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写组成员:姜开义 2010年08月15日,目录,一、基本认识和总体介绍 二、工程说明 三、承包范围 四、工期要求 五、质量要求 六、适用规范和标准 七、安全文明施工 八、治安保卫 九、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十、样品和材料代换,目录(续),十一、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十二、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十三、试验和检验 十四、计日工 十五、计量与支付 十六、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十七、其他要求 十八、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十九、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二十、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基本认识和总体介绍,合同法第12条中规定,合同内容应包括“质量”,对于建设
2、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标准和要求属于合同法中提到的广义的“质量”范畴 国际常见文本中对应部分是Specification(国内一般习惯翻译为“技术规范”),通常由建筑师(或专业的设计顾问或技术顾问)提供,是设计文件的当然组成部分 鉴于:图纸本身表现形式的局限性,仅靠图纸,不能清晰描述所有的技术问题(比如工艺和材料标准); 国内的设计院只知画图而不管其他;合同条款本身一般不宜过于繁杂,某些非常细致的履约要求(比如现场管理、安全规程),甚至某些比较细致的合同程序(比如试验检验)不太方便在合同条款中描述;九部委合同条款必须被行业文本引用且相对固化,所以,需要在行业文本中另外补充内容,藉此对图纸和合同条款
3、进一步补充和说明,这正是“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意义所在,基本认识和总体介绍,基于以上认识,同时考虑到九部委标准文件中本章被留为空白,所以,行业标准文件于本章尽情发挥,以体现“技术标准和要求”应有内容及其合同地位 从行业标准文件本章所列内容可以看出,凡不便在图纸、合同条款中出现,但对于投标报价和合同履约又非常必要的内容均被列入本章 所以其内涵比单纯的技术规范更加宽泛,应从广义的角度理解,而不应狭义地理解为纯技术条款,更不能理解为仅为国家规范名录索引 所以,本章是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件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合同条款、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其他合同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 行业标准文件中本章共分三节+1个附件,核心内
4、容是第一节“一般要求”,设16条;第二节是特殊要求,设4条;第三节是适用规范名录,由招标人自行补充,第一节第1条:工程说明,本条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资料等内容 上述信息既是招标的重要条件,又是投标的重要依据,因影响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所以影响投标报价 到合同阶段,本条所列信息将自动构成合同中发包人责任义务,如发包人不能满足约定的条件,理论上构成违约,承包人可据此索赔 本条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信息包括: 招标项目地理位置和红线位置 道路、交通和出入口情况,第一节第1条:工程说明,临时上水、下水、供电的接口位置及容量 现场内现状 周围环境和边界条件 地质
5、、水文资料和信息 第1.4 款明确:上述关于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资料和信息本身的准确性由发包人负责,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针对具体项目编制招标文件时,如上述信息内容过多,可以直接在相应空格处填写“见附件XX”,并在本章附件A后连续编号排列。比如地质勘探报告、地下管网布置图等,第一节第2条:承包范围,非常、非常、非常重要!承包范围不清晰等同于合同标的不清晰,必然严重损害合同本身的可执行力 对于招标项目,合同阶段的承包范围一定源自并等同于招标阶段的招标范围 本条分以下五个层次或角度描述承包范围: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以整项暂估价形式出现的专业分包工程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6、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需要承包人为发包人和监理提供的条件和设施 除却以上内容,剩下的就是承包人自行施工的范围(包括以暂估单价形式出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和安装),第一节第2条:承包范围,所以:承包范围=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专业分包工程+暂列金额+暂估价材料设备的安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安装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安装+对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及发包人采购项目的总包服务工作+合同约定的为发包人和监理提供的条件和设施 建议用详尽的文字描述承包范围,必要时甚至可在图纸中标记。而不是简单粗糙地描述为“图纸中包含的全部土建、装饰、电气、给排水、消防” 尤其是,必须将承包人自行施工
