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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交底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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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总 说 明 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2018 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编制 的通知(建建发 2017166号),依据国家、省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结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2010 版)、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TY01-31-2015)、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等。 一 、定额的编制原则及依据 (一)编制原则 1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工程造价改革的要求。 2定额水平要体现以社会平均水平为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

2、的前提下,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计价定额要体现简明适用原则,定额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强,有利于工程量清单报价、有利于企业内部的经济核算和成本分析、有利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应用。 4定额编制应以充分体现国家相关政策及施工新规范和新标准为原则,贴近工程实际,满足各方需求。 (二)编制依据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 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TY01-31-2015); 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 4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设工程)( LD/T 72.1 11 2008); 5建设工程劳动定额(装饰工程)( L

3、D/T 73.1 4 2008); 6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TY01-89-2016); 7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8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TY01-01( 01) -2016); 9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TY01-01( 02) -2017); 10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2010版); 11浙江省 2018 版计价依据编制统一性技术规定、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2018版)编制方案、成熟推广的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施工现场测定资料、实验资料和统计资料、建筑工程其他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等。 二、定额的作用及适用范围 (一)定额的作用 1是完成规定计量单

4、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反映了本省区域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是统一全省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 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确定合同价、结算价、调解工程价款争议、工程造价鉴定以及编制本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估算指标与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也是企业投标 2 报价或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依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本定额。 (二)定额的适用范围 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本省其他相应工程计价定额计算,如仍缺项的,应编制

5、地区性补充定额或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按规 定履行申报手续。 三、定额主要内容及水平 本定额按施工工序分部工程划章,按分项划节,按结构不同、材质品种、机械类型、使用要求不同划项。定额分上下两册,包括总说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附录及二十章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中上册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下册包括: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拆除工程,构筑物、附属 工程,脚手架工程,垂直运输工程,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

6、费。 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和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以及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本省区域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四、工料机消耗量确定的原则 (一)人工消耗量 1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参考全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TY01-31-2015)和有关省市现行定额,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定额人工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安全和质量检查以及临时 停水、停电等)及人工幅度差。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2本定额日工资单价按三类划分:土石方工程按一类人工日工资单价计算;装配式混凝土构件安装工

7、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 、 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按三类人工日工资单价计算;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根据子目性质不同分别按二类人工或三类人工日工资单价计算;其余工程均按二类人工日工资单价计算。 3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 (二)材料消耗量 1本定额的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次要材料和零星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包括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和施工现场堆放损耗)。本定额项目中次要的零星材料未

8、一一列出,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 2材料、成品及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场内水平运输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内。垂直运输另按“第十九章 垂直运输工程”计算。 3定额中的钢丝束、钢绞线均按成品价格考虑。 4本定额中除了特殊说明外,大理石和花岗岩均按工程 成品板考虑,定额消耗量中仅包括了场内运输、施工及零星切割的损耗。 3 5本定额中使用的混凝土除另有注明外均按商品混凝土编制,实际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时,按“第五章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定额说明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采用的各类半成品配合比标准按本省常规设计取定,设计不同,除定额另有规定的,应按设计要求换算。配合比原材料用量

9、应按配合比相应定额分析计算,其中并列有两种水泥强度标准的配合比定额,设计无特殊要求时,均按较低强度标准的水泥配合比计算。 6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除另有注明外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 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 0.382工日、 200L灰浆搅拌机 0.167台班,并扣除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的数量。 (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 0.20工日,并扣除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10、 7定额中的黄砂,用于垫层的为毛砂;用于砼及砂浆配合比的为净砂,其过筛人工及筛耗,已包括在材料价格内,用于 混凝 土 中的碎石,材料价格内考虑了一定比例的冲洗费用和损耗。 8本定额中的周转材料是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耗量及相关费用。 9超过一定 规模危险性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和承重支撑体系)简称“超危支撑架”),按“第五章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定额说明的相关条款另行计算。 (三)施工机械台班使用量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本省工程实际编制的,台班价格按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2018版)计算。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

