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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员工手册25801077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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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物 业 公 司 员 工 手 册一 、 加 班 工 资 计 算 方 法 二 、 新 进 /离 职 工 资 计 算 公 司 简 介 ( 略 )公 司 组 织 构 架 ( 略 )管 理 部 : 主 管 、 房 屋 管 理 、 、 中 控 值 班 、 停 车 场 管 理 、 家 政 服 务 、 投 诉 受 理 、 协 调工 程 部 : 主 管 、 共 用 维 修 、 设 备 维 护 运 行 技 术保 卫 部 : 队 长 、 班 长 、 保 安 员保 洁 部 : 主 管 、 领 班 、 保 洁 员行 政 部 : 人 力 资 源 干 事 、 行 政 管 理 员 、 文 秘 宣 传 员 、 资 料 管 理

2、员 、 监 察 督 导 员经 营 部 : 对 外 发 展 、 租 赁 中 介 服 务 、 商 业 网 点 管 理 、 经 营 服 务财 务 部 : 主 管 、 会 计 、 统 计 、 出 纳绿 化 养 护 : 主 管第 一 节 人 事一 、 正 式 聘 用 及 试 用1、 新 进 员 工 必 须 通 过 公 司 行 政 管 理 中 心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及 用 人 部 门 两 次 面 试, 并 由 行 政 管 理 中 心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通 知 上 班 。 上 班 前 必 须 先 办 理 录 用 手 续 并 签 定 合同 ( 或 劳 动 协 议 ) 。 办 手 续 时 需 填 写

3、 各 类 个 人 资 料 供 存 档 、 需 上 交 本 人 身 份 证 复 印件 、 最 高 学 历 证 书 复 印 件 及 其 他 培 训 资 料 证 书 复 印 件 ( 如 有 ) , 个 人 资 料 应 正 确 无误 , 如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 可 招 致 辞 退 的 严 重 后 果 。 需 携 带 好 有 关 证 件 原 件 , 有 员 工 本人 亲 自 到 公 司 行 政 管 理 中 心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与 公 司 签 订 正 式 合 同 或 劳 务 协 议 后 方 能 上班 。2、 新 进 员 工 自 上 半 之 日 起 试 用 期 为 三 个 月 ( 特 殊 部

4、 门 除 外 ) 。3、 员 工 对 于 自 己 所 担 任 之 工 作 有 任 何 问 题 , 需 先 征 询 用 人 部 门 主 管 或 经 理 意 见。4、 凡 与 公 司 签 定 了 正 式 合 同 的 员 工 , 请 到 原 单 位 /社 保 中 心 将 养 老 金 、 住 房公 积 金 帐 户 转 至 本 公 司 , 以 便 公 司 为 您 办 理 养 老 金 、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 若 原 单 位 /社 保 中 心 从 未 办 过 二 金 或 从 学 校 新 毕 业 之 员 工 , 请 书 面 向 公 司 行 政 管 理 中 心 人 力 资源 部 说 明 并 提 出 申

5、请 新 开 户 头 。 到 原 单 位 转 帐 户 之 前 必 须 先 到 公 司 行 政 管 理 中 心 人力 资 源 部 开 具 证 明 。二 、 离 职 办 法 及 手 续1、 凡 员 工 欲 离 职 者 , 应 按 合 同 /劳 务 协 议 之 规 定 , 提 前 向 用 人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离职 申 请 ; 试 用 期 间 则 于 一 周 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即 可 。2、 凡 员 工 未 按 合 同 书 承 诺 提 前 离 职 者 , 公 司 将 扣 除 相 应 的 薪 金 作 为 通 知 期 以 赔偿 公 司 损 失 ( 除 非 特 殊 情 况 , 经 用 人 部

6、 门 主 管 或 经 理 同 意 准 予 提 前 离 职 ) 。第 二 节 福 利 待 遇公 司 按 国 家 规 定 为 员 工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 医 疗 保 险 、 失 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 具体 如 下 :一 、 养 老 保 险1、 养 老 保 险 办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与 本 公 司 签 订 正 式 劳 动 合 同 并 将 人 士 档 案 转 至 本 公 司 的 员 工 。2、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缴 纳 : 公 司 缴 纳 部 分 : 按 本 公 司 上 一 年 全 部 在 职 人 员 工 资总 额 的 22.5%的 比 例 缴 纳 养 老 保

