无杀人的故意。 而丙某在此之前已经离去,与此事件已经脱离关系。这是乙某临时起意、单独实行的杀人行为,只能由他个人承担刑事责任,与甲某、丙某无关。丙不涉嫌犯罪。丙某积极参与盗窃活动,但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丁某流窜到火车站候车室看到两个人聊天兴趣正浓,不注意身边放的提包,丁某顺手提走,到僻静处

13、打开查看,没有什么钱物,却有“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20发。丁将枪支、子弹藏在家中,直至案发后。 问题:T某涉嫌何罪?请说明理由。,答案:丁某涉嫌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丁某行窃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误盗来的枪支、子弹,藏匿于家中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最终的处罚,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在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中从一重处断。按照本案发生的情况应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处罚。,王某在某实业公司物资经销部任值班员期间,利用看钢管之便,盗走公司钢材10吨(价值2万元),并卖给张某,得款l万s千元,同日,物资公司经销部临时工刘某乘王某外出之机,盗走钢材8吨,以同样价款卖给张

14、某,王某得知后,便找到刘某,以向公安机关告发为由,从刘某手中要回全部赃款占为已有。问题:王某、刘某的行为涉嫌何罪?请说明理由。,答案:王某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本案中,王某利用其公司保管员身份,盗窃本公司 财产,又利用保管员身份将本应上缴公司的赃款侵吞,涉嫌职务侵占罪。其以向公安机关告发为由,从刘某手中要回全部赃款占为已有,其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涉嫌敲诈勒索罪。刘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本案中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物资公司财物,数额较大, 涉嫌盗窃罪。,刘某与许某的妻子相好,为达到结婚目的,乘工地大伙干活的机会,在许某的饭菜中

15、投了鼠药,许某发现饭菜有异味,就把饭菜倒了,另买了一些东西吃,后发现他倒过的饭菜被狗吃了,狗吃了就被毒死了。许某认为肯定有人在饭菜中下了药,许某就把此事告诉了刘某,刘某借机说此事是马某所为,因为马某与刘某、许某都有矛盾,然后刘某和许某联名写信,向公安机关提出马某涉嫌杀害许某。问题:刘某涉嫌何罪?请说明理由。,答案:(l)刘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刘某只在许某饭菜中投放鼠药,此种行为并未涉及公共安全,故刘某的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2)刘某的行为涉嫌诬告陷害罪,刘某明知自己投毒,还故意捏造犯罪事实,陷害马某,客观上构成了故意捏造事实,所以应定诬告陷害罪。(3)许某不涉嫌犯罪。许某是受害人,

16、和刘某一起去公安机关告发马某,许某并不知情,所以许某不涉嫌犯罪。,王二郎是在西溪农贸市场上卖生猪肉的个体屠宰户。2004年3月5日,税务人员刘某向王某征收生猪屠宰税12元。王二郎不但不给,还破口大骂刘某。刘某耐心向其宣讲税收知识,劝说其交税。正在刘某讲话时,王二郎突然拿起挂猪肉用的钢制尖棒扎入刘某腿部,刘某被旁观群众立即送往医院。 问题:l、如果刘某的伤势经鉴定为重伤,王二郎涉嫌何罪?为什么?2、如果刘某的伤势经鉴定为轻伤,王二郎涉嫌何罪?为什么?3、如果刘某的伤势经鉴定为轻微伤,王二郎涉嫌何罪?为什么?,答案:(1)如果刘萝的伤势为重伤,则王二郎涉嫌故意伤害罪。因为抗税罪不能包容故意伤害致人

17、重伤的行2)如果刘某的伤势为轻伤,则王某涉嫌抗税罪。(3)如果刘某的伤势为轻微伤,则王某涉嫌抗税罪。道理同上,甲是河南省淅川县人。2002年4月到浙江省某市三北镇打工时还不满17周岁。因平时好赌,他微薄的收入都流进了别人口袋。缺钱花的甲想到曾去过三北镇的邮政储蓄所,发现去那里的人不多,可能比较容易得手,便决定前去抢钱。2003年3月25日下午甲拿了把玩具仿真手枪到了该邮政储蓄所营业厅。进门后,甲看到只有两个女营业员上班,并且没有其他顾客,他便到一营业员的柜台前称要存款。营业员便让他先填写存款凭证。甲即在存款凭证上写了“把钱拿出来,不听话大家都得死”的字后,将凭证递给营业员,随即拿出玩具枪隔着柜

18、台的玻璃指向营业员。营业员看到凭证上的字后,心里一惊,抬头发现称要存钱的男子竟用一支手枪指着自己,便迅速钻到柜台下面并按响报警器。甲听见报警声后,转身就跑。在逃跑过程中,甲被追赶出来的其他邮政职工和过路群众抓获。,问题:(1)甲的行为涉嫌何罪?(2)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3)甲持假枪抢劫是否属于加覆处罚条件?(4)本案中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答案:(1)甲的行为涉嫌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截取财物的行为。甲实施了持“枪”抢劫邮政储蓄所营业厅的行为,涉嫌抢劫罪。(2)甲的行为属于抢劫未遂。抢劫罪是结果犯,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

