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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统计工作如何为审判提供优质服务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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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实现均衡结案是当前全国法院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从审判实践来看,均衡结案受多方面的综合影响。多种主客观不利因素相结合导致实现均衡结案的难度加大。从司法统计工作角度看,主要是:现行司法统计方式存在着指标体系设计比较粗糙、项目设置比较笼统和简陋、分类不尽科学、记录要素不太全面、缺乏实用性和针对性等问题,无法满足构建科学统一的审判绩效评估体系的要求,有待进行改革和完善;目前尚未建立多元、科学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以单一的结案率为标准的审判目标考核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审判工作的需要,但在现实国情下,管理或者某种考核仍需要一些抓手,以便院领导即时把握全院案件审理期限,监督、纠正超审限案件的发生

2、,便于办案法官明确自己承办案件的审理期限,从而更加积极、主动办案。因而设置科学、合理的司法统计指标,已经成为促进均衡结案工作的当务之急。长期以来,结案率即在单位时间内结案数与立案受理案件数(旧存+新收案件)的比率一直作为法院考核的重要指标,曾经发挥过强化审限意识、督促及时结案、提高审判效率及考核评先的积极作用。而案件从立案、审理到裁判、送达都需要一定的周期。这就意味着越临近统计截止时间点的新收案件,就越难以在统计截止时间点内审结。一些法院为达到高结案率目标,使工作成绩尽可能“好看”,背离审判工作规律,甚至不惜违反程序法的规定,片面追求统计数据“虚高”,采取在年中或年度末突击结案,人为阻滞收案(

3、如年末推迟立案、提前截至收案、12 月初不再立当年案号或只立案不编号) ,违法调解、强行调解、强劝撤诉等有悖程序公正的措施,使案件迅速审结,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且极易引起当事人的误解和投诉,损害了法院的良好形象。审判人员加班加点工作,通宵达旦结案,从心理到生理高度紧张疲惫,健康也受到严重影响。加快审判进度,缩短结案周期,提速、加速办案,还难以保证案件质量。对有些可能调解结案的案件,因没有时间进行充分调解工作,没有尽可能做到案结事了。总之,结案率作为源于解决久拖不决案件的一种有效举措,在实践中演变成评判法院审判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标,左右着一切工作决策,导致人为地分割正常的审判期间,造成了

4、严重的不正常波动,违背了其设立的初衷,难以对提高审判效率起到正面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没有有效地促进均衡结案的目标。为实现均衡结案目标,从司法统计工作角度,建议最高法院制定全国统一的案件、结案、销案等统计规则,实现司法统计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等方面的标准化,提高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客观性;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多元、科学、规范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具体如下:一、构建均衡结案的多元化评价指标体系促进均衡结案,应选择一些能够反映审判工作特点、符合审判规律的评估指标,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出发,整体上平衡把握,统筹考虑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等各方面要求,以全面推进审判

5、工作的科学管理和协调发展。(一)逐步淡化结案率。近年来,结案率作为基本效率指标体现在对外的信息中,其科学性受到质疑,一味追求结案率的做法对广大法官产生了错误导向,挫伤了法官严格依照法律办案的积极性。因为案件的质量、案件的公正性难以量化,而即便可以量化仅单纯的以某项数据为标准是难以保证准确性。相反,为了追逐结案率,人为提前截止收案,使收案周期提前,本年度收了部分属于上一年度的案件,但本年度末的部分案件同时也被推给了下一年度,所以收案数不会有明显的增减;人为清理年末案件,使结案周期推后,本年度结了部分属于下一年度的案件,但本年度应结的部分案件也被预支给了上一年度,所以结案数不会有明显的增减。因此,