7、范围与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之间的界面描述清楚,应不重复、不遗漏、无缝联接。范围的清晰实际源自界面的清晰 本条留出了两处空白用于描写上述界面。实际使用时,可以采用文字、表格或附件形式,也可以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合并描述,第一节第2条:承包范围,对于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之间界面的描述,实际上可以通过清晰定义相应材料设备之暂估价的费用口径来体现 关于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有个笔误:“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好像是合同附件三,而不是附件二 虽然本身不属于承包范围,但需要约定负责其安装工作的单位,该单位可以是承包人或专业
8、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所以合同附件三的表格设计有缺陷,应加一列“安装单位” 因其本身的价值不进投标总价,所以损耗量应事先约定,所以,附件三还应再加一列“损耗量”,第一节第2条:承包范围,关于暂列金额 主要有两种用途:用于招标阶段不能确定、不可预见或设计不到位的项目,类似于FIDIC中的Provisional Sums;用于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调价、索赔、签证等费用,类似于03版计价规范中的“预留金”。 暂列金额进入投标总价(所以也进合同总价),但不属于承包人所有和支配,也不必然发生或开支。只有实际发生且交由承包人实施的暂列金额项目,承包人方可获得相应的支付 没有发生或虽然发生但由他人实施的暂列金额
9、将在结算中整项扣除;特别注意,由他人实施的暂列金额项目,承包人需要配合服务,但无法获得任何补偿,第一节第2条:承包范围,关于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提供的条件设设施 详细的要求必须交待清楚,清楚到投标时可以报价、履约时可以执行 如内容较多,可以列表说明 一般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单独列项并报价 除约定的条件和设施以外,任何额外的条件和设施将构成变更广义的变更也包括合同责任义务的变化,第一节第3条:工期要求,现有文本中本条有问题。原意不是要在此处描写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在合同条款中已有定义,无需在此重复 合同工期的产生过程是这样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其工期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响应这种要求但可以承
10、诺比要求的工期更短的投标工期中标后该投标工期成为合同工期。所以招标人要求的工期并非一定等于合同工期。工期是可以并允许竞争的 所以本条原意是要在此处明示招标人要求的工期(包括可能的区段工期)以及计划开竣工日期,该工期是投标人所能填报的最长工期 反观现在的文本,将工期要求(含区段工期)列在投标须知中,但投标须知不构成日后的合同,而投标函附录中只要求投标人填写总工期而无区段工期。如此一来,在日后的合同中将最终遗失区段工期。这也是在技术标准和要求(日后构成合同)中列出本条描述招标人工期要求的原因,第一节第4条:质量要求,分为质量标准和特殊质量要求两部分 关键是如何使用可以自由填写内容的“4.2 特殊质
11、量要求” 工程质量方面的任何特殊要求均可详列于此款项下 如果有工程质量奖项方面的要求,亦可明示于此 关于质量的任何特殊要求或质量奖项,只要事先明示于此,则日后自动构成承包人的合同责任,隐含的前提是与之对应的费用应当已经在报价时考虑 要正确区分质量标准、质量等级和质量奖项之间的区别,第一节第5条:适用规范和标准,分两部分:适用的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和标准;特殊规范和标准 关于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既有定性描述(如现行的最新版本),又要求在第三节中详细列举。定性描述是安全的做法,列举做法有困难,难在列举务必穷尽 所以,建筑书店书架上摆放的“现行有效的所有最新版本”是招标文件也是日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
12、分 特别规定:上述规范与合同内容矛盾时,以最严的为准。何为最严? 特殊规范和标准被直接引至第二节 强调了设计文件中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组成部分,明确了设计说明的合同地位,第一节第6条:安全文明施工,篇幅最大,内容较多,包括安全防护、临时消防、临时供电、劳动保护、脚手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施工环保措施计划等9款 都是从安全和文明施工角度提出要求,比如脚手架,强调的只是脚手架的安全性 有个共同的定性要求,强调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几乎每款的最后均留有可供补充和发挥的空白条款,针对具体招标项目由招标人补充,也藉此顾及各地方主管部门
13、对于安全文明施工可能存在的不同要求 但是,无论提出怎样的要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报价却必须执行固定的标准并不可竞争,颠覆了由方案决定报价的基本思路,实际就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定额做法,第一节第7条:治安保卫,包括现场安保巡视、出入现场管理、参观现场、临时围墙、群体事件防范、治安管理计划、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等,后两者要求招标人自行补充完善 似乎属于前文第6条安全文明施工范畴,但从费用构成角度,治安保卫工作并不属于安全文明施工费项下(但其中的临时围墙除外) 所有空白处如没有要求,需填“无”,不可留空。该原则适用也整本行业标准文件中所列的所有空白条款,第一节第8条:周边建筑物和设施的临时保护,承包人施工
