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民泰贷记卡章程(2015 年 6 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民泰贷记卡章程(下称章程)。第二条 民泰贷记卡(含主卡和附属卡;以下简称贷记卡)是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发行的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并可在信用额度和有效期内先透支后还款的银联标准信用卡,具有透支消费、预借现金、还款和小额支付应用(即电子现金)等部分或全部功能。第三条 发卡机构、 贷记卡持卡人、担保人、特 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贷记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第四条 本章
2、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一)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贷记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或单位,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二)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信用额度可由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变化和用卡情况及发卡机构风险管理要求等情况进行调整。(三)账户:指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立的贷记卡项下账户,分为人民币贷记账户(下称主账户)和人民币电子现金账户。- 2 -(四)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转账或还款等交易的日期。(五)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将贷记卡交易款项及其利息和费用(包括追索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以下均同)等根据有
3、关规定计入其贷记卡账户的日期。(六)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及其利息、费用等进行汇总,对透支本金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额的日期,为每月 30 日(2 月份为月末最后一天)。(七)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八)最后还款日:又称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当期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迟日期,为账单日后第 25 天。(九)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透支本金、利息、所有费用、分期待还金额,以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十 ) 溢缴款:指持卡人归还透支余额后多缴的资金或存放在主账户内的存
4、款。(十一)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其初始余额为 0,须经圈存一定金额后方可使用,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元。该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透支,不可取现或转出,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使用电子现金账户进行消费无需签名和输入密码,不支持退货。- 3 -(十二)圈存:指持卡人在发卡机构柜面、ATM 上将主账户中的可用余额或开立在发卡机构的其他银行卡中的资金或直接将现金划入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交易;上述三种交易方式分别称为指定圈存、非指定圈存和现金圈存。(十三)圈提:指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实时划入主账户。(十四)余额转移:指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入主账户。自余
5、额转移登记申请日起 55 天后,且所有未达的电子现金交易入账后,电子现金余额方可自动转入主账户。第二章 贷记卡的分类、功能及使用范围第五条 贷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普通卡,按卡片介质分为磁条卡和 IC 复合卡。 第六条 贷记卡卡面正面左上角印有发卡机构标识,右下角印有银联全息防伪标识和“ 银联” 标识。第七条 贷记卡发生的所有交易均以人民币结算,可在境内、境外(包括港澳台,下同)所有带有“银联” 标识 的 ATM 和 POS 上使用。在境外使用时交易币种为当地货币,由中国银联按当日外汇牌价统一以人民币结算。
6、第八条 商务卡可以在发卡机构网点办理资金转入和溢缴款转出业务及与发卡机构约定的自动扣款业务;个人贷记卡可以在发卡机构网点或他行指定网点办理存取款和转账业务及发卡机构的自动扣款业务。- 4 -第三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第九条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有偿还能力,资信良好的中国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贷记卡主卡。个人在申领主卡的同时,亦可同时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申请不超过两张的附属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申请人(持卡人)以亲自签名、或主卡申请人(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双方均认可的方
7、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及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同一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附属卡持卡人也对该账户项下所发生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第十条 贷记卡实行实名制,单位或个人申领贷记卡,均应按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民泰贷记卡申请表(下称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与发卡机构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民泰贷记卡领用合约(下称合约),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咨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或按指印)确认,即表示确认履行各项规章、合约并遵守本章程。发卡机构
8、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请人的领卡申请,确定发卡种类以及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第十一条 担保可采用保 证、质押方式。采用 质押担保方式的,质押物仅限发卡机构开具的定期存单或认可的其他质押物。采用保- 5 -证担保方式的,应签订保证合同,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贷记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如持卡单位或个人无法偿还贷记卡债务时,发卡机构即有权行使担保权利并处置担保物。所有担保均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下按发卡机构认可的担保手续办理。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
9、个人卡的,发卡机构根据主卡申请人意愿及其资信情况等核定其信用额度,并核发相应信用等级的卡片。超过一定授信额度的贷记卡,发卡机构可设定临时额度,持卡人使用临时额度时须经得发卡机构的同意。第四章 贷记卡的账户管理及使用第十三条 发卡机构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贷记账户,以 IC 卡为介质的贷记卡还可设立电子现金账户。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收到贷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条上按照持卡人在申请表上留存的签名样式签名,同时可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或客服热线等发卡机构认可的方式激活卡片。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贷记卡卡片,不得将包括但不限于卡号、有效期、安全码、验证码等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交易凭证以及有关密码
10、、验证码等验证信息泄漏或提供给他人。贷记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以出租、转借或转让等任何方式被其他个人或机构使用,否则发卡机构有权收回贷记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十五条 贷记卡主账户凭密码使用,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认- 6 -可的方式设立、修改或重置密码。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用于 ATM、电话银行、商户消费、网上银行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密码,凡使用密码等电子信息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 贷记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和/或卡片信息而办理的各 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销售点终端、手工受理、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贷记卡交易
