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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类试题(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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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满 洲 里 监 察 室 “1155”争 先 创 优 试 题 A一 、单 选 题 ,每 小 题 1 分 ,共 计 20 分1.党 章 规 定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员 永 远 是 劳 动 人 民 的 普 通 一 员 。除 了 法 律 和 政 策 规 定 范围 内 的 个 人 利 益 和 工 作 职 权 以 外 ,所 有 共 产 党 员 都 不 得 谋 求 任 何 。(A)A.私 利 和 特 权B.政 治 权 力C.经 济 利 益D.物 质 享 受2.关 于 实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规 定 规 定 ,实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要 坚 持 集

2、体 领 导 与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一 级 抓 一 级 、层 层 抓 落 实 。(C)A.党 要 管 党 、从 严 治 党B.惩 处 下 教 育 相 结 合C.谁 主 管 、谁 负 责D.自 上 而 下3.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党 员 受 到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内 不 得 在 党 内提 升 职 务 和 向 党 外 组 织 推 荐 担 任 高 于 其 原 任 职 务 的 党 外 职 务 。(C)A.三 个 月B.六 个 月C.一 年D.二 年4.某 全 额 拨 款 的 事 业 单 位 地 处 偏 僻 ,职 工 工 作 生

3、活 不 便 。2006 年 ,为 稳 定 队 伍 ,单 位领 导 经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出 借 公 款 给 职 工 购 房 购 车 以 解 决 生 活 不 便 的 问 题 。后 共 向 30 名 职工 出 借 公 款 共 计 人 民 币 100 余 万 元 ,借 款 行 为 均 经 过 单 位 批 准 。对 该 单 位 的 行 为 应 如 何处 理 :(C)A.该 单 位 已 经 构 成 挪 用 公 款 错 误 ,应 追 究 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纪 律 责 任B.该 单 位 是 为 了 解 决 职 工 的 生 活 条 件 ,且 经 过 合 法 批 准 ,不 属 于 违

4、纪 行 为C.该 单 位 违 反 财 务 工 作 纪 律 ,擅 自 支 取 公 款 并 借 给 职 工 使 用 ,属 于 违 反 财 经 纪 律 行为 ,并 根 据 行 为 人 责 任 大 小 给 予 相 应 纪 律 处 分D.该 单 位 只 要 能 追 回 出 借 的 公 款 ,就 不 属 于 违 纪5.党 员 郑 某 为 某 工 商 局 局 长 。2007 年 11 月 ,郑 某 作 为 嘉 宾 参 加 辖 区 内 某 公 司 的 商 业庆 典 ,在 活 动 中 ,该 公 司 向 每 位 嘉 宾 赠 送 一 部 手 机 ,价 值 人 民 币 4000 元 ,郑 某 收 下 后 未 登记 交

5、 公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对 郑 某 行 为 应 如 何 处 理 :(C)A.郑 某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收 受 管 理 对 象 所 赠 礼 品 ,应 定 性 为 受 贿 行 为B.郑 某 的 行 为 构 成 非 法 占 有 行 为C.对 于 郑 某 的 行 为 应 以 接 受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礼 品 馈 赠 不 登 记 交 公 行 为 处 理D.郑 某 的 行 为 具 有 普 遍 性 ,不 应 给 予 任 何 处 分6.党 员 吴 某 系 某 机 关 干 部 ,现 已 查 实 :吴 某 以 赌 博 为 业 。在 组 织 对

6、 其 进 行 调 查 期 间 ,- 2 -吴 某 积 极 配 合 组 织 调 查 ,并 主 动 交 待 了 自 己 曾 收 受 一 笔 2000 元 人 民 币 贿 赂 的 违 纪 事 实 。在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对 吴 某 应 当 给 予 什 么 处 分 时 ,以 下 哪 种意 见 是 正 确 的 ? (C)A.吴 某 具 有 法 定 从 轻 或 减 轻 处 理 情 节 ,可 以 给 予 其 留 党 察 看 处 分B.吴 某 具 有 法 定 从 轻 或 减 轻 处 理 情 节 ,应 当 对 其 减 轻 处 分C.应 当 给 予 吴 某

