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二节.pdf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8485831 上传时间:2019-06-29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287.9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二节.pdf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二节.pdf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二节.pdf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二节.pdf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1 下列哪 一情 形下 ,甲 对乙 不构成 胁迫 ? (2013/ 三/3 ) A. 甲 说, 如不 出借 1 万元 ,则举 报乙 犯罪 。乙 照办 ,后查 实乙 构成 犯罪 B. 甲说 ,如 不将 藏獒 卖给 甲,则 举报 乙犯 罪。 乙照 办,后 查实 乙不 构成 犯罪 C. 甲说 ,如 不购 甲即 将报 废的汽 车, 将公 开乙 的个 人隐私 。乙 照办 D. 甲说 , 如 不赔 偿乙 撞伤 甲的医 疗费 , 则举 报乙 醉 酒驾车 。 乙照 办 , 甲 取得 医疗费 和慰 问 金 【答案 】D 【考点 】胁迫 【解析 】 胁迫 的构 成要 件有四 : (a ) 故 意预 告实 施危害

2、 ; (b ) 对 方因 此陷 入恐惧 (要 求胁 迫与恐惧具有因 果关系 ) ; (c )对方因恐惧作 出意思 表示(要求恐惧 与意思表 示的作出具 有 因果关 系) ; (d ) 胁迫 具有 不正当 性。 胁迫 须具 有 不 正当 性 , 才符合 胁迫 的构 成要 件 。 胁迫的 不正 当性 包括 三种 : (a ) 目 的不 正 当 。 如 “ 不卖 给我 海洛 因, 就检举 揭发 你贩 毒。 ” (b ) 手段 不正 当 。 如 “ 不把 房 子租给 我, 就 公布你 老婆 的裸照 。 ” (c ) 目 的与手 段结 合的不 正当 (因目 的与 手段不 具有牵 连性 ) 。 如 “不把

3、 房子 租给 我 , 就检 举揭发 你贪 污。 ” A 选项 和 B 选项 中存 在 “目的 与手 段结 合的 不正 当性” ;C 选项 中存 在“ 胁 迫的目 的不 正 当”与 “胁 迫的 手段 不正 当” 。 故 A 、B 、C 选项 均符 合胁迫 的构 成要 件, 均不 当选。 D 选 项中 的胁 迫具 有正 当性, 故不 构成 胁迫 。D 选项当 选。 甲用伪造 的乙 公司公 章, 以乙公 司名义 与不知 情的 丙公司 签订食 用油买 卖合 同,以 次充好 , 将劣质 食用 油卖 给丙 公司 。 合 同没 有约 定仲裁 条款 。 关 于该 合同 , 下 列哪 一 表述是 正确 的 ?

4、(2013/ 三/4 ) A. 如 乙公 司追 认, 则丙 公 司有权 通知 乙公 司撤 销 B. 如乙 公司 追认 ,则 丙公 司有权 请求 法院 撤销 C. 无论 乙公 司是 否追 认, 丙公司 均有 权通知 乙 公司 撤销 D. 无论 乙公 司是 否追 认, 丙公司 均有 权要 求乙 公司 履行 【答案 】B 【考点 】 表 见代 理、 欺诈 、撤销 权的 行使 【解析 】 表见 代理 的构 成要件 有四 : (a ) 代 理人 为代理 行为 时, 没有 代理 权; (b ) 具 有使 相对人合理相信 代理人享 有代理权的事实 和理由( 权利外观 ) ; (c )相对 人主 观上系善意

5、且 无过失 ; (d )须 被代 理人 的行为 与权 利外 观的 形成 具有牵 连性 。 因乙 公司 的公 章系 甲伪 造的 , 权 利外 观的形 成与 乙公司 无 牵 连性 , 所 以 , 甲的行 为不 构成 表见代 理 ( 仅系 狭义 的无 权代理 ) , 丙无 权主 张乙 、 丙间 买卖 合同 有效 , 乙 、 丙间 的买 卖合 同系效 力待 定。 故 D 选项 错误。 甲 在 无 权 代理 乙 公 司 订立 买 卖 合 同 的过 程 中 还 实施 了 欺诈 行 为, 且 符 合 欺诈 的 构 成 要件 (以次 充好 ) 。 丙公 司享有 两个撤 销权 。第一 ,在因 甲无权 代理 订立

