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刑法学总论全(二要件).ppt

上传人:j35w19 文档编号:8695044 上传时间:2019-07-07 格式:PPT 页数:495 大小:6.04M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法学总论全(二要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495页
刑法学总论全(二要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495页
刑法学总论全(二要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495页
刑法学总论全(二要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495页
刑法学总论全(二要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49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中国刑法学,主讲:杨庆玲,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里亚著 黄风译,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 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

2、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这种行之有效的约束经常提醒我们:如果我们犯了这样的罪恶,也将陷入这漫长的苦难中。因而,同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目录,第一编 刑法概论 第二编 犯罪总论 第三编 刑罚总论 第四编 罪刑各论,第一编 刑法概论 第一章 刑法学和刑法概述,第一节 刑法学概述,一、刑法学的概念和体系 (一)分类:、广义刑法学 、狭义刑

3、法学,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二)研究对象:现行刑法(三)刑法学的体系,刑法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法规范的哲学基础,刑法规范的立法解释,刑法规范的司法解释,刑法规范与规定,刑法本身,刑法适用的规律、经验,第二节 刑法的概念、渊源、性质和机能,刑,一、刑法的概念(penal law),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属于刑事法 ;实体法 ;子法 ;强行法 ;公法 ;固有法。,二、刑法的渊源、分类,广义:(一)刑法渊源 狭义: 刑法典 (二)分类 1、形式分类 (1)广义与狭义,刑法典 单行刑法附属刑法,(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性质与效力普遍适用 特别刑法:人

4、、时间、地点、犯罪 (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形式刑法:从外形或名称便可知其为刑法 实质刑法:外形或名称上不属刑法,但规定犯罪与刑罚内容 (4)固有刑法、行政刑法 固有刑法:规定的罪名侵害法益且违反伦理 行政刑法:行政法律中罪刑条款,2、性质分类 (1)权威刑法与自由刑法 权威刑法:保护国家与安全的法益 自由刑法:保护个人自由 (2)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 侵害刑法:惩罚客观行为及其侵害结果 意志刑法:惩罚犯罪人的危险恶意 (3)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 (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三、刑法的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为哪个统治阶级服务。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与民法、行政法等法相比 调整对象:最为广

5、泛,不局限于特定种类的社会关系 调整方法:刑罚,最为严厉。 刑法具有最后手段性(补充性、保障性),四、刑法的机能 (一)自由保障机能(个人利益保护的机能) (二)法益保护机能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注:行为规制机能是法益保护机能的衍生,第三节 刑法的创制与完善,一、创制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月6日

6、公布,1980年1月1日施行。 我国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典。,二、完善 (一)局部修改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二)全面系统修订1997.3.14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10.1施行。97刑法的变化: 1、结构完善化; 2、渊源单一化; 3、内容现代化;,4、趋向国际化; 5、条文扩量化; 6、原则法定化; 7、制度具体化; 8、犯罪构成突破; 9、刑罚修正; 10、三大口袋罪分解。 (三)决定与修正案的修改变化 1、1998.12.29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2、新刑法生效后,立法机关先后颁布了8个刑法修正案。 1999.12.25中华

7、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2001.8.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2.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5.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06.6.2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1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节 刑法的根据、目的 和任务,一、刑法的根据 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依据。 我国与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

8、制定刑法的实践依据。,二、刑法的目的 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三个层次: 1、整体目的:保护法益 2、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 3、各个条文的目的,三、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 (二)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第

9、五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刑法的外延 广义刑法:刑法典、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国际条约 、 有权解释 狭义刑法: 编、 章、 节、 条、 款、项 但书:对前段内容表示相反、例外、限制、补充关系。(13、8、73、37),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 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 经济秩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都 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

10、,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 受处罚的除外。,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 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 行政处分。,二、刑法的解释 1、概念: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2、效力 : 正式的刑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非正式:学理解释,3 、刑法解释的方法 传统: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又可分为:当然解释、反对解释、缩小解释与扩张解释。 张明楷:解释技巧 解释理由,平义解释,补正解释,宣言解释,扩大解释,

11、限制解释,反对解释,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第二章 刑法学派(了解),第一节 刑法理论流派概述,一、刑事古典学派(旧派)(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边沁、泷川幸辰、康德、黑格尔) (一)产生背景 封建刑法罪行擅断、刑罚残虐。 表现: 1、干涉性2、恣意性3、身份性4、残酷性,(二)主要观点: 1、明确提出了作为近代刑法主要基石的三大原则。 (1)罪刑法定主义:任何人不得任意出入人罪 (2)罪刑相适应主义: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3)刑罚人道主义:“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蛮横的。”,2、客观主义犯罪论(行

