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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基本知识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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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财 务 基 本 知 识 教 案第 一 章 概 况一 、 公 路 路 政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的 基 本 原 则1、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2、 坚 持 勤 俭 办 事 业 的 方 针 ;3、 正 确 处 理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和 资 金 供 给 的 关 系 ,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的 关 系 , 国 家 、 集 体 和 个 人 三 者 利 益 的 关 系 。二 、 公 路 路 政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的 任 务1、 合 理 编 制 单 位 预 算 , 科 学 配 置 资 金 , 如 实 反 映 单 位 的 财

2、务 状 况 ;2、 依 法 组 织 收 入 , 努 力 节 约 支 出 ;3、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制 度 , 规 范 内 部 财 务 秩 序 ;4、 加 强 经 济 核 算 ,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5、 加 强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6、 如 实 反 映 单 位 财 务 状 况 , 对 单 位 经 济 活 动 的 合 法 性 、 合 理 性 进 行 预 测 、 控 制 和 监 督 。三 、 公 路 路 政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体 制1、 公 路 路 政 单 位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 分 级 负 责 ”的 财 务 管 理 体

3、 制 , 并 接 受 省 交 通 厅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 路 政 单 位 实 行 各级 局 长 负 责 制 ;22、 省 局 、 市 局 和 县 区 分 局 必 须 单 独 设 置 财 会 机 构 , 按 编 制 配 备 专 职 合 格 的 财 会 人 员 , 在 局 长 的 领 导 下 , 统 一 管 理 公 路路 政 单 位 的 各 项 财 务 工 作 ;3、 公 路 路 政 单 位 各 级 财 务 机 构 负 责 人 或 财 务 主 管 人 员 的 任 免 应 当 经 过 上 一 级 财 务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 不 得 任 意 调 动 或 者 撤换 。 财 会 人 员 要

4、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 财 会 人 员 的 调 入 、 调 出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评 聘 需 由 财 会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第 二 章 预 算 管 理预 算 管 理 是 对 在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内 各 部 门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的 中 央 “六 费 ”返 还 收 入 及 支 出 以 及 罚 没 款 收 入 与 支 出 做 出的 总 体 预 测 。一 、 单 位 预 算 实 行 归 口 管 理 , 分 级 编 报 , 并 执 行 以 下 基 本 原 则1、 合 法 性 原 则 。 预 算 编 制 要 符 合 预 算 法 和 国 家 其 他

5、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充 分 体 现 路 政 系 统 管 理 水 平 和 发 展 趋 势 ;2、 真 实 性 原 则 。 要 以 路 政 系 统 发 展 规 划 和 履 行 部 门 职 能 的 需 要 为 主 要 依 据 , 对 收 支 项 目 的 数 字 指 标 运 用 科 学 合 理 的 方法 加 以 测 算 , 力 求 各 项 收 支 数 据 真 实 准 确 ;3、 稳 妥 性 原 则 。 要 做 到 稳 妥 可 靠 、 量 入 为 出 、 收 支 平 衡 , 不 得 编 制 赤 字 预 算 ;4、 重 点 性 原 则 。 要 合 理 安 排 资 金 在 兼 顾 一 般 的

6、同 时 , 优 先 保 证 重 点 支 出 ;5、 完 整 性 原 则 。 要 将 年 度 依 法 取 得 的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 罚 没 款 收 入 以 及 相 应 的 支 出 作 为 一 个 整 体 编 入 年 度 预 算 ;6、 透 明 性 原 则 。 要 以 定 员 、 定 额 为 基 础 编 制 人 员 支 出 预 算 和 公 用 支 出 预 算 ; 以 保 证 完 成 路 政 系 统 管 理 工 作 为 目 标 , 编3制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7、 绩 效 性 原 则 。 建 立 绩 效 考 评 制 度 , 对 预 算 执 行 过 程 和 完 成 结 果 进 行 考

7、评 , 不 断 提 高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二 、 预 算 编 制 部 门 职 责 与 编 报 程 序( 一 ) 预 算 编 制 部 门 职 责1、 各 公 路 路 政 分 局 财 务 审 计 科 负 责 本 地 区 年 度 收 支 预 算 编 报 、 汇 总 工 作 ;2、 各 市 公 路 路 政 局 财 务 审 计 科 负 责 各 市 机 关 年 度 收 支 预 算 编 报 , 汇 总 、 审 核 并 上 报 各 市 年 度 收 支 预 算 , 并 按 省 局批 复 预 算 分 解 、 下 达 各 分 局 年 度 收 支 预 算 ;3、 省 局 财 务 审 计 处 负 责 编 报