7、 开 除 党 籍 处 分D.可 以 给 予 吴 某 开 除 党 籍 处 分7.党 员 刘 某 因 违 法 犯 罪 被 法 院 判 处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应 给 予 其 处 分 。(D)A.党 内 严 重 警 告B.撤 销 党 内 职 务C.留 党 察 看D.开 除 党 籍8.党 员 郑 某 因 不 明 真 相 被 裹 挟 参 加 民 族 分 裂 游 行 活 动 ,经 组 织 批 评 教 育 后 也 确 实 有悔 改 表 现 的 。据 此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对 郑 某 如 何 处 理 ? (B)A

8、.应 当 给 予 其 党 内 警 告 处 分B.可 以 免 予 处 分 或 不 予 处 分C.应 当 给 予 处 分D.应 当 免 于 处 分9.2005 年 1 月 ,党 员 周 某 因 工 作 失 职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受 到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如 没 有 规定 不 准 其 重 新 入 党 ,则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内 不 得 重 新 入 党 。(D)A.2 年B.3 年C.4 年D.5 年10.党 员 刘 某 因 工 作 严 重 失 误 被 处 以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受 处 分 后 刘 某 痛 改 前 非 ,更

9、加 努力 工 作 ,3 年 后 做 出 重 大 发 明 创 造 一 项 ,为 所 在 单 位 创 造 经 济 利 益 500 万 元 ,1 年 后 ,因 其工 作 突 出 ,且 多 次 申 请 入 党 的 情 况 下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D)A.刘 某 因 工 作 表 现 特 别 突 出 ,应 准 许 其 加 入 党 组 织B.刘 某 的 行 为 属 于 立 功 ,应 撤 销 其 党 内 处 分 ,准 许 其 加 入 党 组 织C.刘 某 的 行 为 属 于 立 功 ,但 不 应 因 此 撤 销 其 党 内 处 分 ,但 可 以 准 许 其 重 新 入 党D.刘 某 不 应

10、被 批 准 入 党11.关 于 实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的 暂 行 规 定 规 定 ,引 咎 辞 职 、责 令 辞 职 、免 职 的 党 政领 导 干 部 ,内 不 得 重 新 担 任 与 其 原 任 职 务 相 当 的 领 导 职 务 。(B)A.半 年B.一 年C.二 年D.三 年12.关 于 实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的 暂 行 规 定 规 定 ,对 于 事 实 清 楚 、不 需 要 进 行 问 责- 3 -调 查 的 ,问 责 决 定 机 关 。(C)A.可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处 理 意 见B.不 可 以 直 接 作 出 问 责 决 定C.可 以 直

11、 接 作 出 问 责 决 定D.需 进 一 步 听 取 被 问 责 的 领 导 干 部 的 陈 述13.各 级 负 责 廉 政 准 则 的 贯 彻 实 施 。(C)A.人 大B.纪 委C.党 委 (党 组 )D.政 府14.廉 政 准 则 规 定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禁 止 私 自 从 事 营 利 性 活 动 。不 准 违 反 规 定 拥 有的 股 份 或 者 证 券 。(D)A.上 市 公 司B.股 份 公 司C.私 营 企 业D.非 上 市 公 司 (企 业 )15.中 共 中 央 纪 委 关 于 严 格 禁 止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若 干

