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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越权无效原则发展应用经验对我国行政法的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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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英国越权无效原则发展应用经验对我国行政法的启示: 英国的越权无效原则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是议会主权的直接后果。英国的行政法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也来源于此。越权无效原则扎根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社会经济的客观状况,以议会主权和法治原则为基础。越权无效原则的内容随着一个个判例的出现而逐渐发展,范围和内容不断变化,权限不断扩大,几乎所有的行政违法形式都被纳入其中。因此,在 20 世纪后期英国学界围绕该原则展开了延续至今的争论,提出了越权无效原则的缺陷,也有扞卫者对其进行了修正。无论结果如何,越权无效原则仍将在英国行政法理论和实务界占有着绝对核心地位

2、,伴随英国宪政和行政法不断向前发展。中国要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法治体系,必须借鉴英国越权无效原则的优秀内涵,探究其发展轨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迹,从而对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有所启迪。关键词: 英国; 行政法; 越权无效; 法治; 议会。越权无效原则( the doctrine of ultra vires) 是英国行政法的中心原则。该原则随着英国行政法的发展被英国普通法院不断的扩展和修正,美、日、法、德等国家也普遍采用了越权无效原则。中国行政法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上也借鉴了英国的越权无效原则,并贯彻到行政机关的活动中。一、越权无效原则的概念。越权无效原则,指的是行政权必

3、须被依法行使,任何超越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或行政命令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即“剥夺了法律上的有效性”。法院可以认定行政机关超越法律授予的权限的行为违法并认定其无效。越权无效原则最初出现在英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国,也是英国行政法的首要原则。英国行政法学家 H韦德: “公共权力机构的活动不能超过权限( 越权) ,这句简单的陈述也许可以称为行政法的核心原则。 ”。实际上, “议会主权”原则直接导致了越权无效原则成为英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在 17 世纪,轰轰烈烈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斗争胜利,议会主权原则得以产生。议会主权从法律形式上表述为英王、贵族院和下议院联合的最高权力。事实

4、上,它是下议院中多数党,也就是执政党的最高权力。英国宪法和行政法上的一些制度直接由于议会主权产生。根据议会主权原则,法院必须适用议会所通过的所有法律,并且无权审查其是否合法。所以,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出行为,法院就无权过问。如果没有议会的特别授权,英国法院只有在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超越其权限时,才对因该行政行为导致的诉讼拥有管辖权。这就是英国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根据,即越权原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则。二、英国行政法越权无效原则的起源。( 一) 越权无效原则产生的宪法基础。议会主权原则和法治原则共同构成了英国行政法体系的基础。议会主权原则和法

5、治原则实际上是历史长河里英国宪法中的基本原则。这两个宪法性原则非常重要,并由此衍生了行政法的一个核心原则,即越权无效原则。议会法律在英国的宪政体系中是处于最高位阶的,法院必须予以执行。另外,英国宪法一直致力于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自由,这是贯彻法治原则的要求,也体现在行政法的内容当中。13 世纪初期,出于对贵族和教皇的妥协,英王约翰于 1215 年 6 月 15 日签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署了大宪章 。而议会制度的开始始于 1258 年牛津条例的颁布,议事会的议政权在该条例中得到承认。而到了 1322 年,议会的法律地位经过约克法令的颁布予以确认,该法令要求所有主要

6、政事都要国王在议会中处理,且议政结果必须得到议会批准。随着议会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议会开始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在这个时期,议会实际上是封建贵族与国王争夺权力的工具。16 世纪在学术界中开始出现以限制王权为目的的议会主权思想。在 17 世纪中期的资产阶级革命中,国王手中的权力逐渐被剥夺,议会开始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集于一身,国王地位逐渐被替代。在 1688 年的光荣革命中,议会在与国王的斗争中取得了胜利,普通法法官转而服从议会的领导,由此议会主权原则得以确立。最重要的法律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 1689 年权利法案 。 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无权废除法律,无权停止实施法律。这就为议会主权