8、 省 局 机 关 年 度 收 支 预 算 , 汇 总 、 审 核 并 上 报 公 路 路 政 系 统 年 度 收 支 预 算 , 并 按 财 政 批 复 预算 分 解 、 下 达 各 市 局 年 度 收 支 预 算 ;( 二 ) 预 算 编 制 程 序省 局 财 务 审 计 处 对 各 单 位 报 送 的 预 算 进 行 审 核 汇 总 , 经 局 务 会 审 查 后 , 上 报 省 交 通 厅 , 并 按 照 省 交 通 厅 批 复 的 年 度 收支 预 算 分 解 下 达 到 各 市 局 , 各 市 局 按 照 省 局 下 达 的 年 度 收 支 预 算 分 解 下 达 到 各 分 局 。

9、 省 局 、 市 局 、 分 局 按 照 各 自 的 年 度 收支 预 算 执 行 。 固 定 治 超 站 收 支 预 算 由 所 属 分 局 负 责 一 同 上 报 。预 算 一 经 批 复 , 一 般 不 予 调 整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可 向 省 交 通 厅 提 出 申 请 , 批 准 后 可 调 整 或 追 加 年 度 收 支 预 算第 三 章 审 计 监 督我 国 的 审 计 组 织 体 系 是 由 国 家 审 计 机 关 、 部 门 单 位 审 计 机 构 和 社 会 审 计 组 织 构 成 的 。4一 、 审 计 的 职 能 与 作 用( 一 ) 审 计 的 职 能审 计

10、 具 有 监 督 、 鉴 证 和 评 价 三 种 职 能1、 监 督 : 审 计 的 基 本 职 能 是 经 济 监 督 。 主 要 是 通 过 对 被 审 单 位 的 审 查 揭 错 防 弊 , 促 使 被 审 计 单 位 或 个 人 遵 守 财 经 法纪 , 履 行 经 济 责 任 , 做 好 财 政 经 济 工 作 。2、 鉴 证 : 又 称 审 计 公 证 。 主 要 是 对 被 审 单 位 的 财 务 状 况 、 经 营 成 果 和 会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和 效 益 型进 行 客 观 公 正 的 鉴 证 , 取 得 国 家 及 社 会 各 方

11、 面 的 公 认 。3、 评 价 : 主 要 是 评 价 被 审 计 单 位 财 务 状 况 、 经 营 成 果 的 优 劣 , 经 济 效 益 的 高 低 和 经 济 责 任 的 履 行 结 果 , 作 为 奖 惩 的依 据 。( 二 ) 审 计 的 作 用指 审 计 机 关 履 行 审 计 职 能 , 完 成 审 计 工 作 的 任 务 所 发 挥 的 作 用 , 具 体 包 括 :1、 揭 示 差 错 和 防 止 弊 端 : 纠 正 核 算 差 错 ,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 保 护 财 产 安 全 , 堵 塞 漏 洞 , 防 止 损 失 ;2、 维 护 财 经 法 纪 : 在 审

12、查 取 证 、 揭 示 各 种 违 法 行 为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对 过 失 人 或 犯 罪 者 查 出 或 提 交 司 法 、 监 察 部 门 进行 处 理 , 有 助 于 纠 正 或 防 止 违 法 行 为 , 维 护 财 经 纪 律 ;3、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 对 管 理 上 存 在 的 问 题 ,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 促 进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4、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评 价 被 审 单 位 的 效 益 责 任 , 总 结 经 验 , 指 出 效 益 低 下 的 环 节 ,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和 建 议 , 促 进 提 高 经济 效 益

13、;55、 加 强 宏 观 调 控 : 通 过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审 查 监 督 , 揭 示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发 现 问 题 , 提 供 审 计 信 息 , 促 进 按 宏 观 调 控的 要 求 进 行 运 转 。二 、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职 责( 一 ) 省 局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职 责1、 负 责 组 织 全 系 统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审 计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2、 负 责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章 、 制 度 、 办 法 的 制 定 及 落 实 工 作 ;3、 拟 定 、 分 解 、 下 达 年 度 审 计