12、 规 定 规定 ,严 格 禁 止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为 请 托 人 谋 取 利 益 ,以 各 种 交 易 形 式 非 法 收 受 请 托 人 财物 。以 下 哪 项 行 为 不 属 于 违 纪 。(D)A.以 明 显 低 于 市 场 的 价 格 向 请 托 人 购 买 房 屋 、汽 车 等 物 品B.以 明 显 高 于 市 场 的 价 格 向 请 托 人 出 售 房 屋 、汽 车 等 物 品C.以 其 他 交 易 形 式 非 法 收 受 请 托 人 财 物D.根 据 商 品 经 营 者 事 先 设 定 的 各 种 优 惠 交 易 条 件 ,以 优 惠 价 格 购 买 商 品 的1

13、6.中 共 中 央 纪 委 关 于 严 格 禁 止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若 干 规 定 规定 ,严 格 禁 止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为 请 托 人 谋 取 利 益 ,以 委 托 请 托 人 投 资 证 券 、期 货 或 者 其他 委 托 理 财 的 名 义 ,未 实 际 出 资 而 获 取 “收 益 ”,或 者 虽 然 实 际 出 资 ,但 获 取 “收 益 ”出 资 应得 收 益 。(D)A.略 微 高 于B.基 本 等 于C.略 微 低 于D.明 显 高 于17.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严 禁 党

14、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公 务 活 动 中 接受 和 赠 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的 通 知 规 定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以 各 种 活 动 及 其 他 的 形 式或 名 义 ,向 党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赠 送 礼 金 和 有 价 证 券 的 ,要 追 究 的 责 任 。(A)A.有 关 领 导B.有 关 地 区 、部 门 、单 位C.有 关 人 员D.有 关 领 导 及 人 员18.从 严 治 党 ,惩 治 这 一 手 决 不 能 放 松 。要 坚 持 “老 虎 ”、“苍 蝇 ”一 起 打 ,既 坚 决 查 处 领- 4 -导 干

15、 部 案 件 ,又 切 实 解 决 发 生 在 群 众 身 边 的 不 正 之 风 和 腐 败 问 题 。(B)A.违 反 规 定B.违 纪 违 法C.奢 侈 浪 费D.不 良 作 风19.根 据 关 于 领 导 干 部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下 列 哪 种 情 况 不 属 于 领 导 干 部 的配 偶 、子 女 移 居 国 (境 )外 :(B)A.获 得 外 国 国 籍B.到 外 国 留 学C.获 得 国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D.长 期 居 留 许 可20.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的 种 类

16、为 。(A)A.警 告 、记 过 、记 大 过 、降 级 、撤 职 、开 除B.警 告 、记 过 、记 大 过 、降 职 、撤 职 、开 除C.警 告 、记 过 、记 大 过 、调 离 、撤 职 、开 除D.警 告 、记 过 、记 大 过 、停 职 、撤 职 、开 除二 、多 选 题 ,每 小 题 2 分 ,共 计 30 分1.党 章 规 定 ,党 员 必 须 自 觉 遵 守 党 的 纪 律 ,服 从 组 织 分 配 ,积 极 完 成 党 的 任 务 。(ABC)A.模 范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B.严 格 保 守 党 和 国 家 的 秘 密C.执 行 党 的 决 定D.贯 彻 党

17、 的 部 署2.关 于 实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各 级 党 的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的 领 导 班子 、领 导 干 部 。(ABCD)A.人 大 机 关B.行 政 机 关C.政 协 机 关D.审 判 机 关3.关 于 实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规 定 规 定 ,下 列 哪 些 情 形 属 于 领 导 班 子 、领 导 干部 在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中 需 要 承 担 的 领 导 责 任 。(ABCD)A.开 展 党 性 党 风 党 纪 和 廉 洁 从 政 教 育 ,组 织 党 员 、干 部 学 习 党 风 廉 政 建

18、设 理 论 和 法规 制 度 ,加 强 廉 政 文 化 建 设B.贯 彻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法 规 制 度 ,推 进 制 度 创 新 ,深 化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从 源 头 上 预 防 和治 理 腐 败C.强 化 权 力 制 约 和 监 督 ,建 立 健 全 决 策 权 、执 行 权 、监 督 权 既 相 互 制 约 又 相 互 协 调 的权 力 结 构 和 运 行 机 制 ,推 进 权 力 运 行 程 序 化 和 公 开 透 明D.监 督 检 查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本 系 统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情 况 和 下 级 领 导 班 子 、领 导 干 部廉 洁 从

