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和建筑分册.pdf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8443874 上传时间:2019-06-27 格式:PDF 页数:65 大小:2.19M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和建筑分册.pdf_第1页
第1页 / 共65页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和建筑分册.pdf_第2页
第2页 / 共65页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和建筑分册.pdf_第3页
第3页 / 共65页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和建筑分册.pdf_第4页
第4页 / 共65页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和建筑分册.pdf_第5页
第5页 / 共6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目 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 2 2.2 建筑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4 第三章 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18 3.1 建筑间距 18 3.2 建筑退界 22 第四章 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 26 第五章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9 第六章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4 第七章 附 则 37 附录一 名词解释 38 附录二 计算规则 43 附录三 建筑间距图示 47 附录四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48 附

2、录五 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52 附录六 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55 附录七 规划城市用地分类 58 附图一 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 62 附图二 成都市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片区范围示意图. 63 1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 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 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 动,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 成

3、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 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 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 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 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城市设计、方 案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 1.0.5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 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 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 1.

4、0.6 条 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应结合城 市设计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与本规定不一 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 2.1.1 条 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 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 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 2.1.2 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 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 性范围的,根据表 2.1.2的规

5、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 第 2.1.3 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 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划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 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第 2.2.1 条 中心城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 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 为六级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 城市空间形态。 (详见附图一) 第一分区,为中央商务区、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火车北站片区、火车 东站片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

6、主。 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 两侧用地和地铁站点周边的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混合区。 第三分区,为中心城区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 第四分区,为建设用地与环城生态区之间的缓冲区域,主要包括中心 城建设用地临环城生态区规划控制线 500 米范围内的用地。温江、双流、 3 龙泉驿、郫县、新都等区(市、县)临环城生态区规划控制线 500 米范围 内的用地,均应按第四分区的规划要求执行。 第五分区,为环城生态区。环城生态区的控制要求按相关控制性详细 规划执行。同时,第五分区范围内各区(市、县)经营性用地建设强度按 平均容积率不大于 1.5 进行控制。经营性用地包

7、括二类住宅用地、商业服 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 特别控制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 的区域。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明确要求时,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必须符合本章关 于建筑容积率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 第 2.2.2 条 确定用地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控 制指标时,本规定中有针对小类相关要求的应按小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 的小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中类指标确定, 如无对应的中类规划控制 指标则按对应的大类指标确定。 第 2.2.3 条 第四分区范围内除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外 的其他非住宅类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大于2.5,且总建筑密度指标上限不应

8、超过表 2.2.9.1 或表 2.2.9.2 中关于第四分区的商业用地、商务用地的 指标要求。 4 表2.1.2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 大类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 用地 物流仓 储用地 中类 一、二类居住用地 行政办 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 研用地 商业用地 商务用地 娱乐康体 用地 其它服务 设施用地 一类工业 用地 一类物流 仓储用地 主导用地性质 兼容用地性质 小类 住宅 用地 服务设施 用地图书展览 用地 文化活动 用地 科研 用地 零售商 业用地 批发市 场用地 餐饮 用地 旅馆 用地 金融保险 业用地 艺术传 媒用地 其它商务

9、 用地 娱乐 用地 康体 用地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 代码 R11 R12 A1 A21 A22 A35 B11 B12 B13 B14 B21 B22 B29 B31 B32 B9 M1 W1 住宅用地 R11/R21 居住用 地 一、二类 居住用地 服务设施用地 R12/R22 行政办公用地 A1 图书展览 用地 A21 文化设施用地 文化活动 用地 A22 公共管 理与公 共服务 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科研用地 A35 零售商业用地 B11 批发市场用地 B12 餐饮业用地 B13 商业设施用地 旅馆用地 B14 金融保险 用地 B21 艺术传媒用地 B22 商务设施用地 其它商务 用地

10、B29 娱乐用地 B31 娱乐康体用地 康体用地 B32 商业服 务业设 施用地 其它服务设施 B9 工业用 地 一类工业用地 M1 物流仓 储用地 一类物流 仓储用地W1 5 注: 禁止兼容; 兼容比例不超过10%; 兼容比例不超过50%; 兼容比例100%; 本表中 B12 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 殊批发市场;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 兼容比例系指兼容类的计容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应符合规划要求; 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 第 2.2.4 条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

