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 年度 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编辑委员会主 任 肖黎明 法治周末报社社长、总编辑兼法人杂志总编辑杨亮庆 中国青年报社法治社会部负责人成 员 王林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阮加文 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执行总编辑郑 飞 法治周末报社副总编辑吕 斌 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编辑部主任孙继斌 法治周末报社总编辑助理马 丽 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总编辑助理王俊秀 中国青年报社中青舆情监测室副秘书长报告撰写人主 笔 王林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人 吕 斌 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编辑部主任肖 岳 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编辑宋学鹏 法治周末报社文化新闻部主任终 校 肖黎明 法治周末报社社
2、长、总编辑兼法人杂志总编辑杨亮庆 中国青年报社法治社会部负责人一、报告初衷通过对 2014 年度媒体关注的企业家犯罪案例的统计分析,客观反映 2014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的基本现状,并与 2013 年度企业家犯罪状况进行比较,揭示中国企业及企业家生存的法律风险,对未来 3-5 年的企业家涉罪情况进行预测,为有效预防企业家犯罪和促进企业及企业家的健康成长提供决策参考和研究素材。二、报告案例来源与收集原则案例为课题组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正义网、人民网、新华网、中新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等大众网络媒体上公开报道的企业家犯罪信息中收集整理而成。鉴于法院司法习惯是将前一年度的 12 月 25
3、日作为当年的结案时间,12 月 26 日作为次年的开始,故案件收集的时间跨度为 2014 年 1 月1 日到 2014 年 12 月 25 日期间,总共 426 起案例基本上涵盖了本年度公共媒体报道过的企业家犯罪案件,其中主要的数据来源系中国法院网发布的刑事案例,来源真实、客观。在 426 起案例中, 326 件案件皆为真名报道,有 100 例案件(占全部案件的23%)在报道过程中使用了化名或未使用全名,企业家犯罪案件实名报道数量增多,与党中央打击贪腐透明化政策紧密相关;从发案地域分布地看,共涉及 29个省和直辖市,并有 5 例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 1 例、以及海外市场 1 例(澳大利亚)
4、 。凡是能确认实际发生并能够反映出基本统计信息的案例一律收集,但以下四种媒体案例不在收集之列:(1)依托不具有合法企业资质实体所实施的犯罪案例;(2)难以反映出相应统计特征的媒体案例;(3)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犯罪案例;(4)个体工商户等非现代企业实施的犯罪案例。三、报告的统计指标为了准确揭示媒体案例的统计特征,课题组延续了 2013 年年度报告的统计方式,并对 2013 年报告中未能体现企业家犯罪情况的指标进行了删减,从犯罪行为和犯罪人两方面,共设定了 17 项测量指标。其中,企业家犯罪测量指标 10 项,企业家犯罪人测量指标 7 项。10 项企业家犯罪指标是:企业性质、发案地域、案发领域、
5、案发原因、犯罪方式、涉案罪名、罪名数量、罪名结构、共犯关系、处罚方式7 项企业家犯罪人指标是:企业家年龄分布、企业职务、企业家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情况、涉案人数、共犯比例、共犯人际关系以及年终状态。根据这上述 17 项指标对案例逐个进行解析,将 426 个案例进行汇总,建立了“2014 年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数据库 ”。四、报告的基本结构本报告除前言外,共分七部分:第一部分 2014 年企业家犯罪概况第二部分 2014 年企业家犯罪特点第三部分 2014 年企业家犯罪的“ 十大案例”第四部分 2014 年企业家犯罪的“ 十大罪名”与“五大风险点”第五部分 企业家犯罪原因透视第六部分 2014
6、年度企业家犯罪所涉行业风险指数第七部分 未来 3-5 年企业家犯罪态势分析五、报告术语及其相关说明1、本报告中的 “企业家”,指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管。其中企业的范围虽未限定经营规模,但个体工商户由于经营模式的简单化、主体的单一化,更加趋近于自然人犯罪,故未纳入统计范畴。2、本报告中的 “犯罪”取其广义,在刑法评价意义上包括 “罪名认定成立”和“罪名认定尚待确定” 两种情形,但在具体案例中则明确区分“犯罪”与“涉嫌犯罪”。3、本报告中的 “企业家犯罪”,是指企业家实施的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犯罪,不包括企业家实施的与企业经营无关的犯
7、罪。目录第一部分 2014 年企业家犯罪概况一、涉案企业概况 5(一 )涉案企业性质、规模及地域分布 5(二 )涉案国企案发环节与案发原因 6(三 )涉案民企的案发环节与案发原因 6二、涉案企业家概况 7(一 )涉案企业家年龄 7(二 )涉案企业家的身份与职务 7(三 )涉案人数与共犯关系 8三、涉案企业家犯罪概况 8(一 )涉案罪名与罪名结构 9(二 )企业家涉案的年终状态 10(三 )企业家犯罪人年终处罚状况 11第二部分 2014 年企业家犯罪五大特点一、国企贪腐案件总数量以及占企业家犯罪案件比例再创新高 12二、金融领域企业家犯罪高发、频发 12三、企业家犯罪行为呈现非典型化特征 13
