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1.一个国家制定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确认和巩固有利于统治者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等2.宪法学研究的对象:宪法文本 宪法理论 宪法规范 宪法现象及宪法运行过程3.宪法学研究方法:阶级分析法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社会主义宪法从不掩饰国家性质,集中体现无产阶级的根本意志,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历史分析法把研究对象置于它所产生的特定的历史条件和背景下加以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宪法中的某些规定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合理的,但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它可能失去合理性而成为影响甚至阻碍社会发展的因素。所以,用历史的眼光、发展的观点观察分析各种宪法现象,
2、才是正确评价宪法的科学方法比较分析法更为重要的是将不同国家的制度置于各自的历史、文化和政治脉络中去考察,辨析其实质上的差异,避免生搬硬套或盲目照搬规范分析法主要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来阐发宪法规范的内涵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为指导,联系国内国际大局,联系社会实际去观察和分析宪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方法宪法学的历史发展1.实证主义(positivism ) 是强调感觉经验、排斥形而上学传统的西方哲学派别2 先验.通常意义上理解,同“经验”相对,意为先于经验的,但为构成经验所不可或缺的3.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 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法律
3、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4.规范法学派 法律研究方法上,只从逻辑形式上去分析法律,无需作任何政治、道德或正义的评判.认为后者不是法学的任务;法律规范是一个有等级的结构体系,低一级的法律要服从高一级法律,最终都要服从设定的基本规范;法律的效力与等级体系是一致的.该学派认为 国际法应优于国内法 ,反对国家主权的概念,反对公法私法的划分和“三权分立”的学说宪法学的分类和特征1.近代宪法学 以反封建为目标,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安全与秩序,反对国家过多干预私人生活2.现代宪法学 加入了“福利国家”的理念,一定程度上积极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经济活动秩序必须以保障每个人有尊严的生
4、活为前提,主张财产权也有社会义务3.宪法体现的高度政治性,决定了宪法学研究也具有鲜明的政治性4.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5.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6.契约自由原则: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应根据契约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决定,而不得受到国家的干涉契约自由原则的内容包括:是否缔结契约的自由(缔约的自由) ,与谁缔结契约的自由(对象选择的自由) ,订立什么内容的契约的
5、自由(内容的自由) ,以何种方式订立契约的自由(方式的自由)7.宪法学为了维护宪法文本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首先要考虑如何通过解释方法的科学运用使其具有合理的含义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基本要求意义1.有利于增强宪法观念,树立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我意识2.有助于科学鉴别各种宪法现象,正确认识和评价各种宪法理论3.有助于正确把握宪法学痛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切实学好法学专业的其他学科4.有助于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法1.要注重掌握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基本原理2.要注重掌握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3.要深入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4.要注重联系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际宪法的概念和
6、本质1.宪法的特征 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国家权力运行的方式有两种,即依据宪法制定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和依据宪法作出具体的宪法行为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无效2.宪法的本质 (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当民主事实发生质的变化时,宪法也发生性质上的变化;当民主事实的内容发生量的变化时,宪法也发生相应的量变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宪法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宪法随着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3.有无宪法与民主或专政无关4.宪法在法律上与平
7、民百姓无关(轮不到你)宪法的分类和渊源1.不成文宪法 即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由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宪法法律+惯例+ 判例)2.刚性宪法 制定和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形式上修改难,并不代表无法修改) (中国三分之二 美国四分之三)优点:宪法的稳定性强 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宪法秩序缺点:宪法修改程序较为复杂,不能及时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3.宪法典 +宪法修正案 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绝大多数国家以法典的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宪法性法律 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学理分类指不成文宪法
8、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指在成文宪法国家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4.宪法惯例: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没有法律文书表现形式,因而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不具由司法上的适用性,违反宪法惯例通常不构成违宪。宪法惯例的作用基础或者约束力主要是政治道德,违法宪法惯例的行为将遭到政治谴责并可能导致一定的政治后果。宪法惯例的运行并不由国家强制力来加以保障5.我国的宪法惯例:我国修改宪法多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提出正式的宪法修正案6.宪法判例:指法院在宪法争议案件中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宪法判例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7.宪法
9、解释通常包括宪法解释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在违宪审查中为了判断法律是否合宪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的渊源8.国际条约:一国与他国签订国际条约后,就承担了相应的国际义务并应在本国内诚实履行。即使在发生政府更迭的情况下,本着政府继承原则,新政府仍然要履行前政府所签订的一切条约我国国内:通常情况下,我国是将国际条约中所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国内法而予以适用,或者在法律适用中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但国际条约的适用仍属于法律适用的范畴。因此,国际条约并不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9.协定宪法:君民协定 民定宪法:选民制定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1.宪法制定的主体 制宪机关 法