11、施用地的规划 控制指标按表2.2.4.1及以下有关规定执行: 表2.2.4.1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绿地率 第 一 分 区 基准容积率 5.0,并结合容积率折 算系数表 2.2.4.2 确定 25% 25% 第 二 分 区 基准容积率 4.0,并结合容积率折 算系数表 2.2.4.2 确定 根据容积率查表 2.2.4.3 确定 25% 第 三 分 区 基准容积率 3.0,并结合容积率折 算系数表 2.2.4.2 确定 根据容积率查表 2.2.4.3 确定 30% 第 四 分 区 2.0 30% 30% 注:本表中总容积率及总建筑密度均为上限,

12、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 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第一分区范围内总建筑密度不大于 25%,基准建筑容积率为 5.0, 并结合表 2.2.4.2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 第二分区范围内基准建筑容积率为 4.0,第三分区范围内基准建筑 容积率为 3.0,并结合表 2.2.4.2 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再 根据总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 2.2.4.3的规定选取总建筑密度。选取总建 6 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 选取比该总容积率高的相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 ;若受航空限高、 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低于 60.0 米时,

13、按表 2.2.4.3 的 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 2.2.4.2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 表2.2.4.2 建设项目总容积率折算系数表 建设项目临 规划道路条数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 1 2 3 4 5000 以下 1.00 1.10 1.20 1.25 500010000 0.95 1.00 1.10 1.20 1000020000 0.85 0.95 1.00 1.10 2000040000 0.80 0.85 0.95 1.00 4000080000 0.75 0.80 0.85 0.95 80000 0.7 0.75 0.80 0.85 注:总容积率折算后结

14、果取小数点后 1 位(按 4 舍 5 入法) 表2.2.4.3 第二、三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总建筑密度规划控制指标表 规划限高(米) h15 h24 24h30 30h35 35h40 40h45 总建筑密度 35% 30% 28% 26% 24% 22% 总容积率 1.2 1.8 2.2 2.4 2.7 3.0 规划限高(米) 45h50 50h55 55h60 h60 h60 总建筑密度 22% 20% 20% 20% 20% 总容积率 3.3 3.6 3.8 4.0 5.0 7 第四分区范围内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总容积 率不大于 2.0,总建筑密度

15、不大于30%,绿地率不小于 30%。 第五分区内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根据控规中确 定的项目具体容积率,按表 2.2.4.3的规定选取对应的总建筑密度,然 后在此基础上增加 3 个百分点且总建筑密度上限不超过 35%,即确定为 项目的总建筑密度。 特别控制区范围内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周边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确 定,同时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规划地块(仅指住宅用地或住宅兼容商业服 务业设施用地)中须配建农贸市场或其它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0 平方米 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时,该规划地块总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但最大增 加值不超过5%。 原有建设用地的指标已超过本规定

16、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 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当同一建设用地的航空限高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高度区间时,应根 据该地块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确定该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 总建筑密度不应超过最低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总容积率不应超过最高 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 第 2.2.5 条 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 价商品房)的总容积率不大于 5.0,具体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要求执 行: 1总容积率大于4.5且不大于5.0时,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5%;总容 积率不大于4.5时,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0%; 2绿地率不小于 30%。 8 第 2.2.6 条 服

17、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6执行。 表2.2.6 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 性质 建筑形式 总建筑密度 总容积率 层数 高 度 绿地率 旧城 结合方案合 理性确定 幼儿园 新区 35%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30% 农贸市场 45% 0.8 且1.6 派出所 40% 1.0 且2.4 街道办事处 40% 1.0 且2.4 不大于 6层 其它服务设施 40% 2.4 服务设 施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 50% 3.0 不 大 于 24 米 结合方 案合理 性确定注: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车位数300 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150平方米;车位

18、数 300 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250平方米; 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 50%。 第 2.2.7 条 公建配套设施必须按规划要求的面积标准配建, 且以下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含半地下)空间内:社区服务中心、社 区用房、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邮政服务网点、文化活动中心、文 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活动中心。其 中: 农贸市场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楼的建筑面积 不应小于设置于二楼的建筑面积。 规划要求的公建配套建筑面积均为套内建筑面积。 9 第 2.2.8 条 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按表2.2.8执行。 表2.2.