8、四、企业家犯罪案件受社会政策、刑事政策影响较大 13五、政商勾结、群体腐败现象严重 14第三部分 企业家犯罪十大罪名和五大风险点一、企业家犯罪十大罪名 15二、企业家犯罪五大风险点 16第四部分 2014 年度十大经典案例一、十大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例 18二、十大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 22第五部分 企业家犯罪的原因分析一、环境因素:不公平竞争环境下的寻租现象 27二、政策因素:经济政策导向不明、企业盲目扩张 28三、内部因素: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企业家权责不对等 28四、个体因素:企业家角色、价值观的错位与侥幸心理 30五、文化因素:商业伦理、企业家精神的缺失及传统礼仪的异化 30六、突出诱因
9、:民营企业之殇贿赂与融资犯罪 31第六部分 2014 年度企业家犯罪所涉行业风险指数一、金融行业 32二、制造业 33三、房地产行业 33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案件 34第七部分 未来 3-5 年企业家犯罪趋势预测一、金融领域企业家犯罪仍将出现高发、频发的态势 35二、企业家犯罪主体呈现出个体化向集团化蔓延的趋势 35三、企业家犯罪逐渐向中西部地区扩散、企业家犯罪的影响范围越来越广 35四、企业家犯罪的结构和类型深受新型商业模式和经济形态的影响 36五、企业家的历史腐败行为将面临“秋后算账” 36第一部分 2014 年企业家犯罪概况一、涉案企业概况(一 )涉案企业性质、规模及
10、地域分布在明确企业所有制类型的 426 例案件(其中 1 例案件的企业为跨国公司,1例为台商独资,归入民营企业范畴)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45 件,占 426 例案件的 58%,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 181 件,占 426 例案件总数的 42%。(如图 1.1)与 2013 年度的媒体案例( 法人杂志发布,下同 )相比,民营企业家涉及的犯罪案件在绝对数和所占比例上均有所下降(2013 年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 270 件,占所有案件总数的 75.6%)。从地域分布看,426 个案例所涉及的企业遍布于我国 29 个省(市),香港特别行政区 5 例、台湾 1
11、例、海外 1 例。如表 1.1 其中,北京 (83 家涉案企业所在地)、广东 (49 家涉案企业所在地)、浙江(30 家涉案企业所在地)和江苏(27 家涉案企业所在地)是涉案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见表 1.1)与 2013 年相比,涉案企业集中地并未改变,仍是集中在北京、广东、江浙等经济发达省份,上述四地曝光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数近全部案件的一半。其他省份案件数量分别是:内蒙、河北各 9 例,陕西、黑龙江、山东各 8 例,江西、山西各 6 例,新疆、香港各 5,重庆、天津各 4 例,云南、宁夏、西藏各2 例,吉林 1 例。在国企企业家犯罪的 245 例中,其中提及企业规模的共计 190 例,其中国
12、家特大型企业 4 例、大型企业 176 例、中型企业 7 例、小型企业 3 例。(见图1.2)(二 )涉案国企案发环节与案发原因1.涉案国企的案发环节在 245 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 227 个案件提及了该企业的案发环节,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47 例)和招投标(34 例) 、人事管理(31 例)、加工承揽(29)、投融资(27)等环节。(如图 1.3)本年度企业案发环节案件数量与本年度企业涉嫌罪名的分布情况趋向一致,在财务管理、招投标、人事管理、加工承揽、投融资以及企业改制等环节,容易引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2、涉案国企的案发原因在 245 例
13、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 169 例案件提及了该企业案发的原因,其中相关机构介入调查是国企案发的最主要原因,共涉及案件 130 例,占 169例案件的 77%。其他原因分别为举报 18 例、自首 11 例、媒体披露 3 例、资金链断裂 3 例、被害人报案以及发生事故各 1 例。(如图 1.4)(三 )涉案民企的案发环节与案发原因1、涉案民企的案发环节在 181 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提及案发环节的案件共有 166 例,其中投融资 47 例、交易纠纷 37 例、财务管理 28 例、招投标 28 例,安全生产 13例、人事管理 9 例、涉黑 4 例。( 如图 1.5)从上述分布图可以看出,在投融
14、资、交易环节、财务管理以及招投标环节最容易引发企业家犯罪。这与本年度企业家犯罪中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案件数量较多相一致。2、涉案民企的案发环节与案发原因122 个关于民企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提及了案发原因。与国企企业家案发原因类似的是,民企案发的最主要原因:由相关机构调查 32 例,其次为被害人举报 26 例、举报 22 例、媒体披露 16 例和资金链断裂 10 例,其他则分别为其他案件牵出 6 例、自首 5 例以及发生事故 5 例。(如图 1.6)二、涉案企业家概况(一 )涉案企业家年龄在 426 起媒体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有 156 起案件中的 160 人能够明
