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四)人事費-加班值班費壹、法令依據一、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97 年版)(一)定義:凡各機關、學校法定編制人員、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以及民意代表助理等員工超時加班、不休假加班及值班等屬之。(二)預算計列標準:依規定並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二、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96 年版)執行標準:1.依規定並按實際需要執行。2.各機關對於加班費之支給,應嚴控及加強查核,並依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10043481 號函所定標準核實執行。3.各機關員工超時工作加班所需經費不得超過各該機關 90 年度超時加
2、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並應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增列經費。4.除為接待外賓,或利用膳食時間舉行重要會議。或為因應團體勤務之特殊需要,確實無法個別自行外出用餐時,得由機關統籌供應餐盒,並免予於加班費內扣除外,其餘一般加班均不得於支領加班費外另行供應餐盒。三、行政院規定(行政院 91.9.3 院授人給字第 0910043481 號函)(一)支給要件:以各機關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且免刷卡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簽到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二)加班費以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公式計之1.職員:主管部分:非主管部分:2.約聘僱人員:3.技工、工友
3、:(三)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 6 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行政院 93.11.4 院授人給字第 0930064940 號函修正。註:該函修正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不須累積至 4 小時始得補休)主管職務加給月支薪俸專業加給240月支薪俸專業加給240月支單一薪酬240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報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240公務機關適用 事業機構適用 其他特種基金適用2(四)各機關對加班費之支給,應訂定管制要點加強查核,不得浮濫,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應嚴予議處。(五)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管制規定:1.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
4、班,應由其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 4 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 20 小時為限。2.機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 70 小時為上限,如仍不足以因應業務實際需要時得超過 70 小時,上開專案加班均需報經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准後始得支給。所稱主管機關,係指中央各部會處局署、省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但警察機關外勤警察人員、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飛航管制人員、氣象觀測人員、法官、檢察官、紀錄書記官、機場(
5、港口)檢疫人員及關務人員之專案加班,得不受上開規定時數之限制,惟仍應本撙節原則從嚴辦理。 (行政院 94.5.17 院授人給字第 0940062088 號函修正。註:該函修正放寬申請專案加班案件核定權責機關)3.各機關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除前款但書所列各類人員外,均不另支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假或獎勵。(六)各機關技工、工友宜採行彈性上班,調整其工作期間(如上午 7 時至下午 4 時) ,儘量避免加班,並加強職員自我服務。又駕駛之加班,亦應從嚴管制。七、勞動基準法(總統 91.12.25 華總一義字第 09100248770 號令修正)雇 主 延 長 勞 工
6、 工 作 時 間 者 , 其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之 工 資 依 左 列 標 準 加 給 之 :(第 24 條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2小 時 以 內 者 ,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註:第 32 條第 3 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
7、息。)八、解釋令函(一)兼辦業務之加班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0.2.23 九十局給字第 210377 號函)奉派兼辦業務者,依規定不得支領兼職酬勞,其在兼辦機關因業務需要加班時,同意請領加班費;至其加班費計支標準,應依本職俸給標準計算,在其加班事實發生之兼辦業務機關支領。(二)各機關職員因業務需要經主管覈實指派超過加班時數限制以外之加班,不得支領加班3費,惟得予以補休假或行政獎勵(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12.20 局給字第 0910050269 號函)查行政院 91 年 9 月 3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10043481 號函核定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五)規定:1.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
8、員)加班,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 4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 20 小時為限。2.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 70 小時為上限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過 70 小時者,需專案報經主管院核定後始得支給。各機關職員於前開(五)規定時數限制內之加班,得支領加班費或選擇補休假,至因業務需要經主管覈實指派超過上開時數限制之加班,不得支領加班費,惟得予以補休假或行政獎勵。(三)各機關工友(含技工、駕駛)之加班費支給之適用規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2.14 局企字第 0920051819 號函)1.查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劃分表規定,工友之加班事項 ,適用
