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学习 成都农商银行西区支行 贯彻贷款新规,防范信贷风险 目录 第一部分 出台背景 一、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主要问题 二、西区支行信贷管理主要问题 第二部分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主要内容 一、内容概述 二、核心要义 三、基本要点 第三部分 实施要点 一、关键环节 二、操作要点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 第一部分 出台背景 当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1.信贷管理模式相对粗放,合同管理形同虚设。 贷款流程中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环节较为薄弱;贷后管理中贷款发放后对借款人的持续监控意愿不强,监控能力和手段有限,往往不能在借款人或贷款项目的经营出现不利因素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维护贷 款安全 2.贷款被挪用现象仍然存在。 信用风险在信贷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等市场之间的跨市场传递更为隐蔽,给银行体系带来系统性的风险 3.虚假交易骗贷案件时有发生,信贷资金安全问题仍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由于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状况不佳,市场交易制度和交易行为约束不够规范,往往诱发虚假交易,甚至无交易划转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频频发生。 4.贷款过度 授信风险仍然存在。银行与农户信息不对称导致涉农信贷存在过度授信的风险,同时信用卡一人多卡现象普遍存在,也可能给银行带来潜在风险。 第一部分 出台背景 西区支行信贷管理存在主要问题: 2010年四川银监局、总行稽核审计部、郫县稽核科在对西区支行的
3、检查,共发现信贷类问题 21个,其中四川银监局 1个、总行稽核审计部 19个、郫县稽核科 1个,问题涉及贷前调查、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各方面,包括用信未收集发票及其他单据、信贷资料不全、未执行信审会决议、合同签订不规范等问题,反映出西区支行在信贷管理仍存在一定薄弱环节。 第二部分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主要内容 第一章 内容概述 第二章 核心要义 第三章 基本要点 第二部分第一章 内容概述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全文共分八章四十三条,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 本办法将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为“贷款
4、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沿用了国家统计部门的口径,指总投资在 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 第二部分第一章 内容概述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专项要求 ( 1)明确项目受理条件,包括借款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主体资格;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等。 ( 2)在贷款调查阶段,应对项目基本情况和项目发起人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5、( 3)在风险审批阶段,特别强调要对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产品市场、融资方案、保险等再次进行深入的风险评价。 第二部分第一章 内容概述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全文共分八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将流动资金贷款定义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部分第一章 内容概述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专项要求 ( 1)要求贷款人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
6、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 2)流动资金支付条款:因流动资金贷款种类繁多、用途使用性广,因此受托支付金额不做量化指标规定,法规规定了三种情形原则上应使用三种受托支付: 1、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2、支付对象明确且支付金额较大(各家银行根据风险管控的能力与水平在授权与转授权环节细化) 3、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部分第一章 内容概述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全文共分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明确“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
7、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强化了贷款调查环节,要求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从源头上保证个人贷款的资产质量。 第二部分第一章 内容概述 对于个人贷款业务的专项要求 ( 1)重点强调调查环节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确保贷款的真实性,把握借款人交易真实、借款用途真实、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真实,严防虚假贷款业务的发生,从源头上保证个人贷款的质量。 ( 2)还款能力的法规约定:“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部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二部分第一章
8、 内容概述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全文共分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项目融资业务的贷款全流程管理、支付管理等需要适用于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同时,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对项目融资进行了定义;针对项目融资业务的特点,为有效识别、评估、管理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提出了监管指引。 第二部分第一章 内容概述 对于项目融资业务的专项要求 ( 1)项目融资看未来的现金流、未来的资产价值,未来的收益。 ( 2)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和服务。同时,在风险评估阶段,须充分识别项目融资所面临的诸多风险
9、,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等,并采取要求项目相关方通过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履约保函、签订长期供销合同等方式有效降低和分散贷款风险。 第二部分第二章 核心要义 八大基本原则 原则一:全流程管理原则 原则二:诚信申贷原则 原则三 : 贷用一致原则 原则四:协议承诺原则 原则五:实贷实付原则 原则六:贷放分控原则 原则七:贷后管理原则 原则八:罚则约束原则 第二部分第二章 核心要义 原则一:全流程管理原则 “三个办法”均要求对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 贷款原分前、中、后三环节,全流程分九大环节:受理、调查、风评、审批、签约、发放、支付、后管和
10、处置。 第二部分第二章 核心要义 原则一:全流程管理原则 固贷办法 流贷办法 个贷办法 总则要求固定资产贷款应实行全流程管理。(第五条) 第二章至第七章针对贷款全流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风险管控要求 , 并建立制衡机制和问责制度 。 项目融资在流程管理上应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 (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四条 ) 总则要求流动资金贷款应实行全流程管理 。 ( 第五条 ) 第二章至第七章针对贷款全流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风险管控要求 , 并建立制衡机制和问责制度 。 总则要求贷款应实行全流程管理 。 ( 第五条 ) 第二章至第七章针对贷款全流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风险管控要求 , 并