15、确年龄,其中国企 90 人,民企 70 人。年龄分布状况如图所示:国企企业家年龄分布相对集中,50-59 岁仍然是企业家犯罪的高发期。年龄最小的 34 岁,除案件中显示为 “退休多年”的一位国企企业家之外,年龄最大的 67 岁。60-69 岁涉案企业家共计 18 位。(如图 1.7)涉案民企企业家年龄分布较为均匀,40-49 岁的有 25 位,30-39 岁的有 19位,50-59 岁的 16 位,20-29 岁的 10 位。其中年龄最小的 22 岁,年龄最大的60 岁。( 如图 1.8)国企企业家犯罪大多与其身份、职务有关,而获得一定的身份、职务,需要一定的工作履历,因而,相较民营企业家犯罪
16、年龄,国企企业家犯罪年龄整体偏大。50-59 岁的国企企业家正是国企中的掌舵者,权力过分集中,易于引发国企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民营企业家年龄受此影响较小。(二 )涉案企业家的身份与职务在 426 例案件中,提及企业家在企业内身份或职务的案例为 242 例,其中董事长职务的企业家为 65 人,占全部案件的 15%,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51 人,占全部案件的 12%,法定代表人为 48 人,占全部案件的 11%;副总 38 人,部门经理、总工程师或总会计师 27 人,总裁、总经理 25 人,股东 2 人。(如图1.9)另,媒体在报道这 426 例案件中,有 24 起案件在报道时明确涉案企业家具有人大
17、代表或者政协委员身份,占媒体报道案件的 5%。(三 )涉案人数与共犯关系在 245 起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有 42 起提及涉嫌共同犯罪,其中共犯为同事的 28 起,在共犯为同事的案件中又有 19 起共同犯罪人是上下级关系,共犯为亲友的共计 14 起。 (如图 1.10)在这 42 起国企企业家共同犯罪中,涉案罪名及出现在案件中的频数如表 1.2所示:在 181 例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提及共同犯罪的案件共 69 起 其中同事34 起,亲友 27 起,商业伙伴 8 起。如图 1.11 所示。在这 69 起涉嫌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涉案罪名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类犯罪各 11 起,职务侵占罪
18、 7 起,制假售假类犯罪 5 起,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 3 起等。三、涉案企业家犯罪概况(一 )涉案罪名与罪名结构1.国企企业家涉案的具体罪名与罪名结构在 181 例有明确罪名的国企企业家犯罪中,共涉及 26 个罪名,主要包括:受贿罪 121 例、贪污罪 51 例、挪用公款罪 30 例、滥用职权罪 3 例、诈骗罪 5例、合同诈骗罪 4 例、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敲诈勒索各 3 例、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内幕交易罪、强迫交易罪和挪用资金罪各 2 例。除上述罪名外,国企企业家涉案罪名还包括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侵吞国有资产罪、侵占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国家工作
19、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开发票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案各 1 例。如表 1.3 所示。与 2013 年相比,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在排列顺序上较为一致,但占总案件数的比例有大幅度提高,与国家加大对国企、央企贪腐的打击力度,媒体普遍对此关注较多有很大的关系。2.民企企业家涉案的具体罪名与罪名结构在 163 例有明确罪名的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涉及 57 个(类)罪名。罪名的具体分布,如表 1.4 所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8 例、合同诈骗罪 23 例、职务侵占罪 20 例、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各 13 例、行贿罪、挪用资金
20、罪各 9 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4 例。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单位行贿、盗窃、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罪各 3 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内部交易罪、骗取贷款罪、骗取票据承兑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各 2 例。抽逃出资罪、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买卖、持有枪支、故意毁坏财物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滥伐林木罪、利用未公开信息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21、、强迫交易罪、侵犯著作权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逃税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伪证罪、洗钱罪、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销售假药罪、信用卡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寻衅滋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各 1 例。(二 )企业家涉案的年终状态通过追踪关注媒体对案件的持续报道,汇总了 2014 年度企业家涉案的年终状态情况。媒体在报道中多用纪委调查、有关部门调查、相关机构调查或者组织调查等,本报告中将立案前尚由有关组织调查的统称组织调查。立案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已经立案但尚未移送起诉的,包括媒体在报道中使用