14、过程中对于现场以外及周边的设施、道路、桥梁、建筑物、古树等财产的保护非常重要 因为重要,所以专设第三方责任险以备不测 8.3中要求招标人提醒承包人需要临时保护的具体对象。这种提醒不能理解为仅限于此,也不能免除本款赋予承包人的义务;为能准确列出这些提醒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者和投标人都必须到现场考察实际情况 与之对应的费用,一般在措施项目中报价 但对于地下设施的保护方案及报价,取决于招标人提供的地下设施信息的准确性并承担其提供信息不准的风险,第一节第9条:样品和材料代换,正常情况下,样品提交、审批、保管以及材料代换均属于应当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基本合同程序。但九部委文件的合同条款中未能提供机会,故只得
15、放在本章中 所以本款主要内容基本可以当合同条款对待 但是,对于哪些材料和工程设备需要承包人提交样品,原本也应该在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约定 虽未明示,但广义的样品也包括样板,所以,如果需要,可在本条第9.1.1目中列出样板,比如外立面干挂做法样板、新材料或新工艺地面做法样板、清水混凝土墙面施工样板等,第一节第10条: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同样,本条也属于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也因为同样的原因,只得放在本章中(当然,哪些材料和工程设备需要进口,原本也该在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约定) 首先,需要详列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谓详列,不仅要列出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还应列出必要的其他细节,如
16、原产国、品牌、规格等 其次,要求在此约定进口材料设备的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运输、保险、保管的责任及费用承担方式。责任及费用承担方式影响报价,第一节第11条: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前文提过:针对合同履约的某些详细要求,凡不便列入合同条款者,便可纳入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本条正是该种情况的典型的例子 如果为满足本条关于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要求需要发生费用,则投标人可以在措施项目清单中自行补充列项并报价 推而广之,为满足或响应招标文件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而需要发生费用时,均可在措施项目清单中自行补充列项并报价。所以见过将合同条款号及目录作为措施项目清单列项的极致做法,第一节第12条:试验和检验,12
17、.1款是个定性规定,按相关验收规范应当检验试验的都要进行检验试验 但到12.2款,又要求招标人详细列举,这种务必穷尽的列举实际很困难,建议还是定性规定 12.3款要求列出的需要监理和承包人共同试验和检验的项目,是指需要监理旁站的检验试验项目吗? 12.7款,要求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的(第三方)检测单位,隐含了其他检验试验可在承包人自己的实验室里完成 12.8款,检验试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按其措辞,包括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但不包括甲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第一节第13条:计日工,计日工在招标文件中多处出现,本条再次出现,是为了: 对计日工进行进一步说明和解释,与合同条款和工
18、程量清单互为补充、共同理解 从合同程序上对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工作的履约管理和结算支付等环节进行详细约定,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使命和本意,第一节第14条:计量与支付,属于非常重要的合同程序,理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九部委标准文件合同条款中虽然含有计量与支付条款,但被认为因不够细化而缺乏可执行性,特别是付款申请程序和竣工结算程序描述不足,于是在此补充细化 在14.1.3款中明确提出,对于总价合同,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即为竣工结算工程量,无需重新计量(变更除外)。其本质是:允许实行总价合同形式,且在总价合同时,工程量的风险由承包人而非发包人承担。这是行业标准文本对
19、于本行业最大的贡献之一,第一节第14条:计量与支付,关于竣工结算总价的获取思路(14.1.4)。竣工结算总价=签约合同价-全部扣减项+全部增加项+规费和税金的差额。是以签约合同价为出发点和计算基础 实际操作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事宜: 扣减所有暂列金额时,应将计日工金额一并扣除 扣减所有暂估价时,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价(是单价)如何计算,量如何确定? 对于单价合同,实际计量所得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之间的差异如何扣减或增加(在扣减项和增加项中均未单独列出) 增加项中的“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应仅限于交由承包人自行实施的暂列金额,而不包括由任何他人实施的暂列金项,第一节第14条:计量与支付
20、,增加项中的“实际发生的暂估价”,实指暂估价项目实际发生的确定金额,同样应注意如何计算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实际发生价值 规费差额的计算好像比较困难,至少应注意:扣减或增加的暂列金额和专业分包整项暂估价中均已含规费,勿再重复计算规费差额;变更增项和变更减项金额中是否是个完整价,即是否已经包含了相应的规费变化? 税金差额相对清晰,但要注意被扣减和被增加的相同费用科目下的金额的税金口径必须一致,要么都含,要么都不含 对于任何形式的价差,如果是含税价与含税价之间找差,则该价差已经取税,避免再针对差额重复计税,第一节第14条:计量与支付,关于最终结清申请单的获取思路(14.1.5) 是以被扣留的质量
