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习婚姻法 2007教学题目:学习婚姻法教学目的:通过这次教学使农民工了解婚姻法、懂得婚姻法、遵守婚姻法。教学方法:通过教学、讲解、分析、提问等方式,让农民工了解婚姻法,使自己的家庭更和谐。教学过程:第一、对教学内容进行课前摸底提问;第二、讲课;第三、通过案例提问,达到教学的目的。教学用具:投影仪、 荧幕、电视 、电脑等传输设备教学内容:婚姻法一、婚姻法的概念及含义(一)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含义1、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我国婚姻法的概念是广义的。2、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关系既包括人身关系又包括与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3、婚姻法是调整
2、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非基本准则。二、婚姻法的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决定自已婚姻问题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与干涉。我国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方面内容。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则 是对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必须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二)一夫一妻制原则贯彻一夫一妻原则必须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包括事实上的重婚与法律上的重婚,新婚姻法增加了禁止有配偶与他人结婚的规定。这一规定不公符合民意,而且对维护一夫一妻制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3、(三)男女平等原则从婚姻法的角度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中平等享受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禁止对女性任何形式的岐视与虐待。在结婚、离婚方面男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在家庭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权 利义务是平等的。(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1、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也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及妇女中止妊娠后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规定了照顾女方利益的原则。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现实生活中,接受帮助的多为女方。禁止家庭暴力。根据许多资料的统计,在家庭暴力中, 妇女是最
4、主要的受害者。为了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的行为,新婚姻法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中,对 家庭暴力的爱害人 进一步作了程序上的保障。2、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性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对未成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的合法权益,也 爱到法律的保护。禁止对儿童实施暴力、禁止虐待与遗弃儿童的行为。3、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尊敬、赡养老人是中国人民的传统美德。同 时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必然要求。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禁止对老人实施
5、暴力;禁止虐待、遗弃老人。养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三、结婚的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是指结婚时必须具备、缺一不可的条件。(一)在我国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个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齡。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是指结婚时应排除的情况,在我国禁止结婚的条件有两个。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其理论依据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基于优生学的原理;二是基于伦理道德的观念。2、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本条文与原法相比,取消了例示性的规定, 仅采用了概括性规定。 这一规定主要基于婚姻关系的本质,同时也
6、是维护当事人利益及国家利益的需要。四、结婚程序结婚程序又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采取的方式。只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其婚姻关系才为国家和社会承认,才 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结婚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取得结婚证既标志夫妻关系确立。实行这一制度是严格执法的需要。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实行这一制度,可以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 维护家庭及社会的稳定。五、无效婚姻的概念及法定情形1、无效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律打件的两性结合,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2、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
7、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六、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这视为可撤销婚姻:1)包办婚姻;2)买卖婚姻;3)其它强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 应当自结婚登 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由当事人 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一方的原则进行得理。当事人所生育的子女,适用法律
8、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八、夫妻关系、义务及权力1、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2、夫妻间有互相抚养的义务法律上强调夫妻间的抚养义务,有利于加强夫妻之间的法律责任。如一方不履行这一义务,需要抚 养的一方,有要求 对方给 付扶养费的权利。3、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继承权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在实践中应注意维护妇 女的继承权。九、父母子女关系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关心与照料。所谓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子女的培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期限是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教育无期限。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
9、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物质上的供养。所谓扶助是指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对父母的关心与照料。赡养扶助没有期限,直至父母去世为止。子女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时,无 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有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十、收养法的有关知识(一)被收养人应符合什么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4、收养人无子女;5、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6、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7、年满三十周岁。(三)对收养人要求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