6、人为导致收结案统计周期的错位,只是数字游戏下的无用功,对于审判工作发展没有实际意义。(二)允许案件未结率达到一定的比例。强调均衡结案,是为了案件的解决呈现合理分布,而并非为了消灭未结案件。因此,应当允许一定的未结案件的存在。这是均衡结案的辩证法所在。我们认为,未结案件占法院全部案件的 15%左右,是正常的存量,这是案件收结统计工作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对于超长期未结的案件数,应当勇于面对。超长期未结案数指标,可以让久拖未决案件“水落石出”,始终处于考核评估的视线之内,有利于法院管理层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抓紧依法解决“骨头案”。(三)设立审限内结案率指标是考察法院执法办案情况的重要指标。审限内

7、结案率,是指统计期间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在法定审理期限内结案数与同期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结案总数之比。审判效率的考量即应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审限内结案率基本达 100%说明诉讼法上关于期间的规定在目前的审判工作中是合理的。能否在审限内结案,是评判效率的参考标准之一。将审限内结案率作为审判效率的一项数据具有合法性、科学性、可操作性,该率应作为评价审判效率的主要依据之一。有意见认为该率基本上为 100%无须统计即可得出,意义不大,可予省略。但其体现了法定时间内完成审判工作的情况,是规范司法的一项重要体现,是办案法官追求效率的体现。统计数据的价值关键在于是否反映质量或效率而不在于因数据稳定、

8、变化不大而不予考虑。在审限期间内结案依法体现了法定的效率,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在审限内能用更短的时间结案且能保证案件质量,则是更为理想的情况。(四)设立案件结收比指标。案件结收比即目前许多法院在考核体系中的同期结案率,是指在一定统计周期内,审结的案件数量与受理案件数量的比率。相对于结案率而言,案件结收比的统计基础与统计对象是相吻合的(即同一统计年度) ,因而能够客观地反映法院在本年度内的工作表现,可以杜绝在结案率指标驱使下人为扭曲审判周期的现象,使得审判执行工作达到动态、均衡、良性发展态势。(五)设立结案均衡度指标。结案均衡度是按统计学中计算标准差的公式对各月结案量进行计算,反映各月结案量的

9、涨跌幅度,考察是否实现了均衡结案的良好态势及法院审判质量效率的运作情况。结案均衡度数值越小,说明各月结案量的涨跌幅度越小,结案均衡度越好。设置该项指标,及时分析每月结案率起伏波动的原因,可以更好地把握审判动态,对避免年底搞短期突击结案运动,保持案件“收、结、存”比例均衡,实现审判工作良性循环十分重要。(六)增加平均审理天数指标。审理期限是法定期间,仅以审限内结案率尚不足以全面考察审判效率,因此建议增加对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的统计。平均审理案件天数是各类案件结案天数之和与结案数之比,它能比较直观地反映各个法院的办案效率及其差距,便于评估并提升办案节奏的可控性,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同时不同类型案件审限要

10、求不同,对各类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也应进行统计,以更详细直观地体现该方面的审判效率。另外,增加对依法延长审限、中止审限、中断审限的统计,暂停计算审限未结案的统计,亦有利于更全面地为考查各种情况下的结案率提供更准确的数据。(七)调整人均结案数的统计方法。目前人均结案数基数的统计方法虽然各有利弊,但为了使工作量的计算更为合理,可以考虑以下两个方案:一是按照目前的统计方法,但增加以实际办案法官作为基数统计人均办案数指标,两个指标互为参考,通过二个率的比较可以体现职业法官与其他人员效率。二是将目前的统计基数修改为具备审判职称的人员。这样,有利于引导法院对法官和书记员、辅助人员、后勤人员等不同人员进行序列

11、化区分,充分体现专业分工,利于法官的职业化发展。二、均衡结案的多元化评价指标体系应当科学、可行均衡结案的目的在于促进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因而其评价指标自身必须首先科学、可行。随着时间的推移,结案率等一系列考核标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审判工作的需求,其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值得商榷。如以一基层法院为例,1999 年全年收案 5000 余件,一线办案法官人数 50 人左右,人均结案 100 余件,结案率设定为 95%。2009 年全年收案升至 12000 余件,一线办案法官人数 60 人左右,人均结案 200 余件,结案率仍设定为 95%,可以看出收案数不断增长,一线法官人数保持不变,结案率考核依然