7、险 费 各 人 缴 纳 部 分 : 在 职 人 员 应 以 本 人 上 一 年 度月 平 均 工 资 为 缴 费 基 数 , 目 前 按 国 家 规 定 之 比 列 7%缴 纳 。3、 进 入 个 人 账 户 的 养 老 保 险 费 : 个 人 缴 纳 的 养 老 保 险 费 。 单 位 缴 纳 的养 老 保 险 费 进 入 个 人 账 户 的 部 分 。4、 享 受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具 备 的 条 件 : 退 休 : 达 到 国 家 、 本 市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单 位 和 个 人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养 老 保 险 办 法 实 施 前 参 加 工

8、 作 、 连 续 工 龄 ( 包 括 缴 费 年 限 ) 满 十 年 或 者 养 老 保险 办 法 实 施 后 参 加 工 作 、 缴 费 满 十 五 年 。 退 职 : 养 老 保 险 办 法 实 施 前 参 加 工 作 , 到 达 退 休 年 龄 时 连 续 工 龄 ( 包 括 缴 费 年 限) 满 五 年 不 满 十 年 的 人 员 , 应 属 退 职 ; 连 续 工 龄 不 满 五 年 , 因 病 或 者 非 因 公 致 残 的在 职 人 员 , 经 劳 动 鉴 定 委 员 会 确 认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 可 以 退 职 。退 职 人 员 按 规 定 享 受 相 应

9、 的 养 老 待 遇 。二 、 医 疗 保 险 公 司 按 国 家 规 定 比 例 为 每 位 正 式 员 工 ( 人 事 关 系 转 到 公 司 ) 缴 纳 医 疗保 险 。具 体 标 准 如 下 : 公 司 7%; 个 人 2%三 、 失 业 保 险按 公 司 规 定 每 月 单 位 和 个 人 各 交 纳 2%和 1%, 全 部 进 入 社 会 统 筹 系 统 , 不 建立 个 人 账 户 。四 、 住 房 公 积 金与 公 司 签 订 正 式 合 同 的 员 工 , 人 事 关 系 一 经 转 入 公 司 , 每 月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比例 为 员 工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10、 金 。 目 前 公 司 缴 纳 进 入 个 人 账 户 的 比 例 为 员 工 上 一 年 度 平 均工 资 的 15%, 员 工 个 人 亦 交 付 5%。四 金 缴 纳 比 例 一 览 表 比 例 项 目 单 位 缴 纳 个 人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公积 金 22.5%7%2%15%7%2%1%5%小 计 46.5%15%第 三 节 员 工 仪 表 、 服 装 等 规 定一 、 仪 表 、 仪 容1、 员 工 必 须 时 刻 保 持 衣 冠 、 头 发 的 整 洁 。 不 能 涂 抹 气 味 浓 重 的 护 发 用 品 及 香 水。 男 员 工 须 经

11、 常 理 发 , 发 长 不 盖 耳 、 遮 领 , 不 准 留 大 鬓 角 、 烫 发 , 不 准 蓄 小 胡须 , 且 应 做 到 每 日 剃 胡 须 。2、 女 员 工 应 打 扮 适 度 , 上 下 班 换 岗 时 不 穿 奇 装 异 服 , 端 庄 大 方 。 可 淡 妆 上 岗 ,不 准 浓 妆 艳 抹 。 不 得 佩 戴 太 多 、 太 大 、 太 醒 目 的 饰 物 。3、 注 意 个 人 卫 生 , 做 到 无 汗 味 异 味 。 上 岗 前 及 上 岗 时 不 得 饮 酒 、 不 得 吃 葱 蒜 、韭 菜 等 带 异 味 的 食 品 以 保 持 口 腔 卫 生 。4、 员

12、工 上 班 时 必 须 精 神 饱 满 , 举 止 大 方 得 体 , 严 禁 无 礼 待 客 。二 、 员 工 服 装 规 定1、 员 工 使 用 期 满 后 , 由 公 司 统 一 配 发 工 服 ( 特 殊 岗 位 除 外 ) 。2、 员 工 上 班 时 间 必 须 穿 着 工 服 。3、 上 班 时 必 须 佩 带 胸 卡 , 无 胸 卡 者 须 佩 带 工 牌 。 遗 失 胸 卡 或 工 牌 者 将 交 纳 违 约金 处 理 。4、 服 装 必 须 时 刻 保 持 清 洁 、 整 齐 、 平 整 。 不 得 带 有 污 迹 、 灰 尘 和 褶 皱 , 且 无 开衩 、 脱 线 脱 扣

