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太 仓 市 规 划 建 设 局 文 件太规建房2008 7 号关于太仓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及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太仓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太政发200871 号)的 规定, 现就本市城区经济 适用住房申购及销售中涉及的原则、申购条件、可享受面积、家庭收入核定和申购审核销售程序等相关问题的处理通知如下:一、销售原则(一)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二)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已婚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以居民户口簿登记的直系亲属为准。凡符合购买条件的家
2、庭只能限购一套。(三)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2二、申购条件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或单亲家庭为一个申购家庭。申购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夫妇双方至少一方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满 5 年(至申购截止日前已连续居住满 5 年);到达退休年龄后户口从外地迁回本市的不作供应对象。 (二) 申购家庭属中低收入家庭。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70%的家庭,按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三) 申购家庭属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20 平方米的。无房户是指本人无任
3、何产权房(含非居住房),并且与家庭直系亲属的产权房合并计算少于或等于一套。一处住房有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直系亲属家庭有两个以上的,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超过标准的,家庭之间应当经协商后由其中一个家庭申购。三、现住房面积、家庭年收入及人口的核定现住房面积核定。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原有住房,计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家庭成员现拥有的私有住房;2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公有住房;3家庭成员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4现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35家庭成员在申购前 5 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6家庭成员在申购前 5 年内已被拆迁并领取拆迁补偿款的住房;7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二) 家
4、庭年收入核定。申购家庭年收入是指:申购家庭夫妇及列入计算家庭收入和分摊住房面积的家庭成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津贴等薪金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资产性收入,劳务报酬、稿酬、特许使用费收入,偶然所得等。申请家庭上年度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1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2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3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收入由税务部门出具上年度收入证明。4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
5、。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三)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计算家庭收入和分摊住房面积的人口: 1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4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4正在服刑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以上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亲属。以上所规定的户口、现住房面积、婚姻状况等计算时限截止到申购载明的申请截止时间。四、购房面积标准及价格(一)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2 人户 50平方米,3 人户 60 平方米、4 人及
6、 4 人以上 70 平方米。(二)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面积控制标准内,按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按市场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与市场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规划建设局核定。 五、申购与审核程序(一) 预告。市规划建设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开发建设情况,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申购预告。预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范围;2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地址、建筑面积、套型、数量;3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的条件;4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方式和申购期限。(二) 申请。申购人持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提5出购房申请:1太仓市城区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7、);2申购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申购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以申购人或家庭成员名义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无住房的,提供由社区、街道出具的相关证明);5申购人家庭的上年度收入证明。(三) 受理。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采取社区分片受理方式。申请人可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申请表,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表要如实填写完整,相关证明材料要齐全。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汇总后上报所属街道办事处。(四) 初审。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就申购人的户籍、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
8、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规划建设局。(五) 复核。市规划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日内,就申购人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与复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购人的申请材料报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审核。(六) 审核。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对申购人的户籍、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为公示对象;不符6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购人,说明理由。(七) 公示。市规划建设局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及本市主要报纸和房产网站上对申购人的情况进
9、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15 日。在公示期间对申购人有投诉举报的,由市规划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核实,若情况属实的,取消其申购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购人。(八) 确认。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申购人的购房资格,由市规划建设局签署申购意见,核发太仓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准购证上载明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面积标准、申购期限。六、销售程序(一) 发布公告。市规划建设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发布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取得本期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购人数量,本期可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数量、户型、预(销)售价格、预(销)售时间,中购人的产生方
10、式、选房程序等。(二) 中购方式。市规划建设局根据本期可售经济适用住房数量和取得购房资格人的数量组织实施。由申购人持准购证及本人身份证,到市规划建设局确定的场所,按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中购人及房号。公证机构对产生中购人的全过程进行公证。(三) 订房手续。中购人凭准购证、身份证和中购的房号,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 15 日内办理订房手续。中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订房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该批次的购房资格;两年后才可再次申请购房。7(四) 签订合同。中购人按市规划建设局的通知,凭准购证、订房手续及身份证,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地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办理相关购房手续。(五) 房屋交付。中购人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单位开具的房屋交付通知单,到所在小区指定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领取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六) 权属登记。中购人凭准购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发票等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 适用住房” ,并在房产登记簿上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和基准面积,市场价格和超标面积,在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 划拨土地” 。 二八年九月八日太仓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08 年 9 月 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