12、为主义、事实主义) 刑事责任以行为为基础,定罪判刑的核心为现实的、客观的表现于外的行为。 3、道义责任论(康德、黑格尔) 4、报应主义刑罚说(贝卡里亚、费尔巴哈例外) 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 基于报应主义的刑罚理论 (三)分期: 前期旧派:18世纪中后期19世纪前半期 后期旧派:19世纪后期,(四)代表人物 1、切萨雷贝卡里亚 (Cesare Beccaria 1738-1794) 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 论犯罪与刑罚; 罪刑法定。 2、费尔巴哈(Amselm Feuerbach 1775-1833) 近代刑法思想的奠基人、近代刑法学之父; 区分法律与道德; 心理强制说、罪刑法定。,3、杰里米边

13、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 功利主义思想家避苦求乐; 限制刑罚4、泷川幸辰 强调罪刑法定是刑法的铁则; 刑法是犯人的大宪章。 (五)总结: 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责任论报应刑一般预防,四种情况下不适用刑罚,无根据; 无效果; 无必要; 太昂贵。,对犯罪之恶的补救方法 (预防犯罪、矫正罪犯),二、刑事近代学派(新派、实证学派、龙勃罗梭学派)(19世纪中后期)(龙勃罗梭、加罗法洛、菲利、李斯特) (一)背景: 1、自然科学发达,实证研究方法影响;实证哲学:一切知识都是关于现象的指示,所以一切知识、科学都应以经过实证的事实为基础,以所观察到的事实为基础而建立的知识体系才具有

14、科学性。P7 2、19世纪中叶以后欧洲大陆经济、社会变化; 3、犯罪学发达。,(二)分类1、人类学派(龙勃罗梭、加罗法洛)(意大利学派) 注重犯罪生物学研究; 1876犯罪人论。2、社会学派 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 李斯特:二因论 菲利:犯罪饱和说非刑罚化思想,社会环境个人特征,(三)主要观点,1、犯罪原因论(古典学派缺失) 2、决定论(意思必至论)反对“意思自由” 3、主观主义犯罪论(行为人主义)客观主义 4、社会责任论反对“道义责任论” 5、目的论的刑罚理论反对“报应主义刑罚论” 6、保安处分论主张刑罚宽和、非刑罚化(菲利) (四)总结:犯罪原因论行为人主义社会责任论改善刑特殊预防,第二节

15、两派主要争议,一、思想基础对立 古典:以自由主义法治国为基础 近代:国家观念 二、犯罪论对立 1、人为什么要犯罪2、国家观、世界观对立 古典:个人本位、限制国家权力 近代:社会本位 3、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对立,古典:自由意志论近代:犯罪原因论;决定论,三、责任论对立 四、刑罚论对立 总结:实为刑法学与犯罪学对立 旧派重规范、新派重事实 发展趋向:折衷、调和,古典:道义责任论近代:社会责任论,古典:报应论(绝对刑论)近代:目的论(相对主义),第三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概念: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16、 内容: 第3条的罪刑法定原则 第4条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5条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补充:法益保护原则责任主义原则,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一、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二、渊源,1、最早渊源: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第39条 “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查或逮捕” 2、启蒙思想家明确提出罪刑法定的主张 3、美洲地区传播:1776弗吉尼亚权

17、利法案 1787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对任何人,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可剥夺其生命、自由和财产。,4、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5、1810年法国刑法典:“没有在犯罪行为时已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重罪” 6、否定态度:1922年苏俄刑法典,三、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一)沿革意义的思想渊源 1、自然法理论 2、三权分立理论3、心理强制理论罪刑价目表、预告刑罚 (二)现代意义的思想基础 1、民主主义 2、尊重人权主义:权力权利,司法者:叙述法律之口立法者,四、

18、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形式的侧面(限制司法权)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 习惯法考虑因素 eg: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判例制度? 行政规章?,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but对有利于被告的新法,可以适用 违反行为:(1)对行为时并未禁止的行为科处刑罚; (2)对行为时虽有法律禁止但并未以刑罚禁止的行为科处刑罚; (3)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而增加犯罪可能性; (4)事后提高法定刑; (5)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事后允许较简单的证据作为定罪依据。,3、禁止