19、政 情 况- 5 -4.某 市 市 委 书 记 在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中 没 有 认 真 履 行 “第 一 责 任 人 ”职 责 ,致 使 该 市 党 风廉 政 建 设 存 在 较 多 不 足 和 薄 弱 环 节 。特 别 是 对 班 子 成 员 出 现 的 苗 头 性 、倾 向 性 问 题 制 止不 及 时 ,致 使 该 市 委 班 子 多 名 成 员 出 现 严 重 违 纪 违 法 问 题 ,造 成 了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下 列 说法 正 确 的 是 :(ABC)A.单 位 党 政 “一 把 手 ”应 当 对 本 单 位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负 总 责B.该 市 委 书

20、记 负 有 领 导 责 任 ,应 受 到 相 应 党 纪 处 分C.党 组 织 负 责 人 不 制 止 、不 查 处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本 系 统 发 生 的 严 重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的 ,应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的 党 纪 处 分D.该 市 委 书 记 工 作 中 不 负 责 任 ,应 给 予 其 行 政 处 分 为 宜5.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依 照 规 定 应 当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的 ,都 必 须 受 到 追 究 。(ABCD)A.违 反 党 章 和 其 他 党 内 法 规B.违 反

21、 国 家 法 律 、法 规C.违 反 党 和 国 家 政 策 、社 会 主 义 道 德D.危 害 党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的 行 为6.路 某 因 贪 污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5 年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D)A.对 路 某 应 处 以 开 除 党 籍 处 分B.对 路 某 应 处 以 留 党 察 看 处 分C.路 某 刑 满 释 放 后 如 因 表 现 突 出 可 以 随 时 入 党D.路 某 刑 满 释 放 后 未 满 5 年 不 得 批 准 入 党7.党 员 郁 某 系 某 国 有 公 司 董 事 长 ,在 该 公 司 办 公 楼 装 修 期 间

22、,郁 某 之 子 小 郁 向 其 表 示 ,如 将 装 修 工 程 承 包 给 自 己 的 同 学 小 马 ,小 马 将 给 自 己 一 定 的 好 处 。郁 某 表 示 同 意 并 帮 助小 马 承 揽 到 该 装 修 工 程 。事 后 ,小 马 送 给 小 郁 10 万 元 人 民 币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条 例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AC)A.郁 某 构 成 受 贿B.郁 某 不 构 成 受 贿C.小 郁 和 郁 某 属 于 受 贿 共 犯D.小 郁 和 郁 某 不 属 于 受 贿 共 犯8.党 员 李 某 为 某 市 副 市 长 ,其 母 亲 去

23、 世 后 ,李 某 通 知 了 各 分 管 部 门 领 导 及 下 属 ,其 母亲 出 殡 当 天 共 有 200 多 名 各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致 使 很 多 单 位 无 法 正 常 办 公 。同 时 ,收 受礼 金 20 余 万 元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请 问 对 李 某 的 行 为 说 法 正 确的 是 :(ABC)A.李 某 的 行 为 属 于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操 办 丧 事B.李 某 在 操 办 丧 事 中 ,在 社 会 上 造 成 了 不 良 影 响C.李 某 在 操 办 其 母 丧 事 中 借 机 敛 财

24、D.属 于 正 常 人 情 往 来 ,不 应 该 追 究 李 某 的 纪 律 责 任9.党 员 李 某 为 某 市 副 市 长 ,2009 年 7 月 ,李 某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帮 助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总 经 理 刘 某 低 价 竞 拍 到 一 块 位 置 优 越 的 地 块 。为 感 谢 李 某 的 帮 忙 ,刘 某 将 位 于 该 市 一 高档 小 区 的 两 套 房 屋 送 给 李 某 ,总 面 积 219 平 方 米 ,价 值 人 民 币 244 万 余 元 。李 某 并 未 办 理- 6 -房 屋 产 权 变 更 手 续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