11、建立制衡机制和问责制度 。 第二部分第二章 核心要义 原则二:诚信申贷原则 强调借款人在申贷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 , 如实 、 全面 、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财务信息和进行重大事项披露 。 借款人的合法 、 合规地位 。 信用状况良好 。 有明确的贷款用途 。 有合法的收入来源 。 第二部分第二章 核心要义 原则二:诚信申贷原则 固贷办法 流贷办法 个贷办法 强调借款人在申贷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 , 如实 、 全面 、 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财务信息和进行重大事项披露 ( 第十条 ) 。 借款人应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的材料完整 、 真实 、 有效 ( 第十九条 ) 。 贷款人应当追究借款人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的违约责
12、任 ( 第二十条 ) 。 强调借款人在申贷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 , 如实 、 全面 、 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财务信息和进行重大事项披露 ( 第十二条 ) 。 借款人应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的材料真实 、 完整 、 有效 ( 第二十一条 ) 。 借款人应承担未按合同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真实 、 完整 、 有效材料的违约责任 ( 第二十二条 ) 。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 第十二条 ) 。 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 ( 第二十四条 ) 。 贷款人应当追究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 、 完整信息的违约责任 ( 第三十八条 ) 。 第二部分第二章 核心要义 原则三 :
13、 贷用一致原则 固贷办法 流贷办法 个贷办法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 、 合法的贷款用途 , 并按照约定检查 、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 防止贷款被挪用 ( 第七条 ) 。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 ,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 , 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 ( 第二十八条 ) 如发现借款人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等情况 ,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 , 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 必要时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 ( 第二十九 、 三十五条 ) 贷款人应按照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 , 对项目融资贷款的账户管理 、 资金支
14、付 、借款人承诺等事项进行管理和控制 。(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 、 合法的贷款用途 , 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 、 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 不得挪用 。 ( 第九条 ) 借款人应承担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违约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 。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 、 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 , 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 ( 二十八条 )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 , 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 ( 第七条 ) 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贷款资金的用途 、 支付对象 ( 范围 ) 、 支付金额 、 支付条件 、 支
15、付方式等 。 ( 二十四条 )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 、 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 , 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 ( 三十四条 ) 第二部分第二章 核心要义 原则四:协议承诺原则 “协议承诺”是贷款人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的依据。“协议承诺”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应与借款人乃至其他相关各方通过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规范各方有关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调整各方法律关系,追究各方法律责任。 承诺申贷材料信息的真实有效。 承诺贷款的真实用途。 承诺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 承诺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部分第二章 核心要义 原则四:协议承诺原则 固贷办法 流贷办法 个贷办法 设立专章
16、规定贷款合同的签订 ,明确借贷双方的协议与承诺事项 。( 第四章 ) 协议承诺是贷款人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的依据 , 协议承诺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承诺申贷的真实有效; 承诺贷款的真实用途; 承诺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 承诺双方的权利义务; 重点承诺资本金足额到位 等 。 ( 第十九条 ) 贷款人应按照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 , 对项目融资贷款的账户管理 、 资金支付 、借款人承诺等事项进行管理和控制 。(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 设立专章规定贷款合同的签订 ,明确借贷双方的协议与承诺事项 。( 第四章 ) 协议承诺是贷款人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的依据 ,
17、协议承诺的事项详见第二十一条 。 设立专章规定贷款合同的签订 ,明确借贷双方的协议与承诺事项 。( 第四章 ) 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 , 并设立相关条款 , 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 ( 二十四条 ) 在贷后管理一章中规定了违背协议承诺的违约责任 ( 三十八条 ) 第二部分第二章 核心要义 原则五:实贷实付原则 实贷实付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其关键是让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
18、定用途,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第二部分第二章 核心要义 原则五:实贷实付原则 固贷办法 流贷办法 个贷办法 将实贷实存改为实贷实付 , 即贷款获批后 , 需要按合同约定由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即时划至借款人交易对手那里 。 贷款资金划付方式有两种:贷款人受托支付 、 借款人自主支付 。 ( 二十四条 ) 要求贷款支付原则上都采用受托贷款人支付方式 , 即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 5%或超过 500万元 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 , 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 ( 第二十五条 ) 银监办发 201053号文:单笔支付金额小于 50万元人民币的 , 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 。 贷款人应按照 固定资产贷款
19、管理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 , 对项目融资贷款的账户管理 、 资金支付 、 借款人承诺等事项进行管理和控制 。 (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十四条 、 第十六条 ) 将实贷实存改为实贷实付 , 即贷款获批后 , 需要按合同约定由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即时划至借款人交易对手那里 。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 、 经营规模 、 管理水平 、 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 , 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 ( 二十五条 ) 具有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 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等情形之一时 , 原则上应采用受托支付 。 ( 二十六条 ) 个人