13、 等 现 象 , 如 无 故 损 坏 、 遗 失 将 予 以 赔 偿 。5、 应 保 持 领 带 的 挺 括 、 干 净 , 上 岗 时 须 系 戴 端 正 , 衬 衣 亦 须 保 持 干 净 并 做 到 经常 换 洗 。6、 上 班 时 皮 鞋 始 终 保 持 光 亮 、 无 污 迹 , 男 员 工 应 穿 黑 色 、 深 蓝 色 袜 子 。 女 员 工穿 裙 子 时 必 须 穿 肉 色 的 连 裤 袜 或 长 丝 袜 。 上 、 下 班 换 岗 时 不 准 赤 脚 、 穿 拖 鞋 或 凉 鞋、 短 裤 、 背 心 等 出 入 办 公 场 所 。第 四 节 考 勤 管 理一 、 考 勤 制

14、度 、1、 员 工 工 作 时 间 为 上 午 9 时 至 12 时 , 下 午 1 时 至 5 时 30 分 , 因 季 节 变 化需 变 更 工 作 时 间 时 由 公 司 行 政 管 理 中 心 人 力 资 源 部 报 请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另 行 通 知 。2、 公 司 员 工 实 行 上 下 班 随 机 抽 查 制 度 , 由 行 政 管 理 中 心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组 织 实施 。3、 公 司 员 工 外 出 办 理 业 务 , 需 提 前 办 理 员 工 外 出 登 记 单 , 并 交 至 行 政管 理 中 心 人 力 资 源 部 , 否 则 按 迟 到 或 旷

15、 工 。4、 员 工 因 公 出 差 , 须 事 先 填 写 出 差 申 请 单 并 交 至 行 政 管 理 中 心 人 力 资 源部 留 存 。 凡 未 填 写 出 差 申 请 单 者 扣 发 当 月 全 勤 奖 , 特 殊 情 况 须 报 总 经 理 审 批 。二 、 迟 到 、 早 退1、 迟 到 和 早 退 的 违 约 金 标 准 如 下 : 迟 到 /早 退 分 钟 违 约 金 标 准 5X 15 一分 钟 一 元 15X 30 一 分 钟 二 元 30X 旷 工 半 天 副 主 管 级 以 上 ( 含 副 主 管 ) 迟 到/早 退 , 按 此 标 准 翻 倍 !2、 月 累 计

16、迟 到 、 早 退 3 次 ( 含 3 次 ) 以 上 , 取 消 当 月 全 勤 奖 。三 、 旷 工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以 旷 工 处 理 :1、 未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而 缺 勤 或 未 经 准 假 而 私 自 休 假 者 , 以 及 因 各 种 假 期 逾 期 而 无事 先 申 请 续 假 者 。2、 不 服 从 调 配 而 不 上 班 者 。3、 打 架 斗 殴 致 伤 而 不 上 班 者 。4、 一 次 迟 到 或 早 退 60 分 钟 以 上 者 。5、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缺 勤 者 。6、 凡 旷 工 四 小 时 以 内 的 , 按 半 天 计 算

17、, 严 重 警 告 扣 100 元 , 并 扣 半 天 工 资; 旷 工 超 过 四 小 时 的 , 按 一 天 计 算 , 严 重 警 告 扣 200 元 , 并 扣 一 天 工 资 ; 旷 工 二天 者 扣 四 天 工 资 , 给 予 最 后 警 告 。 7、 一 个 月 内 累 计 旷 工 三 天 及 以 上 者 , 予 以 立 即 辞 职 。第 五 节 请 假 办 法 公 司 依 各 种 不 同 之 事 由 , 分 列 以 下 假 别 并 详 列 其 范 围一 、 病 假1、 员 工 因 病 休 假 , 必 须 凭 医 院 病 假 单 方 可 病 休 , 若 当 天 无 法 交 病 假

18、 单 , 须 在 上班 当 天 补 交 ( 须 附 病 历 证 明 ) 。 但 必 须 在 病 假 当 天 电 话 告 知 部 门 主 管 或 经 理 。 员 工一 般 情 况 下 不 得 用 上 班 时 间 去 看 病 。 若 确 属 需 要 到 医 院 就 医 , 需 先 经 部 门 主 管 或 经理 同 意 。 就 医 时 间 若 不 超 过 3 小 时 , 不 按 病 假 处 理 。 多 于 3 小 时 部 分 按 病 假 处 理。 每 月 不 按 病 假 处 理 的 就 医 次 数 只 限 一 次 。2、 员 工 按 请 假 手 续 休 病 假 的 , 所 扣 工 资 =休 假 天