25、CD)A.李 某 的 行 为 构 成 受 贿 错 误B.房 屋 至 今 没 有 办 理 过 户 手 续 ,在 法 律 上 该 房 尚 未 归 李 某 所 有 ,李 某 对 房 屋 没 有 完全 的 支 配 权 和 使 用 权 ,因 此 不 构 成 受 贿 行 为C.房 屋 、汽 车 等 物 品 的 价 值 并 不 仅 仅 体 现 在 交 换 价 值 上 ,而 是 主 要 体 现 在 使 用 价 值上D.对 于 收 受 房 屋 、汽 车 等 需 要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的 物 品 ,应 以 是 否 实 际 控 制 财 物 作 为 既遂 标 准 来 区 分10.关 于 实 行 党 政 领 导

26、干 部 问 责 的 暂 行 规 定 规 定 ,对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实 行 问 责 的 方 式分 为 :责 令 公 开 道 歉 、。(ABCD)A.停 职 检 查B.引 咎 辞 职C.责 令 辞 职D.免 职11.关 于 实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的 暂 行 规 定 规 定 ,对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实 行 问 责 时 ,下列 哪 些 属 于 应 当 从 重 问 责 的 情 节 :。(ABCD)A.干 扰 、阻 碍 问 责 调 查 的B.弄 虚 作 假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的C.对 检 举 人 、控 告 人 打 击 、报 复 、陷 害 的D.党 内 法 规 和 国

27、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从 重 情 节12.廉 政 准 则 规 定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禁 止 利 用 职 权 和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不 准 在 公 务 活 动 中 接 受 。(ABC)A.礼 金B.各 种 有 价 证 券C.支 付 凭 证D.以 上 都 不 是13.某 县 审 计 局 王 某 对 某 公 司 进 行 审 计 期 间 ,接 受 该 公 司 用 公 款 在 饭 店 、酒 家 等 地 请吃 7 次 ,并 在 邀 请 下 参 加 有 偿 陪 侍 的 高 消 费 娱 乐 活 动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B)A

28、.王 某 接 受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礼 品 、宴 请 以 及 旅 游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安 排B.王 某 的 行 为 违 反 了 廉 政 准 则 的 规 定C.王 某 的 行 为 构 成 嫖 *D.王 某 的 行 为 构 成 受 贿14.中 共 中 央 纪 委 关 于 严 格 禁 止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若 干 规 定 规定 ,严 格 禁 止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为 请 托 人 谋 取 利 益 ,以 委 托 请 托 人 投 资 的 名 义 ,未 实 际 出资 而 获 取 “收 益 ”,或 者 虽 然

29、 实 际 出 资 ,但 获 取 “收 益 ”明 显 高 于 出 资 应 得 收 益 。(ABCD)A.证 券B.期 货C.基 金D.其 他 委 托 理 财- 7 -15.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国 内 公 务 活 动 中 不 得 赠 送 和 接 受 礼 品 的 规 定 规定 ,下 列 哪 些 属 于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假 借 名 义 或 者 以 变 相 形 式 赠 送 和 接 受 礼 品 :(ABCD)A.以 鉴 定 会 、评 比 会 、业 务 会 、订 货 会 、展 销 会 、招 待 会 、茶 话 会 、新 闻 发 布 会 、座 谈会

30、 、研 讨 会 以 及 其 他 会 议 的 形 式B.以 祝 贺 春 节 、元 旦 、国 庆 节 、中 秋 节 和 其 他 节 假 日 的 名 义C.以 试 用 、借 用 、品 尝 、鉴 定 的 名 义D.以 祝 寿 、生 日 、婚 丧 嫁 娶 的 名 义三 、判 断 题 ,每 小 题 1 分 ,共 计 15 分1.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斗 争 ,是 党 的 建 设 的 重 大 任 务 。(A)A.对B.错2.党 章 规 定 ,党 员 个 人 代 表 党 组 织 发 表 重 要 主 张 ,如 果 超 出 党 组 织 已 有 决 定 的 范 围 ,只 能 提 交 上 级 党 组