19、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为区分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本案中,抢劫罪的法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属于抢劫未遂。(3)甲持假枪抢劫,不符合抢劫罪中“持枪抢劫”的加重处罚条件,所以不影响量刑。(4)对甲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要考虑如下因素:a甲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甲的行为是抢劫金融机构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马某(15岁)发现学校附近有一个建筑工地里堆放着许多电缆,且看管不严,便打起了偷电缆 卖钱的主意。马某将此想法与同学李某(17岁)商量,二人一拍即合。为保汪偷得电缆后顺利脱手, 二人在行动之前专门去了一个五金商

20、店打听是否收购电缆。五金店老板许某一看二人神情,便已 心领神会,但故意不动声色,只装作不知情。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双方谈妥了收购价格。 囚见马某和李某年少,在二人离开时许某特意叮嘱,晚上12点之后才能送货过来。马某和李某当 天晚上就开始了行动,因恐人少行动太慢,马某又叫上了表弟夏某(15岁)帮忙望风。三人偷得屯 缆(价值5000元)后,在送往五金店的途中被几名巡逻的警察发现。警察跟踪至五金店外,趁双 方交易时即行抓捕。在抓捕过程中,马某和夏某二人为了逃跑,用铁棍将其中一名警察打成重伤。,问题:1、马某、李某和夏某三人的盗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2、马某和夏某二人将警察打成重伤的行为

21、是否涉嫌抢劫罪?请说明理由。3、许某收购电缆的行为涉嫌何罪?为什么?,答案:1、不构成共同犯罪。刑法规定,14至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才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夏某、马某实施盗窃行为时,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也就不构成共同犯罪。,2、对马某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处罚。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即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就本案情形而言,虽然马某的暴力行为是为了抗拒抓捕,但该行为并不是在盗窃的现

22、场当场实施的,而是在盗窃行为已经实施完成后的销赃过程中实施的,故不应当按照第269条规定的盗窃罪的转化罪名,即抢劫罪定罪处罚,而应当按照盗窃罪和其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实施的伤害行为的性质分别论处。从表面来看,马某的伤害行为同时符合了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这两个罪的特征,但其实其伤害行为是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一种手段实施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由于妨害公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处罚显较故意伤害罪处罚轻,故马某的伤害行为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对于盗窃罪,马某因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故不能构成。,3、涉嫌收购赃物罪。事先有通谋的事后收赃行为可认定为共犯。但通谋应是双方相互之间的

23、事先联络,单方明知而对方不知的不能构成共同犯罪。许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涉嫌收购赃物罪。,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发牛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号牌将甲查获。 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待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3年6月

24、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甲携带烟酒逃之天天。,问题:1、甲开走面包车的行为如何认定?2、甲对乙的行为如何认定?3、甲对男生的行为如何认定?4、甲对商店老板的行为如何认定?,答案:1、甲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上锁,但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并非遗忘物。2、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甲虽然开始打算实施抢夺,但在乙抓住车门不放时,甲加速行驶的行为已经属于暴力行为,

25、因而不是转化型抢劫,而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造成乙重伤,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3、甲对男生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表面上看,甲以儿童换取了商品,但这种行为并非属于出卖儿童,商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的意思。4、甲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李某,男,32岁,某单位汽车司机。李某于2002年8月17日上午1 1时,同装卸工刘某、王某等三人驾驶解放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货。车超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正常骑车行使的季某、韩某连人带车撞出20多米,造成两人重伤(后因抢救不及时,送医院途中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李某见撞人后,为了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

26、抢救被害人,保护现场,听候处理,反而继续加速行驶逃跑。一出租车司机看到此情景后,驾车追赶,并示意其立即停车,但李某对此根本不予理会,当跑出大约3公里到市郊一农贸市场附近时,路上的人很多。李某为摆脱该出租车,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又把路边一骑车带着小孩的母女俩撞出12米多,小孩当即死亡,妇女被撞成重伤,同时还撞伤在路边赶集的两位老人(重伤)。后被公安机关在路口设卡堵截。,问:(1)被告人李某违章高速行驶将季某、韩某撞死的行为如何定性?(2)被告人李某第二次高速行驶,连续捕死、撞伤他人的行为应如何论处?(3)如李某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而同车的装卸工刘某却极力让

27、李某赶紧逃离现场,则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如何论处?(4)假如李某第一次撞人后将季某、韩某搬到车上,行驶一段路程后见四周无人又将该二人搬下车,放到一个僻静的小树林里,后该二人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那么对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答案:(1)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2)李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对刘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最高法院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4)对李某应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2007年5月,谭某在某市开设了一家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但生意不甚景气。为牟利,谭某于1999年8月开始设法在其娱乐城内开设色情服务项目。为了对付公安

28、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女,谭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检查身体和发放避孕工具等措施,其中对不愿意卖淫的本娱乐城女服务员杜某实施了强暴、奸污等软硬兼施的手段,迫使其卖淫。谭某还聘请李某负责保安,聘用赵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营业初期,有黄某等三名妇女卖淫,尔后又发展到十余名妇女卖淫,黄某又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淫。谭某的朋友、在本市开出租车的罗某也经常光顾谭某的娱乐城。一次,罗某,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全市的娱乐场所,便给谭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的查处。后经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2001年3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卖淫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经常在娱乐城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据陈某交代,他在一个月前被查出患有严重性病,但每次都是用安全套,不会传染给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是经常嫖娼。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林某,他还嫖宿这个女孩。幼女林某也指认,曾与陈某嫖宿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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