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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10年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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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 际 商 法 13805696068,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国际贸易系教师兼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国家注册律师 邹岿() 法学和经济学双硕士,本课程包含以下内容,合伙企业法 (包含普通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法) 代理法 (包含法定代理法、指定代理法、委托代理法) 合同法 (包含合同法总论、合同法分论),本课程不包含以下内容,产品责任法 民法总论 知识产权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公司法 破产法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本课程学习需要下载打印并熟练掌握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至(二),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是两人以上(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契约的基础上成立共同经营关系所形成的某种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的主体。 合伙企业分为两种: 一为普通合伙,是常态; 一为有限合伙,属特殊类型。,合伙企业法 -普通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1合伙协议具有普通合同的基本特征 (1)以当事人地位平等、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 (2)合伙协议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

3、3)合伙协议生效后,对当事人而言就具有了相当于法律的效力。,2但是,合伙协议又与普通合同有重大区别 (1)当事人所追求的利益是一致的、共同的,而非相对的。 (2)合伙协议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而合伙企业是合伙协议的预计结果。 (3)虽然合伙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但由于它具有团体性,所以民法中有关双务有偿合同的诸多规定并不适用于合伙协议。,(三)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 范围和性质 1范围 2性质 (二) 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三)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处分 1财产份额

4、的转让 (1)内部转让 (2)外部转让 2财产份额的出质,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一) 合伙事务执行方式 我国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有四种:(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委托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 (3)委托一名合伙人单独执行; (4)各合伙人分别执行。,(二) 合伙事务的决议 (三) 合伙事务的决定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四) 合伙人的义务 1竞业禁止: 2自我交易禁止: 3合伙人不

5、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五)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 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 (二) 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三)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1清偿方式 2禁止抵销与禁止代位,五、入伙、退伙 (一) 入伙 1入伙的条件与程序 (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2)新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3)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向新入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6、况。,2入伙的法律后果 (1)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入伙人与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2)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 退伙 1退伙的形式,(1)声明退伙 协议退伙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d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2)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d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的;

7、 e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退伙: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2退伙的效力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亏损。,3合伙人资格的继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8、(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六、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与破产 (一) 解散的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二) 清算 1清算人的产生,2清算人的职责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9、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3清算的后果 (三) 破产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 存在范围 (二) “特殊之处”,1分类 第一类是指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类是指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类是指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即合伙企业债务并非发生在执业中,也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分层 所谓“分层”,

10、即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之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 -有限合伙企业法,一、设 立 (一) 合伙人 (二) 合法的名称 (三) 有书面合伙协议 (四) 合伙人的出资,二、事务执行 (一) 执行方式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对内管理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

11、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表见合伙,(二) 利润分配方式 (三) 有限合伙人的“特权”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

12、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5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6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三、形式变更 (一) 合伙企业形式的转换,(二) 有限合伙人的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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