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二章 多数当事人,一、共同诉讼人概念与特征 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共同诉讼人具有以下特征:1、诉讼主体人数二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一)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人。 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3、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43、46
2、、47、50、52条至56条对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二)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具有共同的,因此,在起诉或应诉时,如果有部分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就需要追加当事人。追加当事人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追加。如果被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三)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承认原则来处理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即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2000年10月,陈某
3、等六人合伙购买渔船一艘,并推举陈某任该船船长,该渔船在一次出海捕捞中因丢失网具而无法生产。2001年5月,陈某等六人经商量,同意由陈某出面向郑某借款5万元购置网具再出海生产。同年5月20日,陈某向郑某借款,并出具一张借条给郑某,载明:“今借到郑某款项人民币5万元,用于号船购置网具,月息2%,定于2001年10月底还清。借款人:陈某。”陈某借到款后为该渔船购置了网具。此后,该渔船在出海生产过程中,大家闹有矛盾,且因渔船较小无法到深海捕捞而经常亏损,遂泊船停业。郑某因追索欠款无着,于是以陈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偿还欠款及利息。,三、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一)普通的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和构成条
4、件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一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的当事人。 构成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2、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3、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4、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归同一人民法院管辖。5、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每一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每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都没有约束力。,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区分示意图,第二节 诉讼代表人,一、诉讼代表人概述 (一)诉讼代表人的概念和意
5、义 诉讼代表人,是指当事人众多的一方,推选出代表,由其为维护本方当事人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对我国诉讼主体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不仅能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而且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二)诉讼代表人的人数和条件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诉讼代表人为2人至5人。 诉讼代表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与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有相同的利益。2、具有相应的诉讼能力。3、能乐于为维护所代表的全体成员的利益服务。,二、诉讼代表人的种类 (一)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共同诉讼的一方人数众多,由其成员推选并授权代表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
6、二)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起诉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与其商定,并代表被代表人进行诉讼的人。,三、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原告
7、张玉等150人,经李力联系将某百货商店新进的一批加湿器以九折的优惠价全部买走。在使用过程中,用户陆续反映加湿器有质量问题,纷纷到某百货商店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经协商不成,后来张玉等150人诉诸法院。法院按照代表人诉讼受理此案。原告150人共同推选张玉、李力和王军为其代表人。在诉讼中,被告某百货商店深知该批加湿器为不合格产品,态度十分诚恳地请求张玉、李力、王军原谅,表示可以退赔50的价款,并免费保修2年。张玉、李力、王军三人未与其他147名原告商定,就在法庭上放弃了诉讼请求,申请撤诉。 请问:张玉、李力、王军放弃诉讼请求的行为是否有效?,股东代表诉讼案例,2004年4月,通和控股公司将原来拥有的
8、通和置业公司的95%股权转让给上海富沃公司和浙江金科有限公司,上海富沃应支付股权转让款12250万元,通和置业公司支付补偿款23750万元。但上海富沃公司只支付了部分款项,尚余9000万元未予支付,通和置业更是分文未付。为此,通和控股公司拟追讨该债权,但大股东广厦公司提出委托其关联公司广厦创投公司来追讨欠款,并于2006年2月28日通过了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了委托事项。但此时广厦创投已收购了债务人通和置业的90%股权,后于2006年9月又收购了其余10%股权,控股100%。该情况其余股东并不知情。于是就出现了公司委托债务人自己清收委托人债权这般荒唐事,结果自然是不可能追讨回任何欠款。 同时,大
9、股东将债务人的股权全部收购并入了上市公司,相当于大股东直接占用了公司巨额资金。而通和控股公司为此直接陷入经营困境,并间接影响对金信公司股权回购款的支付,严重影响了公司声誉。,2006年2月28日,通和控股召开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由广厦创投代通和控股收回部分应收账款的决议。在这份决议中,委托广厦创投收回的应收账款,包括当年转让通和置业时应该补偿给通和控股的本息近2.5亿元资金。按照协议,广厦集团在受让通和置业100%股权后,应该补偿通和控股本息近2.5亿元。但直至2007年12月20日法院开庭审理之日,广厦一直没有履行这个义务。 为了保证通和控股的正常经营,2007年2月初,金华市政府派
10、出工作组进驻通和控股。2007年3月12日,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持股4.81%)、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持股2.69%) 发布正式书面通知,要求公司立即提起诉讼以追回公司应收债权使公司经营走出困境,公司在收函后不仅未在法定的30日内提起诉讼,更是回函明确拒绝诉讼。 2007年5月18日,两家小股东联手将通和置业(第一被告)、上海富沃企业发展公司(第二被告)以及广厦创投公司(第三被告)告上了法庭。通和控股公司则作为本案第三人。,其他国家的群体诉讼,1.美国集团诉讼(class action) 将具有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的不确定当事者拟制为一个群体,在法律上允许一人或数人代表其他具有共同利害
11、关系的人提起诉讼,诉讼的判决对所有共同利益人有效。 期待中的正义之剑? 商界眼中的食人巨兽? 贪婪律师们的又一发明?,2.德国团体诉讼 将具有共同利益的众多法律主体提起诉讼的权利“信托”给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由该社会团体提起符合其章程、设立目的的诉讼。,3.日本选定当事人 扩大原有共同诉讼制度的适用,通过当事人适格的扩张,在任意的诉讼担当理论基础上,由全体共同诉讼人选出能够代表他们的当事人,通过委托授权使多数人诉讼通过选定的当事人进行。,第三节 第三人,一、第三人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2、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1、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3、他人的诉讼已经开始、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与特征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正在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和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1、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者部分独立的请求权。2、将本诉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加诉讼。3、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二)有