22、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等环节。审理中未宣判则包括案件已经诉至法院,但尚未审结,包括处于一审、二审过程中尚未结案的案件。结案包括审理结案、检察机关调查不送审、侦查机关调查不移送以及组织调查结案未刑事立案的案件。国企企业家共涉案 245 件,其年终状态分别为组织调查阶段 55 例,刑事立案侦查阶段 43 例,移送起诉 12 例,尚有 36 例在审理中,未宣判,结案 97例,在逃 1 例,自杀 1 例。 (如图 1.12)民企企业家共涉案 181 件,其年终状态分别为组织调查 10 例,立案侦查37 例,移送起诉 5 例,审理中未宣判 39 例,结案 84 例,其中包括审结
23、结案以及结束调查,恢复职位结案 1 例,在逃 6 例。(如图 1.13)从涉案企业家犯罪年终状态来看,尚有 55 例涉案国企企业家处于组织调查状态,占所有国企案件的 22%,而涉案民企企业家正在接收组织调查的仅10 例,且均由于牵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而被组织调查,即企业家因卷入官员腐败案而被调查。涉案民营企业家在逃人数 6 例,涉案国企企业家 1 例,相差较大。(三 )企业家犯罪人年终处罚状况在 426 起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理完毕,有明确判罚结果的 180起,共涉及 207 名企业家犯罪人。其中,有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31例,在这 31 例中有 17 例适用缓刑,判
24、处 3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25 例,判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47 例,判处 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69 例,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28 例,判处死刑的案件共计7 例,其中 5 例缓期两年执行, 2 例死刑立即执行。(见表 1.5)财产刑适用方面,在 180 起有明确判罚结果的案件中,共有 37 例并处没收财产,36 例并处罚金,共计 73 例,财产刑适用占比 41%。如图 1.14从本年度企业家犯罪刑罚适用分布情况来看,刑罚较去年偏重。本年度企业家犯罪涉及罪名重罪较多,其中受贿、贪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涉及案件绝对数量多,占比大,是本年
25、度企业家犯罪刑罚适用趋重、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使用率高的一个主要原因。第二部分 2014 年企业家犯罪五大特点一、国企贪腐案件总数量以及占企业家犯罪案件比例再创新高本年度曝光的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达到 245 件, 是近六年来国企企业家犯罪数量之最,达到前五年国企企业家犯罪数量总和的 74%。媒体曝光的国企企业家犯罪不仅绝对数量大,而且占本年度企业家犯罪的比例也有大幅度提高。从本年度国企企业家犯罪统计案件看,国有企业腐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重大问题决策中腐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 、将国有资产转移到自己或他人名下,谋取个人利益。在号称“广州史上最大贪腐案”的白云农工商系列
26、腐败案中,原总经理张新华利用手中的职权为相关单位、个人提供帮助,并私自成立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使用各种手段侵吞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房产、土地等国有资产 2.8 亿多元。3、弄虚作假、渎职滥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最具代表意义的案例当属华润集团窝案。华润集团在收购山西金业的过程中,与利益集团瓜葛,用上百亿国有资产购回仅值 50 多亿人民币的资产,其中包括相当一部分的不良资产,最终造成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4、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关联经营,谋取个人利益。在中石油系列腐败案中,一众涉案人员把企业当作自己的“家业”、把自身混同于“老板”,为亲友经商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严重违背国企领导