10、律制定的主体立法机关2.制宪权、修宪权又同属于始原性的国家权力,是能够创造其他的具体的组织性的国家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都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而行使3.制宪程序:设立制宪机关 提出宪法草案 通过宪法草案 公布4.当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不相一致,通解释宪法仍然无法调整社会关系时,则需以宪法修改的方法,使宪法能够准确地、全面地调整社会关系5.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制 普通法院解释制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制6.有权解释(法定解释、正式解释)指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对宪法所作的具有宪法效力的解释学理解释(非正式解释) 指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对宪法所作
11、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反映了一国的宪法意识合宪解释-宪法解释机关通过解释宪法用以判断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宪法违宪解释-宪法解释机关通过解释宪法用以判断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违反宪法补充解释-宪法解释机关在宪法规定存在缺漏的情况下所作的补充性说明,以使宪法更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语法解释 根据语法规则分析宪法条文的句子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对宪法的内容、含义进行说明逻辑解释 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宪法的结构、内容、概念之间的联系以说明宪法规定的要求和目的历史解释- 通过分析宪法制定的特定历史背景和该国的发展历史,以确定宪法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特定含义系统解释- 通过分析此一宪法与其他宪法规
12、范的相互关系,说明其特有的内容和含义目的解释- 以宪法的整体目的来阐明宪法条文的意义7.宪法规定由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8.宪法修改的限制: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现行宪法的根本原则,也是我国的立国之本,不得修改9.全面修改 指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按照原宪法所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全面修改宪法和制定宪法的区别) 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批准修改后的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的区别)10.部分修改宪法 修宪机关以通过修宪决议的方式直接
13、修改宪法的内容并重新公布宪法 优点:修改的内容非常明确,哪些有效,哪些无效,一目了然 缺点:需要重新公布宪法,增加了宪法修改的频率修宪机关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的内容 优点:不需要重新通过宪法或重新公布宪法,能够保持宪法典的稳定性和完整性,保持宪法的历史延续性 缺点:需要将后面的新条文与前面的旧条文相对照后,才能确定实际有效的宪法规定11.无形修改:字面上没改,但是实际意思已经变化11.宪法的修改程序: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议修改宪法 决议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公布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实践中,一般由全
14、国人大主席以全国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宪法的效力和作用1.宪法的效力: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开始和结束) 对人效力(本国和某些外国) 对事效力(哪些领域、哪些事项发生效力,在特定的条件下,以特定的方式可以对私人领域产生效力)2.宪法效力的特点:最高性 稳定性 全面性 保障性3.宪法的作用: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确认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维护国家统一和世界和平4.宪法发挥作用的条件:宪法自身要有正当性 社会成员要具备宪法意识 法律体系的完善宪法的产生和发展5.宪法的实现:宪法的遵守宪法的适用: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宪法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专门活动1
15、.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没有统一的宪法典,而是由各个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以及形成的宪法判例、宪法惯例所构成2.资本主义宪法的特征: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 确立资本主义根本政治原则 确立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资本主义宪法的新发展趋势:重视人权保障 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增加国际协作方面的内容3.社会主义宪法的主要特征:社会主义宪法确立并维护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 社会主义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性质 社会主义宪法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权建设理论 社会主义宪法 保证人民真正实现当家做主宪法的指导思想1.国家是阶级社会特有的历史现象,是阶级统治的工具2.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总是要根据
16、本国的实际需要,建立起与自己国家性质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以实现国家各项职能3.政党是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政党代表了一定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4.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用来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形式和手段5.国家具有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国家的政治职能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以强制力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国家的社会职能,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能6.总之,无论是学习研究宪法理论,还是推动宪法实施,都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7.宪法指导思想的作用:宪法指导思想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宪法指导思想是党
17、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 宪法指导思想是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根本依据8.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的理论内涵:关于国家性质的理论 关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理论 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 关于政党制度的理论 关于民主法治的理论 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理论宪法的基本原则1.在法理学上,原则不同于规则。规则是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准则。而原则更具有抽象性、综合性和稳定性,是可以作为法律规则基础的原理和准则2.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在宪法制定和修改中,宪法基本原则具有衔接宪法指导思想和宪法规范、构建宪法规则体系的作用 宪法基本原则既有相对独立的宪法规则的意义,又在宪法指导思想和宪法规范之间发挥承上启下的关键
18、作用,同宪法指导思想和宪法规范一起构成宪法的规则体系在宪法实施中,宪法基本原则是遵守宪法和适用宪法的重要依据宪法指导思想在宪法实施中有时很难据以判断某一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及如何适用宪法解决该宪法行为所产生的宪法纠纷宪法规范不可能穷尽全部宪法规范,必然存在宪法规范的缺失;在许多情况下仅依据既有宪法规范难以判断宪法行为是否真正符合宪法宪法基本原则是对宪法指导思想的具体化,又具有协调整合宪法规范的功能,从而在宪法实施中成为重要的宪法依据宪法基本原则在维护宪法稳定与社会发展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宪法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和较强的社会适应性,能够在不修改宪法的前提条件下实现宪法对新型经济社会关
