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9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第一节 工作时间概述第二节 工作日的种类第三节 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节 休息休假制度,,2,第一节 工作时间概述,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即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叫工作日,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叫工作周。工作时间作为法律范畴,既包括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时间,也包括劳动者某些非实际工作时间,如劳动者工作前的准备时间,下班前后的交接时间,工间歇息时间,女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儿的哺乳时间,依法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的时间等。,,3,二、工作时间立法概况工作时间立法产生于自由资本
2、主义竞争时期。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一部最早的工作时间的立法,该法规定纺织工厂童工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12小时。1979年10月纺织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关于纺织企业实行“四班三运转”的意见,在棉纺织企业试行了“四班三运转”的工时制度,缩短了纺织企业工人的工作时间。1981年6月化工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关于在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可采取的工时形式有:,,4,1.“三工一休制”,即工作三天,休息一天;2.每日7小时工作制,或者每日6小时工作制;3.“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即工人每年轮流脱离原工作岗位一个半月或两个月,脱离期满后仍回原岗位
3、工作。1994年3月1日起,统一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36条。1995年5月1日起,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5,三、工作时间立法的意义我国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新的工作时间立法具有积极的意义:1.宪法规定的休息权利具体化。我国宪法第42条、43条规定,劳动者有劳动权和休息权。此原则规定须通过立法使其具体化加以落实。2.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3.有利于解决劳动就业问题。4.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6,第二节 工作日的种类,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及
4、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我国实行的工作日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标准工作日标准工作日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的标准工作日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7,二、缩短工作日缩短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日,即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时数少于8小时或每周工作的时数少于40小时。目前我国已实行缩短工作日的劳动者主要有以下几类: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劳动者。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3.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三、不定期工作日不定期工作日又称为无定时工作日,
5、是指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日。主要适用于一些因工作性质,,8,或工作条件不受标准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履行审批手续。,,9,四、综合计算工作日综合计算工作日,是指
6、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的特点,分别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形式。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后,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职工: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10,五、记件工作时间记件工作时间是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在目前企业的工作制度中,既有实现记时工作制的,也有实行记件工作制的。劳动法第
7、37条。,,11,第三节 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和加点。加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二、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意义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具有以下积极意义:1.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12,2.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三、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一)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41条。
8、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定条件。(1)必须是生产经营需要。(2)必须与工会协商。(3)必须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时,还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不得强迫劳动。,,13,2.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时数。劳动法第41条、第90条。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再保障劳动者身体条件下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90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流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9、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14,(二)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劳动法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 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5,(三)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支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
10、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16,第四节 休息休假制度,一、休息休假的概念休息休假又称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二、休息时间的种类(一)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是指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劳动者作为休息和用膳的时间。间歇时间的长短可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半小时。,,17,(二)两个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两个工作日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结束后至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前的休息时间。我国实行8小
11、时工作制,职工从一个工作日结束至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前的休息时间一般为15小时至16小时。(三)公休假日公休假日是指劳动者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工作时间。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四)法定节日法定节日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于开展庆祝、纪念活动的休息时间。,,18,劳动法第40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节假日主要有以下几种:1.属于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
12、(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1-5.3); (4)国庆节,放假3天(10.1-10.3)。2.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4),,19,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1),13周岁以下的少年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五)年休假年休假是指法律规定的职工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劳动法第45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
