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备案号:团体标准T/GZSXT/GZSX XXX2019豆瓣辣椒酱(征求意见稿)2019- XX - XX 发布 2019- XX - XX 实施贵 州 省 食 品 工 业 协 会 发 布T/GZSX XXX20191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贵州遵义众员员食品有限公司、贵州省食品工业协会辣椒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贵州省食品工业协会归口。非本标准起草单位使用本标准,需获得本标准的发布机构授权。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遵义众员员食品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欣园食品加工厂、贵阳高新金勇食品厂、贵州味欣园食品厂、贵
2、州勇勇食品有限公司、贵州省食品工业协会辣椒专业委员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T/GZSX XXX20192豆瓣辣椒酱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豆瓣辣椒酱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豆瓣辣椒酱的生产、销售、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
3、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T 5009.40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 7718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豆瓣辣椒酱T/GZSX XXX20193以鲜辣椒、蚕豆为主要原料,添加部分辅料,分别经鲜辣椒腌制成盐渍辣椒,蚕豆制曲发酵酿成蚕豆瓣酱,约按盐渍辣椒与蚕豆瓣酱 7:3 比例混合后,再进行后发酵制成的非即食辣椒制品。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5、。4.2 感官要求应 符 合 表 1的 规 定 。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色 泽 红褐色,有光泽滋味与气味味鲜辣,瓣粒香脆,无异味 ;有辣香和酱酯香,无异嗅外观形态 酱体粘稠适度,可见辣椒块和蚕豆瓣粒及其辅料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将适量试样置于干净的白色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外观形态;检查有无外来杂质;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闻其气味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水分/ g/100g 60.0 GB 5009.3总酸(以乳酸计)/ g/100g 1.6 GB/T 5009.40氯化物(以 NaCl 计) a/ g/1
6、00g 20.0 GB 5009.44氨基酸态氮/ g/100g 0.15 GB 5009.235总砷(以 As 计)/ mg/kg 0.5GB 5009.11铅(以 Pb 计)/ mg/kg 1.0GB 5009.12黄曲霉毒素 B1 / g/kg 5.0GB 5009.22亚硝酸盐(以 NaNO2 计)/ mg/kg 5.0GB 5009.33a 与 1.00 mL 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c(AgNO 3 )=1.000 mol/L相当的氯化钠的质量为 0.0585,单位为克T/GZSX XXX20194(g)4.4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5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
7、62的规定。4.6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4.7 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原国家质监总局(2005)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4.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5.2 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kg(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样品。将样品分为2份,其中1/2作为检验样品,1/2作为备检样品。5.3 检验5.3.1 出厂检验5.3.1.1 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经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
8、、水分、净含量。5.3.2 型式检验5.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 4.24.7 项目及标签。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T/GZSX XXX201955.4 判定5.4.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5.4.2 在受检样品中,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
9、。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6.1 标签、标志6.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6.1.2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 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严防污染、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及易腐蚀的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 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仓库中,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中间留出通道。产品入库贮存应实行先进先出,按品种分别存放,防止挤压。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