6、的 合同中 ,丙公 司属 于善意 相对人 , 丙根据 合 同法 第 48 条 享有撤 销权 (当 然, 该撤 销权只 能在 被代 理人 乙的 追认生 效之 前 行使; 既可以 在诉讼 之外 以通知 方式行 使,也 可以 通过诉 讼行使) ;第 二,在 因甲实 施欺诈 订立的 合同 中, 受欺 诈人 丙根据 合 同法 第 54 条 享有撤 销权 ( 须 注意 :该 撤销权 只能 以 诉讼方 式请求 法院判 决撤 销,而 不能在 诉讼之 外以 通知的 方式撤 销) 。 综上, 若乙公 司已经 追认, 则丙 基于 无权 代理 的善意 相对 人所 享有 的撤 销权即 消灭 , 但 丙作 为受 欺诈人

7、而享 有的 撤销权 仍可 行使 ,但 只能 以提起 诉讼 或申 请仲 裁的 方式行 使。 故 A 选项 错误 ;B 选 项正 确; C 选项 错误 。 题外 话 :2011 年卷 三第 4 题 考的 也是 代理 ,这 叫 “ 隔年 考”。 甲公司 与乙 银行 签订 借款 合同, 约定 借款 期限 自 2010 年 3 月 25 日起至 2011 年 3 月 24 日 2 止。 乙银 行未 向甲 公司 主 张过债 权 , 直 至 2013 年 4 月 15 日, 乙银 行将 该笔 债 权转让 给丙 公 司并通 知了 甲公 司 。2013 年 5 月 16 日 , 丁 公司 通过 公开竞 拍购 买

8、并 接管 了甲 公司 。 下 列哪 一选项 是正 确的 ? (2013/ 三/5 ) A. 因 乙银 行转 让债 权通 知 了甲公 司, 故甲 公司 不得 对丙公 司主 张诉 讼时 效的 抗辩 B. 甲公 司债 务的 诉讼 时效 从 2013 年 4 月 15 日 起中 断 C. 丁公 司债 务的 诉讼 时效 从 2013 年 5 月 16 日 起中 断 D. 丁公 司有 权向 丙公 司主 张诉讼 时效 的抗 辩 【答案 】D 【考点 】诉 讼时 效、 债务 承担与 抗辩 权 【解析 】 甲公 司对 乙银 行借款 债务 的诉 讼时 效期 间为 2 年, 自 债务 履行 期 届满之 日起 开始

9、计算 ( 即自 2011 年 3 月 25 日至 2013 年 3 月 24 日 止) 。 因乙 银行 在此 期间 一 直未向 甲主 张 过债权 , 乙 对甲 的债 权诉 讼时效 期间 经过 , 甲 对乙 享有诉 讼时 效期 间经 过的 抗辩权 。 诉 讼时效 规定 第 19 条 规定 ,债权 转让 的, 自转 让的 通知到 达债 务人 之日 起, 该债权 发生 诉 讼时效 中断 的效 果 。 但是 , 诉 讼时 效期 间经过 的债 权, 并不 因债 权转让 而发 生诉讼 时效 中 断 的效果 。因为 中断 必须发 生在普 通或者 特殊 诉讼时 效期间 内。 合 同法 第 82 条规定 : “

10、债务 人接 到债 权转 让通 知后, 债务 人对 让与 人的 抗辩, 可以 向受 让人 主张。 ” 合 同法 第 85 条规 定: “ 债务人 转移 义 务的 ,新债 务人 可以主 张原债 务人对 债权 人的抗 辩。 ”因 此, 丁 公司可 对丙 公司 主张 诉讼 时效经 过的 抗辩 权。 本题 惟一正 确的 答案 是 D 选项 。 甲、乙 和丙 于 2012 年 3 月 签订了 散伙 协议 ,约 定登 记在丙 名下 的 合 伙房 屋 归 甲、乙 共有 。 后丙未 履行 协议 。 同年 8 月, 法院 判决 丙办 理该 房 屋过户 手续 , 丙仍 未办 理。 9 月 , 丙 死亡 , 丁为其