19、8 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 类 别 用地面积() 最小规模 最小建筑面积() 2500 3 班(90 人) 1200 25003500 6 班(180 人) 1700 35004500 9 班(270 人) 2450 幼儿园 4500 12 班(360人) 3000 第 2.2.9 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除批发市场用地B12)的规 划控制指标按表2.2.9.1或表 2.2.9.2执行。 表2.2.9.1商业用地、商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高层) 项目分区位置 位置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地铁站街坊项目 10 35% - 8 40% - 6 45% - 5 48% - 4 51% - 3 5

20、4% - 2.5 57% 第 一 分 区 第 二 分 区 第 三 分 区 第四 分 区 - 2.0 60% 注:距离地铁站控制线 100 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为地铁站街坊项目。 表2.2.9.2 商业用地、商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多层) 项目分区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第一分区 3.0 54% 第二分区 2.7 54% 第三分区 2.5 57% 第四分区 2.0 60% 若因规划限高或航空限高原因,建筑高度低于 15 米时,总容积率 2.0,总建筑密度60%。 10 特别控制区范围内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周边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确 定,同时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五分区内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根据控

21、规中确定的项目具体容积 率,按表 2.2.9.1或表 2.2.9.2的规定选取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无对 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高的相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 第 2.2.10 条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 制指标按表2.2.10执行。 表2.2.10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项目 分区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高层主体建筑密度 绿地率 高层 6.5 40% 25% 第一分区 多层 3.0 50% - 20% 高层 4.5 40% 22% 第二分区 多层 2.7 50% - 20% 高层 3.0 40% 20% 第三分区 多层 2.5 45% -

22、 30% 高层 2.0 20% 第四分区 多层 2.0 40% - 30% 若因规划限高或航空限高原因,建筑高度低于 15米时,总容积率 2.0,总建筑密度60%。 特别控制区范围内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周边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确 定,同时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五分区内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根据控规中确定 的项目具体容积率,按表 2.2.10 的规定选取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无 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高的相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 度。 第 2.2.11 条 行政办公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第2.2.9条执行。 第 2.2.12 条 高等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按

23、表2.2.12执行。 11 表2.2.12 高等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注: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 第 2.2.13 条 中小学用地的总容积率应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中学用地新建项目总建筑密度不大于 25%,小学用地新建项目总建筑 密度不大于30%,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总建筑密度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第 2.2.14 条 科研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 2.2.14执行。 表2.2.14 科研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三环路以内 三环路至外环路 外环路至第二圈 层(含第二圈层) 第三圈层 总容积率 1.8 且3.0 1.5 且3.0 1.2 且3.0 1.

24、0 且3.0 总建筑密度 40% 绿地率 30% 第 2.2.15 条 社会福利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大于3.0, 总建筑密度 不大于30%。 第 2.2.16 条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文化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用地等规划用地的规划控 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其中: 1、新建、迁建医院的总容积率不大于 3.0,总建筑密度结合方案合 理性确定;改扩建医院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 案合理性确定。 2、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的体育用地除市级、区级体育中心外, 其余均为综合运动场地。综合运动场地按每100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不 大于3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

25、不大于 500平方米的服务设施。 第 2.2.17 条 其它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主要指娱乐康体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第一圈层 第二圈层 第三圈层 总容积率 0.6 0.5 0.5 12 第 2.2.18 条 批发市场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8执行。 表2.2.18 批发市场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三环路以内 三环路至第二圈层(含第二圈层) 第三圈层 总容积率 2.0 且3.0 1.5 且3.0 1.0 且3.0 总建筑密度 50% 第 2.2.19 条 非生产性工业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 求: 1中心城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再新批生产性

26、的工业项目,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9执行; 2非生产性工业项目临规划道路、广场和绿地等禁设围墙。 表2.2.19 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绿地率 1.5 且3.0 40% 20% 第 2.2.20 条 生产性工业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 求: 1工业建筑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计容 建筑面积的7%; 2生产性工业用地的绿地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3. 生产性工业用地的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按表2.2.20.1和表 2.2.20.2执行。 表2.2.20.1 生产性工业用地总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注:除特殊要求外,工业建筑物

27、层高不宜大于 8 米,当层高超过8.0 米,在计算总容 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第一圈层 第二圈层 第三圈层 重工业 - 0.5 0.4 轻工业 1.0 且3.0 0.9 0.8 农业产业化项目 - 0.7 0.5 13 表2.2.20.2 生产性工业用地总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注:本表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可下调 5%。 第 2.2.21 条 物流仓储用地是指按照成都市现代物流发展规 划中确定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等三类规划用于集中 发展现代物流的项目用地,其它物流项目不纳入物流仓储用地。物流 项目建筑是指在物流仓储用地上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