31、 织 决 定 。(B)A.对B.错正 确 答 案 :党 章 规 定 ,党 员 个 人 代 表 党 组 织 发 表 重 要 主 张 ,如 果 超 出 党 组 织 已 有 决定 的 范 围 ,必 须 提 交 所 在 的 党 组 织 讨 论 决 定 ,或 向 上 级 党 组 织 请 示 。3.关 于 实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规 定 规 定 ,党 委 (党 组 )应 当 建 立 党 风 廉 政 建 设责 任 制 的 检 查 考 核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检 查 考 核 机 制 ,制 定 检 查 考 核 的 评 价 标 准 、指 标 体 系 ,明 确 检 查 考 核 的 内

32、容 、方 法 、程 序 。(A)A.对B.错4.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对 于 在 党 内 担 任 两 个 以 上 职 务 的 ,党 组 织 在 作 撤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决 定 时 ,应 当 撤 销 其 一 切 职 务 。(B)A.对B.错正 确 答 案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对 于 在 党 内 担 任 两 个 以 上 职 务 的 ,党 组织 在 作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决 定 时 ,应 当 明 确 是 撤 销 其 一 切 职 务 还 是 某 个 职 务 。5.关 于 实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33、的 暂 行 规 定 规 定 ,受 到 问 责 的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涉 嫌 犯罪 的 ,问 责 决 定 机 关 可 依 法 处 理 。(B)A.对B.错正 确 答 案 :关 于 实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的 暂 行 规 定 规 定 ,受 到 问 责 的 党 政 领 导 干部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6.反 腐 倡 廉 必 须 常 抓 不 懈 ,拒 腐 防 变 必 须 警 钟 长 鸣 ,关 键 就 在 常 、长 二 字 。(A)A.对B.错7.廉 政 准 则 规 定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不 准 接 受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34、行 公 务 的 礼 品 、宴 请 以 及- 8 -旅 游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安 排 。(A)A.对B.错8.某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主 任 严 某 挪 用 住 房 公 积 金 500 万 元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一 年后 获 利 50 万 元 ,严 某 将 挪 用 资 金 归 还 ,获 利 部 分 用 来 为 本 单 位 职 工 发 放 福 利 ,严 某 的 行为 没 有 违 反 廉 政 准 则 。(B)A对B.错9.习 近 平 强 调 ,要 防 止 和 克 服 地 方 和 部 门 保 护 主 义 、本 位 主 义 ,决 不 允 许 “上 有 政 策 、

35、下 有 对 策 ”,决 不 允 许 有 令 不 行 、有 禁 不 止 ,决 不 允 许 在 贯 彻 执 行 中 央 决 策 部 署 上 打 折 扣 、做 选 择 、搞 变 通 。(A)A.是B.否10.中 共 中 央 纪 委 关 于 严 格 禁 止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若 干 规 定 规定 ,特 定 关 系 人 是 指 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有 近 亲 属 、情 妇 (夫 )以 及 其 他 共 同 利 益 关 系 的 人 。(A)A.对B.错11.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严 禁 党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36、 人 员 在 公 务 活 动 中 接受 和 赠 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的 通 知 规 定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要 切 实 负 起 责 任 ,严 以 律 己 ,带 头 贯彻 执 行 ,并 对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加 强 教 育 管 理 ,对 执 行 本 通 知 的 情 况 加 强监 督 检 查 ,绝 不 允 许 敷 衍 塞 责 。(A)A.对B.错12.关 于 领 导 干 部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规 定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于 每 年 1 月 31 日前 集 中 报 告 一 次 上 一 年 度 本 规 定 关 于