19、数 *日 工 资 ( 日 工 资 =全 额工 资 /22) , 并 不 享 受 当 月 全 勤 奖 。3、 员 工 休 病 假 天 数 超 过 40( 含 40 天 ) 天 的 , 公 司 有 权 与 其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二 、 事 假员 工 因 事 确 需 本 人 处 理 , 必 须 至 少 提 前 一 天 向 部 门 主 管 或 经 理 提 出 申 请 , 并 填写 休 假 申 请 表 ,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休 假 。 因 急 事 需 当 天 休 事 假 者 , 必 须 在 本 人 应 到岗 的 时 间 前 用 电 话 通 知 部 门 主 管 或 经 理 , 经 同 意 后

20、 方 可 休 假 , 事 后 补 办 请 假 手 续 。1、 服 务 期 满 半 年 者 事 假 可 用 年 休 假 抵 冲 , 但 必 须 在 假 单 中 特 别 注 明 扣 抵 年 休 假。 否 则 一 律 以 事 假 处 理 。2、 仍 在 试 用 期 的 员 工 , 一 般 不 予 批 准 事 假 。 有 特 殊 情 况 者 除 外 。3、 事 假 工 资 计 发 办 法 : ( 每 月 累 计 事 假 天 数 为 D) ( 全 额 工 资 /22) *( 22-D)4、 全 年 事 假 累 计 超 过 15 天 ( 含 15 天 ) , 公 司 有 权 与 其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21、 。三 、 年 休 假1、 凡 正 式 员 工 在 本 公 司 连 续 服 务 满 一 年 者 ( 包 括 试 用 期 ) , 可 享 受 有 薪 年 假 ,第 一 年 为 五 天 , 第 二 年 及 以 后 每 年 七 天 。 此 年 假 不 包 括 法 定 节 假 日 。 年 假 应 以 连 续方 式 提 取 , 需 提 前 十 五 天 申 请 ,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报 请 公 司 , 经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方 可 提取 , 年 假 不 准 累 计 及 预 提 。 公 司 有 权 因 业 务 工 作 更 改 申 请 者 之 日 期 及 天 数 。2、 年 休 假 以 半 天

22、 为 计 算 单 位 。 年 休 假 可 冲 抵 事 假 。3、 到 年 底 年 休 假 未 使 用 之 部 分 可 累 积 至 次 年 使 用 , 但 只 能 修 原 来 的 半 数 。4、 年 休 假 的 计 算 以 自 然 年 度 为 单 位 。四 、 婚 假员 工 在 试 用 期 满 后 , 符 合 结 婚 年 龄 者 ,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可 获 得 三 天 有 薪 婚 假 , 符合 国 家 晚 婚 规 定 的 员 工 ( 女 年 满 23 周 岁 , 男 年 满 25 周 岁 ) , 另 增 有 薪 婚 假 七 天。 婚 假 期 薪 金 奖 金 等 照 付 。 休 婚 假 的

23、 员 工 须 提 供 结 婚 证 复 印 件 。 公 司 有 权 根 据 业 务工 作 情 况 决 定 休 假 日 期 。五 、 产 假凡 与 公 司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女 员 工 , 可 享 受 三 个 月 有 薪 产 假 ( 产 前 15 天 , 产后 75 天 ) 。六 、 慰 唁 假员 工 直 系 亲 属 ( 父 母 或 养 父 母 、 配 偶 、 子 女 ) 去 世 , 享 有 三 天 有 薪 慰 唁 假 ; 员工 非 直 系 亲 属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 岳 父 母 、 公 婆 ) 去 世 , 享 有 二 天 有 薪 慰 唁 假 。员 工 必 须 出 示

24、 有 效 证 明 ,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同 意 , 报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 方 可 提 取 。 慰 唁 假必 须 当 时 提 取 , 不 能 保 留 或 其 他 方 式 代 替 。七 、 工 伤员 工 因 工 受 伤 , 经 公 司 指 定 医 疗 机 构 证 明 , 由 所 在 部 门 出 具 工 伤 报 告 , 经 部 门负 责 人 审 核 , 报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按 工 伤 处 理 。第 六 节 奖 惩 规 定一 、 奖 励 的 原 则1、 多 奖 少 罚 , 奖 罚 公 平2、 及 时 奖 励3、 物 质 奖 励 和 精 神 奖 励 相 结 合4、 奖 励 程 度

