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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小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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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词解释57、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情势变迁原则源自私法上的情势不变条款。 1 战俘是指在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只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2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或采取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3 国际法编纂 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 ,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4 国际法上的国家 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

2、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5 永久中立国 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6 国家承认 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7 政府承认 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8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责任由别国取代9 政府继承 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10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11

3、 国家责任的执行 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12 反措施 是指行为国拒不接受受害国的要求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情况下,受害国为迫使行为国履行这些义务,有权对行为国采取的报复性的对抗措施。 13 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14 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15 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

4、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16 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17 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18 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19 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20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21 全民投票 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5、全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是一种合法的领土变更方式。22 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23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24 国际地役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25 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

6、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26 边境制度 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 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 27 海洋法 国际社会把海洋划分成各种不同的海域,确定他们的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海洋法。28 内水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 29 领海沿海国的主权

7、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12 海里。 30 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也是一国的陆地、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群岛国除外)。 31 领海的外部界线 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也是领海与公海或于专属经济区,或于他国领海的分界线。 32 毗连区 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24 海里。 33 过境通行 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有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

8、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跃34 公海 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35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36 紧追权 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37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

9、依照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的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38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39 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40

10、国籍的抵触 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41 国民待遇原则 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42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43 互惠待遇原则 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

11、,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44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45 引渡通常 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46 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47 国际人权法(狭义) 狭义的国际人

12、权法仅指在和平时期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平时国际人权法。 48 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49 集体人权 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50 外交关系法 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

13、、规则和制度;其内容主要涉及建交、外交代表机关的设立、使节的派遣、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特权与豁免及义务等。 51 领事关系法 是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领馆的建立、领事的派遣与接受、领事职务、领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等。 52 外交团 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53 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54 条约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条约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条约的缔结、

14、生效、适用、解释、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等方面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55 缔约能力 是指缔约方以自己的名义缔结条约、独立享受条约权利、承担条约义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以国际法确定的。 56 缔约权即缔约的代表权 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的有关机关拥有的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能力。 57 条约的加入 是指未参加议定约文或虽参加议定约文而未签署条约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成为条约当事方的一种方式。条约的加入多用于开放性多边条约。 58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摈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15、59 国际组织法 是用于制约与调整国际组织的建立、法律地位、内部活动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所有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60 集体安全保障制度 是指包括对立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相互承诺不使用武力,当一国违背其承诺侵略他国或破坏和平时,其他国家将共同对抗侵略国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制度。61 维持和平行动 是由联合国建立的在冲突地区帮助维持或恢复和平的,有军事人员参加的,但无强制力的行动,包括派遣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两种形式。 62 区域性国际组织 是指某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域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63 国际争端 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

16、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64 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的方法 是一国为使另一国同意其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而单方面采取的带有某些强制的方法,这种方法有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 65 非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是由当事国双方自愿选择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即使是有第三者参与或由第三者裁判,也是基于当事国的自愿同意。非强制的方法可分为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 66 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 67 调查 是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

17、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 68 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69 仲裁 又称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70 司法解决 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他是指当事国将争端提交给一个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71 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战争犯罪主

18、要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72 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简答题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答: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特征: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国际法的强强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2、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答: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19、;国家之间不侵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3、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答:法律效果有 1、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际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2、国家承认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程度和内容取决于承认的范围、程度和方式。4、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答: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为了全人类利益,各国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

20、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4)维持由极地区的公海制度。条约的规定不应损害或影响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或行使这些权利。5、简述无害通过制度答:(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非无害活动包括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等活动。6、沿海国在毗连区中的管制权答:(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

21、超过 24 海里。(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7、简述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答:1971 年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做如下规定:(1)航空器登记国有管辖权;(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罪2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

22、管辖权。8、简述使馆的职务答:主要有下列五项:(1)代表,即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这是使馆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职务。(2)保护,即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4)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5)促进,即促进振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9、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答:条约是国家间所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特征如下:(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

23、议。(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10、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答:(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3)违反强行法。11、简述联合国的宗旨答:联合国宪章在序言和第 l 条中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主要包括 4 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 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联合国宪章规定“ 发展国际司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

24、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促成国际合作。 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12、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答: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可以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也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目的,是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以使联合同机构更好地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法院