11、正常机械施工工效考 虑,每一台班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并考虑了其他直接生产使用的机械幅度差。 3挖掘机械、打桩机械、吊装机械、运输机械(包括推土机、铲运机及构件运输机械等)分别按机械、容量或性能及工作物对象,按单机或主机与配合辅助机械,分别以台班消耗量表示。 4凡单位价值 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 5本定额未包括大型施工机械场外运输及安、拆费用,以及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的基础费用,发生时 ,应根据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选用的实际机械种类及规格,按附录二及机

12、械台班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五、有关问题说明 1本定额的垂直运输按不同檐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单独编制,应根据具体工程内容按垂直运输工程定额执行。 2本定额按面积计算的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等,是按一个整体工程考虑的。如遇结构与装饰分别发包,则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划分比例。 3建筑物的地下室、以及外围采光面积小于室内平面面积 2.5%的库房、暗室等,可按其所涉及部位的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按每平方米 20元(其中二类人工 0.05工日)计算 洞库照明费。 4 4本定额除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建筑物檐高 20m 以内编制,檐高在 20m 以上的工程,其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台班及有关费用,按建筑物超

13、高施工增加费定额执行。 5定额中的建筑物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底高度。 外檐沟檐高算至檐口底高度,内檐沟檐高算至与檐沟相连的屋面板板底高度,平屋面檐高算至屋面板板底高度,突出主体建筑物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瞭望塔、排烟机房等不计入檐口高度。 6本定额结合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的推广,根据现行浙江省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 2016 年 1 月发布),新增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 -混凝土混合结构三种浙江省主导推广的工业化建筑结构类型的综合脚手架和垂直运输定额,具体按“第十八章 脚手架工程”、“第十九章 垂直运输工程”相应定额执行。 六、定额的界定

14、与解释、管理 (一)定额的界定 1除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外,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及“小于”者,均包括本身在内;注明“以外”或“以上”及“大于”者,则不包括本身在内。 2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 乘法计算。 3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 mm”为单位。 (二)定额的解释与管理 本定额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 5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013年 12月 19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第 269 号公告,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为国家标准(以下简称“ 13 版规范”),编号为

15、 GB/T50353 2013,自 2014 年 7 月 1日起实施。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建发 2014448号文通知规定,“ 13版规范”自 2015年 1月 1日起在我省贯彻实施,原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2010 版)中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以下简称“ 05 版规范”)”同时停止使用。本次定额修编,有关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均以“ 13版规范”为准。 “ 13版规范”与本省“ 05版规范”相比,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规范修订的总体原则 本次修订是在“ 05版规范”的基础上,对一些提出问题较多的条款进行修订,确定了建筑面积计算

16、的总体原则: 1适用范围。“ 13 版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 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适用范围增加了“建设全过程”。“ 05版规范”中强调规范主要为满足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的需要,而实际建设过程中,规划、设计等阶段均在使用“本规范”。因此,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建设全过程,规划、设计可以使用“本规范”。但房屋产权面积计算不适用于“本规范”。 阳台面积计算以主体结构为主的原则。按照属于主体结构内的部分计算全面积,附属设施计算半面积的原则(在不考虑层高的前提下)。例如,在阳台的规定中,无论图纸标注为阳台、 空中花园、入户花园,在主体结构内的都应计算全面积, 不考虑是否 封

17、闭。 可以利用(不论设计是否明确利用)的建筑空间都计算建筑面积,取消设计加以利用的说法。 一般计算原则。“ 13 版规范”中,一般的取定顺序是:有围护结构的, 按围护结构计算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底板的,按底板计算面积(室外走廊、架空走廊);底板也不利于计算的,则取顶盖(车棚、货棚等)。主体结构外的附属设施按结构底板计算面积。“ 05版规范”中错层阳台、架空走廊、室外楼梯等按是否有顶盖才考虑是否计算建筑面积,“ 13版规范”中有盖无盖不作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必备条件,因为阳台、架空走廊、室外楼梯是利用其底板, 顶盖只是起遮风挡雨的辅助功能。 二、术语 “ 05版规范”有 25个术语,保留 20个,删

