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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多数当事人诉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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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三节 共同诉讼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集团诉讼) 第五节 诉讼第三人,一、共同诉讼的概述(一)共同诉讼的概念涉及多数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并进一步转化为诉讼时,也就形成了诉讼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多数人诉讼,即共同诉讼。原告二人以上的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被告。二人以上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诉讼人。原告为二人以上的共同诉讼为积极共同诉讼;被告为二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消极共同诉讼。 (二)共同诉讼的分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以共同诉讼人之间对诉讼标的的关系,可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2、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二、必要的共同诉讼 (一)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应予以追加,法院还必须合并审理,且作出合一判决。因此,此类诉讼称为必要共同诉讼。 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两个条件:(1)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二)必要的共同诉讼的类型1(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 2(原因型必要共同诉讼)也是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使共同诉讼人具有的共同权利义

3、务。,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是否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是由实体法决定的。共同诉讼人之所以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或义务,是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本身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 (1)所谓的共同关系: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例如,民法上规定的一切有关财产共有的情况,也就是说,对共有财产争议所发生的诉讼是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但按份共有例外。 (2)所谓的连带关系:共同诉讼人之间因有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具有共同权利义务的。,例如,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但是,应注意的是并非系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引起,且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就一定是必要共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

4、法诉适用意见规定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 1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

5、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适用意见保证合同的四种情形: (1)一并主张权利的为共同被告 (2)有(连带责任)约定可只起诉保证人 (3)没有明确约定起诉了保证人,被保证人也必须为共

6、同被告 (4)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被保证人为被告,担保法出台后,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所谓“不能履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主合同纠纷经过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并且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对未受清偿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履行义务时,担保人可提出抗辩,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诉讼和仲裁并强制执行。因此,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担保人不能和债务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根据担保法第1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

7、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只有当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发生纠纷并提起诉讼时,保证人和债务人才是共同诉讼人。 担保法中只有一种情形了:有明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才可以列为共同被告。,(三)必要共同诉讼的中应注意的问题1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但是,对于一审的判决不服的,共同诉讼人提起上诉的,不论其他共同诉讼人是否上诉,其上诉行为的效力都及于其他人。2.必要共同诉讼的追加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因此,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

8、或一同应诉。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独立的诉讼实施权,不能单独行使诉权。如果其中一部分共同诉讼人起诉,在理论上就认为共同诉讼人不适格。法院在受理了起诉案件后,发现有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依职权通知未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即当事人的追加。如果追加的共同诉讼人是被告,而被告又不愿意参加诉讼,且又不适用拘传的,可缺席判决。如果只追加共同诉讼人为原告,而该原告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仍应作为共同原告处理。,三、普通共同诉讼 (一)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将其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即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共同起诉的

9、,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经当事人同意合并,就形成了共同诉讼。(二)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2普通共同诉讼是由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合成的,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请求。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也就是说,普通共同诉讼可分别起诉和应诉,分别判决;必要共同诉讼要求一同起诉和应诉,判决时应合一判决。,(三)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独立性普通共同诉讼人是一种可分之诉。因此,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具有独立性。表现在:共同诉讼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诉讼行为负责,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

10、生效力,只对自己发生效力。例如,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撤回诉讼,不影响法院对其他共同诉讼人诉讼请求的审理。但是,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表现在:共同诉讼人一人在诉讼中的作为和不作为对法院在认定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请求或答辩内容时具有证明作用。,甲、乙共有的鱼塘,丙的稻田,丁的稻田,诉讼之一: 甲乙诉化工厂,诉讼之二: 丙丁诉化工厂,红光化工厂,一、集团诉讼产生和发展 (一)集团诉讼起源于英国,是植根于19世纪的英国的衡平法十八世纪,英国的产生了代表诉讼(representative action),这种代表诉讼就是今天集团诉讼的前身。该诉讼的特点是:1可以用一个判决约束所有利害关系人,避免了

11、重复诉讼。2代表诉讼允许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共同利益其他人提起诉讼,而且,被代表的其他人可以在诉讼中不加以明确,代表人进行诉讼后,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对所有被代表的人和代表均有约束力。,(二)美国集团诉讼(class action)的发展美国法继受于英国法,代表诉讼也同时进入了美国,美国最早推行的代表诉讼的法律文件是1848年纽约州的菲尔德民事诉讼法典。进入了20世纪又制定了包含有处理多数人诉讼规则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1938年),在该规则中,关于集团诉讼的宗旨是鼓励人们更多地利用集团诉讼。1966年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修改,使集团诉讼更加具体化和更加具有适用性。,二、集团诉讼的基本特征 集团诉