12、不变,法官承受能力不断加大,其设定标准的科学性无从谈起。一是相对性。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同于企业生产产品,其质量和效率指标的设置,不能绝对化。因此,审判质量效率的评估,只能是“体检表”,同比看进步,要防止“数据论英雄”。司法统计评估指标体系的设置,必须尊重司法的内在规律,审慎地处理好各项指标与均衡结案的关系。法官是具有独特职业特点的特殊群体,法官所从事的司法工作具有特殊的行业特征。司法必须严格遵照法定程序的要求、遵循法律规定的标准去实施。因此,对法官业绩的考核评价,既要符合审判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又要坚持以人为本、体现现代司法理念,真正做到既有利于调动广大法官的积极性,又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决不能以

13、牺牲效率或者盲目地拔苗助长的方式片面追求所谓的“均衡”,回到漠视、践踏司法规律的做法。二是适度性。其一,均衡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平衡。案件结收比、审限内结案率、结案均衡度指标等从司法属性看都是适度性指标,即结案并非越快越好。审判活动是发现事实真相的主观认识活动,法官必须通过合理的时间处理纠纷,这是司法救济的严肃性、准确性的内在要求。如果一味地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最后的结局只能是减少法官思考案件的时间,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也就要大打折扣。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可以防止有的法院为了片面追求所谓的“高绩效”矫枉过正和弄虚作假。其二,上述指标只能作为领导决策的参考,如可以通过数据指标的变化发现问题,适时调

14、整工作重心和决策,而不应当作为评价法院工作的绝对标准,从而违背审判规律,伤害审判公正的内在要求。否则,被绝对化的统计数据将丧失客观性,助长司法的行政化,危害司法公正,妨碍审判独立,而且极易滋生为了数据而工作的错误观点,使这一考评体系偏离原意。三是层次性。其一,均衡结案的各项指标,应当综合考虑每个法院、每个部门、每个法官的情况,科学制定结案率标准,不能一概而论。诉讼的发生系数与经济的发展指数成正比,这也就表明不同地区的法院受案数量与经济发展成正比,法院间法官受案数量及难度也存在一定差异。因而地区经济发展较快,案件增幅较多的法院,应适当降低结案率标准,而不能把结案率作为硬性指标看待。其二,兼顾各类

15、不同性质案件审判的差异,区分一审、二审、再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差异,使办案数量的衡量具有公正性和可比性,而不能简单的整齐划一。其三,对于法院内部而言,可以把原有的季度或年度结案率细化为每个月的结案率和季度、年度的均衡结案率,根据每月司法统计分析显示收、结案规律及特点,准确把握审判动态,制定下月每人结案指标加减情况,对于当前结案情况定期予以公布,保持案件“收、结、存”的比例均衡。其四,对于涉及案件实质性内容的权数要相应加大;而对那些受到地域、制度等客观因素制约,法官通过主观努力仍无法有效改变的内容的权数要予以降低。四是简便性。把数据列入考核评估指标,可产生明显的激励约束效应,而且不同地方、

16、不同庭室、不同个人的工作业绩,也应当有所区别,这样才能形成“你追我赶”的竞争氛围。这就要求指标的设计应当有利于衡量出均衡结案的差别。但另一方面,设置标准抓住基本、管用的指标,贯彻简便易行原则,不能太繁琐。很多法院引进了比较先进的审判管理系统,但程序复杂、难以操作,很不实用。三、加强和改进司法统计工作,实现司法统计与审判管理的相互促进和有机结合多年来,海南高院司法统计工作,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各级法院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下,在全省法院广大统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法律和法规,大力推进司法统计改革和建设,坚持统计为司法服务的宗旨,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始终坚持高质量、高效率,及时、准确地完成