18、除 5个(回廊、围护性幕墙、装饰性幕墙、眺望间、永久性顶盖);“ 13版规范”有 30个术语,新增了 10 个(建筑面积、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围护设施、结构层、门廊、楼梯、主体结构、露台、台阶),修改了部分原有术语(层高、架空层、走廊、阳台、飘窗、骑楼、过街楼等)。 1建筑面积 “ 13版规范”定义为“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 05 版规范”未定义,“ 13 版规范”新增术语。面积是所占平面图形的大小,建筑面积是墙体围合的 楼地面面积(包括墙体的面积),因此计算建筑面积时,我们首先以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还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

19、梯等建 6 筑部件的面积。 2建筑空间 “ 13版规范”定义为“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 05 版规范”未定义,“ 13 版规范”新增术语。“ 13 版规范”取消“设计加以利用”的说法,凡是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设计中可能标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没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的围合空间,均属于建筑空间,均应计算建筑面积。可出入是指人能够正常出入,即 通过门、门洞或楼梯等进出;而必须通过窗、栏杆、人孔、检修孔等出入的不属于可出入。 3围护结构 “ 13版规范”定义为“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 05 版规范”定义为“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13

20、 版规范”明确了围护结构仅包括三种部件,因此取消了“等”字。墙体不区分材质。 4围护设施 “ 13版规范”定义为“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 05版规范”未定义,本规范新增术语。明确了栏杆、栏板等不属于围护结构。围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5主体结构 “ 13版规范”定义 为“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 05版规范”未定义,本规范新增术语。主体结构即我们俗称的承重结构或受力体系,是承受“所有上部荷载”的体系。 6结构层 “ 13版规范”定义为“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 05版规范”未定

21、义,本规范新增术语。结构层特指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层,包括板、梁等构件。结构层承受整个楼层的全部荷载,并对楼层的隔声、防火等起主要作用。 7阳台 “ 13版规范”定义为“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 外空间”(源自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GB/T 50504-2009)。 “ 05版规范”定义为“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仅从使用功能上进行了定义,“ 13 版规范”对阳台的本质属性进行了明确。 阳台主要有三个属性:一是阳台是附设于建筑物外墙的建筑部件;二是阳台应有栏杆、栏板等围护设施或窗;三是阳台是室外空间。 阳台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外墙和主体结构外,属于主体

22、结构外的阳台;另一种是在外墙外、主体结构内,属于主体结构内的阳台。 有时,设计将外墙内、主体结构内的部分也标注为阳台,但根据定义,阳台是外 墙外的附属设施,外墙内的阳台实际上不应称呼为阳台。“ 13版规范”为了能够表述清楚不同情况的规则,避免大家混乱,故对此种情况归为主体结构内的阳台。 8露台 “ 13版规范”定义为“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7 “ 05 版规范”未定义,“ 13 版规范”新增术语。露台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位置,设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顶,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围护设施,四是无盖,这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如果设置在首层并有围护设施的平台,且其上

23、层为同体量阳台,则该平台应视为阳台,按阳台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9雨篷 “ 13版规范”定义为“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 05版规范”定义为“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雨篷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凸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建筑部件。雨篷划分为有柱雨篷(包括独立柱雨篷、多柱雨篷、柱墙混合支撑雨篷、墙支撑雨篷)和无柱雨篷(悬挑雨篷)。如凸出建筑物,且不单独设立顶盖,利用上层结构板(如楼板、阳台底板)进行遮挡,则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对于无柱雨篷,如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时,也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门斗与门廊与雨篷的关系 门斗是指建筑物入口处

24、两道门之间的空间;门廊是指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雨篷是指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10台阶 “ 13版规范”定义为“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 05 版规范”未定义,“ 13 版规范”新增术语。台阶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不同标高地面或同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式连接构件。室外台阶还包括与建筑物出入口连接处的平台。 架空的阶梯形踏步,起点至终点的高度达到该建筑物一个自然层及以上的称为楼梯,在一个自然层以内的称为台阶。 三、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一) 13 版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的面积计

25、算规 定; 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 算规定,顶盖不是计算建筑面积的唯一条件 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 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 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 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 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 计算规定; 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 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二)主要条款 1有关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 13版 3.0.1 对应

