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义务须知 作者:怀远司法网 转贴自:怀远司法网 点击数:628 更新时间:2008-6-9 文章录入:tjsfs 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义务须知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对象享有下列权利:(一)人格不受侮辱;(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二) 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三) 定期向司法所报告
2、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四) 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五) 服从监督管理。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二) 确因治疗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三) 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二)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
3、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二)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二)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三)确
4、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四)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五)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九)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