11、唯一继 承人 。12 月 ,丁将 房屋赠 给女 友戊, 并对赠 与合同 作了 公证。 下列哪 一表 述 是正 确 的? (2013/ 三/6 ) A.2012 年 3 月 ,甲 、乙 按 份共有 房屋 B.2012 年 8 月, 甲、 乙按 份共有 房屋 C.2012 年 9 月, 丁为 房屋 所有人 D.2012 年 12 月 ,戊 为房 屋 所有人 【答案 】C 【考点 】 共 有、 合伙 财产 的分割 、物 权变 动 【解析 】 民通 意见 第 54 条规 定: “ 合伙 人退 伙时分 割的 合伙 财产 , 应 当包括 合伙 时投 入的财 产和 合伙 期间 积累 的财产 ,以 及合 伙期

12、 间的 债权 和 债务 。 ” 合伙 企业 法 第 20 条规 定: “合 伙人的 出资 、以合 伙企业 名义取 得收益 和依 法取得 的其他 财产, 均为 合伙企 业的财 产。 ”合 伙财产 为合 伙人共有 。但 究竟为 按份共 有抑 或共同 共有, 存有争 议。 多数观 点认为 系合伙 人 共 同共 有 。 根据 合伙 企业 法 第 89 条 和第 33 条 第一 款的 规 定, 清偿 合伙 企业 债务 后 , 合 伙财 产的 分割, 按照 合伙 协议 办理 ; 合伙 协议 未约 定或 者约 定不明 确的 , 由 合伙 人 协 商确定 ; 协 商不 成的, 由合 伙人 按照 实缴 出资比

13、例分 配; 无法 确定 出资比 例的 , 由 合伙 人平 均分配 。 该 规则 亦可适 用于 个人 合伙 财产 的分割 。 本题 中 , 就 作为 合伙 财 产的房 屋的 分割 , 合伙 人 甲、 乙 、 丙 达成 的分 割协 议 (即 协商 确定 ) 约定为 甲 、 乙 共有 。 这属 于 基于法 律行 为的 不动 产物 权变动 , 根据 物权 法 第 9 条 的规 定, 除法律 行为 有效 和处 分人 具有处 分权 外, 尚须 办理 过户登 记 ( 登记 为不 动产 物权变 动的 生效 要件) 。 因 丙未 履 行 该协 议 , 未给 甲、 乙办 理过 户登 记, 故 房屋 所有 权未 发

14、生 移转。2012 年 3 月 ,该 房屋 仍为 甲、 乙 、丙共 有。 故 A 选 项错 误 。 物权 法 第 28 条规 定 : “因 人民 法院 、 仲 裁委 员 会的法 律文 书或 者人 民政 府的征 收决 定 等, 导 致物 权设 立、 变更、 转让或 者消 灭的 , 自 法律 文书生 效 或 者人 民政 府的 征收决 定等 生 3 效时发 生效力。 ”据 此,通 过生效 判决发 生物权 变动 的,无 须公示 (不动 产无 须登记 ,动产 无须交 付) ,自 判决 书生 效 时即发 生物 权变 动效 果。 须注意 : 物权 法 第 28 条所指 的生 效 判决特 指 形 成判 决 ,

15、 而不 包括给 付判 决和 确认 判决 。本题 中,2012 年 8 月法 院作出 的生 效 判决系 给付判 决(基 于散 伙协议 的判决) ,判 决生效 后,还 须办理 过户登 记才 能发生 物权变 动效果 。因 此,2012 年 8 月,甲 、乙 尚未 成为 房屋 的按份 共有 人, 该房 屋仍 为甲、 乙、 丙 共有。 故 B 选 项错 误。 物权 法 第 29 条规 定 : “因 继承 或者 受遗 赠取 得 物权的 , 自继 承或 者受 遗 赠开始 时发 生 效力。 ” 据此 , 依 照继 承取 得不动 产物 权的 , 无 须公 示, 自 被继 承人 死亡 或者 被宣告 死亡 时, 继