12、讼似乎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人数众多2. 集团的拟制性集团诉讼将处于相同立场或者相同利益的多数人视为一个集团,即Class,使这些具有相同利益的人作为诉讼的一方或双方的当事人。这个“集团”并非一个固定组织团体,仅仅是被法律或法学家所虚拟的程序意义上的诉讼团体 3. 权利实现的间接性4. 集团诉讼判决的扩张性,三、大陆法系多数纠纷解决制与英美法系集团诉讼的比较1选定当事人制度(日本、我国的台湾)2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 四、大陆法系对于引进集团诉讼在理论上的主要困惑 1诉权让与问题2既判力理论与集团诉讼判决扩张的问题另外,还有诸如当事人的范围与赔偿金的认定和胜诉后财产的分配,集团诉讼的费用问题,对

13、诉讼代表人的监督和集团成员的权利保障等等。,五、我国的法定代表人制度 (一)我国诉讼代表人的概念当事人一方为多数时,由这些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判决对代表人、被代表人都有拘制度束力,而代表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利益进行诉讼的人就是诉讼代表人。 (二)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基础诉讼代表人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1所谓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是指诉讼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应当符合共同诉讼的基本条件,如果所代表的当事人不能作为共同诉讼人,也就不能在诉讼中推选代表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也就是说,被代表的人之间应有利害关系或其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如果没有这种关系,则不能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2所谓

14、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中的代理机能,是指能够使众多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通过诉讼代表人实施,扩大了诉讼的容量,避免了因众多当事人直接参与带来的诸多问题。 因此,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诉讼理论为基础,吸收了诉讼代理人制度的机能,其实质上是共同诉讼。,(一)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1诉讼代理人本身并不是当事人,由于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其既是当事人也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则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代表人实施诉讼行为不仅是为了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时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3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诉讼代表人实施诉讼行为

15、时,在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可由部分当事人推选,即部分当事人授权,但其代表人诉讼行为的效力仍及于全体利害关系人。,(四)诉讼代表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联系:诉讼代表人以共同诉讼为前提,实质上是共同诉讼。区别:诉讼代表人没有使所有利害关系人直接参加诉讼,仅为间接参加诉讼。体现的两个方面(1)选定代表的人不直接承担诉讼权利与义务;(2)即使没有参加诉讼仍然可援引这一判决。,(五)诉讼代表人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意见第59条的规定,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意见第59条的规定,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条件:(1)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共同诉讼人或诉讼标的

16、为同一种类的诉讼当事人。(2)诉讼代表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3)诉讼代表人具备与进行该诉讼相适应的能力,例如,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4)能够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的职责。,(一)诉讼代表人的种类学者有不同的划分:必要的共同诉讼代表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代表人(张卫平);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和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常怡);必要共同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和当事人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田平安)。下面是江伟老师的划分:共同人确定的场合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诉讼不确定的场合。 1(第54条)共同诉讼人确定的场合 2(第55条)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不确定的场合。,(1)人数的确定和身份的确定:这里所指

17、的“确定”,确切地说应当是共同诉讼人基本情况的确定,而不仅仅是共同诉讼人人数的“确定”。例如,共同诉讼人的姓名、身份及其他基本情况的确定。(2)此处所谓的共同诉讼应包括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类。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是由共同诉讼人推选,诉讼代表人的推选既可以由全体共同诉讼人共同推选。也可以由部分共同诉讼人推选出只代表其部分共同诉讼人的代表人。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的,如是必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可以直接参加诉讼;如是普通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可以另行起诉。普通共同诉讼人不是很多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参加诉讼。(与后面的人数确定的普通共同诉讼有无区别,没有区别是否在此加以区分),当事人不确定时适用诉

18、讼代表人制度的前提条件:众多当事人之间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当事人不确定的场合,诉讼代表人的产生需经过以下阶段:(1)发布公告(2)登记 (3)确定诉讼代表人 (4)对没有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四、无独立请求权人与有独立请求权人的异同 五、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一)第三人的概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

19、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大类。(二)第三人的特征1从第三人与被告的相互关系来看,他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该请求既不同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于被告的答辩主张;或虽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从与案件的联系来看,第三人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的人。 3从参加诉讼的目的来看,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从参加诉讼的时间来看,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主体,而不是起诉或应诉主体。也就是说,第三人是在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开始后才参加诉讼的

20、。,(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是诉讼当事人。因为,他是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本诉讼的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虽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不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

21、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其诉讼的人。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是完全的第三人,他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辅助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其无权行使当事人的某些诉讼权利(变更诉讼请求、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和解无独立请求申请执行等),但无独立请求权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对独立性,(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与他人之间案件争议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是由于第三人与原告和被告在实体法上的牵连所决定的。而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影响,即权利义务的有无、增加和减少。 (三)无独立请求权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无

22、独立请求权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第三人申请参加和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相同之处是都不是本诉的当事人,都是参加他人已经进行的诉讼。但两种第三人的性质是不同的,主要有以下的区别:(一)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与他人之间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二)诉讼地位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辅助一方进行诉讼的参加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三)享有的权利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应享有的所有权利。(四)参加诉讼