28、建筑、必要的配 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物流仓储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1规模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用地规模应按照成都市现代物流发展规 划中所确定的规模执行; (2) 物流服务站用地规模:三环路以内用地面积不得大于 50 亩, 三环路以外用地面积不得大于300亩。 2物流仓储用地的总容积率控制指标按表2.2.21执行: 表2.2.21 物流仓储用地总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三环路以内 三环路至第二圈层(含第二圈层) 第三圈层 物流园区 不允许设置 0.7 且3.0 0.6 物流中心 不允许设置 0.7 且3.0 0.6 物流服务站 1.2 且3.0 0.8 且3.0 0.7 注:建

29、筑物单层高度大于 8.0 米时,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的总建筑密度均不小于 30且不 大于60%。 第 2.2.22 条 公用设施用地(主要指供水用地、供电用地、消 防用地、环卫用地等)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第一圈层 第二圈层 第三圈层 重工业 - 40% 40% 轻工业 40% 40% 40% 农业产业化项目 - 35% 35% 14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 2.3.1 条 三环路以内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 3000 平方米的独立 地块、三环路以外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均不得建 设高层建筑。 第 2.3.2

30、 条 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 规划审批管理中,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 采取以下措施: 1相邻地块之间的建筑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不得与 幼儿园、小学、中学三类用地拼建) ,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 施;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第 2.3.3 条 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集中绿地。集中 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应将不小于50%的集中绿 地面积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1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0米,面宽不

31、小于 20.0米; 2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 于计算宽度的两倍。 第 2.3.4 条 拟建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 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其中三 环路以内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 150 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 底层内) ,三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健身活动场 所用地面积按每 3 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 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 2.3.5 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含 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

32、、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 15 1总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 4配置,且建 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米) 、30万平方米以 下,按总建筑面积 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3总建筑面积在 30万平方米以上(含30万平米) ,按总建筑面积 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900 平方米; 4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 平方米, 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 50% ; 5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 1 间建筑面积不小于 30 平方米的业 主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 第 2.3.6 条 新建住宅项目应

33、按住宅建筑面积 0.8配建垃圾用 房,且建筑面积应不小于2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较大的项目可分散设 置垃圾用房。 设有农贸市场的用地内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 20 平方米的垃圾用 房。 垃圾用房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宜设置单独的对外出入口,前 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 求, 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 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 垃圾用房内应设置给排水和通风设施,平面布局适应垃圾分类收集的发 展需求。 第 2.3.7 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配建地下蓄水池, 用以调节极端天气 下的雨水流出量、防涝及雨水资源再生利用。地下蓄水池的配建应同时 满足以下要求:

34、 1 地下蓄水池的建筑面积为每 100 平方米净用地面积配置不小于 1.5平方米; 2地下蓄水池的容积为每 100平方米净用地面积配置不小于 4立方 米。 16 第 2.3.8 条 建设用地内应按表 2.3.8的规定配建机动车、 非机动 车停车场(库) 。 表2.3.8 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控制指标 机动车(车位/100 建筑面积) 建筑类别 二环路以内 二环路以外 非机动车 (辆/100 建筑面积) 住宅 1.0 1.2 1.0 廉租房、公租房 3.5 保障性 住房 经济适用房、 限价商品房 0.5 0.5 3.5 宾馆、酒店 0.5 0.8 1.0 办公 0.5 0.8 0.4

35、 商业 0.5 0.8 3.0 医院 0.5 0.8 1.5 体育馆 2.5 2.5 20 影剧院 3.0 3.0 15 展览馆 0.5 0.8 1.0 非生产性工业 0.5 0.8 0.4 工业品销售维修 0.5 0.5 - 中小学 0.2 0.2 - 注: 在规划要求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 位;含有住宅建筑的项目(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内不宜设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 车位,少量的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项目建设用地内的室外地面 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 20%;三环路以内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 3000 平方米及三环路以外建 设净用地面

36、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其它项目建设用地内的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作强制性 要求。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数的 20%可在地面设置;公租房和廉租 房原则上不配建停车场(库) ,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配建部分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在地面设置残疾人助力车停车位,且不少于0.25辆/100 m 2 ; 地铁站街坊项目,如果其机动车停车位确不能达到以上指标,可在满足交通影响评价 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的最大幅度不大于 20%。三环路以外的地铁站点出入口周边 50 米 范围内的新建、改建项目的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应上浮10%; 含有住宅建筑的项目配建机动车停场车场(库)的