13、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区别主要体现为:1、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的态度。2、诉讼地位不同。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2007年投保人罗某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共7份,身故保险金高达30万元,指定女儿小骆为唯一受益人。2009年3月罗某与小骆双双被杀害死亡,公安机关暂无法确定二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其后被保险人罗的母亲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案件受理后,罗某的前夫骆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参加进李某已经提起的诉讼中,并对保险赔偿金提出全部主张。法院经审查认为骆某应当最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本案诉讼,同意其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14、 骆某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原告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示意图,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到原告与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1、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3、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无独
15、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是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申请参加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的方式参加诉讼。,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1.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2.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只以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3.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4.合同权利转让的,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此时可以将原债权人(出让人)列为第三人; 5.合同义
16、务转让的,受让人就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原债务人(出让人)列为第三人; 6.有保证的债务合同发生纠纷,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殷某(男)与被告赵某(女)、第三人冯某(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第三人系被告之母)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原告称与被告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6万元与第三人合伙经营制米厂,被告否认投资,第三人否认合伙。 本案中,原、被告应当作为共同原告起诉,第三人应当作为被告,即使被告可能不配合作为共同原告,法院可通过追加的方式使其成为共同原告,以此先解决夫妻共同债权问题,然后再另案进行财产分割。,2011年9月20日,民间
17、环境保护组织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铬渣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1000万元(暂定)。自然之友公众参与项目负责人杨洋,自然之友武汉小组负责人、盈科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合伙人曾祥斌律师在内的“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公益诉讼律师团”成员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包括诉状、证据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接收了材料,并表示将依据法律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受理的答复。,2011年8月12日,云南信息报首度披露了发生在曲靖市麒麟区岳州镇的村民遭受化工废料铬渣的污染侵害情况,各种传言在网络上被疯狂转载。 8月15日,曲靖市人
18、民政府网站上公布了对此事件的处理情况。根据官方说法,6月12日上午,麒麟区三宝镇张家营村委会湾子村的群众反映部分放养的山羊死亡,经当地畜牧兽医站和环保所确定,山羊系中毒死亡。经调查,由于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工业铬渣被非法倾倒在麒麟区的山上,铬渣的长时间堆放及雨水冲刷对附近水源与土壤造成污染。村民放养的山羊正是饮用了污染水中毒死亡。中毒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对倾倒在麒麟区的工业废料铬渣进行了现场清理,五千余吨的铬渣及受污染的土壤共计9130吨被运回陆良化工的专门堆放点,受污染的积水被抽调进行无害化处理。目前南盘江未检测出六价铬超标。据了解,陆良化工露天堆放的铬渣已有20多年,目前仍有10多
19、万吨未处理。 9月23日,环保部表示,将在两年内解决全国现有铬渣遗留问题。,诉状将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将曲靖市环境保护局列为第三人,共提出六项诉讼请求,包括: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即停止对环境造成侵害的违法堆存铬渣的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消除危险,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彻底消除其已倾倒和堆存铬渣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危害;其采取的消除污染损害措施,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法评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原告及第三人的监督;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即赔偿因铬渣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暂定为人民币1000万元,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为准);该赔偿款应付至第三人
20、专门设立的铬渣污染环境生态恢复专项公益金账户,在原告等环境保护组织、法院和第三人的共同监管下,用于治理和恢复被告所损害的生态环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和执行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鉴定费、聘请专家费等费用(暂定为人民币50000元,以实际发生额为准);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6.判令两被告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2011年10月19日下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自然之友等就曲靖铬渣污染事件提起的公益诉讼。这是国内首例由草根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在最终立案的诉状中,曲靖市环保局也和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一起,作为共
21、同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没有变化。此外,中华环保联合会也明确表示愿意作为支持机构参与此次公益诉讼。,永不妥协 Erin Brockovich,导演: 史蒂文索德伯格 编剧: 苏珊娜格兰特 主演: 朱莉娅罗伯茨 语言: 英语 上映日期: 2000-03-17 片长: 130 分钟 又名: 埃琳布罗克维奇/伊人当自强 / 阿莲正传预算:約 $5100萬美元票房:全球約2億5650萬美元,诉讼之王(The King of Torts),作者: 约翰格里森姆 译者: 黄宝华 出版社: 译林出版社 出版年: 2006年1月第1版 页数: 374 定价: 22.8 装帧: 平装 ISBN: 9787806579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