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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347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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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为实行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保证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程。第 2 条 本规程是检验、确定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原则上应符合本规程。第 3 条 本规程适用于:1、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适用范围的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2、在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以下简称槽、罐车) 。第二章 检验单位、检验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第 4 条 凡从事本规程范围内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及锅炉

2、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要求,经过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关联资料: 部委规章共 2 部第 5 条 经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和鉴定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可从事允许范围内相应项目的检验工作。第 6 条 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 质量,检验时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 。凡明确有检验员签字的检验报告书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方为有效。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向当地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议。第 7 条 检验人员要与使用单位密切合作,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第 8

3、 条 检验员可根据检验的具体情况,增减检验项目。第 9 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应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第 10 条 检验员在检验前,一般应审查下列内容和资料: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 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2.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质量监检报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3、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验收记录,以及有关规范规定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4、运行记录,开停

4、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5、检验资料,历次检验报告、记录和有关资料;6、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竣工图等;7、使用登记证件等。第 11 条 影响内外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第 12 条 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第 13 条 对槽、罐车检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车体移动。第 14 条 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应按照操作法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造成损伤。第 15 条 检验前,必须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

5、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第 16 条 如需现场射线探伤时,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第 17 条 进行内外部检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2.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注意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在 1823(体积比 )之间。必要时,还应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

6、气置换。3.能够转动的或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锁住开关,固定牢靠。4.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部位,应彻底清扫干净。5.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 GB3805安全电压的规定。6.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关联资料: 部委规章共 1 部第 18 条 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四章 检 验第 19 条 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应遵照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槽、罐车的检验周期,应遵照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资料: 部委规章共 2 部第 20 条

7、 检验的一般程序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并进行检验工作。第 21 条 检验的基本要求注:槽、罐车的小、中、大修的检验和内容,除参照本条外,还应参照第 22、23 条执行。1.外部检查应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可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等。2.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可采用以下的检验方法:(1)表面探伤;(2)射线探伤;(3)超声波探伤;(4)硬度测定;(5)金相检验;(6)应力测定;(7)声发射检测;(8)耐压试验;(9)其他。第 22 条 外部检查内容1.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的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2.外表面的腐蚀;3.保温层破损、脱落、潮湿、跑冷;4.检漏孔、信号孔的漏液、漏气,疏通检漏管;5.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构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6.按照本规程第六章要求进行安全附件检查;7.支承或支座的损坏,基础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的完好情况;8、排放(疏水、排污)装置;9、运行的稳定情况;10、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的压力容器监控情况。(此处省略若干字,欲需查看全文请成为法意会员或购买 法意检索阅读卡)【相关法规效力提示】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 (颁布时间:1988-10-5 实施时间:) 已失效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时间:1981-2-13 实施时间:1981-8-1) 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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