7、原则奠定了法律上的基础地位。1701 年王位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继承法颁布,议会权力至上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被进一步得到确定,并否定了王权至上的专制制度。18 世纪初以后,议会主权原则走向成熟,国家实质上被大臣通过国王统治。直至 19 世纪中期,议会权力达到了高峰,影响力也进入了鼎盛时期。议会制定的法律位于英国法的顶端,没有优于它的法律,也没有可以审查它的机关。法院不能对议会通过的法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且必须无条件的适用议会通过的法律。行政机关在法律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法院无权干涉。只有行政机关超越其被授予的权限时,法院才能对其进行管辖。议会主权原则就此成为

8、越权无效原则的宪法基础。另一方面,法治原则也是越权无效原则的重要宪法基础。1215 年的大宪章是第一个奠定英国的法治基础的宪法性文件。经过几个世纪的变革,三权分立思想产生,衡平法出现,判例制度初步确立,都促进了法治的进一步发展。1628 年 3 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月,查理一世为解决财政问题,提出了征收特殊捐税的要求。其被国会拒绝后,就开始实行“强迫借贷”政策,严惩拒绝缴费者。国会也不甘示弱,于 1628 年通过了权利请愿书 。这是一个重要的保护公民自由、彰显法治、限制王权的文件。随后,人身保护法 、 大抗议书 、 权利法案接连颁布,这些法律文件都深切体现了保护公

9、民权利的法治理念。1701 年的王位继承法实际上把最高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从国王转移到了议会。最高权力的交接班从此在形式上由人民赋予,而不再取决于某一个人的意志。这样,国王的实权只剩下了一项- 主持国家行政。18 世纪末,英国功利自由主义法治思想兴起,受功利自由主义法学家的影响,英国随后颁布了一系列的制定法。这些都体现了法治原则逐渐在英国宪法中扎根并不断发展。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能够证明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经过法律的授权的,否则就是超越权限的行为,成为侵权行为。由于受到法治原则的制约,行政机关在行使影响他人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权利义务或限制其自由的行为时,都必须得到法

10、律的授权,说明法律的依据。法院所承担的责任就是为了阻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并且裁决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法官必须是完全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法治实质上是一种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规则。诸此种种,奠定了越权无效原则的宪法基础。( 二) 越权无效原则产生的社会原因。第一,在 17 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英国宪政的体制和格局产生了巨大变化,议会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法需要根据资产阶级的利益和现代法学思想进行变革。19 世纪后期,以内阁为代表的行政机关逐渐掌握国家大权。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虽然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但是也带来了和当代中国相类似的住房、卫生、失业、教育等社会问题。这导致了议会为了处理这些

11、日益复杂的社会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问题,越来越多的将权力下放给行政机关。于是行政机关的职能已经不止是传统的外交、治安等,教育、卫生等领域也被其涉足。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也日益膨胀,机构日益壮大。这种情况下,议会就需要对庞大的行政权进行控制越权无效原则的产生,正是符合了议会限制行政机关权力的客观需求。第二,委任立法的增加。委任立法就是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将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立法机关授权的范围内,代替立法机关制定具有和法律同等效力的法规命令。英国资本主义社会逐渐进步,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秩序的法律日新月异,需要设定行政权的范围较大且需要很强的专业性,议会无法完

12、全胜任,所以议会只能委托行政机关制定行政管理法规。委任立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权行使的一种形式,它以传统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也是对传统三权分立原则的补充和调整。到了 20 世纪初,英国的行政机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关所制定的法规达到了议会立法的五倍,行政机关的权力日渐膨胀可见一斑。虽然行政机关委任立法的权力是来自议会,但议会却缺乏对委任立法进行控制的手段。这时候就需要某种手段对行政立法和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如果不进行合理的控制,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就可能毁于一旦。越权无效原则就成为控制行政委任立法存在于合理范围内的有效措施。三、英国行政法越权无效原则的发展。本文将列举英

