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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公平竞争.doc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8638137 上传时间:2019-07-06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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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倡公平竞争,反对行业垄断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司法局 148 法律服务所(以下称 148 法律所)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利用殷都区人民政府之名义,行行业垄断之实,在广大法律工作者中引起强烈不满。河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以下称意见 ) 。早在二零一零年九月上旬就已经发布;该意见特别强调;司法所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质分离,司法所长不得兼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另外还规定了基层司法所要有独立的办公用房,严禁转借,出让和出租办公用房。司法所应设有所长办公室,调解室,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室,档案室,法律援助工作室等。但是殷都区司法局 148 法律服务所在安阳市梅园路口以人民政府之名义腾出两大间房子

2、,挂了二块牌子:一块上书:“安阳市殷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另一块是:“殷都区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援助中心” 。这二个中心如果用的是殷都区政府或者司法局的在职工作人员,本无可非议,但事实是 148 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姬战士利用这二块牌子,以法律援助和调解社会矛盾之名,进行营利性质的私人作为,大搞行业垄断之实,引起广大法律工作者强烈不满。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就发布了行政单位不准搞经济实体的规定,已成立的经济实体应与其所行政单位彻底脱钩,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

3、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但是 148 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将其个人组建的法律服务所和分所全部冠以殷都区司法局的名称,使广大的人民群众误认为该 148 法律所是殷都区司法局所属单位。该所曾在安钢大道东端地下道南侧打着殷都区司法局的旗号挂牌营业,由于所雇人员根本不具备法律服务资格,使上当受骗者不计其数,受害者曾经联合起来上访,甚至要摘掉该所门上的招牌。迫不得已该所只好迁址到安钢大道安钢中门岗附近。继续打着殷都区司法局的旗号从事无证的法律服务。更为严重的是该 148 法律服务所以殷都区人民政府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和法律援助中心为名,将不具有法律服务资格的秦文平,郝小丽等人滥竽充数于其中,

4、由于这一次是打着人民政府的旗号,其误导广大人民群众的行为后果更为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是秦文平在调解上海一家贸易公司与安阳一家贸易公司的贷款纠纷中仅写了一个协议,就收费五百元,结果安阳的贸易公司不履行,致使上海的此贸易公司再度起诉。为了加强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国家财政部门拨给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相当数量的援助资金。而 148 法律服务所正是冲着这数量不菲的资金,以政府之名调解援助,那法律援助资金自然非该所负责人莫属。该法律服务所现在是有名又有利,真是春风得意,无限风光,但是在其周围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却是冷冷清清,门可罗雀

5、。有的法律服务所在今年四月份,竟然没有接到一起案件,连吃饭都成了问题,一面是该所的弹冠相庆,另一面是广大法律工作者的惨淡经营,欲哭无泪,如此鲜明的对比,殷都区人民政府置若罔闻,放任该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继续“疯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了禁止垄断经营,第七条规定了禁止权力经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法律服务部门提供服务。为了保障安阳的法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反对行业垄断,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此拙文投书贵网站,希望能够得到网友们的支持,希望安阳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工商部门,立即取缔 148 法律服务所及其所招募的无证人员,不得以政府的名义搞不正当竞争,真正做到法律服务所与司法行政部门彻底分离,愿安阳的法律服务市场能够尽快实现公平竞争的局面。河南安阳部分法律工作者201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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