19、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二)实质的侧面 (限制立法权) 1、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 犯罪的明确 刑罚的明确 2、刑罚法规内容的适正原则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三)原则蕴含的价值自由、安全,五、罪刑法定原则在当代面临的挑战及其发展,(一)挑战 1、经济生活的变迁 自由竞争 个人本位 自由放任学说 形式的法治国 古典派 2、成文法的局限 (1)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难两全 (2)滞后性,社会本位、社会防卫,国家干预主义学说,实质的法治国,实证派,垄断,(二)变迁,1、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 要求犯罪、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绝对确定。 内容(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

20、(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从旧原则禁止事后法(4)绝对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绝对不定期刑相对不定期刑,2、相对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较为灵活,是对前者的修正 (1)允许有条件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2)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前提:确有必要),以法律明确规定类推制度为前提,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以不超越解释权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为原则。,(3)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作为禁止溯及既往的例外 eg: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

21、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4)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 eg: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实现 (一)本原则与类推解释 (二)本原则与判断方法 (三)本原则与择一认定,七、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立法的体现,1979年刑法存在类推制度 1997年刑法第3条1、实现了犯罪法定化、刑罚法定化;2、取消了类推制度;3、重申79刑法中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原则;4、分则罪名相当详备;5、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法定刑设置,更具可操作性。(224),八、罪刑法定原

22、则在中国设置的缺憾,1、罪刑设置模式不完整(禁止性规范+惩治性规范) (1)有罪不能罚 eg: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第98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违法不能究(eg:100条),2、明确性原则未充分贯彻,(1)行为描述不确切 eg:第20条第3款“行凶”第294条第4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

23、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2)刑罚不确切(罚金刑) eg:第197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391条第2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节 法益保护原则,一、法益的概念(客体) 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 分类 被害法益保护法益 二、法益保护原则的要求 (一)对刑事立法的要求 1、对严重侵犯法益或侵犯重大法益的行为,刑法应将其规定为犯罪,保护法益。,2、只能将侵犯法

24、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1)不能将违反伦理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2)对于没有被害人或自己为被害人,没有侵犯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不得规定为犯罪。 (3)对于参与有处分权的自我损害行为,不得规定为犯罪。 (4)对于单纯有损国家机关权威性,但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得规定为犯罪。,(二)对刑事司法的要求 1、以保护法益为原则指导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 2、侵犯法益的同时又保护了另一个法益时,比较衡量是否存在正当化事由 3、以法益受到侵害为标准判断犯罪既遂与未遂 4、共同犯罪的认定应以二人以上共同造成法益侵害为标准 三、法益保护的限度(立法、司法),第四节 责任主义原则,一、含义 只有当行为人对侵害法益

25、的行为与结果具有非难可能性时,才能将其行为认定为犯罪;且量刑不得超过非难可能性的范围与限度。 二、贯彻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单位犯罪、结果加重犯、原因自由行为、升格法定刑,第五节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含义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2、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 3、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且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 4、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二、思想基础,1、保护公民自由的要求 2、保护法益的要求 3、预防犯罪的

26、要求 4、刑法本身的要求 5、法治的基本要求,三、基本要求,1、平等保护法益 2、平等定罪 3、平等裁量刑罚 4、平等执行刑罚 5、乃司法人人平等,并非立法平等 总结:司法公正、司法平等(定罪、量刑、行刑)反对特权,朱某、杨某刑讯逼供案 被告人:朱某,男,35岁,原某公安分局副局长。 被告人:杨某,男,28岁,原某公安分局侦查员。1998年7月,被告人朱、杨二人在审讯犯罪嫌疑人丁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时,因丁某百般狡辩,拒不如实交代,随即火起。朱某先是指使杨某给丁某一点颜色看看,丁仍然矢口否认。朱某便用绳将其捆绑,与杨某轮番用浸湿打结的麻绳抽打,一边抽打,一边辱骂讯问达半小时。丁某在被抽打中突然昏

27、迷倒地。朱杨二人慌忙将其送往医院,在途中丁某死亡。经查丁某死亡系颅内受创、大出血而致。,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六节 罪刑相适应原则,一、概念 罪责刑相当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罪责刑均衡原则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二、历史发展,传统意义