25、的意见是咨询性的,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此外,有些国际条约规定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应予以执行,如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等。13、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答: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14、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不能脱离一下基本事实:国际法是主要关于国家之间的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而不是理性、良知或政策,这个法律体系是在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和发

26、展的,它的参加制定这是国家。因为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且为国家参加制定的,反映了各国的意志和利益。国家意志协调的结果是达成协议,产生条约国家法和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也是文明各国所承认者而具有国际法效力。各国协议产生的国家发表现了国家的同一或国家的承诺,因而对国家具有拘束力,国家有义务遵守。对破坏或违反国际法者,受害者或国际社会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各国的意志将间的协议是国家法的效力依据。20、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答:国际法于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他们在主体、调整对象、渊源、效力依据和性质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但他

27、们之间又是有密切关系的,这种关系首先表现在国家处理二者关系上应遵守国内法必须执行国际法的义务的原则。因为国际既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又是参加制定国际法的。国际在参加制定国际法时当然会考虑国内法的立场,在制定国内法时又必须顾及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通过国内法履行国际法义务,不应制定与国际法相违背的法律。因为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次,从国际法看,它的许多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形成是借用国内法概念的,而且各国的国内立法实践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第三,作国内法看,在不少场合,国内法也采取国际法的概念,并且将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转化为国内法的同时,也促进了

28、国内法的发展。22、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答: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播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23、简述外空活动的制度。答: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三项:责任制度。这个责任是指国家从事外空活动的合法行为,给别国的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所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责任的第二

29、个要点,要掌握责任的主体,承担外空活动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以及类似国家的实体。如欧洲航天局。发射国:直接操作发射外空物体的国家;促进发射的国家;从你的领土,你提供的设备上发射的外空物体的国家都是发射国。外空责任范围和原则:外空的发射国家对他的外空物体给地球表面以及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要承担绝对责任。这个只看结果。对地面表面或飞行中航空器有损害-严格责任原则;另外一种原则外空发射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不包括飞行中的航空器,给别国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只有当发射国的过失所致,他才承担责任,叫无过失无责任。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 有一个营救协定,要求任何国家,都有营救别国遇险遇难的宇航员的责任。发

30、现了外国的遇险遇难的宇航员后,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及时予以救助,保护宇航员的生命安全。还应该把发现的宇航员通知给他的登记国和联合国秘书处。以便国际合作去调查,协助。另外还有一项,发现的国家无论在哪儿,发现别国散落的外空发射物体,应该归还。登记制度。按照 1967 年外层空间条约和登记公约,要求各国发射的外空物体,无论是人造卫星等等,都必须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各国应该保留一份登记册。登记得目的是由联合国把你发射的外空物体的情况公布于全世界,以便各国科学界可以查阅。论述题 1、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 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与国家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

31、习惯所享有的具体权利不同,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每一个国家给予自己作为国家存在于国际社会的这一事实而当然享有的对于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家权利义务的权利。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理的权利。2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答:这里的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

32、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 (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 (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 (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 (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

33、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 3、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答: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4、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答: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是从

34、测算领海基线量起 200海里,最多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 350 海里或不超过连接 2500 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 100 海里。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但它不屑于国家领土。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对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它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沿海国对 200 海里以外的非生物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纳一定的费用。 5、领海的概念及其法

35、律地位 答: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土权的支配。国家对领海的主权就是领海主权。根据国际法,这种主权及于领悔的上空、海床和底土。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物均受沿海国管辖。沿海国对领海内一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享有专属权;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沿海国有权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的法律和规章等。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受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对无害通过权的含义进行解释。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商船上的犯罪行为不行使管辖权。 7、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答: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通讯自由;行动及

36、旅行自由;免纳捐税、关税;使用国旗和国徽。 8、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答: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外国国民。外国人的地位,即外国人在一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承受的权利和义务。说明外国人出境、居留和离境的一般规则;如:一国原则上可以自由决定外国人人境问题;自由决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问题;有权将属于某种情况的外国人驱逐出境。外国人待遇的原则,简单说明各项原则的含义。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 (施惠国)

37、 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互惠待遇原则,是指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7试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答:(1)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和监禁; (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1 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如使馆馆舍享有同样的不可侵犯权及保护; 2 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 (3)管辖的豁免 1 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