37、 应 予 报 告 的 事 项 。(A)A.对B.错13.关 于 领 导 干 部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规 定 ,副 调 研 员 以 上 非 领 导 职 务 的 干 部和 已 退 出 现 职 、但 尚 未 办 理 退 (离 )休 手 续 的 干 部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不 适 用 本 规 定 。(B)A.对B.错正 确 答 案 :关 于 领 导 干 部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明 确 ,副 调 研 员 以 上 非 领 导 职务 的 干 部 和 已 退 出 现 职 、但 尚 未 办 理 退 (离 )休 手 续 的 干 部 报 告 个 人 有

38、关 事 项 ,适 用 本 规定 。14.关 于 领 导 干 部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规 定 ,领 导 干 部 因 私 随 旅 行 社 出 国 旅 游的 属 于 填 报 内 容 。(A)A.对B.错- 9 -15.习 近 平 强 调 ,工 作 作 风 上 的 问 题 绝 对 不 是 小 事 ,如 果 不 坚 决 纠 正 不 良 风 气 ,任 其发 展 下 去 ,就 会 像 一 座 无 形 的 墙 把 我 们 党 和 人 民 群 众 隔 开 。(A)A.对B.错59.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解 除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降 级 、撤 职

39、处 分 的 ,视 为恢 复 原 级 别 、原 职 务 。(B)A.对B.错正 确 答 案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解 除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降 级 、撤 职 处 分 的 ,不 视 为 恢 复 原 级 别 、原 职 务 。60.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主 动 交 代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并 主动 采 取 措 施 有 效 避 免 或 者 挽 回 损 失 的 ,应 当 免 予 处 分 。(B)A.对B.错正 确 答 案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行 政 机 关 公

40、务 员 主 动 交 代 违 法 违 纪 行为 ,并 主 动 采 取 措 施 有 效 避 免 或 者 挽 回 损 失 的 ,应 当 减 轻 处 分 。四 、简 答 题 ,共 计 35 分1.习 近 平 同 志 坚 持 “三 严 三 实 ”推 进 作 风 建 设 ,三 严 三 实 具 体 内 容 是 什 么 ? (3)分答 :严 以 修 身 、严 以 用 权 、严 以 律 己 ,谋 事 要 实 、创 业 要 实 、做 人 要 实 。2.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监 察 法 中 规 定 监 察 机 关 在 调 查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行 为 时 ,根 据实 际 情 况 和 需 要 可

41、以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 (8)分答 :(一 )暂 予 扣 留 、封 存 可 以 证 明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行 为 的 文 件 、资 料 、财 务 帐 目 及 其 他有 关 的 材 料 ;(二 )责 令 案 件 涉 嫌 单 位 和 涉 嫌 人 员 在 调 查 期 间 不 得 变 卖 、转 移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财 物 ;(三 )责 令 有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嫌 疑 的 人 员 在 指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就 调 查 事 项 涉 及 的 问 题 作 出 解释 和 说 明 ,但 是 不 得 对 其 实 行 拘 禁 或 者 变 相 拘 禁 ;(四 )建 议 有 关 机

42、关 暂 停 有 严 重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嫌 疑 的 人 员 执 行 职 务 。违 规 发 放 津 补 贴 行 为 处 分 规 定 ,有 违 规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行 为 的 单 位 ,那 些 人 员 应 当承 担 纪 律 责 任 ?答 :其 负 有 责 任 的 领 导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以 及 有 违 规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行 为 的 个 人 。3. 全 国 税 务 系 统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中 的 集 体 领 导 和 分 工 负 责 制 是如 何 规 定 的 ? (6)分(一 )实 行 集 体 领 导 和 个