27、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不仅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长期以来,国有企业领导人位高权重,一手遮天,随意决策,滥用管理权,置国家和人民利益于不顾。然而,随着国家把打击腐败的战场扩大到国企、央企,大量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浮出水面。对腐败犯罪“零容忍”的政策,将使国企、央企中的腐败无处可遁。表 2.1 2009-2014 年涉案国企中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数量情况图 2.1 2009-2014 年涉案国企中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比例变化二、金融领域企业家犯罪高发、频发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完备的金融体制以及良好的法治环境与之相配套。当前,市场经济飞速发展,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已跟不上市场经济的增
28、长速度。这种错位的金融发展模式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不适,一旦有外在因素影响,将会产生更大的波动。传统高利润行业行将结束暴利时代,前期粗放式、大幅度的扩张造成投资短时期内难以收回,再加上银行抽逃资金,资金链断裂,民营企业家们将面临融资难题。在这种情形下,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等一系列金融犯罪高发、频发。据报道,2014 年 1 至 11 月,上海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40830 人。其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金融领域犯罪共提起公诉 1892 人,同比上升 52%。另一方面,金融市场本身即具有超前性、风险性、投机性等特点,市场在运作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宏观体
29、制保障,金融无序现象时有发生,并越来越突出。金融领域中的腐败、渎职现象并不鲜见。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贪污受贿案则进一步说明了这个问题。收取回扣在信托业几成行规,普遍存在于提案、尽职调查、风险控制、产品设计、甚至打款等多个环节。这些回扣的名称可能有所不同,可以是“财务顾问费”、“渠道费”、“劳务”等多种外衣,但大多依仗手中对产品设立及资金支配的职权变现。因此,这些回扣因涉嫌商业贿赂,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这些在信托高速发展期间默认的灰色路径,将面临被秋后算账的风险。三、企业家犯罪行为呈现非典型化特征法律进行立法是基于犯罪的典型行为而做的规定,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行为日益呈现出非典型化
30、特征。近年,企业家犯罪手段愈加复杂化、隐秘化、高科技化,呈现出非典型化特征。企业家非典型性犯罪行为同样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又因其隐密、复杂、不易查处,对社会的潜在破坏力更大。在企业家受贿犯罪中, 行为人“索而不取”、“收而不受”、“受而不收”的现象频繁发生,对于这些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等做出解释; 在新型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传销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要求你购买传品,几十人睡地铺,每天集中上课,并且控制人身自由,而是演变为以推销某种“理财产品”的方式诱
31、骗被害人投资,这些所谓的“理财产品”名目繁多,可能是“互助式理财”、“新型养老金”或者 “新连锁经营模式”等“ 金融概念”;企业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在2014 年互联网融资平台 P2P 爆发性增长,成为民众理财的一种新型方式。然而一些不良 P2P 网贷平台常以高额收益吸引投资,投资人权益难以保障。盈灿咨询首席执行官、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官马骏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截止到 2014 年年底国内共有 1575 家 P2P 网贷平台,而光是倒闭或跑路的P2P 平台就有 275 家,年底更是集中爆发期。企业家的非典型性犯罪,往往是违法经济活动与合法经济活动交织,或者披上合法经营的外衣,具有迷惑
32、性和隐蔽性。企业家犯罪案件不能及时查处,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损失,而且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四、企业家犯罪案件受社会政策、刑事政策影响较大新闻媒体具有公众传播和舆论监督两方面的功能。社会政策、刑事政策的调整往往是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2014 年度最热的一个词汇是 “贪腐”,媒体关注打击贪腐的过程以及成绩,围绕 “反贪腐”发布了大量的案例、消息。本年度的媒体案例中,涉及腐败犯罪的案件量大,从 245 起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例来看,有 121 例涉嫌受贿,51 例贪污、30 例挪用公款、 12 例滥用职权以及 3 例私分国有资产。近年,刑罚适用的现状是社会对犯罪的宽容度不断增大,刑罚在适用中越来