14、工 作 计 划 , 明 确 工 作 重 点 , 提 出 具 体 工 作 要 求 ;4、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年 度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计 划 , 主 要 包 括 :( 1) 对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的 财 务 收 支 、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 2) 对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 3) 对 非 税 收 入 征 收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 4)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 对 分 局 长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进 行 审 计 ;5、 对 本 单

15、位 有 关 投 资 项 目 招 投 标 、 经 济 合 同 签 订 、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等 重 要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6、 对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经 济 管 理 中 的 重 要 问 题 开 展 审 计 调 查 , 对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和 本 单 位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监 督 。7、 负 责 对 全 系 统 审 计 工 作 的 检 查 、 指 导 、 考 核 及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 。8、 完 成 单 位 领 导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办 理 的 其 他 审 计 事 项 。6( 二 ) 市 局 内

16、 部 审 计 机 构 职 责1、 完 成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下 达 的 年 度 审 计 工 作 计 划 , 并 结 合 实 际 拟 定 本 单 位 审 计 工 作 计 划 , 报 单 位 领 导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准 后 实 施 ;2、 对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的 财 务 收 支 、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3、 对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4、 对 非 税 收 入 征 收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5、 对 本 单 位 有 关 投 资 项 目 招 投 标

17、、 经 济 合 同 签 订 、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等 重 要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6、 对 本 单 位 经 济 管 理 中 的 重 要 问 题 开 展 审 计 调 查 , 对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和 本 单 位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7、 完 成 单 位 领 导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办 理 的 其 他 审 计 事 项 。三 、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主 要 权 限1、 要 求 本 单 位 有 关 部 门 及 所 属 单 位 及 时 报 送 财 务 收 支 、 规 费 征 收 的 会 计 、 统 计 报 表 和

18、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2、 参 加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与 经 济 活 动 有 关 的 会 议 , 召 开 与 审 计 事 项 有 关 的 会 议 ;3、 参 与 研 究 和 制 定 有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起 草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 办 法 , 由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权 力 机 构 审 定 后 公 布 实 施 ;4、 检 查 有 关 的 计 算 机 系 统 及 其 电 子 数 据 和 资 料 ;5、 对 与 审 计 事 项 有 关 的 问 题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调 查 , 并 取 得 证 明 材 料 ;6、 对

19、 正 在 进 行 的 严 重 违 法 和 严 重 损 失 浪 费 的 行 为 , 做 出 临 时 制 止 决 定 ;7、 对 可 能 转 移 、 隐 匿 、 篡 改 、 毁 弃 的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账 簿 、 会 计 报 表 以 及 与 经 济 活 动 有 关 的 资 料 , 经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7人 或 权 力 机 构 批 准 , 有 权 予 以 暂 行 封 存 ;8、 依 据 审 计 结 果 , 提 出 纠 正 、 处 理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意 见 , 以 及 改 进 管 理 、 完 善 规 章 制 度 的 建 议 ;9、 对 审 计 意 见 的 执 行 情

20、 况 进 行 跟 踪 调 查 与 督 促 , 并 要 求 被 审 单 位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执 行 。 第 四 章 特 殊 业 务 事 项 的 规 范 和 说 明一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1、 路 政 系 统 的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实 行 省 局 统 一 领 导 , 省 、 市 、 县 ( 区 ) 路 政 机 构 分 级 管 理 的 的 体 制 。 国 有 资 产 配置 、 使 用 及 处 置 坚 持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相 分 离 、 资 产 购 置 管 理 与 预 算 管 理 和 财 务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并 坚 持 先 有 预 算后 有 支 出

21、的 原 则 、 事 务 管 理 与 价 值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2、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的 主 要 任 务 : 建 立 和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明 晰 产 权 关 系 , 实 施 产 权 管 理 ; 推 动 资 产 的 合 理 配 置 和 节约 、 有 效 使 用 。3、 要 建 立 健 全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 将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落 实 到 部 门 和 个 人 , 做 到 家 底 清 楚 、 账 账 相 符 、 账 卡 相 符 、 账 实相 符 , 防 止 流 失 。4、 要 加 强 对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的 管 理 , 严