13、定。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规定“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 (六)探亲假,,20,习题,一、名词解释1.工作时间 2.休息时间 3.标准工作日 4.缩短工作日5.休假 6.加班 7.加点二、简答1.工作时间立法的意义是什么?2.工作日的种类有哪些?3.休息时间的种类有哪些?,,21,案例分析1.某化工厂自1996年12月1日开始实行五天工作制,作息时间安排如下:上午8:00-12:20,下午1:30-5:50为上班时间,其中上下午工作时
14、间内各安排20分钟工间操时间。该作息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工人们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认为厂方的作息时间安排违反了劳动法关于8小时工作日的规定。厂方认为工间操时间为休息时间,扣除上下午各一次的工间操时间,工作时间正好为8小时,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问:本案中,化工厂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2,2.1996年,某服装厂为提前完成生产任务,厂方以公告形式规定:除有医院证明的病假外,其他职工一律参加厂方组织的加班加点,不参加加班加点的职工一律按旷工论处,对此,工人们意见很大。问:本案中,厂方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3,第10章 工资,10.1 工资立法概述10.2 工资的宏观调空10.3 基
15、本工资制度10.4 最低工资制度10.5 工资形式10.6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10.7 工资的法律保障,,24,10.1 工资立法概述,一、工资的概念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记时工资、记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二、工资立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第46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25,(一)按劳分配原则(二)同工同酬原则(三)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三、我国的工资立法概况
16、,,26,10.2 工资的宏观调空,一、工资总额的组成(工资的构成形式)1.记时工资。2.记件工资。是指支付给劳动者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工资标准来计算的工资。它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3.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是计时工资的辅助形式。4.津贴和补贴。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物质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主要有岗位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等。补贴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不受特殊因素的影响而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形式。,,27,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
17、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记时工资标准或记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28,二、工资总额的管理 三、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1.经济效益指标及其基数2.挂钩指标3.浮动比例4.工效挂钩的管理,,29,10.3 基本工资制度,一、影响企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因素1.企业经济效益。2.劳动生产率。3.劳动就业供求状况。二、企业基本工资制度1.等级工资制2.效益工资制3.岗位技能工资制,,30,10.4 最低工资制度,一、最低工资制度概述(一)最低工资的概念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
18、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二)最低工资法的产生和发展(三)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意义1.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31,2.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使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化。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布劳动法第48条。(一)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劳动法第49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一般来说,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当地平均工资。,,32,(二)最低工资标准的
19、发布(三)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三、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四、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法律责任1.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违法的法律责任2.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给付的法律责任3.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率的法律责任,,33,10.5 工资形式,一、工资形式的概念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方式。我国企业现行的基本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和记件工资;辅助工资形式主要有奖金和津贴。二、记时工资三、记件工资四、奖金五、津贴,,34,10.6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一、特殊情况下工资的概念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法或按协议在非正常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二、特殊情况下工资的种类及支付1.履行国家
20、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2.加班加点工资3.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工资4.停工期间的工资5.企业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35,10.7 工资的法律保障,一、工资法律保障的概念工资的法律保障是指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禁止任意克扣工资,国家对用人单位工资制度实行监督的制度。二、工资保障措施,,36,第11章 劳动争议处理,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及基本原则第三节 劳动争议的调解第四节 劳动争议的仲裁第五节 劳动争议的诉讼,,37,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就是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引起的纠纷。
21、二、劳动争议的种类劳动争议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为适用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在有些国家叫法律争议或个别争议。另一类是因为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产生的争议,,38,有些国家叫集体争议或利益争议、将来争议。目前,我国将劳动争议分为两类: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个别劳动争议是指职工一方不足法定的集体争议人数,争议标的不同并由职工直接提出申诉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是指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三、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四、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征1.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即相互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39,2.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存在纵横交错的法律
22、地位。尽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作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关系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他们之间存着着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3.劳动争议的内容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劳动权利和义务.4.劳动争议的影响面较大。这主要是指集体劳动争议。由于劳动关系是产生于集体劳动过程之中,所以一旦发生集体争议而不能妥善处理,就极容易引发怠工、罢工等突发事件,不仅给生产造成严重损害,还会影响社会的稳定。,,40,五、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41,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及基本原则,一、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二)