25、 与 员 工 的 贡 献 相 当二 、 奖 励 措 施1、 员 工 贡 献 奖 ( 不 定 期 奖 励 ) 各 类 合 理 化 建 议 , 对 提 高 管 理 工 作 质 量 确 有成 效 。 工 作 细 致 负 责 , 经 常 获 得 客 户 的 书 面 表 扬 。 解 决 疑 难 杂 症 , 降 低 成 本 , 节 约 费 用 。 拾 金 不 昧 , 见 义 勇 为 ( 救 火 抢 险 等 表 现 良 好 ) 。 维 护 公 司 声 誉 , 受 委 屈 忍 辱 负 重 , 不 计 较 个 人 得 失 。 其 他 应 给 予 奖 励 的 行 为 。 2、 季 度 优 秀 员 工 每 个 部

26、门 , 每 季 度 评 选 一 次 , 并 张 贴 红 榜 , 以 资 鼓 励 。3、 年 度 最 佳 员 工 按 员 工 总 人 数 的 2%比 例 民 主 选 举 , 投 票 选 出 年 度 最 佳 员 工, 附 优 秀 事 迹 书 面 报 告 , 上 报 行 政 管 理 中 心 人 力 资 源 部 , 审 核 同 意 后 给 予 奖 励 , 并颁 发 由 总 经 理 签 署 的 获 奖 证 书 , 并 张 贴 红 榜 予 以 通 报 表 彰 。4、 其 他 奖 励 义 务 献 血 奖 励 获 得 各 类 荣 誉 的 奖 励三 、 违 约 金 的 规 定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

27、部 门 主 管 及 大 楼 经 理 有 权 按 情 节 轻 重 提 出 警 告 或 并 扣10 元 200 元 不 等 的 违 约 金 。1、 迟 到 或 早 退 。 ( 详 见 第 四 节 第 三 条 ) 。2、 服 装 、 仪 表 、 仪 容 、 礼 节 礼 貌 不 符 合 本 守 则 的 规 定 。3、 上 班 时 间 打 私 人 电 话 聊 天 , 不 得 使 用 公 司 电 话 拨 打 私 人 电 话 或 收 费 台 听 取信 息 。4、 上 班 时 间 看 与 本 职 工 作 无 关 的 书 报 , 不 得 在 办 公 区 域 内 进 食 、 吃 零 食 、 喝 酒、 抽 烟 嚼

28、口 香 糖 等 。5、 上 班 时 间 未 经 主 管 同 意 私 自 外 出 逛 街 购 物 。6、 工 作 时 间 擅 离 本 职 岗 位 、 串 岗 , 上 班 后 不 到 规 定 时 间 的 岗 位 或 扎 堆 聊 天 。7、 注 意 保 持 办 公 区 域 的 卫 生 , 不 得 随 地 吐 痰 , 乱 丢 烟 蒂 、 纸 屑 、 杂 物 , 不 保 持更 衣 柜 内 外 及 环 境 的 整 洁 , 在 更 衣 柜 内 存 放 不 应 放 的 物 品 。8、 不 爱 护 小 区 及 办 公 区 域 内 的 一 切 公 共 设 施 , 不 得 浪 费 公 共 物 品 , 不 得 随 意

29、 毁坏 、 涂 抹 , 不 得 将 公 共 设 施 及 物 品 据 为 己 有 。9、 禁 止 高 声 喧 哗 、 污 言 秽 语 、 言 语 粗 俗 、 骂 人 和 进 行 骚 扰 客 人 的 活 动 , 不 经 同意 擅 自 进 入 租 户 或 业 主 单 元 内 。10、 散 步 不 利 于 团 结 的 言 论 , 发 表 有 损 公 司 声 誉 的 言 论 。11、 对 上 级 分 派 的 工 作 无 故 迟 缓 拖 延 。12、 不 经 请 求 私 自 接 待 外 人 参 观 小 区 及 所 属 区 域 。13、 在 工 作 区 域 内 ( 无 论 上 下 班 ) 不 得 进 行 上

30、 网 聊 天 、 喝 酒 、 聚 赌 、 打 牌 、 睡觉 、 下 棋 、 玩 电 子 游 戏 等 。14、 对 下 属 不 管 理 、 不 批 评 , 发 现 违 纪 行 为 不 制 止 , 不 按 规 章 惩 罚 处 理 。15、 工 作 时 间 打 瞌 睡 , 夜 班 当 值 睡 觉 。16、 工 作 时 间 没 有 按 要 求 完 成 作 业 或 完 成 任 务 。17、 工 作 时 间 手 机 、 呼 机 应 始 终 调 为 振 动 状 态 。18、 一 月 之 内 受 到 二 次 口 头 /书 面 警 告 , 第 二 次 警 告 应 予 以 交 纳 违 约 金 。19、 下 班 或

