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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__合同的履行.ppt

上传人:fmgc7290 文档编号:8429417 上传时间:2019-06-26 格式:PPT 页数:18 大小:22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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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履行的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仅要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还应根据具体情形,为对方当事人提供协助或便利,使其完成合同的履行。包含如下内容: 1、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及时、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时,债权人应提供方便。 (三)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

2、取得最佳的效益。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债务人应选择最经济的运输方式; 2、债务人应选择最经济的履行期; 3、债务人应选择最经济的履行方式; 4、债务人应选用最经济的设备。 (四)情势变更原则 1、概述情势变更原则,又称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则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2、适用条件 (1)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完毕前,作为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了异常变化。 (2)客观情势的变化须是当事人无主观过错,即客观情势的变化必须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并且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3、 (3)客观情势的变化导致履行合同将会显失公平,即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3、效力 (1)变更合同内容,使其更为公平、合理。 (2)解除合同。 三、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履行主体 1、债务人 2、第三人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二)履行标的 1、概述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具体表现为:物(动产和不动产)、无形财产(如专利、技术成果)、劳务(如运输、保管)和工作成果(如建设工程) 2、代物清偿所谓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如以冰箱代替电视机。构成要件如下:,

4、(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2)债务人以他种给付替代原给付; (3)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4)必须债权人现实的受领给付。 (三)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和费用 1、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期限,一般指给付的最后期限。但合同中的期限有时指履行的阶段或期间,特别是持续性合同,每阶段各有自己的履行期限。,当事人对履行期限有约定时,依照约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地点。合同的履行地点由当事人约定,其法律意义在于: (1)履行费用的分配,原则上债务人应承担前往履

5、行地点的费用和其他不便。 (2)风险转移,原则上采取交付主义。 (3)违约与否的判断标准。,(4)诉讼管辖的准据。如果当事人没有通过协议约定地域管辖,则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履行方式履行方式,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法,如标的物的交付方法、工作成果的完成方法、运输方法、价款或酬金的支付方法。,当事人对履行方式有约定时,依照约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4、履行费用履行费用,是指履行合同义务所需的必要费用,如物品交付的费用、运输费用、汇

6、费邮资等。对于履行费用的负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抗辩权,又称反对权,是权利主体对抗相对人的请求权或其他权利,永久或暂时阻止其效力发生的权利。分为延期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时,对抗相对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含义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应同时履行债务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相对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当事人双方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

7、同时履行的债务。 2、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3、请求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及效力 三、先履行抗辩权 (一)含义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履约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履约要求。 (二)成立要件,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 2、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及效力 1、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时,后履行一方可以不履行债务或者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而且无须以明示方式行使,沉

8、默亦有效。 2、先履行抗辩权在行使时受到一定的限制: (1)后履行一方所拒绝的履行义务应与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义务保持一定的对价性,(2)在先履行一方按约履行后,后履行一方不得再迟延履行,否则构成违约。 四、不安抗辩权 (一)含义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的先给付义务人在对方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己方给付的权利。 (二)成立要件 1、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且存在先后履行顺序。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又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 (1)后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发生巨额亏损、产品滞销 (2)后履行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如公司为逃避债务将其资产转移至其关联公司名下 (3)丧失商业信誉,如出现重大欺诈行为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效力 1、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要求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2、后履行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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