23、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的原则(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42,第三节 劳动争议的调解,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对企业单位行政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消除纷争。二、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一)自愿原则(二)民主说服原则三、调解案件的受理范围四、调解的程序和期限,,43,第四节 劳动争议的仲裁,一、仲裁的概念仲裁也称公断,其基本含义是由一个公正的第三者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评断。二、仲裁的范围三、仲裁的管辖(一)地域管辖(二)级别管辖四、仲裁参加人五、仲裁的时效: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
24、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劳动法)。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为1年(2008.5.1起实施)。,,44,六、仲裁的程序七、仲裁裁决的效力八、仲裁的期限,,45,第五节 劳动争议的诉讼,一、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劳动争议的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二、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三、劳动诉讼案件的管辖四、诉讼时效:劳动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46,劳动争议仲裁对企业作出不同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 黄平,以案说法原告贾某系被告某商场职工。2001年5月,
25、原告贾某与另两名职工一起承包了本商场的化工组,并与被告签订了承包合同。共同经营期间,三承包人产生矛盾,贾某于2001年10月将绘营货物运走。虽经被告及上级参与解决均未果。被告遂于2002年3月作出给予原告行政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原告对此不服,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1月作出了撤销某商场给予贾某开除公职的处分,并由某商场按原标准补齐中止期间的养老保险金的决定,驳回了贾某要求赔偿13个月工资损失等诉讼请求。贾某对工资部分仲裁结果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7,贾某诉请:被告赔偿10个月的工资6000元,补齐原告1993年、1996年1个半月的工资5
26、00元,返还风险抵押金2000元。依法撤销被告下达的财产认定书,重新处理财产纠纷。被告某商场辩称:原告承包经营后,被告不再发给原告工资,原告不能在柜组经营系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责任应由自己承担。本案属劳动争议,其财产纠纷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合伙经营中产生纠纷,经被告协调不成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但被告据此作出开除原告公职的处分决定欠妥,应予撤销。因被告的行为使原告无法按合同继续经营。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工资损失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每月按600元计算,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原告工资标准的证据,而原告的要求并未超过同行业平均标准,应予照准。,,48,至于补齐1993年、1996年1个
27、半月的工资500元的请求,因其不能提供证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00元风险抵押金及重新处理财产纠纷均属另一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维持了撤销被告开除原告公职的处分、为原告按标准补缴停缴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的决定,加判被告赔偿原告10个月工资损失6000元。某商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损失由其自行承担。,,49,二审法院对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给予确认。在庭审中上诉人提出,2003年3月,在原审人民法院判决送达后的第二天,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同一事实重新作出裁决,维持某商场对贾某解除合同的决定
28、,驳回了贾某的申诉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己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认为:被上诉人对该仲裁裁决的内容全部认可,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这一证据法庭进行了质证,双方对此均无异议。经审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第一次仲裁后,某商场于当月对贾某又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贾某不服,于2003年2月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出现上述情况。,,50,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次仲裁裁决结果与本案现审理的相关内容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本案对该仲裁裁决结果不予涉及。关于被上诉人在申请仲裁期间工资赔偿偿问题,考虑到因上诉人开除被上诉人公
29、职的违法行为导致被上诉人无法行使劳动权利,应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应在承包经营利益中解决的抗辩理由,因不能对抗其过错责任,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不能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1,评析本案是一起不服劳动仲裁的诉讼案件,特别是在上诉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就同一事实又做出两次仲裁裁决,结果虽然不同但当事人均未再提起诉讼。二审法院面对两个仲裁裁决的结果应如何处理,成为本案的关键。,,52,一、从程序上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己有诉讼存在的情况下,不应就同一事实重新受理并做出仲裁裁决。从诉讼程序设计的理论分析,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仲裁法均采取一事不再理原
30、则,即就同一事实不得两次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同一事实既不考虑诉讼过程又不考虑自身已有的仲裁过程和结果,重新做出仲裁,明显违反以上原则,容易导致两个解决纷争机制对同一问题不能统一认识。为弥补本案程序上的缺陷,二审法院只能以诉讼为本,在己有的诉讼案件基础上解决该上诉案件。同时对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出相关建议:在己有劳动争议诉讼存在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应就同一事实,受理当事人的第二次仲裁申请,避免出现相关的法律冲突。,,53,二、从实体上分析1.如果从2003年3月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第二次仲裁结果看,维持了某商场对贾某解除合同的决定,该决定在事实上使贾某的劳动关系回复到原来的状态
31、,按此理解现需审结的诉讼己无意义。然而,贾某确因某商场行政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作出后,未能进行正常的工作,也未取得相应的经济收入。对此项经济损失,贾某选择了仲裁解决,在诉讼中就应予处理。,,54,2.如果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同一事实两次仲裁结果看,前一次的仲裁结果是:撤销某商场拾予贾某行政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养老保险金自中止之日起按原标准补齐;贾某的工资损失及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后一次的仲我结果是:维持了某商场对贾某解除合同的决定。两次不同的仲裁结果表现了某商场两次不同的处理过程与结果,表明了本质上的区别。仲裁机关应在第二次仲戴的结果中对贾某的损失问题及第一次的仲裁过程有较为详细具体的说明,才
32、可以使两次仲裁结果在一份裁决书上全面、客观地反映,同时不会产生歧义理解。对此问题劳动争议仲戴机关应引起充分注意。,,55,3.对上诉人所提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产生在承包经营期间,其经济损失应在承包经营利益中解决,而不应由我方承担的抗辩理由,经审查,该抗辩理由涉及被上诉人对侵权及合同责任在竞合条件下,选择了侵权请求权,而某商场的抗辩理由又不能对抗其因作出错误处理决定后,导致贾某未能进行正常工作过错责任的承担。所以确定某商场担赔偿责任。,,56,综上分析意见,我们可以透过该案的有关事实变化及相关法律问题看到:一个具体案件事实往往是几层法律关系相互重叠,彼此又相互牵连,在此情况下法官应认真分析,才能做到案件的处理结果达到法律真实的目的。在全面衡量本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后,二审法院以诉讼为本,从过错责任的角度入手,确定某商场承担赔偿责任是适当的。(黄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载人民法院报(京),2003.6.27.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