37、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平均不小于 30 m 2 控制; 17 含有住宅建筑的项目配建机动车停场车场(库) ,其柱网轴线距离按以下要求执行: 1、两个柱子之间设置两个车位时,柱网轴线距离不宜小于 5.4 米。 2、两个柱子之间设置三个车位时,柱网轴线距离不宜小于 7.8 米。 3、两个柱子之间设置四个车位时,柱网轴线距离不宜小于 10.2 米。 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不应配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其它建设项目中,第一分区内的机动 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 其余分区内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 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 ; 含住宅建筑的项目宜利用地下空间或底层架空部分设置非机动车(

38、自行车、电动自行 车)停车场库,且停车库内非机动车停车位数应不少于总非机动车停车位数的50%。非机动 车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按每个非机动车停车位平均不小于 1.5 控制; 幼儿园等建设项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控制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中小学等项目的 车位停车方式不限。 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 第 2.3.9 条 相邻地块之间因功能需求或公共交通需求, 在不影响 城市景观且经专题论证的前提下,可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地上廊道。地 上廊道的宽度、高度及距离城市道路的净空高度应结合城市空间形态合 理确定,且地上廊道距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米。 第 2.3.10 条

39、在规划的公园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 建筑 高度不大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1. 用地面积在 1 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公园绿地内不宜配建公共厕所(控 规中有要求的除外)及管理用房。 2. 用地面积在 1-2 万平方米以内的公园绿地内可修筑建筑面积不小于 60平方米的公厕,但不宜配建管理用房; 3. 用地面积在 2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园绿地内配建总建筑密度不大于 3%的游憩设施和配套设施,并明确各类设施用途;各类设施应分散 布置且每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 18 第三章 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第 3.0.1 条 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 制要求的情况下,

40、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 3.0.2 条 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详见附录六。 3.1 建筑间距 第 3.1.1 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 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 同时满足第3.1.23.1.7条的规定。 第 3.1.2 条 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 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 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 3小时;

41、 4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5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 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算; 6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 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第 3.1.3 条 住宅(含公寓)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 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3.1.3.1 控 制; 19 表3.1.3.1 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长边 三环路以外: 1.2H 三环路以内: 1.0 H 且 低层相对: 7.0

42、 米 多层对多、低层: 12.0 米 低层相对:6.0 米 多低层相对:8.0 米 多层相对:10.0 米 高层位于南侧: 27.0 米; 高层位于 东、西、北侧: 18.0 米(多层) 13.0 米(低层) 13.0 米 多 低 层 建 筑 山墙 - 6.0 米 10.0 米 9.0 米 主要 朝向 - - 27.0 米 13.0 米 高 层 建 筑 次要 朝向 - - - 13.0米 注: 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2. 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 表3.1.3.2控制; 表3.1.3.2 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 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建

43、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 30 0按表 3.1.3.1 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30 0 60 0按表 3.1.3.1 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 0.8 倍控制 60 0按表 3.1.3.1 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注:表中 指两栋住宅建筑的锐角夹角; 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 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3.1.3.3控制。 朝 向 最 小 间 距 朝 向 20 朝向 朝向 最小 间距 表3.1.3.3 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60 013.0 米 9.0

44、米 6.0 米 60 0 90 013.0 米 13.0 米 10.0 米 注: L 为最小间距,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 3.1.4 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在满足建筑日照 要求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 3.1.3.1控制; 2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 3.1.5.1控制。 第 3.1.5 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 非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3.1.5.1控制; 表3.1.5.1 非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45、次要朝向 长边 1.0H 且6.0 米 8.0 米 13.0 米 13.0 米 多层 建筑 山墙 - 6.0 米 9.0 米 9.0 米 主要 朝向 - - 21.0 米 13.0 米 高层 建筑 次要 朝向 - - - 13.0 米 注: H: 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2 非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按表3.1.5.2控制; L 21 表 3.1.5.2 非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 30 0按表 3.1.5.1 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30 0 60 0按表 3.1.5.1 中主要朝向

46、(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 0.8 倍控制 60 0按表 3.1.5.1 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注: 表中 指两栋非住宅建筑之锐角夹角; 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 非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3控制。 表3.1.5.3 非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层 多层与多层 60 013.0 米 9.0 米 6.0 米 60 0 90 013.0 米 13.0 米 8.0 米 注: L 为最小间距,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 3.1.6 条 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 间距控制按非住宅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第 3.1.7 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 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 最小间距为9.0米。 第 3.1.8 条 生产性工业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和周边建筑的距离满 足以下要求: 1与民用建筑项目相邻时,按建筑高度的一半退让; 2与生产性工业项目相邻时,满足消防规范的相关要求; 3生产性工业用地内部建筑间距应满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4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