13、国行政法发展中的一个典型的判例来说明越权无效原则在现代资本主义行政法语境下的发展状况。可以想见的是,越权无效原则原则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几乎涵盖一切违法形式的司法审查原则。安尼斯米克案是英国行政法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体现出司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法干预已处于巅峰。英国安妮斯米克有限公司 1956 年以前在埃及拥有一笔财产( 一家采矿企业) ,1956 年 11 月,苏伊士运河危机时被埃及政府扣押。1957 年,埃及政府将这笔财产卖给埃及一个组织-TEDO.安尼斯米克公司对用户施加压力,不许在 TEDO 购买铁矿石,迫使 TEDO 于 1957 年同其达成协议

14、: 安尼斯米克公司把采矿企业以 50 万英镑的价格出售给 TEDO.危机结束后, 1959 年 2 月英埃签订条约,埃及返还所扣押的财产。1956 年 10 月至 1958 年 8 月出售的财产无法返还,由埃及赔款 2700 万英镑。根据英国 1950 年外国补偿金法的规定,这笔赔款由外国补偿委员会负责补偿给有关的当事人。委员会根据枢密院外国( 埃及) 补偿( 债权决定与登记) 令进行工作。枢密院规定: 埃及政府给予英国公民的补偿金只限于给付给在英埃条约中列名的财产所有者及其权利继承人,但所有者和继承人必须在危机发生至条约签订时都是英国国籍。虽然安尼斯米克公司列名于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

15、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英埃条约 ,但其权利继承人 TEDO 不具有英国国籍,因而补偿委员会驳回了安尼斯米克公司的补偿申请。安尼斯米克公司不服补偿委员会的决定,起诉到法院,主张: 补偿金的申请人是财产的原所有者,与权利继承人国籍无关,请求法院确认该决定无效。上议院发现外国补偿委员会在这个决定中错误的解释了枢密院令,犯了一个记录中的法律错误( error of law on the face of the record) .但是外国补偿金法规定,外国补偿委员会的决定为“最后的决定。 ”根据这个条款,对于一个记录中的法律错误,法院通常无权审查。然而,上议院认为这个法律错误属于越权行为。委员会对继承人

16、的国籍问题没有管辖权。但是委员会错误地管辖了继承人的国籍问题,其所做出的规定也是超越权限的,因此该行为越权无效。上议院于 1969 年作出判决,原告胜诉。这是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它首先确认了记录中的法律错误也是越权行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为,应受法院审查,对以后英国法院的判决影响深远。该案扩大了司法干预的范围,法院可以审查某项存在排除条款的决定是否合法。由该案例我们可以分析出,在议会眼中,只要是法律错误就都是越权行为。行政机构要想不构成越权,那就必须在整个案件过程中都拥有管辖权。即使行政机构最初拥有管辖权,但如果在过程中扩大了管辖权的范围或者作出未经过授权的规定

17、那也就越权了。在 19 世纪中期以前,记录中的法律错误是英国司法审查的一个重要原则,后来由于议会立法的限制,法院不得不在司法审查中大量利用越权无效原则,使这个原则几乎被法院遗忘。英国行政法发展到 20 世纪 50 年代,行政裁判所在数量和权力上大为增长,而议会又很少规定对行政裁判所裁决的上诉权,民众非常不满,所以法院有恢复使用记录中的法院错误作为司法审查的一个理由。但是在当时,这个理由还是与越权无效原则分离开的。安尼斯米克案件是一个重要的节点,在该案中,议会不仅把补偿委员会的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错误认定为记录中的法律错误,而且认为记录中的法律错误也构成越权,认为“委员会由于法律错误的结果受理和裁决了超过他的管辖权的事情。 ”该判例明显的扩大了司法审查的案件,认为所有的错误都是越权行为。这样,实质越权的认定范围更加宽泛,体现出在现代行政法环境下英国越权无效原则的发展状况。更重要的是,该案在英国宪政史上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韦德教授认为, “安妮米斯克案件的宪政意义在于,任何行政机构和行政裁判所都不能做自己权力范围的最后裁决者。 ”。1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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