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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稻谷)竞价销售交易细则200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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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稻谷)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主会场)和各有关分会场(以下简称“分会场” ,与主会 场一并简称“交易市场”)承担国家临时存储稻谷(以下统称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 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存储在东北三省之外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稻谷)竞价销售交易活动。第二条 国家临时存 储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

2、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 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竞价交易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粮食经营者,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库点不允许购买本库的粮食。2009年产国家临时存储稻谷仅限于大米加工企业购买,其他企业不得购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除购买粮食用于中央储备粮轮换用途外,不得参与竞买。在新粮上市前,可购买上年生产的粮食,新粮上市以 2 后,只能购买当年生产新粮。第三条 交易市场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 交易准备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 买受人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

3、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参加现场交易的,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须在交易前将上述资料交至交易市场, 办理网上竞价交易手续。第五条 买卖双方须 向交易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 5 元/ 吨和履约保证金 50 元/吨,在竞 价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必须汇至其进行交易的交易市场在农发行的指定账户,具体见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第六条 交易市场审验 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参加现场竞价交易的,由交易市场在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将交易代表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交易市场将电子密钥、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

4、代表。电子密钥、交易密码等为竞买人的资格凭证,属竞买人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第七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提供标的(包括出卖人承储库名单、所 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有无铁路专用线、品种、数量、生产年限、等级,以及近期的水分、杂质和整精米率等,具体以实际出 3 库检验结果为准),要根据承储库点的实际出库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标的,并尽量划小交易标的,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库。承储库出库应附带中储粮公司的质量验收报告。第八条 交易市场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及时通过媒体发布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第九条 交易市场于每次 竞价交易会前(至少前一天)在有关网站

5、(、)公示交易授权书、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合同样本、交易细则和交易清单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说明。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第十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 进行。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 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受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第十二条 交易地点:各有关粮食批 发交易市场。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 、地点如临时有变更,交易市场将提前公告。第四章 交易秩序第十四条 参加现场 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按时登录网上竞价交易系统( www. 4 、)。第十五条 进

6、场人员应 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 必须按照交易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第十七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市场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第五章 交易程序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出卖人承储库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包装物费用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如需要在库内汽车(船)板交货的,汽车(船)板前费用为 30 元/ 吨,由买受人负担。汽车(船)板前费用是指粮食出库到装车(船)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具体包括:散装出库时,包括装车、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等

7、费用;包装出库时,还包括灌包、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费用。出卖人承储库收取汽车(船)板前费用 30 元/ 吨后,应 开具发票。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 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5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第二十条 开市后,竞买 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第二十一条 在标底价位上无人 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 应点击计算机报价, 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 5 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一 经应价,不得撤回。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竞买人报价后

8、,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竞买人为标的的买受人。第二十五条 合同自系 统确定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现场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通过邮寄方式签订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竞价销售交易系统数据库应保留五年备查。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第二十七条 每笔合同的粮食履约时间为自合同生效第5个工作日起,交货期为60天。同一买受人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以上的,交货时间原则上可延长为75天

9、。对在春节(腊月三十)前一个半月内成交的粮食,出库时间可延长15天。第二十八条 买受人必 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20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农发行账户。同一买受人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以上的,或在春节(腊月三 6 十)前一个半月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时间可相应延长10天。交易市场收到货款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按买受人要求(或按成交时间先后顺序),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并于当日告知买方,同时通知中储粮相关分公司安排承储库发货。交易市场不得强行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汇入全部货款,如经举报核实,中央财政将通过结算扣缴相应的货款利息。第二十九条 买受人

10、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受人自理或者委托出卖人承储库代办。如买受人自愿采取散装散运或自备包装物,出卖人承储库不得强迫买受人购买包装物。买受人委托出卖人承储库代办时,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出卖人承储库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出库由买受人确定,如需散装出库,倒袋费用由出卖人承储库负担,包含在汽车(船)板前费用之内。第三十条 自成交之日起,买受人可到出卖人承储库查验货物,出卖人承储库在与交易市场核实交易合同后,出卖人承储库应予以配合。出卖人承储库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安排足够人员上班,按日出库能力正常出库。买受人应提前一天书面或电话通知出卖人承储库,安排均衡出库。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