11、)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不需要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发卡机构的语音记录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含电子现金账户的贷记卡可在境内带有“银联”标识、且支持电子现金业务的商户进行电子现金脱机消
12、费,交易时无需密码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持卡人签名确认。电子现金消费不支持退货。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持卡人应承担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通过芯片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电子现金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第十七条 持卡人若遗忘贷记卡密码或需要修改密码的,可凭本- 7 -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卡片向发卡机构申请修改或重置密码。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 发卡机构营业网点、网上 银行、手机银行,加入柜面通业务的银行网点,带有“银联 ”标识的 ATM、POS 以及银联互联网平台等渠道上使用贷记卡,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信用卡
13、组织/机构、收 单机构、特约 商户、本章程、合约等的有关规定。持卡人使用贷记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第十九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认可的支付网站和自身安全的互联网端使用贷记卡,并须遵守发卡机构关于网上使用贷记卡的有关规定,否则因持卡人信息失密或网上使用不当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境内特约商户在受理贷记卡时,还应遵守收单机构及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发卡机构无须对任何特约商户拒绝接受贷记卡的使用而负任何责任,亦不会就特约商户提供的货品、服务负任何责任。持卡人对特约商户的任何投诉均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且持卡人
14、不可将向特约商户的任何索偿用作抵销所欠发卡机构的债务或转向发卡机构索偿。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如遗失或被盗取贷记卡时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客服热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主账户口头挂失或至营业网点办理主账户书面挂失。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立即生效。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办理补办手续。贷记卡口头挂失后又找到卡片,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解挂手续。持卡人对- 8 -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持卡人拒绝配合发卡银行进行相关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明的除外。对
15、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贷记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不支持挂失,卡片丢失后发生的电子现金账户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二十二条 贷记卡发生卡片损坏、凸字错误等情况时,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原卡应交回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后,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贷记卡,若旧卡片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可读取,则持卡人可前往发卡机构将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至新卡主账户,或继续脱机消费直至旧卡片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零;若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可读取,持卡人应前往发卡机构,办理余额转移手续,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将在发卡机构规定时间内转移至新卡主账户。第二十三条 个人卡的授信额度由发卡机构根据申领人的实际情况分别核定其
16、信用额度。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个人贷记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持卡人在使用贷记卡过程中应遵守发卡机构限定的消费限额和交易限额。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持有的贷记卡有效期以卡面记载的有效期为准, 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贷记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持卡人到期不更换新卡或中途需停止使- 9 -用的,应在贷记卡有效期到期前 1 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发卡机构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续卡,并重新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
17、及用卡情况确认是否为持卡人换发新卡。更换新卡后,本章程或其不时的修订继续有效。如持卡人不办理续卡手续,已过期的贷记卡不能继续使用。第二十六条持卡人有权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持卡人应一次性偿还其贷记卡所欠账款并将贷记卡及其全部附属卡交回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规定销毁卡片。同时持卡人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发生但未记账的交易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对于销户后发生的贷记卡欠款,发卡机构保留相应追索权利。发卡机构对已收取的年费不再予以退还。第二十七条持卡人对含电子现金账户的贷记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持卡人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余额提取业务,并按发卡
18、机构有关规定办理提取手续。因电子现金账户不支持挂失,若持卡人申请销户时未将卡片交回发卡机构,发卡机构不承担退还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第二十八条 贷记卡还款的顺序为先归还上期,后归还本期。在同期内还款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和透支消费本金。特殊情况下,发卡机构可先收取本金,再收取利息和各项费用。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的,发卡机- 10 -构将于双方约定的日期从约定还款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贷记卡欠款。扣收不足部分持卡人应及时直接存入贷记卡账户偿还。持卡人应自行确保还款账户中有足额
19、资金用于清偿欠款,否则因此造成的利息和费用等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第五章 计息和收费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对贷记卡账户中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贷记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第三十一条 对于透支消费交易,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应还款项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免息还款期为透支消费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止。免息还款期最短为 25 天,最长为 56 天,具体视持卡人用卡情况而定。持卡人使用主账户进行指定圈存转出或非指定圈存转出的,对主账户而言,交易视同消费。第三十二条 除持卡人特别约定外,贷记卡一经激活即具有预借现金功能,可通过 ATM、网点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可提供现
20、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持卡人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须支付从预借现金记账日起至还款入账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按发卡机构贷记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持卡人在上述机构或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视为贷记卡预借现金交易,按发卡机构贷记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及计收利息。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还款两种还款方式。若选择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或持卡人未能在最- 11 -后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21、,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未在最后还款日前(含)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账户会逾期,发卡机构除计收透支利息外,还将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滞纳金。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贷记卡需按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价格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年费、补换卡手续费以及存、取现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发卡机构直接计扣持卡人贷记卡账户。所发生的各种收费款项以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最新公告为准,详见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官网(http:/)的服务价格价目表。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持卡人