22、格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办 理 ,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收 入 和 残 值 收 入 归 国 家 所 有 , 按 照非 税 收 入 管 理 的 规 定 ,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 由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单 位 资 产 配 置 和 实 际 需 要 , 统 筹 安 排 。5、 特 殊 资 产 情 况 说 明( 1) 对 公 路 资 产 , 财 务 会 计 上 不 列 作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和 价 值 管 理 。 公 路 属 性 为 社 会 公 用 设 施 , 公 共 物 品 , 由 国 家 财 政8投 资 建 设 , 产 权 归 属 国 家 所 有

23、 , 不 属 于 任 何 部 门 和 单 位 。 公 路 事 业 单 位 只 负 责 建 设 、 养 护 和 管 理 。 因 此 公 路 一 直 未 列 作 固定 资 产 科 目 作 价 值 核 算 和 管 理 , 只 用 统 计 核 算 , 即 对 其 进 行 分 类 编 号 、 路 名 起 止 点 、 技 术 等 级 、 里 程 等 项 的 统 计 核 算 。( 2) 公 路 用 作 对 外 投 资 , 要 列 作 资 产 核 算 和 价 值 管 理 。 我 国 公 路 法 允 许 国 内 外 经 济 组 织 经 国 家 批 准 投 资 建设 公 路 , 建 成 后 收 费 经 营 ; 而

24、 由 县 以 上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贷 款 、 集 资 修 建 的 公 路 , 建 成 后 , 获 得 公 路 收 费 权 , 收 费 还 贷 ;如 果 是 在 老 路 上 ( 全 部 或 部 分 ) 进 行 改 、 扩 建 的 , 建 成 经 营 型 收 费 公 路 , 公 路 事 业 单 位 就 用 将 老 路 通 过 评 估 作 价 , 进 行 投资 、 入 股 、 合 作 、 合 营 、 作 价 后 的 老 路 就 要 做 对 外 投 资 处 理 。 公 路 路 产 只 能 用 于 对 外 二 只 限 于 在 原 路 改 扩 建 而 建 成 的 经 营型 收 费 公 路

25、, 除 此 之 外 , 路 产 不 准 用 于 任 何 对 外 投 资 。 如 通 过 贷 款 、 集 资 在 老 路 上 改 扩 建 , 建 成 收 费 还 贷 公 路 , 老 路 不能 作 为 投 资 , 收 费 只 能 收 回 贷 款 本 息 , 也 不 包 括 财 政 、 交 通 部 门 的 补 助 。( 3)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 路 政 单 位 不 计 提 折 旧 , 可 按 要 求 计 提 修 购 基 金 。二 、 收 入 管 理1、 公 路 事 业 单 位 中 建 、 养 、 管 、 路 政 、 规 费 征 收 管 理 单 位 的 主 体 收 入 是 财 政 补 助 收

26、入 。 在 养 路 费 未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收入 前 , 交 通 规 费 列 作 财 政 预 算 外 资 金 , 由 交 通 部 门 自 收 自 支 。 现 基 本 上 成 为 全 额 拨 款 单 位 ,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占 上 述 单 位 总 收入 的 90%以 上 。2、 损 坏 路 产 补 偿 收 入 不 是 罚 没 款 收 入 , 属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作 预 算 外 收 入 进 财 政 专 户 , 直 接 用 于 被 损 坏 路 产 的 修 复 。3、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 事 业 收 入 实 行 收 付 实 现 制 ( 亦 称 实 收 实 付 制

27、 , 是 指 在 会 计 核 算 中 , 以 实 际 收 到 或 支 付 款 项 为 确认 本 期 收 入 和 本 期 费 用 的 标 准 ) , 经 营 收 入 实 行 权 责 发 生 制 ( 亦 称 为 应 收 应 付 制 , 是 指 在 会 计 核 算 中 , 按 照 收 入 已 经 实现 ,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 并 应 由 本 期 负 担 为 标 准 来 确 认 本 期 收 入 和 本 期 费 用 ) 。9第 五 章 财 务 基 础 知 识一 、 会 计 基 本 知 识1、 会 计 两 个 基 本 职 能 : 核 算 、 监 督2、 会 计 六 大 要 素 : ( 1) 资 产