33、越趋于轻缓化。然而,从本年度企业家犯罪刑罚适用情况来看,较往年更为严厉。主要原因在于本年度涉案罪名中受贿、贪污等腐败案件多,对于这类犯罪,刑罚较为严厉,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完善贪污腐败犯罪的惩罚体系,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另外,社会对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宽容度并没有增大,腐败犯罪“零容忍”政策即是明证。最后,在国企企业家犯罪中,涉案金额往往较大,而贪污、受贿等贪腐犯罪以赃定罪量刑,使得本年度国企企业家腐败犯罪处罚整体较严厉。五、政商勾结、群体腐败现象严重2014 年度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政商勾结、群体腐败现象严重,企业家因卷入官员腐败案,纷纷因被其他案件牵出而接受调
34、查。最能说明上述特点的是“山西反腐系列案”中的邢利斌案件。在山西政、商两界人脉极广的煤业大亨邢利斌纵横官场、商场多年,与当地官员相互支持、利用,形成政商互动关系网,即官员竞选时找老板借款或由老板资助上位,即由老板资助官员买官;而老板遇到问题,由官员出面摆平。邢利斌案表现出的政商勾结、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并非个案,而是一种潜在化的常态。政商关系自古就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在法治框架下的政商合作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而游走于法律制度之外的勾结无论对经济的发展还是社会管理制度的完善均极具破坏力。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社会财富急剧增长的新形势下,政商勾结的危害也被赋予了新的含义。首先,政商勾结,给权
35、力寻租创造客观便利,败坏政风。因而,对于政商勾结的腐败现象,常常遭到全社会的集体批判。其次,政商勾结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新的利益阶层的出现,打破了原有的调节市场经济的规则,使市场变得混乱无序并不时伴有野蛮、恶劣的竞争,吞噬已经取得的发展成果。再次,政商勾结使财富固化,市场调节、分配资源的功能减弱,反而是游走于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决定了经济发展的方向,造成市场自生机能的萎缩,这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讲,具有致命的破坏性。第三部分 企业家犯罪十大罪名和五大风险点一、企业家犯罪十大罪名1、贿赂犯罪 143 例,占全部 426 起案例的 29%。其中受贿犯罪 125 例,行贿犯
36、罪 18 例,成为 2014 年关注度最高、社会影响最大的企业家犯罪之一。受贿类犯罪是本年度企业家犯罪适用频率最高的罪名,也是国企企业家犯罪最常见的罪名。十八大以来国家坚持“零容忍”严惩腐败犯罪,国企特别是央企成为“主战场 ”,随着反腐力度不断加大,涉嫌受贿犯罪的国企高管们不断被调查,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不仅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高管的级别之高也是近几年之最。与受贿犯罪相对应的行贿犯罪,同样是本年度重要的风险罪名。随着国家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行贿犯罪将会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点。2、侵吞资产类犯罪 80 例,占全部 426 起案例的 19%。其中(国企)贪污罪51 例,(
37、 民企) 职务侵占罪 26 例、(国企) 私分国有资产罪 3 例。侵占资产类犯罪相较 2013 年度呈明显上升趋势,在国企企业家犯罪中亦有明显表现。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严密、完善的财经制度缺位,为企业家侵吞窃取资产提供了客观可能。另一方面,企业家们的“职务行为”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是造成企业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资产的重要原因之一。3、挪用类犯罪 44 例。其中(国企)挪用公款罪 30 例,(民企)挪用资金罪 14例。挪用类犯罪占比较 2013 年度有所增长。无论是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企业家都是利用其职务行为实施的,侵犯单位资金的使用权的行为。不仅扰乱单位对资金的正常使用和管理秩
38、序,而且严重侵犯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使企业面临资金使用上的风险或实际损失。4、欺诈类犯罪 40 例(不含集资诈骗罪)。其中,诈骗罪 18 例,合同诈骗罪26 例,骗取贷款罪 2 例、贷款诈骗罪 1 例、票据诈骗罪 1 例、信用卡诈骗罪 1例。再加上 16 例集资诈骗犯罪,共同构成了企业家犯罪最为常见的类型。欺诈类犯罪是本年度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中发案率最高的经济犯罪类型。企业家在追逐经济利益时会比较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如果收益高于成本,企业家就会选择追逐利益,甚至铤而走险,通过欺诈的方式追逐利益,而如果欺诈犯罪的成本高于所取得的利益,企业家将无利可图,欺诈类犯罪尤其是合同诈骗犯罪会相应的减少。对于
39、企业家而言,实施欺诈类犯罪成本低是该类犯罪多发、频发的原因之一。5、融资类犯罪 37 例,占全部 426 起案例的 9%。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1 例,集资诈骗罪 16 例。非法集资类犯罪同样是本年度关注度最高、社会影响最大的企业家犯罪之一。随着能源、房地产等企业逐步告别暴利时代,大幅度、盲目扩张的后遗症也随之而来。银行抽离贷款,融资渠道不畅,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严峻形势,大范围的企业持续性增长乏力,将融资的渠道转向民间。然而,资金链一旦断裂,企业家将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惩罚,一些企业家不堪重压,选择“跑路”来逃避责任。6、渎职类犯罪 14 例。其中滥用职权罪 12 例,国