16、承人 取得 被继 承人 享有 的不动 产物 权。2012 年 9 月,自 甲死 亡时 ,丁 替代 甲成为 房屋 的 共有人 , 就 是说, 甲死 亡 时, 房 屋为 丁、 乙、 丙共 有, 丁 因此 成 为 房屋 所有 权人 ( 共有 人也 是所有 权人! ) 。 故 C 选项 正确。 题外 话 : 丁也 快活 不了多 久! 原因 是, 根据 继承 法 第 33 条规 定的概 括继 承规则 ,如丁 未放弃 继承 ,丁还 须法定 承受甲 与乙 、丙的 散伙协 议, 丁 负有为 乙、 丙办 理过 户登 记的义 务。 丁无 故不 为乙 、 丙办 理过 户登 记的 , 乙 、 丙有 权请 求法 院强制

17、 执行 。 2012 年 12 月, 丁以 自 己的名 义将 该房 屋赠 与给 戊, 且将 赠与 合同 办理 公 证。 此时 , 戊 不 能取得 房屋 所有 权, 原因 在于, 丁的 赠与 行为 属于 无权处 分, 且赠 与不 适用 善意取 得, 即使 已经给 戊办 理了 过户 登记 , 戊也不 能善 意取 得该 房屋 所有权 ; 何况 丁尚 未给 戊办 理过户 登记 , 仅仅办 理了 赠与 合同 公证 。故 D 选项 错误 。 该题 较为 巧妙 ,但 仍属 老调重 弹, 不过 尔尔 ! 甲公司 为乙 公司 向银 行贷 款 100 万 元提 供保 证, 乙公 司 将其 基于 与 丙 公司 签订

18、 的供货 合同 而 对丙公司享有 的 100 万元 债权出质给甲公 司作 反担 保 。下列哪一表 述是正确 的? (2013/ 三/7 ) A. 如 乙公 司依 约向 银行 清 偿了贷 款, 甲公 司的 债权 质权仍 未消 灭 B. 如甲 公司、 乙公 司将 出质 债权转让 给 丁公 司 但 未通 知丙公 司, 则丁 公司 可向 丙公司 主张 该 债权 C. 甲公 司在 设立 债权 质权 时可与 乙公 司约 定 , 如 乙 公司届 期不 清偿 银行 贷款 , 则 出质 债权 归 甲公司 所有 D. 如乙 公司 将债 权出 质的 事实通 知了 丙公 司, 则 丙 公司可 向甲 公司 主张 其基

19、于供货 合同 而对 乙公司 享有 的抗 辩 【答案 】D 【考点 】 债 权质 权、 保证 债务的 从属 性、 担保 物权 的从属 性、 流质 契约 【解析 】 2012 年 卷三 第 7 题 第一 次考 债权 质权 ;2013 年卷 三第 7 题 继续 考 债权质 权 ,但 内容上 有所 拓展 。 本题 中 反担 保 的意 思是 :若甲 为乙的 借款债 务承 担了担 保责任 ,甲对 乙享 有 追偿 的债权 。 为了担 保这 一追 偿之 债权 , 乙将其 对丙 的债 权为 甲设 立 权利 质权 。 若乙 不清 偿该 追偿之 债权 , 甲可行 使该 权利 质权 ,有 权就乙 对丙 的债 权优 先

20、受 偿。 A 选 项涉 及两 个 消 灭上 的从属 性 。 第 一, 甲的 保 证债务 具有 消灭 上的 从属 性 。 若乙 对银 行 的债务 全部 消灭 , 则 甲对 银行 的 保证 债务 因此 消灭 。 第 二, 甲的 权利 质权 具 有消灭 上的 从属 性 。 若 甲对 乙的 追偿 权全 部消灭 , 则 甲的 权利 质权 因此消 灭。 因此 , 若 乙依 约 向银 行清 偿了 贷款 , 则 甲的 保证债 务全 部消灭 , 甲就 确定不 能对 乙享有 追偿 的债 权, 甲享 有的权 利质 权 因 此消灭 。 故 A 选项 错误 。 根据 民法 理论 , 债 权质 权设立 后, 出质 人 (