43、人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的 制 度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的 分 工 由 主 要 负 责- 10 -人 提 出 初 步 意 见 ,征 求 其 他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意 见 ,经 党 组 会 讨 论 决 定 ,及 时 公 布 并 向 上 一 级党 组 报 告 。 (二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要 按 照 分 权 制 衡 的 原 则 进 行 分 工 ,主 要 负 责 人 不 直 接 分 管 人 事 、财 务 和 基 建 工 作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分 管 税 务 稽 查 工 作 的 ,不 得 同 时 分 管 重 大 案 件 审 理 工 作 ,分 管 财 务 工 作 的 ,

44、不 得 同 时 分 管 审 计 工 作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的 分 工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5 年 调 整一 次 。 (三 )领 导 班 子 不 按 规 定 分 工 、调 整 分 工 的 ,责 令 改 正 。个 人 不 服 从 调 整 的 ,对 其 进 行诫 勉 谈 话 。4. 建 立 健 全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2013-2017 年 工 作 规 划 中 坚 决 有 力 惩 治 腐 败 是 如何 规 定 的 ? 具 体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 (5)分把 坚 决 遏 制 腐 败 蔓 延 势 头 作 为 全 面 推 进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建 设

45、 的 重 要 任 务 ,保 持 惩 治 腐 败 的 高 压 态 势 。(一 )加 大 查 办 违 纪 违 法 案 件 力 度 ,充 分 发 挥 惩 治 的 震 慑 作 用(二 )严 肃 查 处 用 人 上 的 腐 败 问 题 ,匡 正 选 人 用 人 风 气(三 )坚 决 查 纠 不 正 之 风 ,着 力 解 决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突 出 问 题5.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党 组 关 于 加 强 对 税 收 执 法 权 和 行 政 管 理 权 监 督 制 约 的 决 定 中 强 化对 “两 权 ”的 监 督 制 约 ,必 须 坚 持 哪 些 原 则 ? (5)分(一 )统 一 领 导

46、 ,分 级 管 理 ,逐 级 监 督 的 原 则 ;(二 )全 面 监 督 ,突 出 重 点 的 原 则 ;(三 )权 责 一 致 ,奖 惩 分 明 的 原 则 ;(四 )简 明 规 范 ,便 于 操 作 的 原 则 ;(五 )内 部 监 督 与 外 部 监 督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6.税 务 系 统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从 政 “八 不 准 ”的 内 容 包 括 哪 些 ? (8)分一 、不 准 利 用 涉 税 审 批 、评 估 、稽 查 、处 罚 等 事 项 谋 取 私 利 。 二 、不 准 违 规 选 拔 任 用 干 部 ,任 人 唯 亲 ,营 私 舞 弊 ,严 禁 跑 官 要

47、 官 、买 官 卖 官 、拉 票贿 选 。 三 、不 准 利 用 基 建 工 程 、政 府 采 购 、资 产 处 置 、信 息 化 建 设 等 事 项 从 中 谋 利 。 四 、不 准 在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投 资 入 股 、兼 职 取 酬 ,串 通 谋 利 ,不 得 指 定 税 务 代理 ,禁 止 配 偶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在 本 人 管 理 区 域 和 业 务 范 围 内 个 人 从 事 与 税 收 业 务 相关 的 中 介 活 动 。 五 、不 准 占 用 纳 税 人 财 物 ,向 纳 税 人 报 销 费 用 ,违 规 指 定 税 控 器 具 、涉 税 软 件 等 从 中谋 利 。 六 、不 准 接 受 纳 税 人 的 礼 品 、礼 金 以 及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法 的 宴 请 、旅 游 、健 身 、娱乐 等 活 动 安 排 。 七 、不 准 利 用 本 人 及 家 庭 成 员 婚 丧 喜 庆 等 事 宜 向 纳 税 人 和 下 属 借 机 敛 财 。 八 、不 准 讲 排 场 、比 阔 气 、铺 张 浪 费 ,严 禁 违 规 出 国 (境 )、公 款 旅 游 、超 标 准 配 备 使 用小 汽 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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