40、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 例。2013 年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在当下中国的国企耦合了计划经济、资源掌控、行政垄断以及意识形态等多重元素。国企能够在权力与市场之间自由穿梭,为国企高管腐败渎职埋下祸根。渎职犯罪最为显明的特质是渎职行为与贪污贿赂相伴随,随着国家严厉打击贪腐犯罪,对腐败犯罪实施“零容忍” 的政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井喷的同时,也必然附带出大量的渎职类犯罪案件。7、不正当交易犯罪 11 例。其中敲诈勒索罪 6 例、强迫交易罪 3 例、
41、内幕交易罪 4 例。公平交易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最基本表现形式,也是国家规制竞争活动的指导思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不成熟不仅催生公权力的腐败,同时也造成一些市场主体依托其排他性优势地位扰乱市场秩序,其中就包括一些涉黑经济体、传媒经济体等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正当交易等犯罪。这些披着合法外衣的不正当交易“潜规则”,实则是市场体制的毒瘤,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潜在威胁不亚于腐败犯罪。8、制假售假类犯罪 7 例。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 例、生产销售假药罪 1 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3 例、假冒注册商标罪 2 例。媒体对本年度的制假售假类犯罪关注度较去年有所下降,倾向于关注重特大
42、案件。其中,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仍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食品药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关系到千千万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上海福喜集团食品安全事件则进一步说明了政府管控食品安全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疏漏。另外,对制假售假类犯罪惩罚力度小,这些制假售假者在高回报率的利益驱动下,倾向于选择犯罪以获取高额理论。完善对制假售假者尤其是食品安全领域的制假售假者的惩罚体系将是必然趋势。企业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并逐步从粗放型、扩张型向集约型、创新型企业转变,是规制制假售假类犯罪的必由之路。9、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 7 例。其中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 3 例、伪造公司印章 2 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
43、章罪各 1 例。近年来,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逐年上升。在利益的驱使下,行为人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通常是为了实施其他经济犯罪,以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因此,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容易引发其他犯罪,并严重危害经济秩序,这也是诈骗类犯罪高发的同时,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案发量也会随之上升的原因。虽然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但因其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给案件的查处带来困难。10、事故类犯罪 4 例。其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 例,重大责任事故罪 2例。在企业家犯罪中,事故类犯罪主要发生在生产环节,凸显安全生产的重要性。2013 年最高检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和促进安全生
44、产的通知,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然而,在实践中,仍然有些企业非法、违法生产,在发现安全隐患后不排除,而是让工作人员在无基本劳动安全保障下工作,从而酿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惩安全事故类犯罪,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样需要严惩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二、企业家犯罪五大风险点1、企业融资企业融资是企业家犯罪的一大风险环节。民营企业存在较大的融资困难,统计数据显示,围绕该环节产生的犯罪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以及骗取贷款犯罪等罪名以及民营企业家为获取贷款等资金支持、扩宽融资渠道而对银行管理者、资本控制着进行的行贿罪、受贿罪等“寻租”类犯罪行为。作为企业家犯罪的一大风
