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尔滨市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工在本市市区购买自住住房时,以住房作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可按本办法向指定银行申请贷款。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分为政策性抵押贷款和银行自营性抵押贷款。政策性抵押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来源的贷款;银行自营性抵押贷款,是以银行存款资金为来源的贷款。第三条 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原则。第四条 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受市
2、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 职工购买危棚房户安置用房、解围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现住公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二)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三)有购买住房全部价款 50%或 6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可以用借款人及其直系亲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充抵);(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第六条 以标准价购买现住公房的,不予发放政策性抵押贷款。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 居住危棚房的职工购买安置用房和其它职工购买解围房的,可以申请抵押贷款。抵
3、押贷款额度和期限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家庭年收入 1 万元以下的,可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 50%,贷款期限最长为 8 年;(二)家庭年收入 1-2 万元的,抵押贷款的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50%,其中政策性抵押贷款和银行自营性抵押贷款各占 25%,贷款期限最长为 5年;(三)家庭年收入 2 万元以上的,抵押贷款的最高额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50%,其中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倍的政策性抵押贷款,其余的可申请银行自营性抵押贷款,期限最长为 5 年。第八条 职工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现住公房的,抵押贷款额度和期限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家庭年收入 1 万元以下的,可申
4、请政策性抵押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 40%,贷款期限最长为 8 年;(二)家庭收入 1-2 万元,抵押贷款的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40%,其中政策性抵押贷款和银行自营性抵押贷款各占 20%,贷款期限最长为 5年;(三)家庭收入 2 万元以上的,抵押贷款的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40%,其中可申请缴存在住房公积金一倍的政策性抵押贷款,其余的可申请银行自营性抵押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 5 年。第九条 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给予政策性抵押贷款,可申请银行自营性抵押贷款。第十条 职工购买住房的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加上规定相应的利差和贷款期限确定。
5、银行对职工购买住房的自营性抵押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职工购买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随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作相应调整。第十一条 借款人提前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按提前的期限调整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已归还的贷款本息不再重新计算。第四章 贷款手续第十二条 借款人持下列书面材料和证明到贷款银行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同时填写借款申请书:(一)户口簿和身份证;(二)公积金存储证明;(三)购房资格证明;(四)购房协议;(五)家庭收入证明。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审查认可后,通知借款人开立住房存款专户,将自筹资金存入专户。借款人存入专户的自筹资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借款人要求以自
6、己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应当由借款人及其直系亲属填写使用住房公积金存款申请表,经贷款银行批准后,将住房公积金划入专户,充抵自筹资金。第十四条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和房产抵押合同。第十五条 贷款银行将住房抵押贷款连同借款人的自筹资金,按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第五章 贷款偿还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采取贷款本息按月等额均还方式,由借款人向贷款银行办理还款。第十七条 借款人每月按抵押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和金额,将应还本息存入住房存款专户,由贷款银行从借款人住房存款专户收回贷款本息。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用本人及其直系亲
7、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但须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由贷款银行办理划款手续。第十九条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对逾期未偿还部分,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收利息。第二十条 借款人在抵押贷款合同终止前移居国外,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继续履行抵押贷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第二十一条 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处分抵押住房,未偿还的贷款本息从处分抵押住房所得价款中偿还:(一)连 6 个月不偿还贷款本息的;(二)贷款期满后 3 个月内,未还清贷款本息的;(三)合同终止前,移居国外、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四)合法继承人或
8、受遗赠人拒不履行偿还本息义务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五)擅自将抵押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或改建的。第六章 贷款抵押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持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抵押他项权登记,市房产管理部门收押房屋所有权证后出具房屋他项权证,借款人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收押。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二十三条 以共有住房作抵押的,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借款人抵押的共有住房以所占有的份额为限,借款额不得超过抵押份额。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以旧房作抵押的,应当经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价格评估按评估价计算抵押额;以购买的新房作抵押的,按交易价计算抵押额
9、。抵押额最高不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 70%。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对抵押的住房应当维修、保养、负有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贷款银行有权检查由借款人占管的抵押住房。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不能履行抵押贷款合同,借贷双方可协商采取作价转让或拍卖方式处分抵押住房,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住房的费用和税款;(二)抵押住房为共有产权,按照共有产权人所占有的份额,偿还共有产权人;(三)偿还贷款本息;(四)剩余价款退还借款人。第二十七条 贷款银行在按规定处分抵押住房时,其他共有产权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以拍卖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本息清偿证明
10、和房屋他项权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以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期房作抵押的,可用购房合同、预分房票和交款凭证抵押。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用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第三十条 借款人以成本价购买现住公房的,凭购房合同、房产抵押合同、交款凭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住房抵押登记,市房产管理部门收存房屋所有权证后,出具房屋他项权证由贷款银行收押。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用有价证券作抵押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有价证券必须经贷款银行认可;(二)借款人应将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收押保存,借贷双方签订有价证券抵押合同;(三)有价证券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证券本息
11、及收益。第七章 抵押住房保险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贷款银行指定的险种,持下列材料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办理抵押住房的保险:(一)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二)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房产抵押合同。第三十三条 抵押住房保险期限与抵押贷款期限一致。在抵押贷款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中断抵押住房的保险。借款人中断保险的,贷款银行代为投保,其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三十四条 抵押住房的投保金额,不能低于抵押贷款的本息。保险费按年支付,由借款人承担。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的抵押住房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借款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银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借款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应优先偿还贷款本息。第三
12、十六条 住房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提交贷款银行收存,副本由借款人留存。第八章 贷款监督第三十七条 贷款银行有权对住房抵押贷款的使用和偿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对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主动配合。第三十八条 贷款银行应当定期向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报送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情况表。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抵押贷款合同双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时,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但在双方达成协议前,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第四十条 抵押贷款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贷款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四十一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和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