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归属与保护内容摘要:遏制网络虚拟财产侵权,强化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界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接着分析了其法律归属,文章最后指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相关建议。关键词:网络 虚拟 财产 法律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网络虚拟财产(virtual property)是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词。网络虚拟财产与大多数法律概念一样,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虚拟财产就是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而狭义的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体地说,就是指
2、网络游戏的玩家在网络游戏的虚拟环境世界中可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账号以及存储在账号里的装备、货币、秘籍2等一切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虚拟物品。本文探讨的主要是狭义的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在人们的一次次使用与交换中,既具有了使用价值也具有了交换价值,因此它不再是简单的电磁记录,而成为了具有财产属性的物。无论是哪种虚拟财产,它们都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征,网络虚拟财产同样符合这些特征要求:客观性、虚拟性、现实性、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归属及分析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究竟属于何种权利的客体讨论在法学界观点不能统一。包括知识产权说、债权说、物权说(财产权)等。(一)知识产权说该学说又分为两种观点:一种
3、观点认为,它应属于网络游戏开发商(它一般不是实际的 ISP)的智力成果,应列为知识产权范畴。也就是说,对于开发商,应作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来对待;对于玩家,则限于该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即玩家通过过关斩将或购买获取的并非对这些数据的独占权和所有权,而是使用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应认定为是玩家的智力成果,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可复制性并需要一定的载体,因此可以将虚拟财产视为玩家的知识产权。(二)债权说3该学说认为,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债权,虚拟财产权法律关系是债权法律关系。在这个债权法律关系中,玩家通过向网络游戏服务商支付对价取得虚拟财产的使用权,网络游戏服务商在接受了玩家支付的对价后有义务在游戏规
4、则允许的框架下向玩家提供其欲取得的虚拟财产。笔者认为,债权说存在问题,不能准确地揭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理由如下:第一,债权说将玩家在对虚拟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玩家与服务商以外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等同于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关系,没有看到两种关系的区别。第二,债权说不利于玩家权利的保护,有违公平正义原则。(三)物权说(财产权)在优帝学说汇编中,物包括有体物、权利和诉权,又称“财物”,这是狭义的物。盖尤斯认为,有体物是具有实体存在,可以由触觉而认知的物体。无体物则指没有实体存在,仅由人们拟制的物,即权利(周扔,2001) 。基于此,在罗马法上,物之有体即为有形,权利属于制度产
5、物,无体物实际上是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可以说,由于社会生产力和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有体物之“体”拘泥于外在之“形”。罗马法上的无体物仅指某些财产权利,并不包括近代社会以来出现的知识产权等。因此,罗马法上的财产权,其对象主要是一种体现为实物形式的有体物,即便4是表现为财产权利的无体物,也强调其客体的客观实在性。因而,说到底,作为“非物质财富”的无体物,也只是财产权利本身,它必然对应着实物形式的有体物(尹田,2003) 。德国民法否认罗马法以来的物的分类方法,提出了“物必有体”的观念,在学理上,物权法中的物(德文 sache) ,即为狭义的具体的可见物品。德国民法不仅不承认以特定财产权利为指向的
6、无体物,而且没有像法国民法那样在客体类别中采取财产与物通用的说法。在英美法中,由于法律传统的差异,极少使用客体物的概念,而普遍采用财产的说法。当代英国学者编纂的牛律法律大辞典在表述权利客体的物(things)与财产(Property)时,做出了实产(realproperty)或不动产与属人财产或动产的相同分类,前者即是可请求返还特定物的财产,后者则是可请求给予损害赔偿的财产。这表明物与财产两者的概念、内涵是一样的(屈茂辉,2005) 。英美法学者更是提出了抽象物的概念,抽象物不能被感官观察到,只能通过思维想象,就象是具体物一样,它们能够在人们之间转让(周林彬,2002) 。无论是罗马法还是英美
7、法学者在早期对于无体物或抽象物的概念都是基于社会经济以及科技水平的发展对物的概念的扩展。同时各国法律也都承认了电、热、声、光等无形的自然力为物。21 世纪是网络经济时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网络虚拟财产的出现势必又一次冲击着物权客体5的范畴。德国法关于物的有体性问题也有了相对缓和的趋势,如在法院的判例集中规定,计算机程序因缺少有体性也不是物,但它们因储存于数据载体中而获得可把握的形式时,却成为物(陈良、刘满达,2005) 。(四)笔者的观点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既不像有体物那样真实可触摸,又不像无体物那样本质上表现为权利,而是一种客观存在并具有自身独特表现形式的虚拟的物。故此,网络虚拟财产因
8、具有物的属性,所以应纳入物权的体系加以保护。要成为物权客体,受物权法保护就必须具备价值和独立存在,并表现自己的外观(高富平,2005) 。网络虚拟财产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物的属性,法理依据如下:1.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性。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要借助网络服务器,因此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依附性,但是网络虚拟财产是以一组组数据客观独立存在着的,如电需要借助电线传输、用电物品来体现一样。2.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网络虚拟财产已经不仅仅是网络上的一组组仅有使用价值的数据那么简单。当今的网络虚拟财产如 QQ 号码、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ID、游戏币等等已经在现实生活中被赋予了交换价值。其交易方式主要
