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一、从事食品工作的销售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 使用健康证明。二、新从事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 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三、 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督促“五病” 人员调离岗位, 并对从业人健 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 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 ,手外伤、 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 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六、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 。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 澡、理发 、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 长指 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 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 岗期间抽烟、吃 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七、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 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