19、系的调整宪法的基本原则比指导思想更具有可操作性,更有利于规范社会经济生活 我国宪法的基本准则1.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2.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则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1)集体人权,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广泛性 (2)人权实现的根本途径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发展是实现人权的 关键 ,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人权 :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集中指导下的民主(集中广大人民的智慧) ,二者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 主要内容:(1)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大产
20、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遵循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原则 (4)国家权力机关的运行高度重视运用民主机制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1)人民对国家 权力的监督 (2)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3)国家机关之间 的监督 法治原则 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以宪法法律至上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国家性质1.国体问题其实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2.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
21、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现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3.采用人民民主专政代替“无产阶级专政”的原因:人民民主专政集中反映了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特点表明了我国社会的阶级状况和政权的阶级基础,即工人阶级比重小,农民占绝对多数有着更广泛的政治基础(和民主党派,爱国统一战线)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这种提法具有广泛性、适应性和开放性,能够准确反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发展和人民范围变化的实际情况
22、体现了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两个方面,准确地体现了我国国家政权的民主与专政职能,反映了国家的本质特征4.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1)工人阶级领导(2)以工农联盟为基础(3)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结合(4)爱国统一战线 不论何种阶级、阶层,不论何种党派、团体和个人,只要其行为有利于国家建设,有利于祖国统一,愿意为振兴中华出力,都成为统一战线的团结对象国家形式1.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最重要的外在表现形态 是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和活动的系统体制解决设立哪些国家机关、按照什么原则设立机关、机关之间如何进行权力配置、如何有效行使权力、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等问题2.国家性质决定着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
23、织形式对国家性质有一定反作用3.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立宪君主制 议会内阁制 总统制 半总统制 委员会制(瑞典)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公社制 苏维埃制 人民代表会议制4.人民代表机关不受其他机关牵制5.资本与社会的不同:经济基础不同 阶级本质不同 组织原则不同 人民民主的范围和形式不同6.国家结构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总体形势7.国家结构形式是在政权体系的纵向发展,即同领土结构相适应的上下层次之间的体现国家权力关系;政权组织形式则是着重从政权体系的横向方面,即权力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
24、国家机关之间,权力机关同人民之间体现国家权力关系8.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集权单一制,分权单一制) 联邦制9.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我国具有统一的历史传统和实行单一制的渊源 我国各族人民之间历来拥有和睦相处、友好往来的传统 建立单一制国家,有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建立单一制国家,有助于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10.行政区划的原则: 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 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尊重历史沿革和文化传统11.我国行政区划:(1)省、自治区、 直辖市(较大的分为区、县) 省(2)县、市(较大的分为区、县)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自治县 县(3)
25、乡、镇 民族乡 乡经济制度1.经济制度: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2.社会主义公有制 全民公有制 国有经济:(1)国家作为全民的代表对生产资料拥有最终所有权 (2)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3)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劳动群体所有制(1)劳动群众所有制包括 农村集体所有制 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两种基本形态 (2)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3)集体
26、经济组织的经营自主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所拥有的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属性 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 完备的法制体系和健全的宏观调控政治制度1.政治制度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是社会各阶级利益调和、妥协的结果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人民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人民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3.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质:人民代表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做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国家的各种
27、具体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得到充分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人民权力的统一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符合我国国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5.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6.选举的组织和程序组织机构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与介绍选举投票与结果确认代表的辞职、罢免与补选辞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半数通过,予以公告罢免:县级选民 50 人以上联名 乡级选民 30 人以上联名县级以上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闭会:人大常委
