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 防 排 烟 施 工 合 同甲 方 (发 包 方 ):乙 方 (承 包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甲 乙 双 方 就 天 鸿 1.7 英 里 地 下 室 消 防 排 烟 工程 施 工 事 宜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第 一 条 : 工 程 概 况1、 工 程 名 称 :2、 工 程 地 点 :3、 工 程 内 容 : 地 下 室 通 风 排 烟 及 正 压 送 风 系 统 设 备 及安 装 工 程 。第 二 条 : 工 程 期 限开 、 竣 工 日
2、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合 同 工 期总 日 历 天 数 : 100 天第 三 条 : 工 程 价 款1、 工 程 总 价 款 元 整 。 ( 元 ) 暂 以 合 同 签订 日 双 方 确 认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为 依 据 。 工 程 量 如 有 增 减 ,以 现 场 签 证 确 认 的 工 程 量 、 合 同 签 订 日 双 方 工 程 量 清单 确 定 的 单 价 为 依 据 计 算 总 价 款 。2、 工 程 款 结 算按 月 进 度 付 款 : 按 每 月 完 成 工 程 量 的 70%付 款 , 设 备 进厂 付 设 备 总 价 款 的 70%, 工 程 完 工
3、 付 至 总 造 价 90%, 验收 完 毕 合 格 后 支 付 剩 余 工 程 款 。3、 工 程 完 工 比 例 的 确 定 段 经 甲 方 、 乙 方 、 监 理 工 程 师 共同 认 可 。第 四 条 : 承 包 方 式1、 包 工 包 料 。2、 本 工 程 所 需 整 体 档 案 整 理 、 施 工 中 的 检 测 、 验 收 由 甲方 负 责 办 理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第 五 条 : 甲 方 责 任1、 提 供 有 效 的 施 工 图 纸 及 相 关 资 料 。2、 审 核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方 案 ) 并 批 准 。3、 甲 方 提 供 施
4、 工 及 生 活 用 水 、 电 的 接 驳 点 。4、 对 工 程 进 度 、 施 工 质 量 、 安 全 、 防 火 、 文 明 施 工 等 进行 监 督 。第 六 条 : 乙 方 责 任1、 在 开 工 之 日 前 , 拟 定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方 案 )报 甲 方 批 准 。2、 乙 方 自 行 完 成 承 包 工 程 , 不 得 将 工 程 转 包 或 分 包 。3、 乙 方 按 照 甲 方 和 施 工 图 的 要 求 自 行 采 购 , 但 选 用 的 主要 材 料 、 设 备 必 须 满 足 设 计 规 范 及 甲 方 的 要 求 , 并 经过 甲 方
5、认 可 确 认 后 方 可 使 用 。4、 乙 方 承 担 竣 工 验 收 交 付 使 用 前 的 已 完 工 程 保 护 责 任 和由 此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5、 乙 方 应 遵 守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严 格 按安 全 标 准 组 织 施 工 , 并 随 时 接 受 行 业 安 全 检 查 人 员 依法 实 施 的 监 督 检 查 ,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6、 对 甲 方 的 现 场 监 督 工 程 予 以 充 分 的 配 合 与 协 助 。第 七 条 : 合 同 的 解 除出 列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乙
6、 方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 同 时 撤 离 施 工现 场 , 甲 方 应 在 收 到 乙 方 通 知 之 日 起 3 日 内 结 算 工 程 价 款 。1、 甲 方 未 按 约 定 给 付 工 程 款 的 , 逾 期 15 日 , 乙 方 有 权 单方 解 除 合 同 。2、 甲 方 未 按 约 定 提 供 工 程 用 水 、 电 接 点 , 导 致 工 程 停 工超 过 15 日 。出 列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 乙 方 应 在 接 到甲 方 通 知 之 日 起 3 日 内 撤 离 施 工 现 场1、 乙 方 在 本 协 议 第
7、二 条 约 定 的 竣 工 日 前 , 未 完 成 约 定 的工 程 量 , 逾 期 超 过 15 日 。2、 乙 方 施 工 过 程 中 违 反 安 全 规 范 , 累 计 超 过 三 次 或 发 生重 大 安 全 事 故 。3、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乙 方 将 工 程 转 包 或 分 包 。第 八 条 保 修 责 任工 程 安 装 完 工 后 , 经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12 个 月 为 施 工 质量 保 修 期 , 在 此 期 间 内 , 如 有 施 工 质 量 问 题 , 乙 方 负 责 免 费维 修 ;如 因 施 工 质 量 以 外 原 因 造 成 的 问 题
8、 , 或 保 修 期 外 发 生的 问 题 , 乙 方 负 责 维 修 , 但 费 用 由 甲 方 负 责 承 担 。第 九 条 : 违 约 责 任甲 方 的 违 约 责 任1、 甲 方 未 按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款 , 应 以 未 付 款 金 额 为 基 数 ,按 照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按 日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金 。2、 甲 方 未 按 约 定 时 间 提 供 工 程 所 需 水 、 电 接 点 导 致 工 程停 工 , 工 程 相 应 顺 延 , 同 时 应 以 未 付 款 为 基 数 , 按 照人 民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9、按 日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3、 乙 方 依 据 本 协 议 第 七 条 解 除 合 同 , 甲 方 应 按 合 同 总 工程 款 10%的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4、 甲 方 非 依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或 法 律 规 定 , 不 得 擅 自 解 除 合同 , 否 则 应 向 乙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总 工 程 款 10%的 违 约 金 。乙 方 的 违 约 责 任1、 乙 方 在 本 协 议 第 二 条 约 定 的 竣 工 日 前 , 未 完 成 约 定 的工 程 量 , 应 向 甲 方 按 照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按日 向 甲
10、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2、 甲 方 依 据 本 协 议 第 七 条 解 除 合 同 , 乙 方 应 按 本 合 同 总工 程 款 10%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3、 乙 方 非 依 本 合 同 约 定 或 法 律 约 定 , 不 提 擅 自 解 除 合 同 ,否 则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总 工 程 款 10%的 违 约 金 。4、 乙 方 其 他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不 按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 给 甲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均 应 按 实 赔 偿 。第 十 条 : 争 议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引 发 的 争 议 , 由 争 议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调 不 成 ,双 方 同 意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十 一 条 : 附 则1、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2、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 双 方 各 执 两 份 ,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力 。3、 本 合 同 有 效 附 件 :(1) 甲 方 提 供 的 工 程 施 工 图 纸 ;(2) 工 程 量 清 单 ;(3) 其 他 ;甲 方 ( 签 字 盖 章 ) : 乙 方 ( 签 字 盖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