45、险点,企业融资问题同时折射出两个隐患因素:第一,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并普遍存在融资困难。国家金融政策的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市场环境和融资形势会产生较大影响,中小企业如果不能根据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做出敏锐的反应和及时调整,将会带来较大的融资风险;而国家经济制度的安排、宏微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行业竞争态势的加剧,也将影响企业经营并作用到资金链上,而中小企业又天然的在获取资金等方面存在劣势,这些都加剧企业经营风险和企业家犯罪风险。另一点:目前我国经济领域,股市长期持续低迷、房地产市场受到国家调控制约,而银行存款负利率以及隐性的通货膨胀因素等的存在,导致社会闲散资本缺少保值、增值的
46、有效途径,大量的闲置资本的升值需求与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相互吸引、相互共生,企业融资行为在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下是产生犯罪的重大隐患。2、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环节的企业家犯罪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较多发生。该环节的犯罪活动因涉及主体的不同表现为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等,此外还有关涉企业财务管理凭据的各类票据相关犯罪。财务管理环节作为企业家犯罪的主要风险点,表现出问题在于:第一、民营企业等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内部财务关系混乱,作为财务管理中的重要防范环节的会计制度缺失或者工作薄弱,日常财务管理中以白条抵现金、提前确认企业收入、粉饰报表等现象较多存在,出现虚列成本,扩大费
47、用开支,出现“账外账”;固定资产出售、清理收入以及租赁收入没有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形成“小金库” 引发贪污犯罪以及未按规定比例进行分红或擅自提高职工股金分红比例等犯罪隐患的存在。第二、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与企业决策领导层缺少有效沟通,财务管理制度作为对财务监督的机制作用无法体现。企业中由于财务管理人员作为受决策层管理的员工,在缺少民主沟通机制的前提下,财务环节实际意义的“管理”是不存在的,企业领导人员一人独断的局面是犯罪发生的重大隐患。此外,各类票据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与凭证,能够反映企业财务收支情况,是会计核算、审计检查等原始依据,影响企业财务管理有效开展。统计显示,假票据或者票据管理的混
48、乱加剧了贪污侵占等犯罪的风险。3、安全生产统计显示,安全生产领域的企业家犯罪所占绝对数目并不大,但是由于安全生产事故一旦发生,将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危害,因此该领域的企业家犯罪风险也不容忽视。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企业的监督查处力度,要严格执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公检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将各个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纪问题纳入反腐败工作
49、范围。由于自身经营实力的因素,安全生产肇事企业多为民营企业,而任何不具备安全生产肇事企业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非法生产、超能力、超定额生产与暗藏在企业背后的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犯罪密不可分。另外,为维护其违法经营局面,安全生产肇事企业的背后也往往伴生有黑社会犯罪隐患的存在。4、工程发包承揽工程发包承揽环节的犯罪中“寻租、出租”型犯罪占据多数。统计发现,该环节中民营企业多为发包方,由于市场经济力较弱,为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地位、获取经营机会,无序竞争,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包方行贿犯罪。该环节中常见的违法犯罪形式表现为明显的行贿受贿的对合犯罪:发包单位利用项目发包的职务之便,索取和收受意欲承包的施工单位给予的回扣、贿赂;承包单位负责项目管理人员为承揽工程项目,获取自身利益,以各种名义向发包单位管理人员提供回扣,贿赂及其他各种好处。此外,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项目再次转包给他人,或将工程项目肢解后分包若干个“关系”单位,从中收受次级贿赂; 发包方指定施工单位,令承包方将工程再次转包给被指定方,从而收受被指定方的贿赂;负责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故意提高工程项目造价发包分包,然后从承包方套取提价部分的差额,进行贪污;承包方经为负责发包人员提供免费装潢住宅、入股分红等其他形式的贿赂等等。而由于行贿、受贿因素的存在,工程发包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