26、05版 3.0.1和 3.0.3)。 ( 1)“ 13版规范”不再区分单层和多层建筑。 8 ( 2)明确层高为结构层高。上下均为楼面时,结构层高是指相邻两层楼板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建筑物最底层,从“混凝土构造”的上表面算至上层楼板结构上表面: 混凝土底板上表面(底板上有上翻梁从梁上表面); 无混凝土底板、有地面构 造的,从地面构造 最 上一层混凝土垫层或混凝土找平层上表面算起。 ( 3)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分墙体的加厚部分,其高度一般为室内地坪与室外地面的高差,也有的将勒脚高度提高到底层窗台。因为勒脚是墙根很矮的一部分墙体加厚,不能代表整个外墙结构,故计算建筑面积

27、时不考虑勒脚。 ( 4)下部为砌体,上部为彩钢板围护的建筑物(俗称轻钢厂房),其建筑面积的计算: 当 h在 0.45m以下时,建筑面积按彩钢板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当 h在 0.45m及以上时,建筑面积按下部砌体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 5)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 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不包括勒脚,外墙结构在该层高范围内材质不变),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有关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的建筑面积计算( 13 版 3.0.2对应 05版 3.0.2)。 ( 1)“ 13 版规范”不再强调“单层建筑物内设置”的概念,无论是单层、多层,只要是在一个自然层内设置的局部楼层都适用本条,例如复式房屋

28、。 (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其首层面积已包括在原建筑物中,不能重复计算。因此,应从二层以上开始计算局部楼层的建筑面积。 3有关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的建筑面积计算( 13版 3.0.3对应 05版 3.0.1 和 3.0.4)。 ( 1)建筑空间是“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设计中可能标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没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的围合空间”。 考虑到有时设计图纸中不一定明确标注某个房间的用途,因此 “ 13 版规范” 不再提“设计加以利用”的说法。只要具备建筑空间的两个基本要素(围合空间,可出入、可利用),即使设计中未体现某个房间的具体用途,仍然应计算建筑面积。 可出入是指人能够

29、正常出入,即通过门或楼梯等进出;而必须通过窗、栏杆、上人孔、检修孔等出入的不算可出入。 ( 2)结构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 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4有关场馆看台下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 13 版 3.0.4对应 05版 3.0.4 和 3.0.12)。 ( 1) “ 13版规范” 取消了“设计加以利用”的说法,改按“建筑空间”进行判断。 ( 2) “ 13版规范” 取消了“永久性顶盖”的说法,一律称为“顶盖”。只要设计有顶盖(不包括镂空顶盖),无论是已有详细设计还是标注为需二次设计,无论是什么材质,都视为有顶盖。 ( 3)本条共分三款,都是针对场馆的,但各款的适用范

30、围是有一定区别: 第一款关于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对“场”(顶 盖不闭合)和“馆”(顶盖闭合)都适用; 第二款关于室内单独悬挑看台,仅对“馆”适用; 第三款关于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看台,仅对“场”适用。 ( 4)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无论是单层还是双层悬挑看台,都按各自的“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5)“场”的看台 9 ( 1)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看台,按顶盖计算 1/2 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应是看台与顶盖重叠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 ( 2)有双层看台时,各层分别计算建筑面积,顶盖及上层看台均视为下层看台的盖。 ( 3)无顶盖的看台,不计算 建筑面积(看台下的建

31、筑空间按本条第一款计算建筑面积)。 5有关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 13版 3.0.5对应 05版 3.0.5)。 ( 1)地下室、半地下室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不再按“外墙上口”取定。当外墙为变截面时,按地下室、半地下室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 2)地下室的外墙结构不包括找平层、防水(潮)层、保护墙等; ( 3)地下空间未形成建筑空间的,不属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 6有关出入口的建筑面积计算( 13版 3.0.6 对应 05版 3.0.5)。 ( 1)出入口坡道计 算建筑面积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顶盖,二是有侧墙(即规范中所说的“外墙结构”,但侧墙