22、)和担保人的授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其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根据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资信变动及用卡等情况核定和调整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有权处理、转让发卡机构拥有的债权。(二)持卡人超过最后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向持卡人及担保人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或委托第三方- 12 -机构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催收欠款。发卡机构追偿欠款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理持卡人保证金、质押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和其他款项;从开立在发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任
23、何账户中扣收;通过司法机关进行追偿。(三)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 (四)对超过 6 个月未发生交易的贷记卡,发卡机构有权调减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 (五)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六)发卡机构保留收回贷记卡卡片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贷记卡;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洗钱、恐怖融资、买卖银行卡等行为;贷记卡因被取消、管制
24、、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贷记卡交易,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贷记卡的权利。(七)发卡机构有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贷记卡、盗用贷记卡、冒领冒用贷记卡进行诈骗以及其他利用贷记卡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进行起诉,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八)因非发卡机构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 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机构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过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 13 -任。(九)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发卡机构
25、不承担责任。(十)发卡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贷记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贷记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十一)本章程及合约规定的发卡机构的其它权利。第三十七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贷记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贷记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
26、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若本期无任何交易且账户无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提供当期对账单,仅向持卡人提供特定渠道的对账服务。(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下,发卡机构可向有关主体提供持卡人贷记卡信息和数据。第七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14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贷记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
27、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贷记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获取最近 12 个月内的对账单,部分持卡人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副本,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承担其贷记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名下贷记卡内资金所导致的后果均由持卡人承担。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
28、资料,姓名或身份证件信息未填写或填写错误的申请资料为无效申请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二)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信息、机构名称等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和担保人自行承担。(三)持卡人在收到贷记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条上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本人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贷记卡及卡号、有效期、CVN2 等卡片信息和密码。若- 15 -因贷记卡、或相关卡片
29、信息、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五)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等费用,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贷记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六)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贷记卡,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贷记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及电子现金账户向贷记卡账户领回余额除外。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
30、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七)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应在10 个自然日内通知发卡机构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无论持卡人是否接受发卡机构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欠款均负有清偿责任。(八)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或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贷记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贷记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九)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
31、操作。第八章 附则- 16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约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等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由发卡机构通过发卡机构网站公告,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贷记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 则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并实施,原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民泰贷记卡章程(浙民泰银发2011376 号)同时废止,持卡人本章程实施后所持有或已申请的所有贷记卡均受本章程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