11、通,出卖人承储库要积极配合,保证出库时间。第三十一条 买受人提货时及时派人到出卖人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 7 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受人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出卖人承储库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第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 56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标准数量全额给买受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

12、争议的,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由出卖人承储库当日告知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开户的农发行和相关的交易市场,同时以快递等方式及时送达其进行交易的交易市场。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出卖人承储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由交易市场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食质检部门检斤、验质,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第三十二条 因买受人原因在合同 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视同交割完毕,交易市场与出卖人承储库结清货款。延期发运部分由买受人按照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保管费用标准向出卖人承储库支付保管费用。也可由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另行签订委托存储协议。买受人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 5

13、天内必须向交易市场提出。如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 10 天后有关方面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 合同交割完毕,交易市场与出卖人承储库结清货款。第三十三条 出卖人出库的粮食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参 8 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 号)第 6.7.1、6.7.2 等款规定执行(增价和扣价也要折算成增减量)。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

14、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点要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需注明实际出库粮食的数量、水分、杂质等,同时要注明按照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折算后的粮食数量(即为结算标准数量)。实际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具体折算标准数量粮食的计算办法如下:1水分: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 0.5 个百分点增量 0.75%,每高 0.5 个百分点扣量 1.35%;低或高不足 0.5 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对于实际水分低于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 2.5 个百分点的,不再继续增量。2杂质: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指标为基础,每低 0.5 个百分点增量 0.75%

15、,每高 0.5 个百分点扣量 1.5%;低或高不足 0.5 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第三十四条 买卖双方出 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日内书 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 9 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第三十五条 交易市 场按成交金额的0.8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买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卖 方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市场从粮食销售货款中按规定的费率预扣,事后清算。宣传广告费用从交易市场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列支。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在成交后可转作货款

16、。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交易市场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 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也可转为货款。第三十七条 中储粮分公司要在每批粮食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提供成交粮食的入库成本。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扣除交易市场向卖方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后,仍高于或等于粮食入库成本的,交易市场在验收确认单签署5个工作日内,按粮食入库成本,将货款资金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归还贷款;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等于或低于粮食入库成本的,按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将货款资金全

17、额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并须在每周二(节假日顺延)将前一周货款资金不足粮食入库成本部分和卖方相应手续费的具体情况以传真(并加盖公章)形式通知中储粮总公司,由中储粮总公司筹集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给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收到资金后,于3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盈亏情况由交易市场按月报中储 10 粮总公司(当月结余款同时全额划转至中储粮总公司),由中储粮总公司和中央财政结算盈亏。如有净盈余,按月上缴中央财政;如有净亏损,在还贷次月将亏损情况报财政部。如中储粮总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上缴盈余,因此产生的利息,由中储粮总公司自行负担。第七章 违约处罚第三十八

18、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 买受人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应分别向出卖人及交易市场交纳50元/吨、 5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 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第三十九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出卖人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应分别向买受人及交易市场交纳50元/吨、 5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 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第四十条 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市场指定账户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应分别向出卖人及交易市场交纳50元/吨、5元 /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 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因买方违约应交纳出卖人的50元

19、/吨违约金,由交易市场按月划拨至中储粮总公司账户。第四十一条 出卖人承储库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交易市场负责为双方结算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出卖人承储库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 11 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受人和交易市场;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货物仍未运出的,中央财政将停止拨付利息费用补贴;此后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储库点自行承担。出卖人承储库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出库,对于不配合或故意拖延出库的出卖人承储库,经举报核实后,取消其今后承储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的资格,并予以通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在经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交易市场核实后

20、,可由买受人自愿选择以下方案解决:(一)终止合同,退还买受人履约保证金和已付货款;(二)适当延长出库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交易市场通知中储粮总公司暂退回买受人已付货款并留足履约保证金,待出卖人承储库点具备发货条件后再通知买受人付款并执行合同。交易市场要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延长期内的费用和利息仍由中央财政承担。如出库期延长1个月后仍未出运的,合同自动终止,未发运粮食重新组织竞价销售。第四十二条 交易市 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出卖人拨付货款或未向中储粮总公司拨付结余款的,中央财政将从应付卖方手续费中扣除应划拨款超期利息( 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的资格。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交易市 场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交易市场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12 第四十四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交易 细则由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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