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法规,第一章 法规基本知识,1.1 法学常识,一、法的概念1、什么是法?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规定了人们在一定社会中的权力和义务,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通俗地讲,法是社会生活中判断人们行为是与非的一种界限,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因此,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1、什么是法律?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 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
2、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三、法律的概念,2、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规章,国际条约,特别行政区法律,内容,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财、物,行为,智力成果,3、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能力(法律) 1、 自然人公民、无国籍人 民事权利能力
3、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成年人,未成年人16周岁、自己养活自己,未成年人10周岁,精神病人(不能辩认自己行为),10周岁未成年人18周岁,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辩别自己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民事活动,可以进行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适应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法人组织 法人四条件 依法成立 必要财产、经费 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种类 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
4、人、社会团体法人,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止于法人的撤销。,3、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成立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不具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他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5、;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供参考,(二)法律关系的客体财;物;行为;智力成果财:资金、有价证券 物:客观存在的实体 行为:义务人完成的结果智力成果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通过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比如技术、工艺流程。,物化产品:建设工程,非物化过程:员工培训,(三)法律关系的内容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民事权利、义务,法定(抚养、劳动保护),约定(合同),相对,3、建设法的概念,指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法律关系是建设法特定的调整对象 建设法是特定
6、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强制性规范 调整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行政隶属性,建 设 法 规 基 本 特 征,经济性,政策性,技术性,直接为国家创造财富,增加积累,工程法规随着国家工程建设政策的变化而变化,确保安全与质量,大量技术规范,授权,行 政 隶 属 性,命令,禁止,许可,免除,确认,国家-法规-授予国家某些管理机关某种权限或具体权利,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国家-法规-赋予 主体 某种作为的义务,国家-法规-赋予 主体 某种不作为的义务,国家-法规-允许 特别主体 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某种作为的权利,国家-法规-对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 况下予以免除,国家-法规-授权工程建设管理机关
7、依法对有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同,确认其是否存在,是否有效。,计划,撤销,国家-法规-授权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国家-法规-对建设也进行计划调节,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手段 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法制社会里,这种关系要由相应的建设法规来规范、调整。,(2)经济协作关系行政、经济、民事各种手段相结合 工程建设是非常复杂的活动,要有许多单位和人员参与,共同协作完成。在建设活动
8、中必然存在着大量的寻求合作伙伴和相互协作的问题,在这些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由建设法规来加以规范、调整。(3)相关的民事关系民事手段 在建设活动中所产生的国家、单位、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人身与财产伤害财产及相关权利的转让)。这种关系必须由建设法规及民法等相关法律来加以规范、调整。 从其调整手段及内容看,建设法规多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范畴。,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建 设 法 规 基 本 原 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4、 建设法律关系,建 设 法 律
9、关 系 基 本 要 素,主体,客体,内容,参加建筑业活动,受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参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建设权利与建设义务,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主体,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是指参加民事活动,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表现为物的客体:建筑材料,表现为财的客体:建设资金,客体,表现为行为的客体:有意识的行动,表现为非
10、物质财富的体:智力成果,技术、专利,客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建设权利 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根据建设法律要求和自身业务活动的需要有权进行各种建设活动的资格 建设义务 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必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 物发生变化,范围变 更或性质变更,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或主体改变,内容变更,自然消灭 权利义务顺利履行,协议消灭 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
11、义务,违约消灭 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定义 由建设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和事实。 分类 法律事件 不可抗拒 自然灾害 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 人有意识的活动 消极行为 不作为 积极行为 作为 国家行为 立法 司法 行政 当事人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违法行为,工程建设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规保持着高度协调一致性,行政法律(指令服从、组织管理)、民事法律(平等、自愿、公平的合同关系)和技术法规(标准及
12、评价依据),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报批、招投标、施工等活动中有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复杂性,综合性,协同性,5、建设法的表现形式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司法解释 技术法规 政策、规范性文件 国际公约、标准,建设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即建设法规在何地理区域范围内适用 时间效力,即建设法规在何时间范围内适用 对人效力,即建设法规对何人(对象)适用 房屋建筑 附属设施 配套设备、管线等,6、建设法的构成,建设民事法律,建设行政法律,建设技术法规,建设法的构成,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五个层次)(1)建设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
13、法律,它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2)建设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 (3)建设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国务院其它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行的法规。,(4)地方性建设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下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5)地方建设规章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由所辖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法律效力排序: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 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注意:建设法律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应保持一致。,四、建设法规体系 法规体系 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建设法规体系 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规章和建设部门规章等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整体,计划法 税法 城市规划法 建筑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市政公用事业法 工程设计法 风景名胜区法 村镇建设法 各行各业监督管理法 限制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建设行政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