28、现代含义修正刑罚与犯罪人个人情况(人身危险性),原始社会同态复仇,罪刑阶梯论(贝卡里亚),机械性刑罚与客观行为,三、基本内容,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行:违法性法益的侵害有责性非难的可能 刑事责任:法律后果 总结:1、刑罚与罪质相适应(立法)2、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司法)3、刑罚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四、要求纠正的错误倾向,1、重定罪轻量刑 2、重刑主义 3、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第四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第一节 刑法的 空间适用范围,一、概念和一般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处理原则: 1、属地原则。 以犯罪发生的地域为标准

29、。行为地主义、结果地主义、行为结果择一主义 2、属人原则。以犯罪人国籍为标准。,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国家保护原则国民保护原则 4.普遍原则(世界性原则)。以保护国际 共同利益为标准。 5.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 (我国),二、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对地域的管辖范围 第6条 【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30、都适用本法。,1领域的含义:我国国境以内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2. 拟制领土:船舶和航空器。 船舶:公有、国有 3. 关于使领馆问题。结论:并非派遣国领土自然延伸。(非拟制),4. 行为结果择一。 (遍在说) (1)二者均发生在我国域内-我国刑法 (2)仅一项发生在我国域内-我国刑法 (3)只一部分行为或结果发生在我国域 内-我国刑法 (4)未遂犯者(5)共同者,行为地,行为人希望、放任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共同犯罪行为之一部分,共同犯罪结果之一部分,5.“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1)享有外交特权和

31、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11条)(2)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3)港澳台地区不适用大陆地区的刑法。6.属地原则优先 。,(二)对人的适用范围,1中国人犯罪的 (1)中国人在中国国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属地原则、属人原则)。 (2)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第7条【属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结论 (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A、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

32、国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B、其他人员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应具备的条件是: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上。,2.外国人犯本法规定之罪的:,(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属地原则);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 : 第8条【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结论:适用我国刑法,但应具备以下条件: A、侵害了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利益; B、依我国刑法规定,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C、依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构成

33、犯罪。,(三)普遍管辖权,第9条【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条件:(1)我国行使普遍管辖权的犯罪应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2)我国是相关条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3)国内刑法也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四)关于事实上的双重管辖的问题,(1)属地管辖优先; (2)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时间适用范围 一、

34、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1、生效时间2、失效时间,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明示(452条2款),默示,二、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一)概念 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新的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则 5、从新兼从轻原则,(二)我国刑法的规定,第12条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

35、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旧法新法 1、 非罪 罪(旧法) 2、 罪 非罪(新法) 3、 罪 罪4、新法施行前,已作出的生效判决,仍有效。 处罚较轻:法定刑较低。 (比较最高刑,若相同,比较最低刑),原则:旧法,例外:新法(处罚较轻),*司法解释的效力不存在从旧兼从轻(P83) (1)行为时没有正式解释,审理时具有正式解释,适用正式解释。 (2)旧的正式解释规定为非犯罪行为,新的解释规定为犯罪行为,因行为人存在法律认识错误,排除有责性,不以犯罪论。 (3)旧的解释将行为规定为犯罪,新的解释规定为非犯罪,因行为未违反刑法,不以犯罪论。,段某、徐某、高某聚众淫乱 19

36、96年7月某日晚,三人在徐某家观看淫秽影碟,后约来三位女青年一起观看。在段某、徐某、高某提议下,该六人开始进行淫乱活动。后三人又多次以跳舞为名,纠集他人群宿群奸。1997年9月20日,当三人再次纠集他人进行淫乱活动时被群众举报。法院审理该案时,1997年刑法已生效。,79刑法160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97刑法第

37、301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编 犯罪论,第五章 犯罪概说,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一、犯罪的形式定义 (大陆法系)法律属性: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 二、犯罪的实质定义 (早期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属性:侵害社会共同法益、社会危害性 三、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法律、社会属性我国:13条 总结: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二节 犯罪的本质,一、概述 神学本质观 阶级本质观 权利侵害说 规范违反说 义务违反说 二、法益 法所保护的利益,法益侵害说,被害法益,保护法益,客体,第三节 犯罪的基本分类,教学重点:犯罪的法定分类

38、 教学难点: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及应用 推荐书目: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李邦友著,2001.,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刑事犯与行政犯)(二)形式犯与实质犯(行为犯与结果犯) 行为犯:实施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结果犯: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侵害或者威胁法益 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侵害或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

