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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若干重要问题.ppt

上传人:gnk289057 文档编号:8534275 上传时间:2019-07-02 格式:PPT 页数:13 大小:41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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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营业税政策的若干重要问题,第一个问题:如何理解劳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个问题:一项业务会不会既缴纳增值税, 又缴纳营业税?,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

2、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二个问题:一项业务会不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个问题:一项业务会不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结论一:不论是营业税的营业额,还是增值税的销售额,

3、其计税依据均是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按差额征税,存在扣除项目,必须以税法单独作出规定为前提。 结论二:除特殊规定外,一项销售行为要么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要么是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不能将一项业务分拆,一部分征收增值税,一部分征收营业税。,第三个问题:关于建筑工程所用设备的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提示一:对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无论是建设单位提供还是纳税人提供,均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提示二:设备必须是

4、建设方提供的,方可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第四个问题:与混合销售相对应的兼营 行为如何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征税原则由“一并征收增值税”调整为“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营业额”,即各征各的。,第五个问题:境外提供劳务的营业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

5、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第五个问题:境外提供劳务的营业税问题,新细则改变了旧细则在纳税义务判定规则方面所确立的“劳务发生地”原则,即只要应税劳务的提供方或接受方在中国境内,无论劳务具体在何处发生,均在中国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如国内A公司于2008年中标印度某一EPC总承包工程,设计委托国内B设计院,劳务分包给国内 C公司,我们来分析新旧细则的异同。 对于A、B、C三家公司2008年所取得的收入均属于

6、修订之前的范畴,都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修订后都需缴税, 但是财税2009111号,第五个问题:境外提供劳务的营业税问题,中国内A公司、C公司属于营业税中的“建筑业”税目范围,2009年后依然暂免征收营业税。 国内B设计院需缴税,提供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如果上述A公司委托境外D设计院进行设计,而劳务分包给当地的E公司,那么D设计院和E公司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呢? 在财税2009111号文件中,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国单位或个人在境外为中国单位或个人提供劳务不征收的营业税的税目进行了规定,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以及服务业中部分劳务仍然属于征收的范围,因此我们可以

7、推断出D设计院和E公司都需要在中国缴纳营业税。,第六个问题: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原:第九条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新: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第六个问题: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原: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新: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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