31、 外 出 离 开 是 , 应 收 拾 好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资 料 文 件 及 个 人 物 品 , 节 约 公司 一 切 能 源 , 随 时 注 意 关 闭 电 源 、 水 源 开 关 。20、 除 公 司 领 导 配 备 车 辆 外 , 其 余 车 辆 必 须 按 规 定 入 库 , 未 经 领 导 同 意 , 不 得私 自 出 车 。21、 一 月 之 内 连 续 二 次 受 到 租 户 或 业 主 投 诉 , 核 实 后 确 系 员 工 责 任 。22、 未 经 同 意 私 自 接 受 业 主 、 租 户 、 客 人 小 费 或 物 品 。23、 违 反 部 门 所 制 定 的 工

32、 作 程 序 或 规 章 制 度 。24、 员 工 不 得 发 型 不 整 、 怪 异 或 染 色 过 度 ; 不 得 浓 妆 艳 抹 或 佩 带 过 于 繁 杂 、 夸张 的 饰 物 ; 不 得 在 暴 露 在 服 装 外 的 肌 肤 上 纹 身 ; 女 员 工 均 应 淡 妆 上 岗 。25、 由 于 责 任 心 不 强 , 非 故 意 损 坏 或 丢 失 工 具 , 价 值 在 500 元 以 下 者 ; 500元 以 上 者 , 酌 情 予 以 赔 偿 。26、 提 供 不 真 实 的 报 告 、 材 料 。27、 向 外 泄 露 公 司 机 密 、 遗 失 公 司 钥 匙 、 资 料

33、 及 单 据 等 。第 七 节 辞 退 员 工 规 定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根 据 公 司 用 人 部 门 主 管 或 经 理 批 准 , 报 公 司 行 政 管 理 中 心人 力 资 源 部 核 准 予 以 立 即 辞 退 , 并 不 作 任 何 补 偿 。1、 在 试 用 期 内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2、 符 合 劳 动 合 同 书 中 条 款 须 辞 退 的 。3、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的 。 4、 因 公 司 业 务 调 整 须 减 员 的 。5、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6、 有 偷 窃 租 户 、 公

34、 司 或 他 人 财 物 的 行 为 。7、 谩 骂 或 袭 击 殴 打 租 户 、 访 客 , 工 作 态 度 恶 劣 。8、 上 班 时 间 酗 酒 、 赌 博 。9、 侮 辱 、 诽 谤 、 殴 打 、 恐 吓 、 威 胁 、 危 害 上 级 、 同 事 或 互 相 吵 架 斗 殴 。10、 卖 淫 或 协 助 、 唆 使 卖 淫 。11、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或 治 安 条 例 的 其 他 行 为 。12、 故 意 不 服 从 上 级 指 挥 及 合 理 指 令 , 经 多 次 警 告 无 效 。13、 故 意 损 坏 公 物 或 利 用 工 作 之 便 贪 污 、 挪 用 公 款

35、 。 监 守 自 盗 、 收 受 贿 赂 者 。14、 擅 自 对 外 发 表 有 关 公 司 及 所 管 小 区 的 污 蔑 性 言 论 。15、 有 书 写 匿 名 诬 告 信 的 。16、 有 严 重 损 害 公 司 及 所 管 小 区 形 象 的 行 为 , 并 造 成 后 果 的 。17、 多 次 违 反 公 司 制 定 的 规 章 、 守 则 等 行 为 , 并 经 多 次 警 告 处 罚 仍 不 改 过 者 。18、 一 月 中 无 故 旷 工 三 天 以 上 的 。19、 直 接 造 成 客 户 投 诉 三 次 , 并 经 查 实 却 系 该 员 工 责 任 的 。20、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工 作 中 出 现 责 任 事 故 , 对 公 司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第 八 节 加 班 工 资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工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公 式一 、 加 班 工 资 计 算 方 法 : 1.5 倍 平 时 加 班 ( 额 工 资 *70%) /22*加 班 天 数 * 2 倍 本 休 加 班 3 倍 国 定 假 加 班二 、 新 进 /离 职 ( 不 足 月 ) 工 资 计 算 : 全 额 工 资 /22*当 月 实 际 工 作 天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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