28、 ( 2) 负 债 ( 3) 所 有 者 权 益 净 资 产 ( 4) 收 入 ( 5) 费 用 支 出 ( 6) 利 润前 三 项 反 映 经 营 成 果 , 后 三 项 反 映 财 务 状 况3、 会 计 核 算 的 前 提 : ( 1) 会 计 主 体 ( 2) 持 续 经 营 ( 3) 会 计 分 期 ( 4) 货 币 计 量4、 会 计 核 算 的 三 种 形 式 : 记 账 、 算 账 、 报 账5、 会 计 记 账 方 法 ( 借 贷 记 账 法 )( 1) 每 个 账 户 都 有 左 “借 方 ”和 右 “贷 方 ”( 2) 有 借 必 有 贷 , 借 贷 必 相 等6、 会

29、计 要 素 构 成一、资产1、货币资金; 2、应收及预付款项。 3、存货;4、对外投资; 5、固定资产;6、财政应返还额度;7、待处理财产损益等其他资产。二、负债1、应缴款项; 2、应付及预收款项; 3、各类应缴款; 4、其他负债。三、净资产1、固定基金; 2、事业基金; 3、专用基金;4、事业结余; 5、其它结余。四、收入 1、财政补助收入;2 、上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4、拨入专款;5 、附属单位缴款;6、其他收入。10五、支出(一)拨出经费; (二)事业支出; (三)其他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五)对附属单位补助;(七)结转自筹基建。( 1) 资 产 : 由 固 定 资 产 、 流

30、 动 资 产 等 组 成( 2) 负 债 : 由 流 动 负 债 、 长 期 负 债 等 组 成( 3) 所 有 者 权 益 : 由 实 收 资 本 、 盈 余 公 积 等 组 成( 4) 收 入 : 由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营 业 外 收 入 等 组 成( 5) 费 用 : 由 制 造 费 用 、 经 营 费 用 、 管 理 费 用 、 财 务 费 用 等 组 成( 6) 利 润 : 由 营 业 利 润 扣 除 各 项 开 支 后 的 项 目 等 组 成7、 会 计 公 式资 产 -负 债 =收 入 -支 出 +净 资 产 ( 1) 资 产 =负 债 +所 有 者 权 益( 2) 所

31、 有 者 权 益 =资 本 +利 润( 3) 利 润 =收 入 -费 用( 4) 资 产 +费 用 ( 成 本 ) =负 债 +资 本 +收 入( 5) 资 产 类 科 目 余 额 +成 本 类 科 目 余 额 =负 债 类 科 目 余 额 +所 有 者 权 益 类 科 目 余 额 +损 益 类 科 目 余 额 。8、 会 计 账 簿总 账 、 银 行 日 记 账 、 现 金 日 记 账 、 各 类 明 细 账 、 事 业 支 出 明 细 账 、 其 他 支 出 明 细 账 、 公 积 金 备 查 账 等 。二 、 会 计 书 写 规 范 ( 手 工 账 、 原 始 凭 证 )11( 一 )

32、书 写 用 笔1、 填 制 会 计 凭 证 、 登 记 账 簿 和 编 制 财 务 报 告 必 须 使 用 钢 笔 或 碳 素 笔 , 用 蓝 黑 或 黑 墨 水 ;2、 填 写 多 联 原 始 凭 证 、 会 计 报 表 可 以 使 用 蓝 或 黑 油 原 珠 笔 ;3、 红 墨 水 按 规 定 使 用 。( 1) 原 始 凭 证 使 用 红 字 的 规 定 : 销 货 退 回 开 具 的 发 货 票 、 出 库 单 ; 退 回 购 进 货 物 的 入 库 单 ; 月 末 做 退 库 处 理 的 领 料 单 ;( 2) 记 账 凭 证 使 用 红 字 规 定 : 用 红 字 更 正 法 冲

33、减 原 错 误 记 账 凭 证 的 ; 根 据 红 字 原 始 凭 证 填 制 的 ;( 3) 会 计 账 簿 使 用 红 字 规 定 : 根 据 红 字 记 账 凭 证 登 记 账 簿 ; 在 多 栏 式 账 页 中 登 记 减 少 数 ; 在 账 簿 中 划 更 正 线 、 结 账 线和 注 销 线 。( 二 ) 数 字 书 写 规 范1、 文 字 和 数 字 的 填 写 一 般 不 超 过 格 高 的 1/2;2、 阿 拉 伯 数 字 应 当 一 个 一 个 地 写 , 不 得 连 笔 写 ;3、 在 印 有 位 数 线 的 凭 证 上 , 每 一 个 格 只 能 写 一 个 数 字 ,