9、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釋例;其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復查前開行政院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工友加班費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按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除以 240 為每小時支給標準;加班所需經費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自民國 92 年 1 月 1 日起,並不得超過各該機關 90 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增列經費。3.另查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略以,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依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延長工
10、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4.基上,工友之加班費支給,除依前開院函之規定,計算其每小時之支給標準外,並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之加成給與。(四)機關代辦經費之加班費(行政院 92.4.7 院授人給字第 0920008032 號函)機關代辦經費編列之加班費,加班所需經費不受不得超過各該機關 90 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八成之限制。(五)工程管理費及中央補助款之加班費(行政院 92.4.15 院授人給字第 0920010087 號函)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應之加班費及中央補助款透列預算後導致加班費預算數大於可支用數額部分,加班所需經費不受不得超過各該機關 90 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八成限制
11、,並請各機關配合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辦理。(六)直轄市、縣(市) 、鄉(鎮、市)日間清潔人員可否支領點心費及已支領加班費可否再支領誤餐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4.28 局給字第 0920012094 號函)有關清潔人員夜點費核發問題,前經行政院民國 82 年 1 月 27 日臺八十二人政肆字第01891 號函復臺灣省政府略以,有關部分鄉、鎮、縣(省)轄市(或部分地區)實施夜間收集垃圾,清潔人員之夜點費請該府視業務及經費狀況自行核酌辦理。至日間清潔人員得否支領點心費一節,茲以夜點費之核發係慰勉清潔人員夜間尚需收集垃圾之辛勞,且各機關員工於日間工作期間均未有核發點心費之規定,本案日間清潔人員尚不
12、4宜核發點心費。另已支領加班費可否再支領誤餐費一節,經查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暨縣(市)各機關單位執行要點 ,目前均無得支領誤餐費之規定,爰此,已支領加班費自不得再支領誤餐費。(七)加班所需經費不得超過各該機關九十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 (行政院 92.8.20 院授主忠字第 0920005288 號函修正)各機關原編預算數如有不敷支應者,得由人事費項下其他二級用途別科目勻支,惟有關超時加班之核派,仍應依業務實際需要及落實控管機制辦理,至加班費支給標準亦應依行政院 91 年 9 月 3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10043481 號函頒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修正規定辦理,超時加班所需經費
13、,除經報院奉准放寬限制者外,其餘均不得超過各該機關 90 年度超時加班費實支數之八成。(八)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簡任主管人員得依實際加班時數報支(行政院 92.12.25 院授人給字第 0920056550 號函)自 93 年度開始,各部會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簡任主管人員得依實際加班時數報支加班費,不受行政院 91 年 9 月 3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10043481 號函核定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五(三)不另支加班費規定之限制。其中風災並以中央災害應變作業要點規定之一級開設時間為準。(九)地域加給不列計加班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4.24 局給字第 0950009365 號函)地域
14、加給為具有勉勵性質之給與,非屬工作給付之對價,不宜列為技工、工友加班費計支內涵。九、主計長信箱回復(一)國軍志願役軍職人員值勤(日)得否支領誤餐費問題(行政院主計處 92.12.3 處忠四字第 0920007521 號)查行政院 78 年 1 月 4 日台 78 人政肆字第 00049 號函釋,值班、值勤、值日(夜)等工作性質與加班不同。復查行政院 88 年 1 月 14 日台 88 忠授四字第 00332 號函核定之國軍人員誤餐費、加班夜點費支給規定第 2 點規定:本規定所稱誤餐費,係指因趕辦公務留在辦公室內加班或因當日往返之短程出差,不及返回單位駐地用膳者,核發之費用。 及第 5 點規定:
15、本規定所稱夜點費,係指自 18 時起,連續加班(值勤)滿 4 小時以上者,核發之費用 ,按前述規定,有關國軍志願役軍職人員值勤,僅得依上開支給規定第 5 點,自 18 時起,連續值勤滿 4 小時以上者,核發夜點費。(二)人事單位審核加班有無事先核准之執行疑義(93 年 8 月版#584 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1.查行政院 91 年 12 月 12 日院授主會字第 091008386 號函頒之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對於加班費支給之審核,規定業務單位應負責管制加班之必要性及加班時數是否符合規定,人事單位應審核加班有無事先核准、加班時數、時薪之合法性及正確性。復查行政院 91
16、 年 9 月 3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100434815號函規定,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其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 4 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 20 小時為限。2.依據前揭規定,人事單位審核加班有無事先核准,係指審核加班是否經機關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而非以經機關人事單位事先核准備查為必要。(三)一般加班均不得於支領加班費外另行供應餐盒(行政院主計處 95.6.27 處忠字第 0950003965 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4 年 6 月 12 日 84 局給字第 21265 號函示略以,各機關除為接待外賓,或利用用膳時間舉行重要會議,
17、或為因應團體勤務之特殊需要,確實無法個別自行外出用餐時,得由機關統籌供應餐盒,並免予於加班費內扣除外,其餘一般加班均不得於支領加班費外另行供應餐盒。準此各機關值班或彈性上班跨越用餐時間,均不宜提供便當。貳、作業程序及參考作法(註:本項僅供參考,各機關可依業務需要自行規定)一、加 班 人 員 應 事 先 填 寫 加 班 申 請 書 , 敘 明 事 由 及 起 訖 時 間 , 陳 報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二、每月加班費之結報,應由清冊編製單位填具加班清冊並檢具加班申請書,送人事單位審核。技工、工友則由總務(經辦)單位逕行審核,審核結果送會計單位審核無誤,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出納單位彙轉地區支付處或指定之金融機構,逕撥員工薪資帳戶內。參、內部審核注意事項(依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之規定)一、審核預算能否容納。二、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三、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