28、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补选:差额还是等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7.政党制度的主要类型:一党制两党制多党制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8.协商民主: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民主形式9.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相互关系:严格遵守和贯彻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依法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进行监督,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决定、决议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实施9.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基层人民政府的相互关系: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基层人民政府的协助文化制度1.文化是指人类
29、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2.文化制度的主要特征:文化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文化制度具有阶级性文化制度具有时代性文化制度具有民族性(二)文化制度与宪法的关系1.近代以来,确认和维护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文化制度开始成为宪法的重要内容二、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1.现行宪法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内容都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思想道德建设,科学文化体育事业,文学艺术创作及其他事业,对人才的培养内容(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1.思想道德建设决定着精
30、神文明的性质和方向,对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大作用2.理想教育。理想教育在思想道德建设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对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大作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想教育就是要进行共产主义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进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教育3.道德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4.文化教育。文化教育要在人民中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和伪科学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水
31、平5.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使人们正确认识自由与纪律的关系,自觉抵制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坚持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三)加强科学文化体育建设1.发展科学事业2.发展文化事业和体育事业3.保障公民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四)加强人才培养三、文化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一)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反映了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的本质要求,在所有社会主义价值目标中居于统摄和支配地位(二)繁荣发展自然科学事业和哲学社会科学事业1.落实宪法规定的发展自然科学事业的政策,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32、(三)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四)繁荣文学艺术创作,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第四节 社会制度一、社会制度概述(一)社会制度的概念1.广义的社会,指处于特定区域和时期,享有共同文化并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的人类生活的共同体2.狭义的社会,指由于共同利益和社会活动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和团体,多指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相并列的社会建设范畴3.社会制度,指在国家总体社会制度下存在的,与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制度相对应的社会领域的制度4.社会制度主要有以下含义:1)社会制度对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规范性2)社会制度对社会行为的规范作用具有普遍性3)社会制度对社会行为的规范作用具有稳定性(二)宪法与社会制
33、度的关系二、我国宪法关于社会制度的规定(一)教育制度1.教育制度的主要功能:1)传播先进文 化2)推进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建设3)促进经济科学发展4)培养人才5)推动自主创新2.宪法 第 19、24、36、45 条(二)劳动就业制度1.劳动就业制度是为调整劳动和就业社会关系而制定的各种规则和原则的总和2.宪法的序言、14、42、43 条(三)医疗卫生制度1.我国的医疗卫生制度的目标是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2.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必须遵循公益性、公平性和可及性原则(四)社会保障制度1.宪法 第 14 条(五)社会管理制度1.社会管理制度是为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而制定的
34、各种规则和原则的总和2.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3.宪法 的序言、第 2、 28、30、32、33、48、50 条三、社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1.加强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2.加强社会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3.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一、权利概述(一)权利的概念1.权利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1)公民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主体一方享有一项权利,也就意味着相对应的另
35、一方必须承担某种义务2)公民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所认可的。权利必须通过法律规范的确认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正当性和有效性。而法律规范通过确认权利的内容,实现其自身的价值目标,从而获得其存在的合理意义3)公民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从法学的角度看,权利意味着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要求另一方作为或不作为的可能性,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而不是这种作为或不作为本身(二)权力观的历史发展1.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力产生、实现和发展,都必须以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因此,人们对权利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也是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深化的,应当用发展的观点来看待权利(三
36、)权利的分类1.公权力为国家及其他公共团体行使的公权与国民行使的公权。国家行使的公权表现为一种统治权,国民行使的公权则表现为自由权、受益权、参政权等针对国家的权利私权基本体现在私法关系中,主要有两种分类:1)根据权利义务的分类,分为人格权、身份权和财产权2)根据权利作用的分类,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等2.通常可以对权利作如下分类:1)根据规定权 利的法律性质不同 ,可分为普通(法律)权利和基本权利。这是基于普通法与根本法的分类2)根据权利涉及的领域不同,可分为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3)根据享有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普通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特定主体:妇女、儿童