21、保证金为出发点和计算基础 所以需要再次结清的费用仅限于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加项和扣减项 所以有多退少补的说法 该思路基于的假设前提是:竣工之前已经发生的、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项下所有费用已经在竣工结算时予以结清并全部支付完毕(不包括可能的甩项工程) 但是,如果上述假设未成立,则在竣工结算中未予结清或遗留的争议项目或未予支付的任何金额应当包含在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第一节第15条: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同样属于非常重要的合同程序,理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九部委标准文件合同条款中虽然含有竣工验收条款,但也被认为因不够细化,特别是关于竣工验收前的清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内容描述不足,于是在此补充细化 强调
22、在递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前应完成对工程本身的清理、清洗和保洁 详细规定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以提高合同程序的可执行性 规定工程移交后56天内清理现场并撤场。并特别提到某些无法拆除的临时工程(如护坡桩)的处理方法,显得更加务实,第一节第16条:其他要求,空白条款,属于整个第七章的预留空间,用于针对具体招标项目的任何特殊要求的细化或补充 所以,使用本条的总原则还是:凡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尤其是合同条款)有遗漏或不足的内容,均可在此补充细化,并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的内容互为补充、共同理解 从这个角度,本条甚至可以被理解并上升为整本行业标准文件的总预留空间,任何不好处理的内容和事宜(不好处理是指不
23、知置之于何处),均可考虑纳入技术标准和要求之本节本条,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相对于第一节的“一般要求” 分4条: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特殊技术要求、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1条: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仅限于对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描述 清晰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是投标报价和合同履约的重要基础,实际上也是国际文本中Specification的核心内容 因材料设备较多,建议采用列表方式描述 某种材料设备被列出多个品牌或规格时,投标人的报价应能满足发包人可以任选其中一种 要求列出允许偏差范围,既方便履约,又显示参考品牌并非指定和唯一,避免违反建筑法关于不得
24、指定品牌的规定,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第2条:特殊技术要求。与第一节第5.2款对应。用于约定除第一节明示的技术要求外,可能存在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3条: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要求对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明示,并给出其使用或操作说明。这些说明将构成针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投标报价、清标签约、合同履行以及检验验收的基础和依据 第4条: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再次出现的兜底性的空白条款。实际与上文第2条重复,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用于列举本招标工程适用的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的编号和名称 前文提过,列举此类规范、标准和规程是很困难的,困难在于:列
25、举务必穷尽; 如何确保所列举的规范、标准和规程都是最新的、有效的 还是建议定性描述。可供参考的措辞是:“除非另有说明,本工程适用所有现行有效的相关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规程和标准。上述规范、规程和标准均指它们各自的最新版本。如果上述规范、规程和标准之间出现矛盾或与合同其他内容存在不一致,承包人应书面请求发包人澄清,发包人未予澄清者,按其中最高的要求或最严格的标准执行。适用本工程的上述规范、标准和规程的具体编号和名称则在本文件中有意空缺,由承包人依据上述原则自行收集。”,附件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第一节第1条“工程说明”中提到的相关信息,在很多时候,用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来表示显得更加方便和直观 如果有其他相关资料、图表等,也可以作为附件按顺序列出,如地勘报告、地下管网资料等 如果土方开挖工作已由其他承包人完成,则与土方开挖现状有关的资料,如土方开挖图、护坡桩设计和施工方案等,也建议作为附件列于此后 总体原则是,所有能反映招标工程现状的任何有效信息均可列出,且越细致越好、越准确越好, THE END ,欢迎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jiang-kaiyiricschina.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