21、 本题 中就是 乙公 司) 对已 经出 质的债 权的 处分 权受到 一定 限制 (比 如: 台湾民 法第 903 条 规定 : “ 为质权 标的 物之 权利 ,非 经质权 人之 同 意, 出 质人 不得 以法 律行 为使其 消灭 或变 更。 ” 所谓 “ 使其 消灭 ” , 指 以法 律行 为使权 利失 其 4 存在, 例如, 免除、 抵销 、 抛弃 出质 的债 权) 。 所 谓 “ 使其 变更 ” , 指以 法律 行 为变更 权利 内 容,例 如, 约定 延长 债权 的清偿 期、 约定 减少 债权 的利率 、抛 弃债 权之 担保 等。 B 选项提 出两 个问 题 。 第一个 问题 , 债 权

22、质 权设 立后 , 债 权人乙 能否 将对 丙的债 权转 让给 丁 ?对 此, 物 权法 和 担保法 解释 未设规 定( 台湾民 法理论 认为乙 有权 不经质 权人甲 的同意 将对 丙的 债权 转让 给丁 , 因 为甲 的质 权享 有追 偿权 , 债 权转 让不 至于 损害 甲的利 益) 。 衡诸于 物 权法 ( 如 物 权法 第 228 条 第二 款) 和 担 保法 解释 ( 如 担 保法解 释 第 101 条) 的 精神 , 若 经过 质 权人甲 同意 , 乙 可将 对丙 的债权 转让 给丁 。 第 二个 问题, 乙将 对 丙的债 权转 让给 丁后 , 丁 能否请 求丙 向自 己履 行债

23、务 ?具 体到 本题 , 答 案是 否定的 。 原因 有 二: (a )根 据民法 理论, 债权人质 权设立 并通知 债 务人后, 该权利 质权对 债 务人发生 效力, 债务人 对债 权人 的清 偿行 为即 被 冻结 。 据 此, 若 乙将 对丙的 债权 为甲 设立 权利 质权之 时通 知 了债务 人丙 ,则 丙对 乙的 履行行 为即 被冻 结。 (b ) 合同 法 第 80 条规 定: “ 债权 人转 让权 利的 , 应当通 知债 务人 。 未经 通 知, 该转 让对 债务人 不发生 效力。 ”据此 ,即使 经过甲 的同意 ,乙 可将对 丙的债 权转让 给丁 ,但因 未通知 债务人 丙 ,

24、故 该债 权转 让对 债务人 丙不 发生 效力 , 丁无 权请求 丙对 自己 履行 。 综合 以上理 由, B 选 项错误 。 物 权法 第 211 条 规 定: “ 质权 人在 债务 履行 期 届满前 ,不 得与 出质 人约 定债务 人不 履 行到期 债务时 质押财 产归 债权人 所有。 ” 这是 关于“ 流质契 约 ”的 规定。 流质 契约无 效 。民 法通说 观点 是, 流质 契约 对债权 质权 也可 适用 。C 选项中 , 质 权人 甲不 得与 出质人 乙约 定流 质契约 。 故 C 选项 错误 。 D 选 项的 考点 。 甲 作为 债权质 权的 权利 人, 当其 质权具 备实 现条 件时 , 甲 享有 “ 质权 之实 行权” 。 同时, 因为 乙对丙 的债权 系给付 金钱的 债权, (当乙 对丙的 金钱债 权也 到期后) ,甲 有权请 求丙 直接 向自 己给 付 100 万 元。 但 是, 既 然 甲的质 权的 客体 系乙 对丙 的金钱 债权 , 所 以, 丙 的对 抗债 权人 乙的 事 由 (包 括抗 辩权 与阻 碍、 灭 却权利 的抗 辩) 均得 对质 权 人甲主 张。 故 D 选 项正 确。 此 题给 人的感 受:Oh ,My God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