34、 不 得 几 个 数 字 挤 在 一 个 格 里 , 也 不 得 在 数 字 中 间 留 有 空 格 。 在没 有 位 数 线 的 会 计 凭 证 里 填 写 数 字 时 , 上 下 位 数 要 对 齐 ;4、 阿 拉 伯 金 额 数 字 前 面 应 当 书 写 货 币 币 种 符 号 或 者 货 币 名 称 简 写 。 币 种 符 号 或 者 货 币 名 称 简 写 与 阿 拉 伯 金 额 数 字 之 间不 得 留 有 空 白 。 凡 阿 拉 伯 数 字 前 写 有 币 种 符 号 的 , 数 字 后 面 不 再 写 货 币 单 位 ;125、 所 有 以 元 为 单 位 的 阿 拉 伯 数

35、 字 , 除 表 示 单 价 等 情 况 外 , 一 律 填 写 到 角 分 ; 无 角 分 的 , 角 位 和 分 位 可 写“00“, 或 者 符 号 “; 有 角 无 分 的 , 分 位 应 当 写 “0“, 不 得 用 符 号 “代 替 ;6、 汉 字 大 写 数 字 金 额 , 一 律 用 正 楷 或 者 行 书 体 书 写 , 如 : 零 、 壹 、 贰 、 叁 、 肆 、 伍 、 陆 、 柒 、 捌 、 玖 、 拾 、 佰 、 仟 、万 、 亿 等 , 不 得 用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等 字 代 替 , 不 得 任 意

36、自 造 简 化 字 ;7、 大 写 金 额 数 字 到 元 或 者 角 为 止 的 , 在 元 或 者 角 字 之 后 应 当 写 “整 ”字 或 者 “正 ”字 ; 大 写 金 额 数 字 有 分 的 ,分 字 后 面 不 写 “整 ”或 者 “正 ”字 ;8、 阿 拉 伯 金 额 数 字 中 间 有 “0”时 , 汉 字 大 写 金 额 要 写 “零 ”字 , 如 ¥ 307.50, 汉 字 大 写 金 额 应 写 为 人 民 币 叁 佰零 柒 元 伍 角 整 ; 阿 拉 伯 数 字 金 额 中 间 连 续 有 几 个 “0”时 , 汉 字 大 写 金 额 中 可 以 只 写 一 个 “零

37、 ”字 , 如¥ 40001.36, 汉 字 大 写 金 额 应 写 为 人 民 币 肆 万 零 壹 元 叁 角 陆 分 ; 阿 拉 伯 金 额 数 字 元 位 是 “0”, 或 者 数 字 中 间 连 续 有几 个 “0”, 元 位 也 是 “0”, 但 角 位 不 是 “0”时 , 汉 字 大 写 金 额 可 以 只 写 一 个 “零 ”字 , 也 可 以 不 写 “零 ”字 , 如¥ 6000.14, 汉 字 大 写 金 额 应 写 为 人 民 币 陆 仟 元 零 壹 角 肆 分 , 或 人 民 币 陆 仟 元 壹 角 肆 分 ;9、 常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可 以 用 符 号 代

38、替 。 常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及 符 号 如 下 : 重 量 : 克 ( g) 、 千 克 ( kg) 、 吨 ( t) 长 度 : 厘 米 ( cm) 、 米 ( m) 、 千 米 ( km) 面 积 : 平 方 米 ( m2) 体 积 : 立 方 厘 米 ( cm3) 、 立 方 米 ( m3) 容 量 : 毫 升 ( ml) 、 升 ( l) 。三 、 财 务 印 章 的 使 用 和 保 管( 一 ) 财 务 印 章 的 种 类1、 财 务 专 用 章 : 用 于 单 位 签 发 支 票 、 承 兑 汇 票 等 银 行 结 算 票 据 , 以 及 对 外 重 要 单 证 和 有 价

