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纪委信访约谈制度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信访举报监督职能,有效监督和制约领导干部的初期违纪问题,切实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信访约谈是指镇纪委根据人民群众信访举报,对被反映的个人或单位存在一般性廉洁自律问题以及轻微违纪等问题,采取约谈形式进行监督,以达到严肃教育、纠正错误、澄清问题的目的。第三条 信访约谈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防微杜渐、预防在先;惩前毖后、立足教育;严肃认真、注重实效。第四条 信访约谈对象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主要针对所管辖的领导干部;必要时,镇纪委可对所管辖的监督对象直接进行约谈。第五条 镇纪委对经群众反映或经信访初核
2、查证的下列问题,应当进行信访约谈:1、反映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范围内的一般性问题;2、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尚不需要立案查处的问题;3、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整改的;24、有必要进行信访约谈的其他问题。第六条 信访约谈应履行报批程序:1、根据信访约谈的对象和适用约谈范围要求,一般由信访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及约谈建议,报纪委书记审批;2、确定需要实施信访约谈后,由纪委办公室将约谈时间、地点、主要约谈内容等事项以“信访约谈 通知书” 形式提前 3天通知被约谈人。第 七 条 信 访 约 谈 一 般 采 取 个 别 约 谈 的 形 式 。对 领 导 班 子存
3、 在 的 问 题 ,可 采 取 集 体 约 谈 与 个 别 约 谈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第八条 在约谈后 7 日内,被约谈对象必须向纪委递交约谈情况材料说明,无故不反馈或反馈中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纪委可根据情况予以严肃批评或处理。如约谈的问题与事实不符,被约谈对象可进行申辩。第九条 信访约谈后,要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反映问题失实,组织上认为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2、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对被约谈对象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限期整改;错误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给予严肃处理;34、在信访约谈中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可立案调查;5、部门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或集体违纪的,在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对部门进行警告。第十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记录人员应及时对约谈记录进行整理,约谈记录要体现约谈的时间、地点、主谈人、记录人、约谈问题、被约谈对象的解释或说明、被约谈对象的认识态度。约谈记录要以被约谈对象的原话或原意为准。第十一条 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对象递交的约谈情况报告、处理结果一起按信访案件卷宗归档要求整理,归档保存。二 O 一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