17、了各项司法统计工作,得到最高法院业务部门的充分肯定。全省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有关情况如下:(一)基本情况目前,全省共辖 1 个高级人民法院、5 个中级人民法院(含海口海事法院) 、22 个基层法院。其中,省高院司法统计工作归口研究室管理;5 个中院中有 3 个归口研究室管理、1个归口办公室管理、1 个归口书记官室管理;22 个基层法院中,有 4 个归口研究室管理、6 个归口办公室管理、10 个归口立案庭管理、其余 2 个分别归口审务办和立监庭管理。全省三级法院共有专(兼)职统计人员 29 人。(二)服务审判管理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经验1、加强组织领导是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的关键。近几年,全省各级法院司法统

18、计工作在法院审判情况、领导决策方面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这与各级法院充分重视司法统计工作分不开的。各级领导充分认识到司法统计工作是一项事关法院工作全局的基础性工作,经常强调做好法院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在人员配备上,选择能吃苦耐劳、默默无闻和业务素质高的同志从事统计工作;在物质配备上,尽量配备相对较好硬件设备,配备专门用于司法统计的计算机,为实现司法统计信息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正确认识司法统计的科学性和中立性是做好法院工作的认识核心。司法统计并非仅是几个简单数字的组合,统计数据体系具有科学性和中立性,动态的司法统计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统计数字的变化而让我们清楚地了解司法工作的各种情况的变化,

19、从而科学地指导我们的各项工作。司法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如何用好各项司法统计数据,推动审判管理,促进均衡结案。3、建章立制是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保障。一是全省法院建立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实行谁统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做到层层把关,严格检查,对审核中发现的异常数据都进行反复核实,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都进行及时处理,有效地减少统计数据在填报过程中的差错。二是坚持司法统计工作通报制,将报表报送的时间、差错情况和完成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对差错情况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意见。三是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方式,加强对全省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检查既能

20、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学习,也可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4、统计分析是提升司法统计工作层次的途径。以前统计分析报告主要以简单的文字说明为主,统计分析的方法也相对简单,现在随着司法统计软件的升级,统计的归类越来越细化,统计的内容也越来越全面,这就为撰写统计分析报告提供了更多便利的信息源,统计分析也从简单地与去年同比到现在进行多年统计分析,并加上相关的统计图表,使统计分析报告更直观更易懂,得到了院领导的好评。司法统计现已形成每月按时向院领导报送统计报表,每季度根据司法统计数字撰写统计分析报告的制度。全省各级法院之间做到了统计资料共享,法院需要了解的各种统计资料根据要求及时准

21、确地予以提供。5、队伍建设是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的基础。目前,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要建立一支专业化统计队伍不太现实,但是我们在提高统计队伍的素质上在以下方面下功夫。一是加强政治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修养,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实事求是,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二是加强业务水平的提高,不仅学习统计知识、计算机知识,而且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三是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连贯高效。由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确保一支较为稳定的统计队伍不可或缺。我省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对统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个别法院只注重办案,不注重司法统计工作,认为统计工作只是一些数字的

22、简单加减,对统计工作认识上有偏差。2、人员队伍不够稳定。虽然我们一直努力配齐配强统计人员,但是部分法院统计人员不安心、更换频繁、衔接不畅,直接影响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3、统计分析与审判工作脱节、统计为审判服务的工作有待加强。处于一线审判工作的法官及理论研究的同志对司法统计的认识远未到位,不善于利用这一资源提升业务水平,拓展业务知识面,从而无法充分深入挖掘丰富的审判数据资源,缺乏有质量和深度的综合性统计分析,统计分析撰写人员力量较薄弱。(三)进一步改进司法统计工作的措施1、不断提高对司法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法院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不到位,直接关系到司法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间接影响各级法