39、 单 证132、 法 人 代 表 名 章 : 用 于 单 位 签 发 支 票 、 承 兑 汇 票 等 银 行 结 算 票 据3、 常 用 的 业 务 章 : 现 金 收 ( 付 ) 讫 章 、 银 行 收 ( 付 ) 讫 章 用 于 相 应 的 收 付 业 务4、 会 计 人 员 名 章5、 单 位 名 称 及 帐 号 条 行 章6、 其 他 印 章( 二 ) 财 务 印 章 的 刻 制财 务 专 用 章 、 法 人 代 表 名 章 由 单 位 根 据 国 家 和 地 方 规 定 统 一 设 计 和 刻 制 , 其 他 印 章 自 行 决 定 刻 制( 三 ) 财 务 印 章 的 保 管 和

40、使 用1、 严 禁 一 人 保 管 支 付 款 项 所 需 的 全 部 印 章 。 财 务 印 章 一 般 应 由 以 下 人 员 保 管 和 授 权 使 用 :( 1) 法 人 代 表 名 章 由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 或 其 指 定 的 非 出 纳 员 保 管 和 授 权 使 用 ;( 2) 财 务 专 用 章 、 现 金 收 ( 付 ) 讫 章 、 银 行 收 ( 付 ) 讫 章 由 出 纳 员 保 管 和 授 权 使 用 ;( 3) 科 目 章 由 相 对 使 用 人 员 保 管 和 授 权 使 用 ;( 4) 会 计 人 员 名 章 由 本 人

41、自 行 保 管 和 授 权 使 用 ;( 5) 企 业 名 称 及 账 号 条 形 章 由 销 售 部 门 或 出 纳 员 保 管 和 授 权 使 用 ;2、 涉 及 资 金 安 全 的 财 务 印 章 , 应 当 有 必 要 的 安 全 保 管 措 施 , 避 免 出 现 印 章 无 人 监 管 的 情 况 。3、 会 计 印 章 保 管 人 员 应 当 在 规 定 用 途 和 范 围 内 授 权 用 印 , 不 准 交 由 非 责 任 人 用 印 , 不 准 在 空 白 单 证 及 纸 张 上 用 印 。144、 会 计 印 章 一 般 不 得 携 带 出 单 位 使 用 。 确 因 工

42、作 需 要 携 带 出 单 位 使 用 的 , 必 须 经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人 批 准 , 并 由 保管 人 员 监 督 用 印 。5、 启 用 、 封 存 会 计 印 章 , 应 当 填 制 会 计 印 章 启 用 、 封 存 表 ; 会 计 印 章 ( 会 计 人 员 名 章 除 外 ) 应 当 随 会 计 人 员 的 交 接 办理 交 接 手 续 , 变 更 保 管 人 应 当 办 理 印 章 交 接 手 续 , 并 做 出 记 录 。四 、 记 账 凭 证 附 件 张 数 的 确 定1、 张 数 的 计 算 , 一 般 应 以 原 始 凭 证 的 自 然 张 数 为

43、 准 。 凡 是 与 记 账 凭 证 中 的 经 济 业 务 记 录 有 关 的 每 一 张 证 据 , 都 应 作 为原 始 凭 证 的 附 件 。2、 记 账 凭 证 中 附 有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表 的 , 应 当 把 所 附 的 原 始 凭 证 和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表 的 张 数 一 起 计 入 附 件 张 数 之 内 。3、 如 果 一 张 原 始 凭 证 涉 及 几 张 记 账 凭 证 , 可 以 把 原 始 凭 证 附 在 一 张 主 要 的 记 账 凭 证 后 面 , 并 在 其 他 记 账 凭 证 上 注 明 附有 该 原 始 凭 证 的 记 账 凭 证 的 编

44、 号 或 者 附 原 始 凭 证 复 印 件 。五 、 会 计 凭 证 的 装 订1、 会 计 凭 证 装 订 前 , 应 先 检 查 会 计 凭 证 及 其 附 件 是 否 齐 全 , 编 号 是 否 连 续 完 整 , 确 认 无 误 后 再 进 行 装 订 。2、 会 计 凭 证 上 的 金 属 物 ( 如 曲 别 针 和 大 头 针 等 ) 要 全 部 去 掉 。3、 记 账 凭 证 应 当 连 同 所 附 的 原 始 凭 证 或 者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表 , 按 照 编 号 顺 序 , 折 叠 整 齐 , 按 期 装 订 成 册 , 并 加 具 封 面 ,注 明 单 位 名 称