37、、老人和残疾人等4)根据确定权利的法律规范的特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四)人权1.所谓人权,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而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2.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个人人权: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集体人权:种族平等、民族自治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4.第一代人权: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第二代人权:公平、正义、平等,如劳动权、休息权和受教育权等第三代人权:民族或国家的生存权、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等“集体人权”二、基本权利的概念1.在权利结构上,作为
38、公法权利的基本权利主要是私主体针对公权力所享有的权利。例如,民法和宪法分别规定财产权,但民法上的财产权指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即某一私主体针对其他私主体的财产权利,宪法上的财产权则是某一私主体针对公权力所享有的财产权利2.基本权利有以下特点:1)公民个人享有的权利,非集体的或者组织的权利2)在宪法关系属性上,主要是个人针对国家的防御性权利,指国家不得在没有法律根据或者授权的情况下干预或者限制个人权利,现代以后,基本权利扩展到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以帮助个人实现权利3)基本权利需要通过一定途径予以救济。当基本权利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提起诉讼或以其他方式请求救济(一
39、)基本权利的类型1.自由权、受益权和参政权1)四种派生权利和义务:公民在国家中的被动地位公民的义务公民在国家中的消极地位公民的自由权公民在国家中的积极地位公民的受益权,如诉讼权、请愿权等公民在国家中的能动地位公民的参政权,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1)消极权利:旨在保障个人不受公权力侵害的自由领域,要求公权力不作为的权利,如人身自由、经济自由和精神自由等2)积极权利:参与国家意志的形成或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如参政权、社会权3.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参与国家事务的自由以及国家给予的自由4.具体权利和抽象权利1)具体权利:公民 个人可直接依据宪法上有关规定提出请求,或在受到侵害后,
40、可诉诸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请求保护和救济的基本权利2)抽象权利:宪法虽然规定为基本权利,但公民个人并不能直接援引这类规范提出权利请求,有待于立法具体化才能在普通法层面上得到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5.我国基本权利的分类:1)平等权2)政治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社会救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监督权与请求权(二)基本权利的性质1.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2.基本权利具有下列性质:1)基本权利既是固有权利,也是法定权利2)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受到限制和制约宪法学意义上的限制和制约:内在的限制和外在的限制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制约,即人们享有基本权利的程度以及基本权利保障的具体状态,不得
41、不受到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社会制度、经济水平以及人权观念等多方面的制约3.基本权利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三、基本权利的主体(一)一般主体1.公民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的一般主体2.具有国籍是确定我国公民资格的唯一要件3.国籍的取得方式:1)出生取得2)加入取得4.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血统主义,英美法系国家倾向于采用出生地主义。我国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主义原则5.目前, “公民”是一个外延更为广泛并可用表示个体的法律概念,而“人民”作为主权归属主体的整体概念,是具有政治意义的、(二)特殊主体1.特殊主体,指具有特殊性质和地位,只享有一部分基本权利而
42、不能享有一般主体所享有的所有基本权利的权利主体。法人与外国人属于基本权利的特殊主体2.一般而言,外国人可以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作为自由权的基本权利,而不完全享有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和受教育权等社会经济权利(三)特定主体1.特定主体,指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的转化形态,是既享有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又基于其特别的身份或处境而享有某些特定基本权利的主体2.妇女、老人、儿童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特定基本权利主体3.当 外国人作为享有受庇护权的主体时,在学理上也可视为特定主体四、基本权利的效力1.道德效力是指规范背后的伦理属性,即某一规范之所以被遵守,是因为该规范具有正当性2.实际效力,也可
43、称为实效性,指某一规范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被人们所奉行3.法律效力指如果某一规范在制定时有上位规范的授权或者依据,它就在法律上具备拘束力,就是有效的五、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一)基本权利的保障1.基本权利的保障有三种含义:1)国家的公权力对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主要是各种自由权)予以充分认同和尊重,不得肆意侵害2)公权力不仅不加侵害 ,还应尽量使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主要是社会权)得到实现3)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尤其是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可以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即国家应提供有效的基本权利救济机制2.对基本权利的保障的三种方式:1)绝对保障方式(依据宪法的保障方式) ,即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
44、法规范不能加以任意限制或规定例外情形。在实践中,采取绝对保障方式一般需要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以此排除其他法规超越基本权利内在限度的制约2)相对保障方式(依据法律的保障方式) ,即允许法律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均由法律规定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通过法律形式3)折中型保障方式 。这种方式一 方面存在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另一方面宪法又将对某些基本权利的保障授权给法律3.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方式类似于相对保障方式。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宪法首先对基本权利进行规定,普通法律再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对基本权利作出具体界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基本权利予以保障(二)基本权利的限制1.基本权利限制的类型1)内在限制:指基本权利基于其自身性质所伴随的、存在于基本权利自身的限制。例如,一个人行使言论自由,不能对他人的隐私、人格尊严等构成侵犯,这是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基于自身性质所具有的内在限制2)外在限制:指从基本权利的外部所施加的并为宪法的价值目标本身所容许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指现代宪法根据公共利益原则对自由权所施加的限制,故又称为“(公共)政策上的制约”2.基本权利的限制主体1)一般来说, 国家机关是限制基本权利的主体 ,但并非所有国家机关都有权限制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