9、有:第一,网络用户与网络运营商或网络服务商之间的交易,第二,网络用户与网络用户之间的交易,越来越6多的网站为网络用户交易的方便而专门开辟了交易区用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买卖。 3.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被直接支配性。网络虚拟财产存储在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器上,因此网络运营商可以支配网络虚拟财产,但此种支配仅限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维护。而网络用户可以通过自己的账号、密码等对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使用、转移等,并且在合法的范围内不受网络运营商或网络服务商的限制。4.网络虚拟财产权具有对世性。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网络用户,义务主体是除了特定网络用户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其他网络用户以及网络运营商与服务商。以不特
10、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标的物,不干涉、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李开国,2005) 。这无疑符合物权的对世性特征。由此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民法上物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认定为物,并适用我http:/ “外挂”等违法行为;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有不得传播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言论,不得传播一切有违系统平衡性的信息,不得传播一切对法人、组织、自然人进行侮辱诽谤、恶意攻击的言论,不得传播一切以欺诈为目的的虚假信息;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有不得危害网络游戏网络安全的活动的系列义务;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游戏网络或者使用游戏网络资源;不得对游戏网络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11、等。(二)建立虚拟物品的交易平台并规范虚拟物品交易秩序1.建立虚拟物品的交易平台。在各网络游戏的官方网站建立专门的交易网页,或者成立统一的虚拟物品交易网站。网站提供完整的交易服务,包括提供规范的虚拟物品交易格式合同、交易确认等,让游戏玩家在交易网页上完成交易,对游戏玩家交易情况的电子数据予以记录和保存。如果游戏玩家选择在网下进行私人交易,则要求游戏玩家采用书面的虚拟物品交易格式合同。确立实名注册制。游戏8玩家在注册网络游戏账户时应以真实身份注册,以避免在发生虚拟物品侵权时无法证明自己为相应账号的注册人。司法实践中就有因游戏玩家无法证明其为该账号的注册人,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确立网络交易登记认证制
12、。游戏运营商或第三方提供网络交易登记认证制度,提供一个完全的虚拟物品交易平台,对交易信息进行备案,交易的安全性将得到较完善的保护,而且游戏运营商可明确分辨虚拟物品交易和虚拟物品侵权,提供游戏玩家一个更具安全性的服务环境,并在发生虚拟物品纠纷的情况下提供更及时有效的救济。2.规范虚拟物品交易秩序。现实中,虚拟物品交易市场庞大,在虚拟物品交易市场中,因为没有法律制度的约束,也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管,导致游戏玩家在交易过程中利益无法得到很好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规范虚拟物品交易、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游戏玩家的虚拟物品安全。笔者认为,虚拟物品交易最好是通过合法注册的游戏运营商进行,工商行政管理部
13、门和税务部门起监管作用,保障国家税收不流失。3.从立法上明确虚拟物品的合法地位及虚拟物品交易的合法性。在立法上,要明确虚拟物品属于合法财产的一种形式,受法律保护。也要明确虚拟物品交易的形式合法,让虚拟物品交易得到相关部门合理的监管。另外还要明确偷9盗虚拟物品属非法行为,如达到一定数额,则为犯罪行为,应受到刑事制裁。具体为:首先,扩大司法解释将虚拟物品纳入保护范围。要通过司法解释扩大民法通则中“财产”的外延。其次,增订关于“电磁记录”的单独保护罪名。把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视为存在于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属于私人财产的一部分。盗窃他人虚拟财物的构成犯罪行为,可以判处有期徒刑。虚拟物品丢失后,游戏
14、玩家可以追究游戏运营商应承担的责任。游戏运营商还可以追究“盗窃者”的责任,要求赔偿。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求其承担行政责任或直接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再次,制定网络游戏基本法。仅仅通过司法解释扩大民法通则中“财产”的外延还是不够的,因为虚拟物品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性质、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归属、游戏运营商的责任以及虚拟物品纠纷的解决方式等都难以涉及到,而这些也正是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网络游戏还存在着诸多“私服”、 “外挂”等违法操作手段,虚拟交易平台的规范、网络游戏格式合同解释等问题,通过制定一部网络游戏方面的基本法把这些问题系统地加以解决才是比较彻底的,这也是目前整个网
15、络游戏行业发展的需求之所在。参考文献:1.房秋实.浅析网络虚拟财产.法学评论,2006(2)10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周扔.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20014.屈茂辉.关于物权客体的两个基础性问题.时代法学,2005(2)5.尹田.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民商法学,2003(1)6.邓佑文,李长江.“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社会科学家,2003(2)7.周林彬.物权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8.陈良,刘满达.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界定-兼析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与价值衡量.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5(3)9.高富平.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和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0.李开国.物权与债权的比较研究.甘肃社会科学,2005(2)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您的在线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