45、 、 年 度 、 月 份 和 起 讫 日 期 、 凭 证 种 类 、 起 讫 号 码 , 由 装 订 人 在 装 订 线 封 签 处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4、 对 于 数 量 过 多 的 原 始 凭 证 , 可 以 单 独 装 订 保 管 , 在 封 面 上 注 明 记 账 凭 证 日 期 、 编 号 、 种 类 , 同 时 在 记 账 凭 证 上 注 明“附 件 另 订 ”和 原 始 凭 证 名 称 及 编 号 。155、 各 种 经 济 合 同 、 存 出 保 证 金 收 据 、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文 件 以 及 涉 外 文 件 等 重 要 原 始 凭 证 , 应 当

46、另 编 目 录 , 单 独 登 记保 管 , 并 在 有 关 的 记 账 凭 证 和 原 始 凭 证 上 相 互 注 明 日 期 和 编 号 。第 六 章 工 作 职 责一 、 省 局 财 务 审 计 处 和 各 岗 位 职 责( 一 ) 财 务 审 计 处 职 责 : 负 责 编 制 综 合 财 务 收 支 预 决 算 和 经 费 分 配 方 案 ; 负 责 路 产 赔 ( 补 ) 偿 款 和 罚 没 款 的 解 缴 和 监督 ; 负 责 固 定 资 产 帐 务 管 理 ; 负 责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 负 责 专 用 票 据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政 府 采 购 事 项 的 审

47、 批 工 作 ; 负 责 全 系 统 内部 审 计 工 作 。( 二 ) 各 岗 位 职 责省 局 财 务 审 计 处 拟 设 岗 位 : 处 长 、 副 处 长 、 会 计 、 出 纳 、 审 计财 务 审 计 处 处 长 岗 位 职 责1、 负 责 财 务 处 全 面 工 作 ;2、 负 责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有 关 财 经 法 律 、 法 规 和 上 级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3、 负 责 建 立 健 全 会 计 核 算 、 财 务 管 理 等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并 检 查 和 督 促 各 项 制 度 的 执 行 ;4、 负 责 组 织 全 省 会 计 核 算 工 作

48、 及 会 计 决 算 的 编 审 工 作 ;5、 负 责 编 报 各 项 财 务 收 支 预 算 , 并 组 织 预 算 执 行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6、 负 责 固 定 资 产 的 账 务 管 理 工 作 ;167、 负 责 政 府 采 购 事 项 协 调 和 办 理 工 作 ;8、 负 责 资 金 的 筹 集 、 拨 付 和 使 用 管 理 ;9、 负 责 全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10、 负 责 与 财 政 、 物 价 、 审 计 等 部 门 的 协 调 、 沟 通 工 作 ;11、 负 责 组 织 财 务 人 员 学 习 和 培 训 工 作 ;12、 完 成 上 级

49、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财 务 审 计 处 副 处 长 岗 位 职 责1、 负 责 全 局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的 管 理 、 会 计 核 算 的 审 核 和 会 计 决 算 的 编 审 工 作 ;2、 负 责 各 类 资 金 筹 集 、 拨 付 和 使 用 的 监 督 、 检 查 工 作 ;3、 负 责 政 府 采 购 事 项 的 协 调 和 管 理 工 作 ;4、 负 责 全 局 收 支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 检 查 工 作 ;5、 负 责 组 织 全 局 清 产 核 资 和 固 定 资 产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6、 负 责 组 织 全 局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工 作 ;7、 负 责 全 局 专 用 票 据 管 理 和 监 督 工 作 , 登 记 票 据 台 账 ;8、 负 责 全 局 财 务 决 算 的 审 核 、 汇 总 工 作 ;9、 负 责 全 局 会 计 电 算 化 工 作 。910、 完 成 上 级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17会 计 岗 位 职 责1、 负 责 各 项 收 支 预 算 的 编 报 、 审 核 、 分 解 和 下 达 工 作 ;2、 负 责 公 路 路 政 赔 ( 补 ) 偿 费 、 罚 款 的 收 取 和 解 缴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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