23、的方式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是申请或法院通知其参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2争议的主体对象不同 3诉讼地位不同 4诉讼行为效力不同 5参加诉讼方式不同,刘甲,刘乙,刘丙,谢英,刘乙得知父母遗留的房屋被其兄独吞并出卖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弟兄二人平分遗产房屋。法院受理后,刘丙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自己应得的房屋份额。,刘甲,刘乙,刘丙,谢英,假设 刘乙和刘丙都一致认为三人都依法享有继承权,刘甲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1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下列哪些行为不需要经被代表

24、的当事人的同意?( ) A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B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 C进行和解 D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2牛老汉去世后,他的7个儿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小儿子牛七告大儿子侵犯了他的继承权。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其余5个儿子应诉,其中牛三和牛四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诉讼;牛二和牛五不表态;牛六愿意参加诉讼。请问:本案中谁是原告?( ) A牛七 B牛七、牛六 C牛七、牛六、牛二、牛五 D牛七、牛六、牛二、牛五、牛三、牛四3苏某出国访问前将自己的一台纯平大彩电委托给刘某保管,后电视被刘某邻居朱某借用,并不慎损坏。苏某回国后起诉刘某,要求赔偿损失。请问宋某在本案中处于什么地位?( ) A与

25、刘某共同为被告 B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是与本案无关的案外人,4下列哪些诉讼权利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行诉讼时享有的?( ) A委托诉讼代理人 B对本诉讼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 C放弃、变更本诉讼的诉讼请求 D申请撤回本诉讼 5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在多少人以上,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 ) A10人 B5人 C15人 D20人 6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是普通的共同诉讼的成立要件?( ) A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 B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C经当事人同意 D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牵连7某供销社将已盖好公章的业务介绍信,借给个体工商户李某到外地联系业务,李某用该介绍信

26、与一百货商业签订购销合同一份,货款总数达15万余元,李某收货后,支付给百货商店12万元,尚欠本息共计4万元,久拖不付。百货商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付货款本息。供销社的诉讼地位如何?( ) A第三人 B共同被告 C证人 D关系人,1作为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需要具备如下哪些条件?( ) A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B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刮害关系 C已经有一个诉讼存在,是参加到未终结的诉讼中去 D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且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2甲与乙订立购销钢材合同,甲如约付款后,乙却迟迟不付货。甲因钢材供货不及时导致承包的工程进度受阻,于是以

27、乙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动履行合同并赔偿甲的损失。乙辩称由于丙未依合同向其供应钢材,才致使其无货向甲供应。下列关于本案的分析,哪些是正确的?( ) A人民法院应追加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人民法院不应追加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丙与本案有事实上的牵连关系 D丙与本案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3. 代表人诉讼有哪些特点?( ) A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 B众多当事人之间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 C由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 D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拘束着众多当事人,刘华居住在某市A区,有五间祖遗平房。1995年11月,刘华去天津女儿处探亲,行前将房屋交由居住在本市B区的大儿子文学代管。不久,文学家的邻居

28、陈交向文学介绍了家住本市C区的朋友王初,并以中间人的身份要求文学将五间房屋以10万元卖给王初。文学与居住在本市D区的弟弟文才商议后,二人决定将其母所有的五间房屋以10.5万元价格卖给王初。王初十分精明,购得此房后,又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出租给温州商人于月卖鞋,租期5年。1996年11月,刘华从天津返回,发现房屋已被出卖,大为恼火,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 AA区人民法院 BB区人民法院 C区人民法院 DD区人民法院 (2)本案被告应是何人?( ) A王初 B文学 C文才 D陈交 (3)本案中谁应被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A

29、王初 B于月 C刘华 D陈交,11998年某村委会将果园平均分给各户承包,规定承包期5年。其中韩某承包了40棵苹果树。1999年,村委会又全部收回果园搞专业承包,发包给以鲁某为首的6人专业队,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后因管理不便,经村委会同意,鲁某等6人又将其中原来韩某承包过的40棵苹果树转包给了刘某。一年后,韩某以他与村委会1990年的合同未到期为由,强行抢摘这40棵苹果树的苹果400多公斤,故引起纠纷。村委会调解不成,即宣布解除其与鲁某等6人的合同,准备重新平均分包到各户。鲁某等6人即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刘某则向法院请求韩某返还400多公斤苹果。一审法院即将韩某列为被告,将村委会和刘某列为第三人。判决后村委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认为应将村委会和韩某列为共同被告,将刘某列为第三人。 就上述情况,请回答: (1)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上讲,法院对本案纠纷应如何立案处理? (2)韩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3)村委会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为什么? (4)刘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5)鲁某等6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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