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0732 号 各区( 市 )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七年九月九日 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促进城市发展,根据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包括技改)、扩建各类工程项目,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第三条 太原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配套费
2、征收管理,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监督。第四条 属翻修改造建设工程,未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征收配套费;新增面积不超过原建筑面积 30%(含 30%)的,只征收新增面积部分配套费;新增建筑面积超过原面积 30%以上的,视同新建项目征收配套费。第五条 配套费按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结合工程所处城市地段类别征收。东山过境高速公路以西,西环高速公路以东,南环高速公路以北,北环高速公路以南属一类地段,配套费按 70 元/m2 征收。太原市总体规划市级管辖范围以内,一类地段以外的区域属二类地段,配套费按30 元/m2 征收。第六条 以下项目免收配套费:(一 )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汛、路
3、灯、供热、消防、燃气、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供电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环保建设项目;(二 )高等学校、普通中专学校、高中学校(含职业高中)、九年义务制教育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学设施以及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营利性项目除外);(三 )高等学校、普通中专学校、高中学校(含职业高中)、九年义务制教育中小学校教师住宅建设项目;(四 )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五 )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六 )用于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经济适用住房;(七
4、)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 2 亿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八 )城中村改造项目在每人 133 平方米用地之内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九 )省、市政府确定的新建廉租房建设项目和列入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第七条 以下项目减收配套费:(一 )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收 30%;(二 )高等学校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收 50%;(三 )经审核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在自有土地上职工集资建设住宅项目,减收 50%;(四 )经审核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住宅,减收 50%(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所建项目为公寓楼或商业用房的,全额征收配套费);(五 )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
5、位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收50%;(六 )城中村改造项目在每人 133 平方米用地之内属经济发展建设项目,减收 50%;(七 )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减收 70%;(八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和绿色转型目标要求的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减免配套费。第八条 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应缴额度在 200 万元以上的,经批准可分两次缴纳。其中:第一次缴纳额度不得少于应缴总额的 50%,剩余部分订缓交协议,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前全部交清。逾期不缴者,将按欠缴总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九条 配套费纳入政务大
6、厅“一票制” 收费系统,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统一监制的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征收。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市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建设。第十条 为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按规定办理配套费减、免、缓手续的有关人员,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一条 各县(市)及高新区、民营区、经济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7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1994 年 7 月 21 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太原市实施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细则(并政发19948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