38、表触犯了接受国的刑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 2 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卷入民事纠纷,接受国的法院不得对其实行审判和处罚; (4)免税免检,外交代表免除一切对人对物课征的区域的或他方的捐税; (5)其他特权和豁免。 9、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 答:安理会的职权有三个方面:(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或和解等。(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

39、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措施。(3)其他职权,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推荐会虽国和联合国秘书长、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 10、如何认识一国从事了国际不法行为? 答:一国的国际不当行为是指从事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由两个方面的要素构成:一是存在一国的国家行为,二是该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首先,国际法上的国家行为:国家原则上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必也不应该对不属于它的行为负责。下列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均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国家机关的行

40、为。不论该机关是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机关,不论其行使的职务是对内还是对外,也不论其在国家结构中处于上级还是下级地位。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地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但对于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另

41、外,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国家也承担相关的责任。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是该行为如果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其放纵行为的责任,这也称为间接责任。其次,国家行为违背国际义务。违背国际义务是指一国行为如果不符合对其负担的有效国际义务的要求,不论这一义务来源于条约、国际习惯或国际法的其他渊源,也不论内容、重要程度如何,均属于违背国际义务。 11、论述中国领海及毗连区的法律制度答:我国领海的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中国领海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其宽

42、度从领海基线量起 12 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有各相邻几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海床及底土。中国领海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领海具有主权,这种主权给予领海上空,临海的海床及底土,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国政府或者其授权机关的批准或接受才可进入中国领海上空。中国领海的航行制度,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才可以进入中国领海;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同国领海时必须在水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子;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它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

4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中国领海中的管辖权。中国对其领海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中国的毗连区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线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此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

44、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驶紧追权。312、简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答:外交代表包括使馆馆长和其他有外交官职位的人员。其特权与豁免有,人身不可侵犯;私人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免纳捐税;免纳关税、行李免受查验;其他特权和豁免。13、简述联合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答: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谁有权成为国际法院的当事者。在国际法院的诉讼方只限于国家,包括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非会员国,但却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宣言,声明接受法院管辖的国家。另一

45、方面是法院所管辖的范围。包括三类管辖。自愿管辖;协定管辖;任意强制管辖。14、国际法上确立了哪些惩治战犯的原则? 答: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和国际法庭的审判确立了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主要有:追究犯罪者的个人刑事;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刑事责任原则;上级责任原则;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除上述原则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则:如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应得到公平审判;不违反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实行国际罪行之责任;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15、何为国家管辖豁免原则? 答:(1)国家管辖豁免,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管辖,其中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

46、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2)19 世纪形成了国家绝对豁免原则,但现今国家豁免原则已受到限制,国家从事的商业行为及相关的财产不豁免。 16、试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答: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 200 海里。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理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法律地位,包括沿海国的专属权利,即对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权利;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

47、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建立法律和执行法律;遵守公约义务。其他国家的航行、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权及相应义务。 17、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答:(1)责任的主体有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或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国际组织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实体,由他们分别或共同负责。 (2)责任范围;要求说明何为损害责任,即外空发射物体给国家、国民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地理范围是,凡给地球表面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发射国要承担绝对赔偿责任;凡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以及外空发射物体造成损害,只有因发射的过失才承担责任,无过失无责任。(3)简单说明求偿的提

48、出和途径。 18、简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 答: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是指构成世界性航道从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海洋法公约对一些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的领峡,同时构成世界性航道的海峡规定了一种航行制度,即过境通行制。所谓过境通行就是外国船舶和航空器自由通过和飞越海峡,但通过应继续不停的井应遵守沿岸国规定的入境条件限制,不得对沿岸国使用武力或威胁,同时还应遵守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 19、简述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答:领馆的特权与豁免有: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办公的部分不可侵犯,接受国官员进入要征得馆长同意。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保护时,可推定馆长同意而进入。领馆馆舍、设备及财产和交通工具,不得征用,但有必要征用时,应作迅速、充分、有效赔偿。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通讯自由。领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免税特权。 21、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答:条约的缔约通常有三个程序;拟定条约约文。缔约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谈判的方式拟定条约约文。条约的认证。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认证的方式有草签、暂签和签署等形式。缔约方接受条约约束。国家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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