32、不一定封闭)。计算建筑面积时,有顶盖的部位按外墙(侧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顶盖的部位,即使有侧墙,也不计算建筑面积。【坡道包括自行车道、车库坡道等,顶盖包含钢筋混凝土结构、采光板、玻璃顶等】 ( 2)本条不仅适用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也适用于坡道向上的出入口。 ( 3) “ 13版规范” 出入口坡道,无论结构层高多高,都只计算半面积,这一点与“ 05版规范”不同。 ( 4)由于坡道是从建筑物内部一直延伸到建筑物外部的,建筑物内的 部分随建筑物正常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外的部分按本条执行。建筑物内、外的划分以建筑物外墙结构外边线为界。 7有关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的建筑面积计

33、算( 13 版 3.0.7 对应 05 版3.0.6)。 ( 1)架空层常见的是学校教学楼、住宅等工程在底层设置的架空层,有的建筑物在二层或以上某个甚至多个楼层设置架空层,有的建筑物设置深基础架空层或利用斜坡设置吊脚架空层,作为公共活动、停车、绿化等空间; ( 2)架空层是指“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 13 版规范” 中架空层无围护结构,这一点与“ 05 版 规范”中的架空层不同,且无论是否“设计加以利用”,只要具备可利用状态,均计算建筑面积。 “ 13版规范” 中提到的“吊脚架空层”,也是无围护结构的 ( 3) “ 13版规范” 将“ 05 版规范”仅适用于坡地建筑物吊

34、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扩大为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解决了近年来大量出现的学校教学楼、住宅底层设置架空层的建筑面积计算问题。同时,对计算规则作了调整,将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建筑面积改为按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 1/2面 积。 ( 4)顶板水平投影面积是指架空层结构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架空层主体结构外的阳台、空调板、通长水平挑板等外挑部分。 8有关建筑物间架空走廊的建筑面积计算( 13版 3.0.9对应 05版 3.0.8)。 ( 1)架空走廊,是指“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

35、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10 ( 2)关于规范中“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含义: “ 05 版规范”仅提到“有围护结构”, “ 13版规范” 修改为“有顶盖和围护结构”,两本规范表述方式不同,但本质含义未发生变化。 ( 3)架空走廊建筑面积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有围护结构且有顶盖,计算全面积;二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论是否有顶盖,均计算 1/2面积。 有围护结构的,按围护结构计算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底板计算面积。 ( 4)由于架空走廊存在无盖的情况,有时无法计算结构层高,故规范中不考虑层高的因素。 9有关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 13版 3.0.10对应 05

36、版 3.0.9)。 ( 1) “ 13版规范” 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 ( 2)有围护结构的,按围护结构计算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底板计算面积。 ( 3)结构 层是指“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特指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层,包括板、梁等构件,而非局部结构起承重作用的分隔层。结构层承受整个楼层的全部荷载,并对楼层的隔声、防火等起主要作用。 特别要注意,立体车库中的升降设备,不属于结构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此外,仓库中的立体货架、书库中的立体书架都不算结构层。 10有关落地橱窗的建筑面积计算( 13版 3.0.12 对应 05版 3.0.11)。 ( 1)

37、落地橱窗的界定,“ 13版规范”有所调整,由 “ 05版规范”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 窗”调整为“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 窗”。 橱窗有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内的,有在主体结构外的。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内的橱窗,其建筑面积随自然层一起计算,不执行本条款。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外的橱窗,属于建筑物的附属结构,“附属在建筑物外墙”明确体现了这个含义。“落地”系指该橱窗下设置有基础。由于“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的顶板、底板标高不一定与自然层的划分相一致,故此条单列,未随自然层一起规定。 ( 2)本条仅适用于“落地橱窗”。如橱窗无基础,为悬挑式时,按 3.0.13 凸(飘)窗的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11

38、有关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 13版 3.0.13 对应 05版 3.0.24)。 ( 1)目前俗称的凸窗或飘窗,从外立面上看主要有两类:间断式、连续式。从室内看,也分为两类:一类是凸(飘)窗地面与室内地面同标高;另一类是凸(飘)窗与室内地面有高差。有高差时,高差可能在 0.45m 以上,也可能在 0.45m 以下。 ( 2)“ 05版规范”规定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其飘窗仅指为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是指高差在 0.45m 及以上的情形, “ 13版规范” 也仍然不计算建筑面积。无高差或高差在 0.45m以下的凸(飘)窗实际上具备了一定的使用功能, “ 13版规范” 规定须计算建