23、院的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水平诉提升。各级法院党组要重视,尤其一把手要重视,加强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领导力度,彻底摆脱审判和统计相脱节的状况。2、全面加强司法统计人员队伍建设。随着司法统计改革的深入,对司法统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尤为必重要。一是要做好岗前培训和全省法院统计人员的集中培训工作。二是要采取走出去的办法,加强与兄弟法院交流,向统计工作做的好的法院学习经验。三是采取请进来的办法,邀请最高法院同志和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培训。四是要关心统计人员的成长与进步,对那些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符合条件的优秀司法统计人员,在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3、大力推

24、进司法统计信息化平台建设。在推进司法统计信息网络建设中,重点加快全省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建设,争取明年初能投入使用,同时尽可能做到最高法院司法统计软件与全省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互相融合,促进司法统计工作向纵深发展。4、进一步提高司法统计分析水平。为使统计分析上一个新台阶,今后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加强对统计分析人员的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统计分析人才队伍。二是建立司法统计分析工作激励机制,实行量化管理,制定硬性指标,纳入目标管理,奖优罚劣。三是将司法统计分析与调研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广泛利用司法统计数据进行专题分析,为实现这一目标,研究室近期创办了海南法院调研工作通讯 (司法统计分析专刊)

25、 ,为司法统计的深度分析提供了有效载体。四是加强统计分析成果转化,形成分析成果指导审判实践。 建立科学的司法统计指标评价体系作者: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符向军 发布时间:2009-02-20 08:59:00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便民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 。象“五个严禁”规定广受社会欢迎和赞誉那样,作为一项深入审判实践、契合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务实之举, 意见同样获得了媒体的普遍关注和舆论的广泛好评。同时,笔者注意到, 意见有一个突出亮点,即直指当前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指标评价体系存在的弊端,毫不避讳地

26、指出,人民法院不得因为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拒收当事人申请立案的请求。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得延期立案。 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建立科学的司法统计指标评价体系。多年来,法院系统为促进司法公正与高效,为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章制度,实施了一系列有效举措。以“审判绩效”考核为主体的司法统计指标评价体系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科学的司法统计指标评价体系无疑比“领导印象分”更能说服人,更能鼓励人,更能促进审判工作业绩的提升。实践中,各个法院内部审判人员之间、同一地区法院与法院之间、不同地区法院系统之间,都存在着审判业绩“比学赶超”的好现象,有效地促进和保障了司法的公正、高效以及审判任务的顺利

27、完成。但是,毋庸讳言,实践中有少数人、少数部门、少数法院为了在司法统计指标评价体系报表中取得领先或不落下风,不惜进行“技术处理” ,甚至弄虚作假、掺杂水分,使得数据不实、指标“失真” 。比如,一些法院因为提高年终“审结率”的需要,往往内部规定在临近年底,甚至12月初即不予立案。要么拒收当事人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申请;要么限定延期立案;要么采取变通措施,今年立的案却是来年的案号。之所以少数地方出现司法统计指标虚假“失真”的现象,既有主观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既与司法系统内部严格而激烈的考评竞争机制有关,也与当前一些地方司法统计指标、审判业绩考核体系本身的欠科学性有关。法院系统的“审判业绩”考核指

28、标主要有案件审结率、调解撤诉率、审理天数、上诉率、发改(改判和发回重审)率、执结率等。对这些指标的设定考核应遵循审判工作的自身特性和固有规律,不可为搞攀比而盲目“拔苗助长” ,更不可玩虚弄假。一些指标比如上诉率、发改率等并非能由主审法官决定和控制,是否发改应由二审依法审查,上诉更是案件当事人自由处分的诉讼权利,如果在发改率、上诉率等评价指标的设定考核上失之于简单化、强行化或一刀切,则有待商榷。因此,我们在为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毫不避讳、勇于直陈当前司法统计的弊端拍手叫好的同时,也期待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能进一步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加强调查研究,直面更多更深层的问题,剖析各种主客观原因,不断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建立、完善一个更科学、更务实、更客观、更有效的司法统计指标评价体系,从而有力地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高效,实现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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