20、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 ( 三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 ,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 一 ) 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 二 ) 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 三 ) 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 四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 三十三条 ) 第二部分第二章 核心要义 原则六: 贷放分控原则 强调批贷 放款。 贷款人设立独立的贷款发放部门或岗位,负责审核各项放款前提条件,贷款资金用途。 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审核支付申请的
21、信息是否与商务合同相符。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 。 第二部分第二章 核心要义 原则六:贷放分控原则 固贷办法 流贷办法 个贷办法 强调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放款 ,审贷分离 , 分级审批 。 ( 第十四条 ) 贷款人设立独立的贷款发放部门或岗位 , 负责审核各项放款前提条件 , 贷款资金用途 。 ( 第二十一条 ) 贷款人应按照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 , 对项目融资贷款的账户管理 、 资金支付 、 借款人承诺等事项进行管理和控制 。 (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十四条 、 第十六条 ) 强调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放款 ,审贷分离 , 分级审批 。
22、 ( 第十七条 )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 , 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 ( 第二十三条 ) 强调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放款 ,审贷分离 , 分级审批 。 ( 第二十条 )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 , 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 ,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 ,负责落实放款条件 、 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 ( 第二十七条 ) 第二部分第二章 核心要义 原则七:贷后管理原则 贷款新规在沿袭商业银行传统贷后管理方式的同时,突出强调以下方面的新要求:监督贷款资金按用途使用;对借款人账户进行监控;强调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性和约束性;明确了贷款人按照监管要
23、求进行贷后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第二章 核心要义 原则七:贷后管理原则 固贷办法 流贷办法 个贷办法 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 第三十条 ) 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二条 ) 借款人现金流异常的 , 控制借款人的资金支付 。 ( 第三十三条 ) 对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 ,贷款人要对收入进入账户比例与账户内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 三十四条 )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 , 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必要时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 ( 第三十五条 ) 参与借款人的贷款重组 , 维护贷款人债权 。 ( 第三十六 、 三十七条 ) 在贷款存续期间
24、 , 贷款人应当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风险预警体制 。 (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十八条 )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 , 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 ( 三十条 )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 ,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 ( 第三十一条 ) 动态关注借款人各项重大预警信号 ,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 ( 三十二条 ) 参与借款人的贷款重组 , 维护贷款人债权 。 ( 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七条 )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 、对象 、 金额等 , 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 、 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
25、监控分析 。 ( 三十五 、 三十六条 )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 , 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 ( 三十七条 )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 , 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 参与借款人贷款重组 , 维护贷款人债权 。 ( 四十条 ) 第二部分第二章 核心要义 原则八:罚则约束原则 固贷办法 流贷办法 个贷办法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 , 如贷款流程有缺陷的 、 岗位责任未落实等情形 , 监管机构可采取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 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 。( 三十八条 ) 对越权审贷 、
26、 违规放贷 、 违规支付贷款资金的 , 除采取监管措施外可采取罚款 、 取消高管资格 、 纪律处分以及吊销营业许可证等处罚 。 ( 三十九条 )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 如贷款流程有缺陷的 、 岗位责任未落实等情形 , 监管机构可采取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 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 。( 三十八条 ) 对越权审贷 、 违规放贷 、 违规支付贷款资金的 , 除采取监管措施外可采取罚款 、 取消高管资格 、 纪律处分以及吊销营业许可证等处罚 。 ( 三十九条 )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个人贷款业务 , 未按规定建立 、执行贷款面谈 、 合同面签制度 ,格式条款未公示
27、 , 未按规定进行支付管理等情形 , 监管机构可采取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 。 ( 四十一条 ) 对越权审贷 、 违规放贷 、 未履行贷款调查职责的 , 除采取监管措施外可采取罚款 、 取消高管资格 、 纪律处分以及吊销营业许可证等处罚 。 ( 四十二条 ) 第二部分第三章 基本要点 ( 一 ) 强化依法监管贷款用途 , 提高信贷风险管理的质量 ( 二 ) 突出贷款支付管理 , 加强贷款用途管理 ( 三 ) 实施贷款的全流程管理 , 提高贷款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 四 ) 加强合同或协议有效管理 , 强化贷款风险要点控制 ( 五 ) 强化贷款管理法律责任 , 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 第二部分第三章 基本要点 (一)强化依法监管贷款用途提高信贷风险管理质量 科学评估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要准确了解贷款用途、借款人情况、未来现金流等要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等; 事先在合同或者协议中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约定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确保借款人的支付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用途; 贷后管理中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监测贷款资金的流向与使用; 在借款人不按约定方式、用途使用贷款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必要时采取更严格的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