39、 筑面积。 “ 13版规范” 高差是指结构高差,结构高差取 0.45m,是基于设计规范的原则取定。 ( 3)凸(飘)窗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方能计算建筑面积:一是结构高差在 0.45m 以下,二是结构净高在 2.10m及以上。 本条与住宅设计规范统一,利用假凸(飘)窗赠送面积的行为被进一步限制 12有关室外走廊、檐廊的建筑面积计算( 13版 3.0.14对应 05版 3.0.11)。 ( 1)室外走廊(包括挑廊)、檐廊都是室外水平交通空间。其中挑廊是悬挑的水平交通空间; 11 檐廊是底层的水平交通空间,由屋檐或挑檐作为顶盖,且一般有柱或栏 杆、栏板等。底层无围护设施但有柱的室外走廊可参照檐廊的规则

40、计算建筑面积。 无论哪一种廊,除了必须有地面结构外,还必须有栏杆、栏板等围护设施或柱,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 2)室外走廊(挑廊)、檐廊虽然都计算 1/2面积,但取定的计算部位不同:室外走廊(挑廊)按结构底板计算,檐廊按围护设施(或柱)外围计算。 13有关门斗、门廊、雨篷的建筑面积计算( 13版规范 3.0.15和 3.0.16对应 05版规范 3.0.11和 3.0.16)。 ( 1)门斗是建筑物出入口两道门之间的空间,它是有顶 盖和围护结构的全围合空间。 门廊是指在建筑物出入口,无门、三面或二面有墙,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楼板) 围护的部位。门廊划分为全凹

41、式、半凹半凸式、全凸式。 雨篷系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突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建筑部件。雨 篷划分为有柱雨篷(包括独立柱雨篷、多柱雨篷、柱墙混合支撑雨篷、墙支撑雨篷)和无 柱雨篷(悬挑雨篷)。 ( 2)门斗是全围合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根据不同层高计算全部或 1/2建筑面积。门廊、雨篷至少有一面不围合,门廊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计算建筑面积;雨篷按是 否有柱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 3)有柱雨篷,没有出挑宽度的限制;无柱雨篷,出挑宽度 2.10m 时才能计算建筑面积。出挑宽度,系指雨篷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弧形或异形时,为最大宽度。 有柱雨篷不受

42、跨越层数的限制,均可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顶板跨层达到二层顶板标高处,仍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其结构顶板不能跨层。如顶板跨层,则不计算建筑面积。 ( 4)不单独设立顶盖,利用上层结构板(如楼板、阳台底板)进行遮挡,不视为雨篷, 不计算建筑面积。 14有关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的建筑面积计算( 13版 3.0.18对应 05版 3.0.14)。 ( 1)“ 05 版规范”中仅对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 13 版规范” 对于向内、向外倾斜均适用。在划分高度上,本条使用的是“净高”,与其他正常平楼层按层高划分不同,但与斜屋面的划分原则相一致。 但是要注意,因为围护结构本身是应

43、计算建筑面积的,如果我们认定是斜围护结构时,围护结构本身应计算建筑面积,而如果认定是斜屋顶时,屋面结构不计算建筑面积。因此,虽然有时很难对二者明确区分,但为了统一计算的原则,对于围护结构向内倾斜的情况做如下划分: 多(高)层建筑物顶层,楼 板以上部位的外侧均视为屋顶,按 3.0.3条计算建筑面积。 多(高)层建筑物其他层,倾斜部位均视为斜围护结构,底板面处的围护结构应计算全面积。 单层建筑物时,计算原则同多(高)层建筑物其他层,即倾斜部位均视为围护结构,底板面处的围护结构应计算全面积。 ( 2)本条款计算规则比较复杂,按“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这是由于围护结构不垂直,可能向内

