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设计规范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 3.1.2的规定。表 3.1.2 套型分类套 型 居住空间数(个) 使用面积(2)一类 2 34二类 3 45三类 3 56四类 4 68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3.2 卧室、起居室(厅)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为 10;2 单人卧室为 6;3 兼起居的卧室为 12。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
2、用面积不应小于 12。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 3m。3.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 10。3.3 厨房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 4;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 5;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 2.10。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 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
3、排设配的净距不应小于 0.90。3.4 卫 生 间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 3;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 2.50;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 2;4、单设便器的为 1.10。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3.4.
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套) ;套型阳台面积(/套) 。3.5.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
5、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 1
6、.20m 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 1.20m2.10m 的空间按 1/2 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 2.10m 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6、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3.5.4 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3.6 层高和室内净高3.6.1 普通住宅层高宜为 2.80。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 1/2 面
7、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3.6.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3.6.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 1.90,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3.7 阳台3.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3.7.4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
8、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3.7.5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3.8.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 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0.9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俱。3.8.2 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 0.40;壁柜净深不宜小于 0.50;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3.8.3 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 0.75;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3.8.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
9、于 0.22,高度不应大于 0.20,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 0.25m 处,宽度不应小于 0.22。3.9 门 窗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 0.90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 0.90m。3.9.2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 2m 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3.9.3 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3.9.4 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3.9.5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 3.9.5 的规定。表 3.9.5
10、 门洞最小尺寸类 别 洞 口 宽 度 (m) 洞 口 高 度 (m)公 用 外门 1.20 2.00户(套)门 0.90 2.00起居室(厅)门 0.90 2.00卧室门 0.90 2.00厨房门 0.80 2.00卫生间门 0.70 2.00阳台门(单扇) 0.70 2.00注:1 表中门洞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4 共用部分 4.1 楼梯和电梯 4.1.1 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的有关规定。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0。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
11、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注: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4.1.4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 1.20。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 2。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 0.10m。4.1.5 楼梯井宽度大于 0.11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4.1.6 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
12、的高度超过 16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注: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 16m 时必须设置电梯;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高度超过16m 时必须设置电梯;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项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 16m 时,可不设电梯;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4.1.7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4.1.8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
13、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4.1.9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得小于 1.50m。4.2 走廊和出入口4.2.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 1.05,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 1.10,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4.2.2 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20m。4.2.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
14、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4.2.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4.3 垃圾收集设施4.3.1 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4.3.2 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2 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规定:1)多层住宅为 0.40mX0.40m;2)中高层住宅为 0.50mX0.50m;3)高层住宅为
15、 0.60mX0.60m;3 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4 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4.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4.4.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 2;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4.4.3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4.5 附建公共用房4.5.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
16、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4.5.2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4.5.3 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建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5 室内环境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5.1.
17、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5.1.3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 5.1.3 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5.1.3 的规定取值。表 5.1.3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侧 面 采 光房 间 名 称 采用系数最低值(%)窗地面积比值(Ac/Ad)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1 1/7楼 梯 间 0.5 1/12注:1 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 Ac 与该房间地面面积 Ad之比。2 本表系按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计算,当用于其它光气候区时或采用其它类型窗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18、筑采光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3 离地面高度低于 0.50m 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 2m。5.1.4 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采取通风措施。5.1.5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2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10,并不得小于 0.60 平方米。5.1.6 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5.2 保温、隔热5.2.1 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
19、,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5.2.2 严寒、寒冷地区住宅的起居室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JGJ26)的有关规定,其中建筑体型系数宜控制在 0.30 及以下。5.2.3 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5.2.4 设有空调的住宅,其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5.3 隔 声5.3.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 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 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 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 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 75dB。5.3.2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5.3.3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