39、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实害犯与危险犯 以是否发生实际危害为构成要件。 (四)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隔隙犯即成犯非隔隙犯 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隔时犯,隔地犯,第129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第116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 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结束后不法状态仍然保持的犯罪。,行为与其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持续的犯罪。,二、犯罪的法定分类 (一)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与普通刑事罪) (二)自然人犯罪

40、与单位犯罪 1、自然人犯罪 注:自然人指有生命的人。 出生 死亡,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 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脑死亡,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脉搏停止,全部露体说,断带说,一部露体说,独立呼吸说,2、单位犯罪 (1)概念

41、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且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犯罪。(P138),(2)特征: 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单位本身的犯罪某市国税局以建造单位办公楼为名义,向所辖下属的一些公司、企业收受各种名义的赞助费达150多万,然后给予对方违法减免税收等好处。农村承包户、个体工商户?以个人犯罪处理,须经单位决策机关批准、同意或默许。,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代表大会、企业职代会、厂务会议,明示 暗示,必须为本单位利益而实施,非法利益 (1)为单位谋非法利益; (2)以单位名义为全

42、体或多数成员谋非法利益。,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有关自然人犯罪规定定罪处罚。P139,刑法有明文规定。(法定性) 某市印刷厂女职工某甲,工作多年后患了职业病,新领导让她下岗,按普通职工待遇。某甲多次向领导主张权益,但一直被推委,某甲声称若厂方不依法办理,就举报厂方盗版行为。领导经过开会讨论,厂长、副厂长、财务主管、法律顾问四人一致“表决”同意单位出资一万,雇凶把某甲杀死,除去隐患。,单位犯罪的处罚具有特殊性 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eg:36916

43、1) 双罚制,单位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罚,单 罚 制,(三)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常人犯) 身份犯:纯正身份犯、不纯正身份犯 (四)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五)基本犯、加重犯

44、与减轻犯 *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 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

45、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第四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一)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严重)考察:1、历史的观点。2、全面的观点。3、本质的观点。 (二)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明确) 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 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 (三)犯罪的法律后果应受刑罚惩罚性(刑罚当罚性),一 通 说 观 点,3月14日,拉萨发生不法分子打砸抢烧事件。据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统计,在这一暴力事件中被致死的无辜群众达到18人,受伤群众382人,其中重伤58人。公安干警、武警官兵伤亡242人,其中轻伤218人,重伤23人,牺牲1人。事件发生后,西藏政法机关依法对42名不法

46、分子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这些人员涉及放火、盗窃、扰乱社会秩序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罪名。,三者紧密相联: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它决定并派生出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社会危害性的内容要通过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来具体规定和说明。 与之相对应的犯罪构成理论(4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二、大陆法系主张(张明楷): 1、法益侵犯性 (客观违法性、社会危害性) 2、非难可能性(有责性) 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 (一)文理解释(依据刑法13条)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责性,(二)论理的解释 1、法益侵犯性(违法性) (1)刑法禁止侵犯法益的

47、行为 (2)社会危害性或法益侵犯性即实质违法性 (3)内容 侵害性威胁性 (4)坚持客观的违法性论,2、非难可能性(有责性) (1)人权思想(国民预测的可能性) (2)法律依据(14、15、16、18) 总结:犯罪是违法的有责的行为 与之相对应的构成要件理论(3要件): 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第五节*,犯罪的成立条件,一、犯罪成立条件概说 (一)德、日的犯罪成立条件(三阶层体系) 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 三次评价 有责性 注:符合构成要件只是条件之一 (二)我国的犯罪构成概念 传统观点: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

48、件的有机整体。(P99)(三特征说、四要件说),张明楷:刑法所规定的,反映行为的法益侵犯性与非难可能性,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P99) 含义:1、“犯罪构成”是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的类型。 2、是违法性与有责性的法律标志。 3、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4、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事实,二、传统的犯罪构成体系(四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不足之处: 1、将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不合适。 2、没有区分违法与责任。 3、无法理顺客观与主观的关系。,刑事责任的唯一基 础是犯罪构成,三、比较,大陆 前苏联 形式特征 实质特征三元 一元的犯罪成立要件 包含于犯罪概念中 独立并体现犯罪概念 构成要件全体犯罪成立要件全体 犯罪构成等于犯罪成立全体 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法律性质 不符合 符合犯罪构成,四、新犯罪构成体系(本书) 二要件,违法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责任要件,主体、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违法阻却(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