44、倾斜,也可能向外倾斜,各个标高处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可能是不同的,因此 “ 13 版规范” 取定为结构底板处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 12 15有关楼梯、井道、采光井 等的建筑面积计算( 13版 3.0.19和 3.0.20 对应 05版 3.0.15、3.0.17 和 3.0.24)。 ( 1)“ 13 版规范”将“ 05版规范”的“室内楼梯间”改为“室内楼梯”,包括了形成井道的楼梯(即室内楼梯间)和没有形成井道的楼梯(即室内楼梯),明确了没有形成井道的室内楼梯也应该计算建筑面积。例如,建筑物大堂内的楼梯、跃层(或复式)住宅的室内楼梯等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楼梯间并入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建筑

45、物顶部的楼梯间另按 3.0.17 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未形成楼梯间的室内楼梯按楼梯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建筑面积。 跃层和复式房屋的室内公共楼梯间:跃层房屋,按两个自然层计算;复式房屋,按一个自然层计算。 尽管通常设计描述的层数中不包括设备管道层,但在计算楼梯间建筑面积时,应算 1个自然层。 ( 2)室外楼梯作为连接建筑物层与层之间交通不可缺少的基本部件,无论从其功能,还是工程计价的要求来说,均需计算建筑面积。“ 13 版规范”取消了室外楼梯计算建筑面积要有永久性顶盖的条件,室外楼梯无论是否有盖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本条中的“自然层”是指所依附建筑物的自然层,层数为室外楼梯所依附的主体建筑物的楼层

46、数,即梯段部分垂直 投影到建筑物范围的层数。 ( 3)井道(包括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不论在建筑物内外, 均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如附墙烟道。但独立烟道不计算建筑面积,详见 3.0.27条第 10 款。 ( 4)包括室内楼梯在内的井道在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时,如自然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楼层本身计算 1/2 面积时,相应的井道也应计算 1/2面积。 ( 5)有顶盖的采光井(包括建筑物中的采光井和地下室采光井),井不论多深、采光多少层,均只计算一层建筑面积;无顶盖的采光井仍然不计算建筑面积。 16有关阳 台的建筑面积计算( 13版 3.0.21对应 05版

47、3.0.18) ( 1)“ 13版规范”将阳台划分为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和主体结构外的阳台两类,其建筑面积计算不同:主体结构内的阳台计算全面积,主体结构外的阳台计算 1/2 面积。 ( 2)主体结构是“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以往我们判断建筑面积时,基本都是依据建筑平、立、剖面图,但为了判断主体结构,有时我们也要结合结构图纸一起判断。主体结构按如下原则进行判断: 砖混结构:通常以外墙(即围护结构,包 括墙、门、窗)来判断,外墙以内的为主体结构内,外墙以外的为主体结构外。 框架结构:柱梁体系之内为主体结构内,柱梁体系之外为主体结构

48、外。 剪力墙结构:情况比较复杂,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如阳台在剪力墙包围之内,或相对两侧均为剪力墙时,属于主体结构内,应计算全面积。 2)如相对两侧仅一侧为剪力墙,或相对两侧均无剪力墙时,则属于主体结构外,计算半面积。 阳台处剪力墙与框架混合时,分两种情况: 13 1)角柱为受力结构,根基落地,则阳台为主体结构内,计算全面积。 2)角柱仅为造型,无根基,则阳台为主体结构外 ,计算 1/2 面积。 ( 3)阳台无论是否有顶盖,或者上下层之间是否对齐,只要满足阳台的三个主要属性,都应归为阳台。 ( 4)判断阳台是在主体结构内还是在主体结构外,与以下四个方面无关: 阳台与室内空间之间是否有隔断;

49、阳台是否封闭; 阳台是否采暖; 保温层做在哪里。 ( 5)阳台在主体结构外时,按结构底板计算建筑面积,此时无论围护设施是否垂直于水平面,都按结构底板计算建筑面积,同时应包括底板处突出的沿。 ( 6)如房屋自然层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时,附属于该层的阳台,无论是主体结构内、或主体结构外, 均按 1/2 计算建筑面积。 17其他 ( 1)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不分顶盖材质,不分单、双排柱,不分矩形柱、异形柱,均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顶盖下有其他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物时,该建筑物应另行计算建筑面积。 ( 2)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智能呼吸式玻璃幕墙,应以外层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 3)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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